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专题 系列微专题 时政 国家宪法日专题 建立宣誓制度

专家解读宪法宣誓制度

2014年11月28日 10: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为何重提宪法内容?

我国对依宪治国越发强调

【原文】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超英:这个内容基本就是宪法序言第13段的内容,此次全文提出,足以看出我国对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越发强调。

此次《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机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虽然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但主要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因为我国还没建立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的专门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现在《决定》明确了要完善这个机制。

国家机关或每个公民,都可以就一切违宪行为行使监督权,将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由法律工作委员会审议,必要时会列入立法议程,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来负责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监督宪法的实施目前尚没有固定的程序,立法法、监督法也主要针对国务院以下国家机关出台的法规。在法律层面,目前主要是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问题,这不利于经常性地纠正违宪行为。在西方,违宪行为由法院处理。在我国,我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当然,具体名称可能会有不同说法。

监督制度与解释程序有何关系?

宪法监督解释是硬币两面

 

【原文】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专家解读

甘超英: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需要公布宪法解释法,这首先需要立法。

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硬币的两面,其实是一个内容。宪法监督主要是对违宪问题的解决;宪法解释则有可能采取大陆法系的抽象原则性审查模式,即使没有违宪行为、没造成实际危害,一定的机关和人员也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因此宪法监督程序和解释程序可能不完全一致。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是加强备案审查,第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备案制是为了在出现违宪问题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要落实撤销问题,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加强力量,对每一个备案法规加强审查。因此也就需要加强能力建设,要求有专业人士参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任命立法者。

要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特区法规以及在省级人大备案的相关规章等。这些规章,是需要到人大常委会备案的。

构建法治中国的总体部署

【一条红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定贯穿全篇的主线。

解读:围绕这条主线,全文近17000字,3大板块、7个部分的决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分别为总论,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论述和部署,以及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两方面有力保障。

【一个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解读:徐汉明表示,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这是对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也是新时期“法治国家”的“升级版”。

【五个体系】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全新命题,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党内法规体系首次被列入法治建设体系之内。

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表示,以前我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都有表述,但这次用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是一个重要的新精神,也就是说,未来依法治国不是靠某个人、某部法律,而是靠一个整体的体系。

【五大原则】决定同时提出了实现总目标必须做到的“五大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解读: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杨光表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才能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而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既学习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又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为何禁止地方制发立法文件?

政府制发文件程序简单

 

【原文】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专家解读

甘超英: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要逐步增加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地方立法权拟扩至282个设区市,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此举曾被专家解读为地方立法,有利于人民行使权利,亦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此次决定又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两个举措看似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冲突。

地方人大(设区的市以上)有立法权,而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此次《决定》限制的是地方政府,如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制发的文件和国家相关部委发的文件属于同样性质。如果针对的是普遍性问题,就应该提请省人大来制定。因为政府制发文件的程序很简单,有时办公会议讨论一下就通过了,而人大立法程序比较完善。像前段时间提出的闯黄灯也要处罚的规定,不仅实施困难,对法律权威和行政权威来说也不利。立法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立法,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宪法宣誓是否有例可循?

就职宣誓已成全球通例

【原文】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专家解读

甘超英:在我国,就职宣誓的主要是以下人员:经全国人大选举的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任命的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部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主要有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高院副院长、审委会成员、法官,高检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官等。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选举产生的官员通常都要就职宣誓,至少国家主要领导人要宣誓。像在美国,需要宣誓的主要是总统、法官等。在香港,特首在国家主席的监誓下宣誓,其他人则在行政长官的组织下宣誓。

就职宣誓的内容主要是“忠实履行宪法,履行职责”等。美国的宣誓内容是规定在宪法中的,香港和澳门的宣誓内容则规定在基本法里。

在正式就职前宣誓是全球通例。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内容,但我国宪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这便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责的要求。我认为将来应该会增加宪法宣誓的内容,快的话可能会在2016年,就是至少到下一届人大开会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者秦前红: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人们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在万众瞩目的场合宣誓,全社会都盯着宣誓人,对其行为会有约束。下一步应制定宣誓法或一套宣誓规则,包括谁来主持、规范性动作有哪些、誓词内容是什么等,免得各级官员在向宪法宣誓时不统一,搞成五花八门的样子。

(综合《京华时报》、新华社)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28/7904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