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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2014年11月28日 10:58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它奠定了新中国的法治基础,揭开了新中国的法治之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法治中国的路线图。其中,《决定》强调了尊重与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性。实质上,依法治国首推的就是要尊重与维护宪法权威。
6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曲折前进。伴随着改革开放,伴随着执政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伴随着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依法治国在宪法中规定,不仅意味着从根本法上确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意味着人民对依法治国价值认识的提高,依法治国实质是坚持依宪治国,所以,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权威。
依法治国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这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活动均要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这些要求正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它主张民主、人权、平等,主张通过法治控制公权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要尊重和遵守法律。宪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保障法律的统一性,防止法律间的冲突,保障法律符合宪法的原则与精神,不得违宪。所以,法律是要符合宪法要求的,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是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共识,是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的体现, 具有正当性,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以,我们要注意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依法治国要求立法民主。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做到这一点,需要立法民主。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体现人民的公意。《决定》强调民主立法,因为只有民主的立法才能保障体现人民的公益,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的立法实践,是制定良法的基础。宪法是民主的产物,也是对民主的切实保障。
依法治国需要法制完备。没有宪法统帅下的统一完备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更多的方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制度的类别要齐全,所依据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冲突。宪法是母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直接决定着治理国家的法律价值。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法律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终极目的,宪法所确定的基本社会制度、基本原则、国家基本框架和公权力分配体系,就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公权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公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一丝不苟。而只有做到依宪执政,才能保证立法民主,保证法律具有良法属性,让社会的法网既不能太紧,又不能太松,本国公民才能在法治的秩序下自由活动与生存。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见执政党对依法治国非常之重视。而只有树立宪法的权威,用宪法的精神指导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使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中国未来的法治之路也将越走越宽阔。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128/7904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