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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

2014年12月02日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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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系统地部署了未来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方向、总目标、原则、路径、要求、任务,特别是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我们党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认为必须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党组织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里,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为十个重大话题的第一个问题系统论述,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我们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党和法治谁大谁小比较的是两者的效力

第一,任何事物之间的比较,都不是事物本身之间单纯的比较,而是两者某个共同点的比较。任何事物之间都具有不同之处,只不过同一类属的事物具备同一类属的特性,可以直接针对这一属性进行比较。事物之间无论是平行并列还是不平行并列,只要有共同点,就有了比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一类属的事物因为有了同样类属的特性,才可以直接比较,当然也可以不比较同样类属的特性,而是比较两者的共同点。比如,人和动物的比较,不仅可以进行作为动物的类属特性进行比较,如生育繁殖等,也可以进行其他共同点的比较,如比较力气大小等。这种比较不可能动摇或改变人作为高级动物的主宰地位。同时,任何事物之间的比较都必须是有条件的,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比较。显而易见,党与法不是一个类属的两个事物,也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但只要两者有了共同点,就可以进行比较。

第二,党大还是法大比较的不是两者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而是两者的效力。根据汉语字典的意思,所谓大是指速度、面积、体积、容量、数量、强度、力量、能量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与“小”相对。有大就有小,所谓小是指速度 面积、体积、容量、数量、强度、力量能量不及一般或不及所比较的对象,与“大”相对。党大和法大问题不是机械地进行速度、面积、体积、容量、数量、强度、力量、能量等方面的对比,更不是拿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与法治进行比较,而是比较党和法治在治国理政方面发挥的效力这种比较客观上同样也不可能动摇或改变党的执政地位。党的效力即党的领导效力,是指服从党的领导,通过党的领导干事创业所产生的效果和力量。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是指服从法治规范制约,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和力量。比较党和法治大小,显而易见比较的是党和法治在特定条件下两者行使某项权利的效果和作用力哪个更大一些。党和法治效力的大小,揭示了党的领导和法治效力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比较党和法治效力的大小,决不是也决不能借口党和法治的有效性特别是有限性而采取各种形式地消弱甚至否定党和法治的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而是让人们清醒地、实事求是地认识到党和法治的有效性特别是有限性,坚持和发扬党和法治的有效作用,有的放矢地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切实增强党的领导能力、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从国内看,在我们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党勇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这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也是法治不断进步的动力。比如,我们党承认了文革路线的错误,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我们党的历次党代会都指出了自身建设和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使得包括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在内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从国际看,中东北非地区颜色革命中,格鲁吉亚、乌克兰、伊拉克、黎巴嫩、吉尔吉斯斯坦、埃及、突尼斯等国家执政党被颠覆,一个很重要的内在原因是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本国的问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不安、人民缺乏安全感。如果今天我们当中的一些人不能认识到这一点,不敢或拒绝比较党和法的大小,以为比较党和法治的大小,就可以消弱甚至否定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权威,从根子上就失去了纠错的勇气和胆略,就不可能真正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如果比较了党和法治的大小,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这种比较不但毫无意义,反而成为敌人的口实和笑话,使党的事业和法治事业蒙受更大损失。何况现在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这两种态度和做法,都对我们党的事业和法治事业极为有害。

第三,我们对待事物有赞扬和批评两种态度和做法,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不同作用。好比一栋大房子,既需要粉饰,以免墙皮剥落、裂纹凸显,又需要发现墙缝、完善修补。如果不去粉饰,就会使房间斑驳陆离;如果一味粉饰,看不到裂缝一天天变大,且不去修补,房屋倒塌只是时间的问题,对房子安全贻害更大。宋·苏轼《再上皇帝书》说:“岂有别生义理,曲加粉饰而能欺天下哉。”意思是说,粉饰太平是欺骗不了天下百姓的。粉饰、发现裂缝和完善修补都是个技术活,有专业的要求。不去做这些工作对房子肯定不好,但如果胡乱粉饰或裂缝找不对、胡乱修补,房子存在的问题仍在,还不如不做这些工作的好。现实中,我们党的领导和法治事业比大房子要复杂的多的多,这要求我们既要正确用好人,做好“粉饰”工作,又要重用、多用拥有“发现裂缝”和“完善修补”技术的人。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我国历朝历代只要是圣主或皇帝清醒的时候,都会重用批评自己并督促自己改进缺点的人。如,唐朝魏征喜逢知己之主,竭诚辅佐,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帮助唐太宗李世民开创贞观之治。他去世后,唐太宗痛哭,说:“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魏征去世,我失去一面镜子!”而曲意奉承、粉饰太平、称赞我主圣上的人在很多朝代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重用,并成为这个朝代灭亡迟早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一条处理的是党大和法大问题是什么的问题,比较的是立场和态度,对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比较是管方向的、根本的。

 

 二、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源于两者自身效力和不足

 第一,党大还是法大能够比较的原因。党大还是法大之所以能够比较,是因为党的领导和法治在治国理政中都具有自身特定的效力,否则,就失去了比较的必要。同时,之所以有特定的效力,必然是因为他们并非全知全能的,是因为各自存在的不足造成的,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效力并不是无边的,法力也不是无边的。承认并改进这一点,可以促进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法治建设。

第二,党的领导出现的问题影响着党的领导效力。现实是最好的证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日益走向繁荣富强的新中国,取得了令世界和国人都惊叹的成就。这充分证明,我们党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这些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党的领导效力。

第三,法治治国理政的不足影响着法治的效力。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但是,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些法律法规质量不高,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或过于原则,缺乏配套措施,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二是执法权力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习惯于运用行政命令和经济手段办事,甚至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三是司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司法部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四是社会尚未形成真正自觉守法用法的氛围,一些群众重关系、习惯于权力说了算、轻法律的思想没有彻底根除,遇事信访不信法。这些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效力。

第四,党的领导和法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和不足,不仅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原因,比如,政治上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存在不衔接现象等,经济上的市场手段等负面作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社会文化现象的侵袭等,也有各自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从党的领导看,客观上存在党的领导主体、领导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原因。比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领导主体,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668.6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30.4万个,这些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总体上是好的,也有良莠不齐的现象;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可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各方力量也存在决策、执行、监督不力等现象。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不足看,客观上存在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之一的有限性的原因。党的领导方式手段是多元的,除了法治手段外,我们党坚持以德治国,注重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手段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民主手段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主要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权利为原则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是我们党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手段。阶级斗争手段是指对抗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是根本利益对立的阶级之间相互冲突的表现,是解决对立阶级之间矛盾的基本手段。阶级斗争的客观本质就是各个阶级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经济、法律、伦理、军事和政治的手段,重新调节与其他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军事战争和暴力革命是在阶级矛盾达到高度激化状态时才采用的最后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战争作为阶级斗争的手段是革命的最主要手段,是革命胜利的前提条件。近些年来,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开始运用现代科技、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这些手段发育还不完善,运用的还很不够,但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些方式手段,在治国理政中是对法治方式的有益补充。同时,法治不仅需要党的领导,还需要各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这些党政机关和人员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必然影响法治的效力,等等。

这一条揭示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产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是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根源。

三、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一,党的领导也好,法治也好,主要目的都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法治等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表达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领导,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运行和发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或者说,只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在实际工作中,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甚至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现象。比如,暴力拆迁现象就侵害了人民的切身权益,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甚至闹出人命官司。再如,以党代政就会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侵犯了人民群众作为纳税人的切身权益。如果党的领导出现损害甚至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现象的时候,必然需要法治出场,对这些不良现象进行规范和制约,甚至予以依法惩治。如果法治出现损害甚至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现象的时候,必然需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的领导,使法治能够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比如,一些法律条文过时,就需要党领导人民进行立法,以保持法治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我们实行的“醉驾入刑”3年多来,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也是我们党科学立法、推动法治进步的结果。

 

第三,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体的、历史的,我们不能抽象地谈论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能机械地对待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在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中,就会出现打着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旗号、损害甚至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现象。我们要客观分析有利于群众的就干、不利于群众的就不干的论断,这个利字是短期利益还是长远利益,是不是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了。比如,为了提高当地的经济增长速度,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一些地方盲目上项目,由于投资结构不合理,这些项目短期内看是带动了当地经济增长,但长期看却带来了生产过剩,甚至是严重的环境污染,或者这些项目建立起来了,发展的也很好,但利润却被很少部分的人分刮,大部分群众辛辛苦苦干事,却没有得到应有和必要的实惠和好处。这些人民群众不但必然会追问党大和法大问题,并且可能会对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存有意见,甚至失望和失去信心。我们不能庸俗化地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等同于某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不能简单地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等同于人民的意愿或满意、高兴程度,否则,就会出现以人民意愿或满意、高兴程度为名行特权之实的现象。我们要坚决纠正各种损害和违背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又要以党和法治的先进性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理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其主要特征是: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平等的主体,可以互相选择;价值规律对劳动力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劳动报酬将主要由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如果不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就可能破坏劳动力市场的要素关系,同时把财富集中到一部分人手里,造成垄断现象,进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并最终影响党的领导效力和法治效力,动摇党的执政地位。不过,人民群众的诉求也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超越了当地经济社会承载能力,这种满足也不可能是长期持续的。

这一条揭示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党的正确领导是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不仅是由我们党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的,而且是由我们党强大治国理政能力所支撑的。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28年的顽强斗争,牺牲了2000多万革命先烈,终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把一个贫困交加、四分五裂的旧中国,变成了一个团结统一、前途光明的新中国。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历史无可争辩地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核心领导力量,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中华民族达到民族振兴伟大目标的中流砥柱和根本保证。无论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总体判断。

第二,必须坚决反对左右倾错误。我们党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都犯过“左”倾和“右”倾错误。左倾是指政治上追求进步、同情劳动人民的倾向。而带引号的“左”倾,则是政治思想上超越客观,脱离社会现实条件,陷入空想、盲动和冒险的倾向。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出现过瞿秋白的“左”倾盲动主义、李立三的“左”倾冒险主义。1931—1934年,以教条主义为特征的、在党内统治长达4年之久的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理论上、政治上、军事上、组织上表现得最为充分和完备,影响最深,危害最大。在社会主义时期,1957—1976年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大跃进、文化大革命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行为,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左”倾思想表现为急于求成,主观地夸大革命力量,轻视敌人力量和客观困难,在革命和建设中采取盲动的冒险的行动;或者在革命组织内部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政策;或者在同盟军问题上实行关门主义,打倒一切。“左”倾思想和做法对党的各项事业危害很大,极端严重的时候能够葬送社会主义。右倾是政治思想上,认识落后于实际,不能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变化、前进,甚至违背客观发展规律的倾向。右倾思想如果形成为系统完整的路线,并在实践中贯彻便成为右倾机会主义。右倾机会主义在政治斗争中往往放弃原则,牺牲无产阶级根本利益而求得妥协,又叫右倾投降主义。右倾机会主义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原则,在革命斗争中过高估计敌人力量,过低估计革命力量,不敢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进行斗争,坐失有利时机,甚至悲观失望,退却逃跑。北伐战争后期,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思想(苏共斯大林指导错误),发展为投降主义路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中占了统治地位。表现为不是放手发动工人、农民起来斗争,而是放弃党的领导权,致使党不能组织有力的斗争。抗日战争初期,曾经犯有“左”倾冒险主义错误的王明,在只要联合,不要斗争,“一切通过统一战线”,以退让求联合的思想指导下又犯了右倾投降主义错误,把抗日领导权交给蒋介石,严重影响了江南新四军的发展。党内的“左”右倾问题是关于党的政治路线的认识上的问题。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不是随心所欲的,也不是亘古不变的。人们对政治形势及政治任务的认识水平不同,从而对政治路线的领会程度参差不齐。加之政治形势千变万化,人们的认识有时超前于政治形势,有时落后于政治形势,于是便产生带有某种倾向性的政治思想或言行。“左”和右正是政治路线方向上的这种倾向性问题。也就是说,“左”和右指的是,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政治路线确定前后带有落后于或超前于政治形势的倾向性的政治观念或政治言行。进一步讲,凡是趋后的、守旧的一些政治观念或政治言行都是“右”,凡是超前的、激进的政治观念或言行都是“左”。比如,我党目前阶段的政治路线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要改革开放,在这一基本路线方向上,如果一味地强调改革开放而忽视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一种左倾;如果一味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不进行改革开放,这就是“右”倾。右倾和“左”倾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都以主观和客观相分裂、认识和实践相脱离为特征。它们虽是从两个各不相同的极端出发,但思想基础都是主观主义,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互相转化,都能够葬送社会主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刘少奇同志在1956年9月15日《保持党的正确领导》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充分地说明了克服思想认识上的主观主义,是保证党的工作顺利发展、避免重大错误的根本关键。因此,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必须既反对“左”倾也反对右倾;只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才能避免“左”右倾错误。

第三,党的正确领导是党保持执政地位的生命。党的正确性、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党的正确性和先进性是在实践中生成、在奋斗中赢得、在发展中保持的。每一代共产党人都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课题、新挑战。任何骄傲自满、固步自封,因循守旧、止步不前,都会导致党正确性和先进性的丧失。一个政党要始终正确先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都要科学判断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提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奋斗目标和路线方针政策。比如,建国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基本建立起了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100%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适应形势和任务的,是比较进步的,改革开放以后就逐步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比如,1992年党的十四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们注重以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为代价的GDP经济增长方式,当时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今天看来,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不科学的,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比如,建国以来我国实行单向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党领导下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方式。作为党的整体,过去正确先进不等于现在正确先进,现在正确先进不等于永远正确先进,每一代人要继续保持正确性和先进性,必须全面学习和继承前人的优良传统,把握时代发展主题,赋予党的正确性和先进性以新的时代内涵。作为党员个体,一时正确先进不等于终生正确先进,必须努力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里用一个形象的例子来讲。电视剧《康熙王朝》前四集围绕顺治如何出家构筑精彩的情节。清顺治十八年,恶疾天花袭击皇宫,董鄂妃去世。顺治厌倦了皇家的生活,没有了治国平天下的雄心,加上董鄂妃去世的打击,他自己说已经只剩下一副皮囊,没有可能再去为大清的江山社稷出力。和尚行森趁机鼓动顺治出家,结果他成功了。此时,清朝刚刚建立不久,内忧外患,一个好端端、健康的皇帝突然不想当皇帝了,遁入佛门,势必会影响清朝的权威、体面,弄不好会葬送清王朝,传出去也是个天大的笑话。解铃还须系铃人,母仪天下的孝庄皇后无奈只好派大臣索尼求助于行森的师傅大和尚玉林秀,劝说行森改变度化顺治出家的做法。索尼见了玉林秀,寒暄以后说明来意。索尼说,大师啊,朝廷里已有佛门弟子祸乱宫闱呀。玉林秀回答道,既然此人已经为乱,那么他就不再是我佛门子弟,中堂可以用王法惩治。索尼无奈只好单膝跪地说,在下求大师了,并从身上掏出一封孝庄皇后书上自己姓名的信。索尼解释说,这是孝庄皇后自行降为一介平民来求玉林秀。玉林秀立刻就去孝庄皇后,言谈之间,玉林秀不无担忧地说,这样一来,皇权与宗教岂不结下了不解之恨吗?孝庄皇后告诉玉林秀,如劝度成功,贵寺将永被皇家供养,永受皇家香火。玉林秀答应劝说行森不要劝度皇上出家,行森不明白。玉林秀问行森,在百姓看来,是皇上大呀,还是佛祖大?行森说,当然是皇上大,天下人只看见皇上拜释迦摩尼,从不见释迦牟尼拜皇上啊。玉林秀无奈地回答道,唉,这正是世上最大的障眼法。实际上,皇权是实的,佛祖虚无缥缈。从来都是朝廷命官掌管天下,佛祖只能有一袭青烟超度人生,佛门仅能用精神教化尘世之人。行森立即反驳道,太师父,皇上自愿入我佛门,两厢情愿嘛。玉林秀进一步劝说,皇上糊涂了,你也糊涂了吗?行森哪,古往今来,不能与皇权相抗争,不可越轨行事啊。行森还想进一步辩解,玉林秀打断他的话说,现在大难已成,势必触犯天威难成正果。皇上不出家,孝庄皇后会善安佛门求得太平。玉林秀要求行森劝说皇上不要出家,他自己向孝庄皇后请罪,然后全体僧人撤回五台山方保太平。但行森执难而上,执意劝度皇上出家,要将寺庙变为天下第一寺。玉林秀嘲弄地说,你想挟天子令朝廷吗?但行森一意孤行,决心效仿前人,不畏皇权,以命护法,劝说没有成功。电视剧《康熙王朝》不是历史纪实的纪录片,而是一个影视演绎,却折射了历史和现实的某些情况。从本质上看,党的领导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已经不同于清朝专制的皇权,但作为一种权力,也是靠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只要这种权力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就可以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不可抗拒的效力。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作为一种精神、制度规定,必然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完善推动、坚定维护,首要和根本的在于党的正确领导。一是从历史看,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建国以来,我们党领导制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了一大批法律,建立完善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了实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上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径上,越来越重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推进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等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行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才能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二是从现实看,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多民族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有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只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才能正确阐述或传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即制定宪法和法律,带头和带领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合法方式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施行。三是从实践看,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教训的必然结果。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比如,“文革”期间,以党代法、消弱甚至取消法治,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很大挫折和损失。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实践证明,法治衰,国家衰;法治兴,国家兴。这些错误和问题,为坚持党对法治的正确领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训。四是从国际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西方国家的法治正是在政党取得国家统治地位后,依靠政党的力量而创立和实行的。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正确领导,既符合我国发展状况,又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

这一条论述了坚持党的领导及党的正确领导对法治的必要性,是正确把握党的领导效力的首要条件,也是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首要条件。

五、良法对纠正党的错误领导具有根本性作用

第一,法治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是践行宪法法律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治国理政的最基本要求。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中国共产党党章》首次载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和我们党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去活动,必然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危害。在延安时期,有一个党员干部黄克功因恋爱不成开枪杀人,被判处极刑。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中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正因为纪律严明,公正执法,才赢得了民心,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一九五六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众所周知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刘青山,一九三一年入党,一九五一年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一九三三年入党,一九五一年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这两个老党员、老干部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大肆贪污和腐化,被依法判处极刑。“文化大革命”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整个社会处于没有法制的混乱状态,给全国人民带来了一场巨大的灾难,这个深刻的教训必须中牢记住。我们党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党要遵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正确有效发挥领导作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把宪法和法律贯彻到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宪法和法律一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实施,就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我们党从中央到地方,以及每一个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其言行不得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遵守和执行、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所处的领导地位,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还应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我们党必须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以身作则,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依据。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实践证明,党越是按照党内法规办事,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越能得到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新的历史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党的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只有依照党章党规和党的各项制度,遵循法治的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奋斗目标,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使党的各项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依法治党,使党的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党的权力缺失和滥用,才能保证党执政兴国,把党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三是法治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法治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法治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主要体现于以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上,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中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及时把党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法治的领导之中。

 

第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本身必须具有正义性,即包含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平等、保证自由、促进效率等四个方面的作用。只有在形式上和实质、程序和手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都分别具备这些特征的法,才是真正良好的法律。与之相对应是恶法,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达到经济绿色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和平发展的治理。我们党要克服自身缺点、矛盾和问题,发扬自身优势和特点,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更好发挥良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只有在良法的规范和制约下,才能确保党在正确的轨道之上领导,提高党的工作效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政法机关查办的涉及各级党政部门的各种案件,都是在纠正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之所以称得上良法,一定是这些矛盾和问题得到了应有的解决,达到了良法规范和制约的目的。否则,就不能叫做良法,也不能叫做善治。比如,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落网,他才被洗去罪名。而此时,算上在看守所羁押的两年多时间,王本余已经在铁窗下度过了18年。王本余称,刑讯逼供下,他不得不认罪。在狱中,他多次申诉无果,减刑也被推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让无辜者生不如死,才承认自己是杀人犯,刑讯严酷到什么程度,可想而知。而且,当初刑讯逼供的对象不只赵作海一人,还包括若干亲属和相关人。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两个文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比如,河北李怀亮杀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这两个正反案例充分说明,恶法只能造成冤假错案,只有良法才能得到良治。

这一条论述了良法对党的正确领导的必要性,是正确把握法治效力的首要条件,也是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重要条件。

六、必须毫不动摇把党的正确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党对法治的正确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正确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目标。

第一,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在实际工作中,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要紧跟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并且要受到利益、思想认识、情感、道德上的缺陷等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些主客观原因,使得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从来都是相对的,也就是说,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都存在缺陷的可能。就立法而言,我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党领导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立法工作处于一个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之中。拿执法司法来讲,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司法者的思想情感道德素质、执法司法者深受传统关系的影响、执法司法者手段不足、执法司法者人身安全保障不力等,都可能会发生执法司法不作为、弱作为、盲目作为、歪曲作为等现象。拿守法来说,由于受传统文化重关系、重权力、重道德约束等负面作用的影响,受市场经济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等负面价值取向的影响,受西方不良生活方式和作风的影响,与全民守法用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

第二,实现党对法治工作的统一正确领导。实现党对法治工作的正确领导,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切实发挥政法委员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完善。

第三,实现党对立法工作的正确领导。不仅要紧跟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且要不断克服人为失误甚至错误现象,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第四,实现党对执法工作的正确领导。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五,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严格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六,实现党对社会信法守法用法的正确领导。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如此,才能把党的正确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科学立法、构建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这一条论述了党的正确领导对法治建设的根本作用,解决的是党对法治的领导效力问题,是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必须首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党大即党的领导效力大的重要体现。

七、必须坚持不懈运用良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坚持用良法规范和制约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始终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上,要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必须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目前,我们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四大考验,同时还面临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四大危险,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要求必须把党的权力关进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第一,坚持依法执政。良法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意义重大。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确保依法把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第二,把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良法最根本的体现,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法制工作队伍直接担负着党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工作任务,是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四,依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靠强有力的党的领导依法来推动。我们党必须在宪法和范围内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政治总格局和权力结构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政权组织、政治组织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调整和完善,推进党政分开,提高管理和服务工作效能、增强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以及基层的积极性,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

这一条论述了法治建设对党的正确领导的根本作用,解决的是法治对党的领导效力问题,是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必须处理的重要问题,也是法大即法治效力大的重要体现。

 

八、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形而上学地对待党大还是法大问题

第一,对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总体判断。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强大的政治力量,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胜利的最根本保证,也是法治的最根本保证。这是一个总体判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同时,党的领导和法治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又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党对法治的正确领导,把党的正确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通过良法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第二,坚决反对以党代法、以法代党两种错误现象。我们不能忘记历史、脱离现实、忽视实践抽象地认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否则,就会同目前出现的以党代法、以法代党两种不良倾向一样,犯了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思想错误。1967 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内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同志赤脚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在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刘少奇同志的抗议是没用的。1969年11月,国家主席刘少奇病逝于河南,遗体被易名火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大冤案!我国文革时期以党代法及建国以来出现的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给我们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历史和现实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党的领导方式手段之一,但法治的规范和是制约作用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的一面,我们绝不能用党的领导不能包打法治的一切,而是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良法对党的领导规范和制约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之所以强调宪法至上,强调法治对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是因为我们以前对法治强调的还不够,做的还不够多,党的领导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也迫切需要法治发挥更大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一些列创新发展,提升了我们党法治建设科学化的能力和水平,使党更好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以此就以法代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方式手段之一,不能用法包打天下。我们党的治国理政的领导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法治、思想政治教育、阶级斗争、现代科技、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一系列方式手段。这些手段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只不过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法治手段上升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而已。历史上秦朝商鞅变法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秦朝靠商鞅变法,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为后来秦王朝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商鞅变法“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轻视教化,鼓吹和迷信轻罪重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给广大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就他本人命运讲,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商鞅失去变法的强有力支持者,商鞅有口难辩,只得逃亡。最后,商鞅在秦军追捕中毙命,只落得个“车裂”的下场。从秦王朝命运看,从公元前356年商鞅第一次变法起,到公元前221年秦国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帝国,历经了135年,但秦王朝只存在了15年,就被轰轰烈的农民起义推翻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就是对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因此,我们不能让宪法和法律包打党的一切、包打党治国理政的一切,否则,就会出现以法代党、以法代政新的右倾不良倾向。

第三,正确对待以党代法、以法代党现象存在的必然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党代法、以法代党现象还有存在的必然性。但是,我们绝对不能以这种必然性为借口,不去有效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推进法治建设,同时,我们也绝对不能企图一夜之间或短期之间就彻底改变这种现状,以为我们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后,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在一夜之间或短期之间就彻底解决了,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就成为否定党的领导和法治作用的理由。正确的态度是,我们要具体、历史、现实地看待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政机关及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动作用,全民共同努力,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加以改善,并最终得到有效解决。

这一条回答的是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必须坚持的正确态度和做法、避免的两种错误倾向,是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必要保障。

最后强调一点,形势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使我们不能再高大上的、大而化之的存在更多空洞成分,这并不是说这些人不讲实事求是,而是说实事求是还不够,理论还要更彻底、更纯粹。如果不能更贴近实际一点,我们的糊涂成分就会多起来,我们早晚就会有不清醒的时候。党的领导很大程度上靠大政方针政策来体现,如果实事求是少一分,党的事业就会损失一分。所以,我曾经说过,越是实事求是,越要解放思想;越是解放思想,越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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