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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反家暴法”为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2014年12月04日 14:06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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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治家庭暴力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22个省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专家认为,此次拟专门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新闻背景:发达国家的反家暴立法

美国的一些院校的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进行上诉,许多反家庭暴力组织也可帮助受虐妇女,妇女面对家庭暴力还可到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

英国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帮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并帮助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的劣迹。

挪威通过一系列法律改革确立了对家庭暴力的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

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强调以预防为主,医生、教师、社会工作者、精神病专家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并设立避难所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人士。

 

应以发展的眼光做好家暴立法

必须看到,现实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男女,或者因为奉行不婚主义,或者因为年龄问题,或者因为其他某种原因,在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却没有去领取一纸结婚证书。甚至,时间久了,不仅周围的人抑或是亲朋好友都意识不到他们尚不属合法婚姻,连他们自己可能也会有所恍惚。而在这样的家庭中,与正常家庭一样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在以同样的方式上演。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明明面临着家暴,既然明明没有一纸结婚证书的约束,为什么不选择主动离开对方,从而避免自己限于家暴的泥潭呢?话虽是这么说,但对于身处其间的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无法做到。这里的“做不到”,未必是因为被家暴的一方处于控制地位或对被施暴人施加了某种威胁,还有可能是因为偶尔或并不频繁、严重的暴力并未能抵消被施暴人对施暴者的爱。这不是在为“虐待狂”和“受虐狂”辩解,而是,爱情毕竟是最复杂的人类情感,很多事情是无法用理性去解释的。

那么,对于发生在这些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人之间的家庭暴力事件,通过什么方式调整是好呢?按照家暴法意见稿的规定,这显然属于恋爱、同居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进行调整。但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或被别人视作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多年的男女,尤其是已经有了孩子而更更像一个家庭的男女来说,这样的调整却有可能将其关系置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

传统观念中,家庭有“里”、“外”之别,在家庭之“里”,老公给老婆跪下顶多被当“妻管严”一笑而过,但如果在家庭之“外”,这样做却有可能导致别人的耻笑。所以,用反家暴法调整这种特殊家庭的家庭关系,或可挽回两人的关系,但用其他法律,却可能进一步加速连被施暴者都未曾想完全结束的关系。

这么说并不是为施暴者辩护,因为反家暴法的立法本意也不是为了拆散施暴者的家庭,而是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以达到调节家庭成员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这些特殊的“家庭”虽非建立在婚姻登记基础上的正常家庭,但既然以家庭的名义存在,对于其中的家暴行为还是以反家暴法进行调整为好。

从社会现实及发展趋势来看,类似家庭的存在有增多的趋势,存在于其中的家暴现象也会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社会在发展,家庭模式在发展,相应的法律调整方式也要发展。况且,很多精神层面的暴力、冷暴力等在这样的家庭中也是存在的,却难以用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这一前提下,所要做的,仅仅是如何相应家庭进行认定而已,相信立法者有此智慧。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

家暴问题年年谈,但实际治理情况并不理想,家庭暴力还普遍存在并滋生了各种变种,尤其是在对子女的教育上,“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体罚式教育,依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土壤。比如,前些年被人视为“狼爸”、“虎妈”的教育方法,便获得了很多人的认可。

网上曾经流传一组图片,一个小女孩不愿上幼儿园,便挨了其父亲的一顿掌掴,于是孩子在委屈中“乖乖上学去了”。这样的做法引起了不少人的愤怒,但更多的人却“无奈地认同”,并给予“不这么做又怎么做”的声援。

这种认识,与传统的家庭和社会伦理密不可分,并成为一种代际传承的习俗。比如孩子不听话,父母将其棒打一顿,或者对其进行人格上的污辱,在国外可能是犯法之事,并会受到其他人的举报或者孩子的投诉。但在国内,这种情况却司空见惯,被理解为家庭私事。

可以说,建立严格和高标准的反家暴约束体系,受到了传统习俗的极大挑战,以至于一些权利的保护措施处于“虚置无用”的状态。而且,由于权利诉求的相对温和,也使得公共管理处于相对滞后的层次,存在着对家暴危害和反家暴认识不足、行动落后和措施不力等问题。如果不解决观念认识这一先决条件,即便是反家暴立法也可能被打折扣,或者因操作性不足导致执行困难。

反家暴,解决认识当为基础,因为传统习俗的强大,既成了家暴产生的源头,也成为反家暴最大的阻力。有人指出,反家暴立法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标准问题,二是证据问题,三是救助问题。但归纳起来都是一个认识问题,什么是家暴,如何处理和防止家暴,如何介入和干预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前提。只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私人和家庭之事,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和重要任务,反家暴才能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反家暴”立法仍显保守

全国妇联近期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约有20%的女性承认曾被家人殴打。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家庭暴力的发生虽然有着各不相同的情境差异,但普遍具有高度私密和情感依附等特点,大部分游离在法律程序之外。法律的这种缺席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故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不可推卸的政府责任。

在我国,已经具有了调整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明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条款之中。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然而这些立法未能有效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在证据标准、举证责任和救济手段上跟国际标准相去甚远,无法满足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所需。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仍然十分必要。

国务院公布的《意见稿》积极回应了这种社会需求,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增设了一系列着实有效的新规定。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意见稿》在某些方面仍显保守。比如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大大限缩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国际通行的家庭暴力涵指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为上的伤害和痛苦的行为,既包括积极的热暴力,又包括消极的冷暴力。《意见稿》的定义模糊不清、范围不明,且暗含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势必加重受害方的证明和举证负担。

其中,《意见稿》将恋爱、同居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将会留下治理死角。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同居甚至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增多和流行,发生在这个群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一样隐秘、多发。如果将这些暴力行为生硬地推之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无论199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还是英国、澳大利亚等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在主体范围上除包括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及近亲属外,也涉及其他一些情况。

所以,立法既要解决暴力的滋生,也要契合社会观念的变化,兼顾实际情况,这样确定的法律才能最大发挥治理的效果。

反家暴不只是立法那么简单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显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概念和事实。但长期以来,缺乏专门系统的反家暴立法,又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明显“短板”。针对家暴的相关法律规定,仅零散地出现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之中,且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虽然家暴时常发生,但往往却难以被及时发现、干预、处置。

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此次《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法律“短板”终于有望“补齐”,无疑让人欣慰。而从《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来看,其中也有许多非常值得点赞的“亮点”。如对“家暴”概念、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在“家暴”处置惩治方面,不仅对加害人专门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而且对民事诉讼中的家暴受害人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但是,在赞赏肯定这些亮点的同时,也要充分意识到,一方面,要想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增进其现实可操作性,此次《征求意见稿》实际上仍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之处。比如,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暴”如何进一步细化分类、区分界定?哪些行为属于“精神方面侵害”的“冷家暴”、应如何准确衡量,其与“身体家暴”的界限是什么?轻微家暴和严重家暴的界限如何进一步细化厘定、标准是什么?再如,鉴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以及加害人与受害人间的特殊伦理关系,在司法诉讼中,具体应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

另一方面,要想有效减少、遏制各种现实存在的家暴行为,法律固然必不可少,但仅靠一部《反家暴法》仍远远不够,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除了法律本身,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其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形成严密和完整的“反家暴”法律体系,如配套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处罚规定。更重要的是,除了法治层面的反家暴立法,还要进一步完善能充分凸显“德治”作用、有助于“法治德治并举”的全方位反家暴社会治理体系。如此一来,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借助于德治的特殊教育感化作用,势必有利于从思想道德源头上有效铲除家暴滋生的土壤。显而易见,相比其他“暴力性”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实际上具有更为浓厚的道德伦理根源,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启示与思考】

在几千年父权的影响下,我国依然存在打老婆、打小孩是家务事,别人管不着的思想。家丑不可外扬,让无数的家暴隐于房门之内。而由于我国法律一直没有关于他人代为起诉等方面的规定,也让儿童、老人等无行为能力的人群在法律面前开不了口,沉默在法律保护的门外。如今,单独立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重新细化管理,有助于纠正社会风气,改变民众观念,推动反家暴行为的顺利实行。

家庭的和谐关乎社会和谐,家庭暴力往往会给受害者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而孩子如果长期生存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上,甚至会埋下暴力的种子,让暴力得到延续,最终给社会和谐带来危害。

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为受害者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但受害者们却未必有站出来的意愿与勇气。一方面,很多受害者受到配偶暴力威胁后,害怕报案之后遭到变本加厉的报复;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不可外扬”的“家丑”,耻于告知他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手段,比如由各级妇联和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担起责任,调查辖区内是否有未被发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及时关注那些显露出暴力迹象的家庭,

国家机关和社会舆论也都应该积极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厘清公众的错误认知,让人们明白受害并不可耻,只有施暴者才可耻。只有在这些配套措施多管齐下的配合下,反家庭暴力法才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守护神。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开了一个好头,但是,在救助潜在受害者、根除暴力土壤这些问题上,需要社会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只有坚持不断地完善综合性的家暴应对措施,社会才能最终实现消除家庭暴力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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