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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马局长开证明 “公函求情”何时止?
2014年12月09日 15:52
【事件介绍】
下级分局局长涉案落马 安徽凤阳国税局出证明求情
日前,持续了4年之久的凤阳县国税局系列贪腐案落下帷幕。凤阳县国税局大庙分局原局长乔伟因犯受贿罪获刑10年,总铺分局原局长巨世耀获刑5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凤阳县国税局曾专门开具证明,表扬他们平时工作突出。
案情:4位“局座”相伴入狱
乔伟今年45岁,2008年6月起任凤阳国税局大庙分局副局长,2009年2月任大庙分局局长。几乎同一时期,范树宏担任凤阳国税局稽查局执行股股长和凤阳县国税局大庙分局副局长。1965年出生的巨世耀,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总铺税务分局局长。期间,蒋国喜在总铺分局担任副局长。
2011年底到2012年初,四人先后落马。后经明光市法院审理查明,范树宏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650744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4000元。2012年8月13日,范树宏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获刑6年。一个月后,定远县法院以同样两项罪名判处蒋国喜有期徒刑11年。
相较而言,乔伟与巨世耀的案件,屡经上诉与重审,历时长达4年。日前,滁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最终,巨世耀获刑5年,乔伟获刑10年。
焦点:开发商送车库有两种认定
记者查阅相关判决书了解到,在巨世耀与蒋国喜的两起案件中,一名开发商曾给两人各送一间车库,但结果却完全相反。
检方指控,2008年,蒋国喜在凤阳凤凰城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魏某送给蒋国喜一间车库,价值3.5万元。魏某证言称,“送车库主要想和蒋国喜搞好关系”。对此,蒋国喜辩称,车库是买房时作为优惠赠送的,他没有对开发商给予关照。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证据确实证实开发商赠送车库,但不足以证明蒋国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8年,巨世耀也在这个小区买房,同样获得赠送的车库。不过,巨世耀在接受调查时坦言,对方“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争取我能在税收方面给予关照。”由于魏某等人的证言和巨世耀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法院认定巨世耀构成受贿罪。
记者了解到,乔伟等4人落马后,有3人曾积极检举他人,以求自保。其中乔伟检举的对象正是蒋国喜。
蹊跷:单位出证明表扬贪官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在乔伟与巨世耀落马后,凤阳县国税局曾专门开具证明。
凤阳县国税局在对乔伟工作表现的鉴定中,证明乔伟平时工作表现突出。而在对巨世耀的证明中,凤阳县国税局称巨世耀平时表现较好,记三等功一次,并连续五年在公务员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他所在总铺分局多次获文明先进单位,建议从轻处罚。
乔伟和巨世耀的辩护人是同一人。据他介绍,这两人的案件,因检方曾指控两人涉嫌渎职,因此,请求凤阳县国税局开证明说明两人平常工作情况,对辩护是有帮助的。同时,他也表示,两份证明的内容也是实事求是的。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依据相关证据,对两人渎职的指控没有认定。
25日,安徽商报记者联系凤阳县国税局。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开具工作证明要凭律师函,否则是不会轻易开具的。而且,乔伟与巨世耀的工作确实可圈可点,“各种表彰材料档案里都有”,并非凭空捏造。当天下午,凤阳县国税局局长熊道君向记者证实,该局确实为两人开具证明,但本意并非为两人开脱。
对话:开证明是为了不让家属心寒
记者:两份证明是怎么评价两人的?
熊道君:怎么说呢?从表面上看,他们在分局局长的位子上干得确实不错,对工作推动也很好。而且,他们受贿的事情,具有隐蔽性,不可能主动向领导报告。开证明是实事求是反映他们的工作表现,不会夸大,也不能因为他们犯罪了而特意贬低。
记者:为什么要开这样的证明?
熊道君:家属找到县局,我们也理解家属的心情,开证明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但他们的想法可能过于简单了,认为单位证明可以帮助减轻处罚。我们认为,功过不相抵,即便开了证明,也不可能影响到法院判决。
为落马局长开证明求情或有隐情
国税局本应只管税收方面的事情,但凤阳县国税局竟然“跨界”管到了法院,不仅给几位落马的国税局官员开出了“优秀证明”,还特意加注“请从轻判决”。这姿态,既像是在“求情”,又像是在给法院“下任务”。此事一经媒体公开,就折腾得该国税局领导十分尴尬,只能面红耳赤地辩称是为了显得“有人情味”。
岂不知,这个“人情”其实是错位的“人情”。正如网友所说,对贪官的同情,就是对清官的侮辱。凤阳县国税局给落马腐败局长们开“求情证明”,这传递出了一种怎样的价值观?
凤阳县国税局开具“求情证明”,属于政府部门行为,国税局的“勺子”插到法院的“锅里”乱搅一通,当然容易“变味”,至少也会扰乱法院依法办案。“求情证明”折射了该国税部门领导法制意识薄弱、法治素质不高。权力插手法院判决,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格格不入。
凤阳县国税局的“求情证明”,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已经被各种权力“包围”,造成司法只是名义上的独立。这也反映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先保护司法独立,然后才有司法公平。
另外值得追问的是,由单位出面“求情”袒护贪官,是不是对法院判决不信任,抑或是另有“隐情”,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正如网民怀疑的那样,从落马贪官“受刑”国税局长“护疼”看,里面可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保护落马局长是不是保护自己?当地有关部门对此必须“擦亮眼睛”,有必要跟进调查,如果违纪违法,当严厉问责、问罪到底。
单位证明是如何沦为一纸求情函的
又见求情函!不过,与此前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曾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以及太原晋源区政府向省市两级法院发公函“恳请慎重量刑”所不同,这一次的求情函,一开始说是“因检方曾指控两人涉嫌渎职,因此,请求凤阳县国税局开证明说明两人平常工作情况”,如果是因为要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单位开具证明倒也无妨。
但是,在随后的采访中,当地国税局局长又称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于是问题便来了,这份证明函到底是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还是仅仅是为了“人情味”呢?更进一步讲,这样的一份连自己都认为是“想法可能过于简单了”单位证明就真的体现了“人情味”了吗?明知道“即便开了证明,也不可能影响到法院判决”,再者说,如果主要是为了“人情味”,又如何让人相信证明的真实性呢?
再回到前一个问题,即便是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作为国税局开出的证明函又是否合适呢?根据媒体的报道,是因为检方控告两人涉嫌渎职,于是便开了“平时表现优秀”的证明。而根据渎职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回到整个案情来看,虽然无从知道他们具体犯了哪些事,但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应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再由此对照渎职罪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控告其涉嫌渎职,并无不妥。
问题于是又来了,作为他们曾经供职的国税局,又何以能开出证明以澄清他们无渎职的嫌疑呢?更大的惊奇是,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依据相关证据,对两人渎职的指控没有认定。无从知道这里的“相关证据”到底是什么?渎职之实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于此看来,原本或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或是基于人情味的证明,就真的成了一封有明显效果的“求情函”了。这或许可以因此改变判决结果,但更明显的效果是对法律公信力的戕害。
单位证明是如何沦为一纸求情函的?从事情的整个过程来看,恐怕不仅仅是在于这份单位证明的给力,更在于司法公正的脆弱以及相关部门在法治认知上的缺陷。当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纲要之时,求情函的屡屡发生,无论是因于维稳所需,或是人情味,抑或是所谓的维护司法公正,都实在是不小的尴尬。
“公函求情”不只是好人主义
4位“局座”相伴入狱,且腐败多发生在交叉任职期间,这明显是一起坍塌式腐败。然而,让人无语的是,凤阳县国税局非但不反思自己的管理问题。反而,为让家属觉得到单位有人情味,竟然发公函称受贿干部在位时“表现优秀”。不禁要问,在局领导眼中,优秀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即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反税收政策也能算优秀么?
纵观两位“工作表现突出”官员的犯罪经历,不难发现他们的贪腐行为,都不是一时的被猪油蒙心,而是持续性贪腐行为。比如,“建议从轻处罚”的巨世耀,从08年开始就有受贿、渎职等多方面问题。这样的干部能被记三等功一次,并连续五年在公务员考核中获优秀等次。只能说明凤阳县国税局的考核指标、内部监督、干部选拔标准存在问题。
更让人担忧的是,此前不久,在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总经理潘国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中,单位就因出具了要求从轻处罚的书面请求,被舆论疯狂的拍砖。同省,且时间前后相隔几个月。按理说,凤阳县国税局应该接受教训。可国税局依然“固执”用公函给贪官求情,难道只是不让贪官家属心寒么?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中好人主义背后,是不是暗藏什么不好的动机。
事实上,尽管国税局一再声称“开证明是实事求是反映他们的工作表现”、“即便开了证明,也不可能影响到法院判决。”但据乔伟、巨世耀的律师反应,检方曾指控两人涉嫌渎职。而最终,法院对两人渎职的指控没有认定。这说明,求情证明是起到一定作用的。因此,我们决不能简单的将“求情证明”视为好人心态作祟的产物。而是要与坍塌式腐败、考核、监管的失明联系起来,探究一下背后是不是有官官相护、以权护腐等的问题。
公函求情不仅涉嫌公权乱用,更是在损害政府部门形象、干扰司法判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公函求情也是一封举报信。也许,有关部门应该探究一下,公函求情背后是不是存在猫腻!
【启示与思考】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样的表扬证明,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有一种“剪不断、理还乱”关系,让人感觉这是凤阳县国税局领导“为求自保”的无奈滑稽之举。对于这份证明,官方的解释是“为了不让家属心寒”,但这一“壮举”却寒了无数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心。
翻开凤阳县国税局“4局座”落马的案件,检举“求自保”是通例。如案件所述,开证明是辩护律师为了辩护所需。根据最终的法院判决,对乔伟、巨世耀两人渎职的指控没有认定。不知道是这份证明的功效,还是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愿类似这样的证明不再有。假如可以,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高压态势下,出具这种证明岂不累坏了各级部门单位的公章。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在从严治吏的大环境下,与其出证明为“落马”官员求情,倒不如下功夫打造清正廉明的从政氛围,真正让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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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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