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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亟需司法支撑

2014年12月10日 13:24

 

不甘巨额赔偿排污企业上诉

2012年12月,江苏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中,后经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公益组织共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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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014年11月29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河河水。)

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6家涉案企业于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将废酸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补贴交给无资质公司个人处置。这些公司和个人,一年内共倾倒2万多吨废料倒入至当地河流。泰兴市环境监测站对水质采样监测发现,水体多项环保指标严重超标。

泰州中院在一审中首次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将赔偿金额定为废料正常处理成本的4.5倍,6家化工企业被判赔1.6479亿元用于环境修复。

这成为迄今为止国内环保类诉讼中判赔金额最大的案子,被各界解读为对排污企业的有力震慑。

尽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付清。但涉案企业却对高额赔偿表达了不满,以一审的程序不合法、泰州环保联合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理由,坚持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庭审焦点:公益组织是否有诉讼资格

这是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今年10月成立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担任检察员,高规格的审判阵容和巨额赔偿,让旁听席上现场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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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014年11月25日,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的志愿者对淮河进行实地调查。)

当天庭审的焦点有三个:一、原审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分涉案副产废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关于环境损害的结果如何认定。

其中,关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资格成为二审焦点中的焦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当天以兼职律师身份出庭为涉案企业代理。他认为,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于2014年2月,不符合法定条件。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代理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第六条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这是一个尴尬的时间点,”带领学生旁听庭审的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军认为,第一个焦点在新环保法没有实施前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被赋予了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本案对公益组织的要求,将对未来环保公益诉讼组织的资格条件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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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014年11月13日,滇黔交界茨菇河通向柏果镇的输水管道。)

当日,在双方结束关于因果关系的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关于环境损害的结果如何认定,将成为再次开庭辩论的热点,也将决定企业最终被判赔偿的数额。

 

环保治理亟需司法支撑

记者调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20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环境案件数量极少,以江苏为例,当地2013年,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所接到的环境信访投诉量高达5万多件,但全省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一审环境案件仅为85件。

旁听了当日庭审的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表示,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这种两极分化的现象普遍存在,制约着环保治理的成效。

当日的庭审结束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换下法袍,回到法庭与正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的控辩双方进行了简单交流。他表示对该案值得思考的很多,“环境保护更多靠预防,司法不但要打击惩治违法,还需要考虑如何修复,如何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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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014年10月20日,重庆彩云湖国家湿地公园水面漂浮的死鱼,不少周边居民前往捕捞。)

在庭审之外,这种思考也支撑着江苏的环保司法实践。2014年当地各级法院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1-10月,共受理环保相关一审案件259件,是2013年全年受理总数的3倍多。

尽管当日二审没有结束,但庭审却引发了人们对提升环保法治水平的思考。李建明注意到上诉方(涉案企业)在法庭上被赋予了更多陈述的空间,他认为,庭审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庭审的每一步都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不仅要看结果是什么,还要看这个过程给社会留下了什么。

徐军等认为,该案的判决需要作出抉择,这将是一个具有一定标本价值的判决。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鼓励,但其品质也需要保证,司法是推动生态文明的重要力量,但尊重司法本身的规律才能行之久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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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0/7919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