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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树立法治思维推动金融改革发展
2014年12月12日 10:13
今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正式在中国法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金融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举措,也是法治思维在金融改革中的具体体现。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以来,在法治的基础上推动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入,维护行业稳健发展,已经成为金融从业者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
法治思维是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法治思维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处事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追求上,是比具有法治观念更高一层次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就是要在实际生活中“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靠法”。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目的,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金融业快速发展对金融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需求。进入新世纪,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以云南为例,银行业金融资产目前达2万多亿元,是2001年的近10倍。随着经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社会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交易行为更趋复杂,客观上要求对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起适应金融业深化改革要求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金融业发展需要成熟稳定的法律环境作为基础。法治是市场交易有序进行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完善的法治环境中,金融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金融市场公平秩序得以保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真正发挥。
加快法治金融建设是我省金融业加快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去年年末,云南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得国家批准,为全省跨境金融开放合作提供了重大机遇。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在金融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对接,加快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以法律引导并规范跨境金融主体行为。
建设良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需要法治作为保障。在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下,金融机构敢于融资,实体经济得到发展,金融债权偿付有保障,就会形成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格局。这就要求在金融市场上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个交易主体,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进行交易。加强征信业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是构建良好金融信用环境的基石。
当前推进金融法治建设的几个重点
金融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贯彻执行等完整过程。当前,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通过立法先行,引领和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
一是进一步补充修订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规,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经营范围、规范信托等资产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要在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和混业经营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弥补现有监管体制存在的监管真空。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和风险处置责任。目前地方层面的微型金融机构经营活跃,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建立地方层面的经营监管体制,在监管信息的获取及全面性方面,比中央单层监管更有优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按照“中央管全国,地方管区域;中央管公众类机构,地方管非公众类机构”的原则,立法界定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才能形成统一全面有效的金融管理格局。
三是立法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近期中央宣布将推动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得到周边国家的积极拥护。同时,国内金融机构也有向国外拓展业务的需求,需要组织研究《政策性银行法》,从政策性银行的定位、支持措施方面明确界定,让金融机构在企业走出国门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后援支持作用。
四是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构建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公众金融教育服务体系。
五是加快维护金融市场环境若干法律的立法进程。《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在推动商业银行成为风险自担、经营自主的市场主体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接下来,还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明确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途径、选择标准、处理程序、债权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等内容,从而彻底把金融机构推向市场,成为真正按市场原则经营的企业法人。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
责任编辑:赵婧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2/7923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