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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宪法日”思考

2014年12月12日 10:27

这个月,我们迎来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设立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都以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形式,是互相对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国家宪法日”在依法治国的活动中,是实施宪法所需要的,它作为一种宪法内容的发展形式,对内容实施和落实能产生巨大的作用和意义。因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古人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国家宪法日”每年一次到来,就是一次提醒,一次警示,一个号召——

“国家宪法日”每年一次到来,昭示国家立法机关自觉忠于和敬畏宪法的权威,不能忘记宪法是立法的指导精神和依据。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立法制度。

“国家宪法日”每年一次到来,昭示国家行政机关自觉忠于和敬畏宪法的权威,不能忘记行政决策、行政措施及履行行政职能等,必须遵循宪法精神,一切行政活动要在宪法范围内进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使行政权力。

“国家宪法日”每年一次到来,昭示国家司法机关自觉忠于和敬畏宪法的权威,不能忘记依法和公正地裁判每一个案件,从而筑牢社会的公正、公平。

“国家宪法日”每年一次到来,昭示全国人民自觉忠于和敬畏宪法,不能忘记宪法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做到遇事想到法,行事依法守法。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通过“国家宪法日”这一全国性的制度,将有力地推进学习、实施和落实宪法的常态化,引导全社会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

(作者单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2/7923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