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经典案例 网络纵横

“不堪罚款服毒自杀”背后当反思

2014年12月15日 13:57

 

【事件介绍】

 

车主夫妇超载被罚3万服毒自杀:多交罚款求不卸货

11月24日晚8时许,维权货车司机王金伍在微博爆料称,9月27日,一货车因超限运输,被河南省民权县超限检测站扣留并下达3万元罚单。其间车主张高兴夫妇多次交涉但未能减免处罚,车辆也一直被扣。11月24日下午2时许,张高兴夫妇同在超限检测站喝农药,张高兴死亡。

贷款买车每个月要还1万多

25日下午6时许,记者看到,在民权县人民医院北侧楼外,有数十名警员维持秩序。据一名警员透露,事发后,死者家属赶到医院时,张高兴已被宣布死亡,妻子侯燕仍在重症监护室内抢救。家属情绪激动,欲从医院带走张高兴的遗体。这一说法也得到家属的认同。“俺妈没了儿子,情绪有点激动,但他们为啥不让见最后一面。”张高兴的姐姐张敏说。张敏说,9月27日,张高兴雇用的司机拉一车电煤,途经民权县罗庄超限检测站,货车因超限被扣下。多日来,张高兴一直为了此事“疏通”“找人”。

25日晚,张高兴的哥哥说,他们一家4个孩子,张高兴最小,上面还有两个姐姐。张高兴今年30岁,妻子侯燕31岁,两人有个8岁的孩子。大约两年前,张高兴夫妇贷款买了一辆货车,并雇了司机跑运输,“卡车50多万元,他们俩每个月要还贷款1万多元,现在还没还清。”他证实,涉事货车确实存在超限的问题,“如果不超限,跑一趟肯定是赔本的,根本赚不到钱。”他还透露,弟弟从事运输以来,从未被扣过车。

张敏说,事发当日上午,她听张高兴说,事情办妥了,准备去领车,临出门前,还嘱咐母亲别忘了接儿子放学,“下午4时多,我听说出事了。”张敏说,张高兴的遗物只有一个钱包,里面装着张高兴的驾照和450元现金。

家属:请求多交罚款不卸货

张高兴的朋友及家属均称,一开始,张高兴已经同意了3万元罚款,但在卸货的问题上,遭到他的拒绝。

张高兴的哥哥说,弟弟拉的是电煤,运输时,货主贴有封条,一旦封条被揭去,收货方就会拒收这批货,这样一来,这批煤的费用就要张高兴自己承担,“这样算下来,他至少要亏十多万元。”随后,张高兴多次请求,“宁可多交罚款也不卸货”,但一直未果。11月24日下午2时许,在罗庄超限检测站再次协商未果后,张高兴和侯燕先后服毒自杀。

张高兴的哥哥说,张高兴的货车被扣了两个月,其间一单生意都没做,他可能心里着急,最终酿成惨剧。

 

官方:属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25日下午3时20分,民权县委宣传部发布了对此事的调查进展。

调查称:经初步调查,今年9月27日下午2时左右,车牌号为豫N77607的货车行驶至310国道民权县罗庄超限检测站时,强行闯卡,被执法人员拦停后,经检测称重,该车货总重为114040kg,超限率为107%,属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货车司机李红磊在超限检测单上签字确认并按有手印,但没接受处理并锁上车门后自行离开。时隔7天后,货车车主张高兴电话联系超限检测站,要求不卸货放车,被超限检测站拒绝。之后,民权超限检测站与张高兴联系,要求其到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张高兴一直不接受卸货处理,其间有4名自称艾滋病患者的人到超限检测站要求无条件放车,被执法队员劝离。

11月24日,张高兴与妻侯燕及古继伟(现聘司机)到民权县罗庄超限检测站进行交涉,再次要求不卸货放车。张高兴夫妻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两人一同离开了检测站房,随后在超限检测站检测辅道旁拿出随身携带的农药喝下。

事件发生后,民权县委、县政府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对涉及人员展开调查。目前,调查组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详细调查。

据当地人介绍,该超限检测站所在地位于当地重要交通枢纽地带,通往南北的车辆都要从此经过。

相关背景

查超限致死事件多发

2013年11月14日

华商报曾报道过,河南永城就曾发生过类似的车主服毒事件,一货车女车主因不堪忍受超载罚款服毒自杀,最终经抢救出院。

2014年3月

广东惠州一女车主因不服交通部门2万元罚款喝农药。

2014年5月

河北邯郸一车主试图阻止超限检查,卷入车轮下被碾轧致死。

2014年8月

河北邯郸一车主,因超限交不起9600元罚款而喝农药,幸而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

 

对“不堪罚款服毒自杀”应作两重判断

无论当事人的具体意图是什么,为维权而自杀,并付出生命代价,都是一场悲剧。面对这种个体悲剧,人们首先要表达便是惋惜和心痛。这是展开所有讨论的前提和基础。即便,要真诚地谴责这个维权的个体是多么糊涂,多么不负责任,也应该将这种观点和情绪,建立在表达了惋惜和心痛的基础上。在具体生命面前,价值讨论有时是虚空的,或者,至少应该向后放一放。只有在逝者得到了暂时的宁静与安息之后,人们才有资格去讨论生死的意义,去讨论事情的缘由。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对待死亡、对待生命、对待个体应有的态度。

在表达了惋惜和心痛之后,个案的反思就应该继续。这种继续首先是事实判断:为何要选择以服毒自杀的方式维权?原因是当事人承受了不当的处罚,遭受了莫大的委屈,还是当事人过于莽撞和非理性,傻到连自己的生命也不当回事?情况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不同;情况不明,结论也就很难作出。而这其实是一个可以调查清楚的事实。例如,具体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具体的处罚力度是否合理,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了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困难是否被敏锐察觉,这些问题都属于事实层面的判断。在这些方面,作出处罚的部门表现如何,必须以详细的事实说清楚。只有弄些了这些事实,人们的判断才能有依据。

另一个比较容易忽视的事实判断是,作为弱势群体,其维权的渠道是否通畅,其维权的习惯是否合理?这是一个超越个体层面的问题,但却是影响个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即便,在处罚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若有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的通道与习惯,也不至于出现以死维权的极端情形。此时,又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和追问:是否存在制度化的维权渠道,维权的成本是否过高?按照现有的制度设计,这样的渠道其实是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为什么没有选择这样的渠道?原因可能是成本过高,也可能是他们缺少制度化维权的信息和信心,这显然也是一个需要调查清楚的问题。从事实的层面看,维权的非理性对应的其实就是维权制度化的欠缺。

在作出事实判断之后,还应该作出明确的价值判断。其实,之前所说的首先对死者表示惋惜和心痛,本身就是价值判断的内容,只不过这里的价值判断,指的是更具体的反思态度:是僵持于固有的价值观念,还是放弃争议达成共识?在新闻中,有一个冰冷的现象需要关注,人们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不愿做一点让步:有人说,处罚导致服毒自杀,这是重罚造成的误伤;有人却说,不能因为有人自杀而怀疑制度的刚性,如果超载造成交通事故,又怎么说,怎么衡量?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其实是在以对立的态度,对待需要交流的话题,结果只能是“鸡同鸭讲”,不可能达成共识。而且,固执于这样的价值判断,还可能对当事各方造成中伤。

所以,在讨论时,应该放弃自己的刻板成见,放弃自己的僵化观点,去寻找可以达成共识的途径,尝试着在法律的刚性与法律的人情味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这个平衡点其实就是执法的人性化,执法者的人性化。所谓执法的人性化,一定是执法者的人性化——通过具体的人性化的执法行为,很好地贯彻法律的精神,又对法律作用的个体作出关照。这是一个法治时代常识,也是执法过程中应有的法治理念。如果不去谈论这个平衡点如何实现,只是非此即彼地强调法律的刚性,和法律的人情味,反而会模糊法律的边界,造成法律的异化。

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我们都不希望类似悲剧再发生,我们期待的理想情形是:法律是完善的,执法是公正的,即便是弱势群体也可以轻易地实现权利救济;同时,法律又是被信任的,法律因其刚性和人性化,而获得人们的信任和敬畏。如此,类似的悲剧就会减少,而即便再有这样极端事件发生,人们也不会对那些生活中的常识和价值产生怀疑。

 

遏制“超载服毒”需超越个案追究

距离去年11.14河南永城超载女司机刘温丽服毒自杀事件发生一年以后,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虽然高达3万元的罚款是否合理一度引发质疑,但在这起事件中,悲剧的最直接导火索,还并非是高昂的罚款,而是车主所请求的“只罚款不卸货”,未能获得允许。不卸货,意味着超载达107%的车辆将继续上路,以此而言,超限站的要求或并无不当。然而,当卸货要给车主带来10多万元的损失,执法是否应该展现一定的温度与“弹性”?不管怎样,当超重处罚屡屡引发悲剧,它至少证明这种执法模式已蕴藏风险。

该如何看待这种被复制的服毒悲剧?网友评论中所展示出的两种观点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是,“为何要罚3万这么多?”而除了质疑罚款所可能存在的不公,另一种观点则反问:“国人为何不能遵纪守法?如果超限车辆伤害你的家人,你会不会这么说?”

一边是由悲剧质疑处罚决定的正当性,一边则是着眼于对超载现象本身的追问,看似存在“分歧”,但其实恰恰表达出的是处罚超重衍生悲剧这一问题的一体两面。一方面,公路收费到底应该维持在何种水平,才能遏制“不超载就不赚钱”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收费与罚款的具体去向如何?此前媒体就报道过一些地方甚至执行罚款返还制度,对超载的罚款沦为不折不扣的“执罚经济”。由此形成“超载—被罚—更多超载”的恶性循环,服毒悲剧正是发生在这种畸形而闭合的公路超载监管链条之中。而在这样封闭且高度自利的处罚模式中,执法所展示出的某种“冰冷”和“决绝”就可想而知。

事实上,各方对于当下超重处罚模式弊端的认识并非不足,刘温丽事件就曾写下这样的调查结论:这是一起交通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为民意识不强,在违规查扣超载车辆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起典型公路“三乱”案件,反映出交通运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和体制机制弊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同时也折射出官僚主义作风之顽固。与此同时,还有7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责。结论不可谓不深刻,追究不可谓不严,但很显然,相同的悲剧再发,说明“交通运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和体制机制弊端”的整改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启,或从个案迈向整体性的制度纠偏。必须看到,囿于公路收费背后所延伸的利益链条之深,要剔除这些“体制机制弊端”,恐怕绝非仅是交通运输部门所能够独自解决,从更高层面肃清其所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当为重中之重。

悲剧的力量在于以极端的教训倒逼改进的加速,它本应该开启更好地未来。然而,因超载罚款而引致的服毒悲剧所展示出来的边际效应已经在下降,且不断被后来者“模仿”,这已然是比悲剧本身更令人遗憾之处。无论如何,超越个案的改进速度应当与悲剧发生的脚步赛跑,而一个动辄让人以生命抗争、失去必要的“温度”的执法体制,更应该在负重中开启重建之路。唯此,才能走出悲剧循环的“闭合”模式。

 

【启示与思考】

超载的背后,其实是长期存在的畸形的物流费用。很多超载货车的车主都有过类似的说法,即,如果不超载,“根本无利可图”。换句话说,超载的目的不是或者不仅仅是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是为了谋求“合理”的利润,谋求让自己不赔的利润。而之所以必须靠超载才能谋利,是因为不超载不能谋利,不超载不能谋利是因为物流费用过低,或者是因为物流费用无法作为运输成本加入商品的最终售价中去。

这是一个互为因果的传导过程——最终商品价格低,压缩了超载者所载原材料或成品的物流费用,物流费用过低,导致货车车主不得不通过超载的方式获取利润。而这部门利润,原本是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的。

解决普遍存在的超载问题,不能仅仅从治超入手,更应从理顺商品流通过程入手,使运营成本或曰流通费用在商品价格中体现出来。否则,虽然客观上来看,对超载的严厉整治最终也会通过传导效应,使正常载运的货车也能获得足够的利润,但那个过程毕竟过于漫长和不确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因之而引致的自杀悲剧。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5/7926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