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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以制度创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4年12月15日 16:49

 

江西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是一项开创性的生态工程。实施这项工程的关键在于推动体制创新先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紧紧围绕破解江西生态文明建设的瓶颈制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打造“美丽中国”的江西范本。为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江西省境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实现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发挥资源最大效能。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及用途管制,健全节约用地标准。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

加快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建立完善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制度、脱硫脱硝电价制度。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尽快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分类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补偿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从相关行业的实际出发,分别制定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等补偿办法。分类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就各类生态补偿工作中的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按照《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确定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并根据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建立科学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容,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逐步提高考核权重,引导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绩观。加快出台《江西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制定实施《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评指数优劣状况作为综合考核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建设差异化的考核评价、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等方面探索实践,形成一套可操作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政策,制定生态产业目录和生态产品标准,引导社会生产力要素向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流动。严格实行新建项目环保准入机制,制定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容量及总量控制标准,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建立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作者系省社科院经济所所长)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5/7926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