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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新一轮土地改革必须“谋定而后动”
2014年12月16日 17:00
编者按:还在深冬,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春潮就已涌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让这个春潮更加激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被广泛解读为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标志着新一轮土改大幕正在开启。宣讲家网围绕农村土地改革摘编相关文章,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大幕开启
我国农村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必须蹚过的河。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这三项改革被简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
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谈到征收农民土地时表示,根据《决定》精神,今后应提高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查看全文】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在即 三大涉农改革初登一号文件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于12月中下旬召开,会议主要将部署明年工作任务,并就明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行讨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将成为核心议题。根据往年惯例,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讨论的内容将成为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基础,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行互补。业内认为,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表态来看,明年一号文件很可能聚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垦、土地改革也有望成为会议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备受各方关注,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释放红利将让亿万农民受益。中央深改组成立以来共召开七次会议,其中两次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极受重视。
今年9月底,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12月初,中央深改组又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查看全文】
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司法保护
加强农民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土地流转秩序,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土地流转政策,依法调整土地流转利益关系,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司法保护坚持三项原则。其一,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原则。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在土地流转的各方主体中,作为个体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平等保护,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充分保障农民诉权行使,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切实维护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和流转收益。其二,维护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原则。慎重对待地方性土地流转政策下产生的矛盾纠纷,平衡处理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与保障农民权益之间的关系,依法保护合法流转,坚决制裁违法流转,促进形成积极稳健的土地流转秩序。其三,注重协调和解原则。土地流转纠纷涉及人员多,现实因素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采取协调、调解、和解方式,促使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依法稳妥处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重大问题。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很多问题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事关经济政策的推行和社会稳定大局,既要严格执法,也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妥善处理。第一,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法律认定标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在没有经过合法征收程序,没有给农民必要、合理的补偿之前,不能因城市规划而发生土地性质转变与所有权人的变更。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标准,有效制约、及时纠正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行为。第二,正确认定宅基地流转的效力。【查看全文】
农村土地流转应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土地流转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应尊重市场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应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克服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规范、监管和服务,实现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政府规范引导的有机结合,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要求农民到土地流转市场中进行有序规范的土地流转要有个过程,尤其是在流转市场发育起步阶段,需要有政府的扶持,需要有一些优惠政策措施的支持。各地要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针对性强的政策,采取多种扶持措施,给进入市场流转土地的农民以实实在在的好处,把农民吸引进来,促进土地规范流转。同时,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向他们倾斜,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如在财政政策方面,每年财政预算中可以安排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规模经营主体及土地流出户的政策补助;在信贷政策方面,把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和农业产业扶持政策的,且土地流转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给予扶持,也可以实施收税减免或税收优惠等。【查看全文】
解读农村土地流转意见:经营规模适度 严防过度集中
按照中央精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不能脱离客观条件,采取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来推动土地流转。即使在土地流转客观条件充分成熟的地方,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要注意工作方法,稳步推广。”韩俊认为,尊重农民意愿,关键在于要客观地估计土地对农民的意义及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基本态度。
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周应恒说,我国农业经营将呈现出规模农户与传统承包农户长期并存的态势。农业部将适度的土地规模界定为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0倍至15倍,这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情。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所有农户的土地规模扩张,只能是部分具有经营能力的农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而多数农户仍是小规模经营。“我们不可能在没有解决农民离农出路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强制流转农民的土地。在推进适度经营规模的同时,必须考虑小规模农户经营可持续性的问题。”周应恒说。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进一步谈到,推进土地有序流转,需要培育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企业进入区域有限和带动力不足的现实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的规模虽然相对较小,但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为稳定和密切,当前尤其需要对这类主体流转土地给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持,依托这类本土化特征明显和实际带动力更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更广大的农村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查看全文】
新一轮土地改革必须“谋定而后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新一轮改革,明确指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即:给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之相应,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农村土地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举措,为经济发展转型和可持续的城镇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毋庸置疑,新一轮土改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城乡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即让农民和城市居民能够同等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再通俗一点的讲,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为例,它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而是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宅基地更完整的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民增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2014年伊始,国家就全面开展了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为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权保障奠定基础。
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意义非凡,决定着中国经济能否实现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最终能否真正腾飞。当前,一些地方都摩拳擦掌,急于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对此必须保持警惕。无论是面上推进,还是点上试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都要守规矩、讲程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谋定而后动”。【查看全文】
责任编辑:艾磊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6/7928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