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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疲劳审讯” 维护程序正义

2014年12月16日 15:58

 

【事件介绍】

 

最高法拟规定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

12月7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解释文件初稿有40个条款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已经有所突破。虽然目前尚没有公开有关统计数字,各地已陆续出现相关案例。不过,从总体来看,由于法律对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尚未明确,法院在具体行为认定上仍有分歧。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从2014年起,开始研究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性文件,并于今年年中形成了40个条款的初稿。初稿完成后,最高法征求了学界、法院系统、各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初稿予以完善和细化。

被讯问人休息饮食有三重保障

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解释文件或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在界定刑讯逼供的方式上,解释文件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

疲劳审讯是此前各界关注的问题。有的审讯人员长时间审讯嫌疑人,不让嫌疑人睡觉,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式没有被视为非法。

此次,该解释文件有望将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个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时间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该解释文件还首次提及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方式搜集被告人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该解释还将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过程中,律师的在场权问题。

 

焦点

“禁止疲劳审讯”将是重大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曾参与解释文件的征求意见座谈。他告诉记者,四中全会决定重点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对本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排除非法证据要关注四问题

樊崇义认为,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应当主要关注4个问题。

一是疲劳审讯问题。疲劳审讯目前是侦查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他告诉记者,疲劳审讯的口供是否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八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制度和规则?“这个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二是采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获取供词的问题。“不管符合不符合法定条件,我先把你抓起来,给你施加压力。这种情况下用拘留、逮捕、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收集的口供要不要排除?”

三是采用讯问的办法来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樊崇义举例称,“你交代了明天就放你,不交代就继续关着,这种引诱、甚至欺骗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四是采用暴力方法威胁家属和近亲属。樊崇义说,最近他听说,在审讯一个疑犯时,把疑犯爹妈叫来,把他老婆叫来在水泥地上坐了三天三夜,他都没有承认。最后把他小孙子带来了,不给吃喝,他一听小孙子都被叫来了,不行了就开始说了。“这种威胁近亲属的办法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何时排除非法证据应明确

樊崇义表示,如果这一轮改革禁止疲劳审讯、非法拘禁、暴力损害近亲属利益威胁、引诱、欺骗和重复审讯等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就是很大的进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陈瑞华认为,目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应处于案件审理的哪个阶段应予以明确。

陈瑞华称,从国外的经验看,在实体审判前,国外法院首先在庭前会议上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程序争议解决后再来谈实体审判。解释文件应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予以明确,如果程序有问题,在排除后再进入实体审判。

 

律师说法

“应保障律师查阅录像权”

近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和完善建议”为题召开研讨会。律师们普遍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保障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明看来,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录音录像实际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在的立法对录音录像的录制和管理、保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情况非常少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同意邹佳明的看法。他告诉记者,从他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案件寥寥无几。他认为,就像解决律师的阅卷难一样,律师的录音录像查阅权应该在解释文件中予以保障,律师可以根据录音录像查明在讯问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进程

2010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历史条文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继续明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重要论述。决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禁止疲劳审讯,应确保律师在场

12月8日《新京报》披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其实,类似消息并非初见。比如,2010年,两院三部出台规定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言和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继续明确,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指出,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当然,从最新报道的内容看,拟议中的相关规定更加完整、明确、具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将疲劳审讯等行为也确认为“变相刑讯逼供”,如此定性之后,以疲劳审讯等方式得来的口供将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排除。这的确算是一个好消息。

刑讯逼供也好,变相刑讯逼供也罢,由来已久,广受诟病,客观上也确实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自2005年出现佘祥林冤案以后,在舆论推动下,有关方面对这个问题还是重视的,因此才有上述规定的陆续出台。但再好的规定,若没有靠谱的措施确保其落地,也只能是白纸一张。比如,警察关起门来搞疲劳审讯,你如何认定他是在变相刑讯逼供?寄望于警察“自觉”是并不靠谱,监控录像在关键时候有时也是靠不住的。唯一的办法,是落实律师在场权。

之所以说“落实”而不是“赋予”,是因为律师在场权本身就有法源依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内涵之一。而且,它不仅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所谓律师在场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狭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所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同时,这也是受托律师的执业职责所在。

律师在场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定权利,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这样的权利却未得到确认。昨日的报道称:对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该解释还将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过程中,律师的在场权问题。这说明,有关方面对律师在场权这个问题,已有所松动,这是好事。严格来说,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过程的律师在场,并非律师在场权的应有之义。所谓律师在场,首先是指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后的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因为刑讯逼供一般而言主要发生在这一过程中。

其实,三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就承接了一项联合国资助的项目,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侦查阶段律师在场监督的试点,据称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也得到了大部分办案民警的赞同。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加快律师在场权的全面落实呢?毕竟,真想禁止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律师在场是最好也最简便的办法。

 

“疲劳审讯算刑讯逼供”体现法治精神

长期以来,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很多机构都会采用审讯的方式进行,为了更加快速地破案,在一些地方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刑讯方式,其中刑讯逼供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更是较为常见。最高法能够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局从今年起开始研究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性文件,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这是对保护人权,体现法治精神,必将能减少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

众所周知,不管是在影视片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系统查案办案采用刑讯逼供可以说并不少见,虽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它也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应该有的基本权利,很多通过精神上、肉体上的折磨,让嫌疑人不堪折磨而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近年来被曝光的越来越多。有些地方的司法系统,为了完成破案率,为了完成所谓的任务,不把普通公民的权利当回事,以至于多年后出现翻案,由国家出面进行国家赔偿。可以说不管是国家的权威还是经济都遭受到了较大损失。

禁止疲劳审讯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重大进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重点提到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对本轮的司法改革将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此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情况的产生,不管是对司法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虽然目前还处于讨论阶段,但是在国家依法治国的大方向大政策的带动下,禁止刑讯逼供将不再是奢望。

说起刑讯逼供,笔者不由得想起了前几天看过的一则关于广州市卫生局原副局长邱春雷贪污受贿被审判的新闻,新闻中他坚称,自己在纪委调查阶段的认罪供述是被逼编造的。到底是不是被逼编造的,这个应该由当地检察机关去认定。但这里面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在我们纪委办案时也同样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纪委办案有没有相同的约束力呢?

 

“禁疲劳审讯”谨防口惠而实不至

事实上,早在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就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明确指出,“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如今,最高法拟出台解释文件,将“疲劳审讯认定为变相刑讯逼供”,这符合当前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一个整体规范,一个细节诠释,必然会让“禁疲劳审讯”变得更有可操作性。

可以说,“躲猫猫”事件揭开了公众对刑讯逼供的审视与关注,也让当前的证据获取制度饱受质疑。在这样的境况下,相关部门升级与更新证据的获取方式,无疑是及时的纠偏。就此次或将出台的文件而言,“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这无疑是最大的亮点。这样的做法,让证据变得更有正义性,既是回归了法治的本来含义,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

仍然值得审视的一点是,对于禁止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等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禁止。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普遍存在。刑讯逼供这样的硬暴力况且如此,疲劳审讯这样的软暴力即便有规定,就能落实到位么?

就此来说,对于“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的制度规定而言,仍然需要完善必要的配套措施。一则,是要设立相关的监管者,对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进行监管,不能每到关键时刻,都是摄像头坏了,然后不了了之;二则,是要设立必要的惩戒机制,既然“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了,就意味着疲劳审讯已经被重新定义,那配套的惩戒机制也应及时跟上。

简而言之,“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的制度规定,是充分制度善意的,不仅是人性化的举措,也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即要谨防这口惠而实不至,让这沦为花架子制度,徒具观赏价值。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在诸多讯刑逼供案件的曝光和公众的强烈关注下,为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然而依然没有起到禁绝的作用。在实际的审讯过程中,由于冻、饿、晒或者殴打这样的行为比较容易留下痕迹,审讯人员就会采取疲劳审讯的方式,让嫌疑人在身心上备受煎熬。究其原因,就在于由于缺乏相应的排除指引和操作标准,各级法院在采用证据时,无法有效进行非法性排除。比如什么样的证据属于刑讯逼供所得,刑讯逼供的范畴是什么,疲劳审讯属不属于讯刑逼供,多长时间算疲劳审讯,在解释文件中应当给予详细的解释,才能发挥制度化的效力。

禁止疲劳审讯,排除非法证据,或将在短时期内给办案人员带来不适应感,增加司法成本,影响破案率。但应该看到的是,维护程序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今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重要论述。这就说明了,维护程序正义,就不仅仅是个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是建设公平、和谐、法治中国的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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