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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保障改革行稳致远

2014年12月17日 09:58

 

法治路上,培育法律信仰先行

沈英明

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除了必须的宣传和教育以外,还要:“给人盼头”、“给人甜头”、“给人劲头”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困境,首先表现为法律信仰的危机。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除了必须的宣传和教育以外,还要:“给人盼头”、“给人甜头”、“给人劲头”。

所谓培育法律信仰要“给人盼头”,就是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感受和认同,让他觉得法律是有用的。就司法层面而言,当务之急是要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有法必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可以说,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法律的价值和生命在于执行。落实和执行好法律,才是对法律价值的最好诠释,才是对法律生命的最好延续。二是司法终局必须得到树立。“二审终审制”能否得到遵守,是司法公信力高低的直接体现。然而,反复申诉,不断信访,“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司法的终局性不被树立,司法的公信就会受到影响,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无从谈起。

所谓培育法律信仰要给人“甜头”,就是要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依法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要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就必须严格执法,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正确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链条。

所谓培育法律信仰要给人“劲头”,就是要形成崇尚法治的氛围,拧成信仰法律的一股劲头。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所以,培育法律信仰,首先需要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这是关键中的关键。其次,需要法律职业群体的尊崇弘扬。法律执业人的素养和形象,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印象。同时,还需要舆论传播正能量,不要出现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信仰要求人们高度信奉法律精神,要求人们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只有一个国家的公民具备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才能真正迈入法治的门槛。所以,法治路上,培育法律信仰当以先行。

(作者为第48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闵行区法院副院长)

 

依法行政要强化“四个观念”

于海生

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走上正轨,唯一的途径就是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真正变为基层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

基层如何依法行政客观上面临很多新情况新挑战,我认为要注重强化“四个观念”:

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观念。作为基层管理者,其谋事处事必须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要坚决防止和克服重政策轻法律、重批示轻法律、重关系轻法律和重感情用事、靠长官意志行事的现象。尤其要防止的是,有的为了“维稳”的需要,以突破法律界限和牺牲对他人公正为代价来息事宁人,有的以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为由,离开“依法行政”这个前提,搞突破法律法规的所谓“创新”。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走上正轨,唯一的途径就是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真正变为基层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

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在维护法治秩序中是主体”的观念。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倾听广大群众的真切呼声,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合理需求,最大限度地回应广大群众的内心期盼,真正让辖区的广大群众安居乐业,也使维护法治秩序与群众权益保护得到有机的统一。特别是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应该把群众当作“主体”,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主动沟通协商,赋予群众以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共同承担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强化“行政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的观念。“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很多官民纠纷往往都源于政府职责混乱,丧失了主持公正的能力。所以,基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者必须采用恰当的形式干自己该干的事,同时,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此外,还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强化“依法行政与从严治党依法执纪相统一”的观念。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两个维度,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在治国理政上的高度统一。我们在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善于把握依法行政与严守党纪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敢于担当、开拓创新、主动作为,在改革发展上不能患得患失,做“小脚老太”畏缩不前,同时更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务必慎独慎微,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性。

(作者为第54期党政机关正处级干部轮训班学员)

 

将公共事件处置纳入法治轨道

余建军

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公共事件,处置越成功,则危害越严重。因此,必须将公共事件处置纳入法治化轨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必须将公共事件处置纳入法治化轨道,因为法治化是公共事件处置的必由之路和治本之策。

要实现从“摆平”思路向法治思维转变。目前,多数公共事件的处置都是遵循“搞定”和“摆平”思路,正所谓“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为了“搞定”和“摆平”,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的是“四不主义”,即:不顾法律,不讲原则,不计成本,不管后果。这也许能取得公共事件个案处置的成功,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却可能会造成较坏的“示范效应”,导致同类公共事件反复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公共事件,处置越成功,则危害越严重。“搞定”方法再多,都抵不过法治方法一个;“摆平”手段再高,都不如法治手段高。

要实现从权力逻辑向权利意识转变。公共事件的核心是权利,老百姓争取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的意识正日益增强。近年来发生的公共事件中,近80%涉及维权。在实际处置中,一些地方政府缺乏法治精神,往往借改革、发展、稳定的名义,一味遵循权力逻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肆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在公共事件处置中发挥着核心和领导作用,能否在非常状态下不滥用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对政府法治建设的重大考验;另一方面,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提出过分要求,甚至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对于这种过度维权现象,政府则应维护法律权威,坚决予以制止和严惩,以更好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要实现从应急性管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变。一是有法可依、依法处置。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但这些立法还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美国已经制定了100多部应急类法律法规;日本在灾害和灾难防治方面则制定了200多部法律法规。二是要完善机制、保障权利。要完善保障个人权益机制,要完善约束政府行为机制,要完善表达利益诉求机制。三是要加强监督、构建信任。构建起三种信任体系:制度信任,即对于国家宪法和政治法律体系的认同,相信制度与程序的公平与正义,相信制度与程序的运作效力;政策信任,即相信公共政策的公益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干部信任,即相信公职人员能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作者为第78期上海市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学员)

 

以依法治国引领检察体制改革

杨恒进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其中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现检察官职务的‘职业化’”等一系列新要求,不仅为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更好履职指明了方向,而且为检察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目标,我们一定要准确领会和认真探索,把检察改革坚定不移的推向深入。

要依照《决定》要求,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在改革推行过程中,一方面主动加强与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取得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科学研究制定既符合本地区实践又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的改革实施方案。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一语道出了司法改革的真谛——以司法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需始终以明确的目标为指引,严格落实改革措施,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一是人员类别及员额配置比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将依其所在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设定检察官占33%、检察辅助人员占52%、司法行政人员占15%的员额控制目标。二是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等级设置及晋升。上海检察官等级由低到高分为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三大类、九个等级,实行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制度。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各分为五个等级,均实行按期晋升。

——完善司法责任制。一是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组织下依法行使检察权。二是推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实行新的薪酬制度。建立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其配套薪酬制度。二是延迟领取养老金制度。

——建立省(市)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

(作者为第93期领导干部进修班学员)

专家点评 法制观念“深入官心”

刘华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四位学员发言内容很精彩,旁征博引了很多法学大家的名言。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制观念已经“深入官心”。

法治首先是一个价值信仰。如果老百姓还是信访不信法,领导干部还是认为法律不如制度,制度不如领导的指示;如果我们的官员还是认为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就是管事的而不是认为法律同时也是约束我们自身的;如果我们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来的状态,那我们的法律再多也只不过是一堆废纸。所以我们必须信仰法律。

公正司法问题,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任务。我个人觉得有两个方面的亮点是值得关注的。第一个方面包括对党政机关的强力约束,比如规定了干预、插手案件要有记录,要有通报,要有责任追究机制,以及行政机关应诉和执行判决制度和司法人员的履职保护制度。第二方面是司法机关去行政化的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比如说巡回法院的制度、跨区域的法院的设置、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离的制度,主办主审责任制度等等。

基层的法治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我个人觉得有两点值得我们去研究,第一点就是如何推进基层社会组织自治的问题。中国自古就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也就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就设置到县,县以下是由老百姓自治的。那么我们怎么根据现在社会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我们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让他们有制度的安排,有渠道来参加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二个就是基层的法制观念,尤其是基层官员的法治观念。人情社会、熟人社会、面子大过法律,如何有效的转变,可能需要假以时日。

谈到公共事务处理,“紧急事件无法律”这句话应该如何呢,不是说紧急状态下就无法无天了,而是说紧急状态下不适用常态的法律。在紧急状态下,有时候是行政首长的命令,有时候是军事管制的命令,它的效力要高于常态的法律。这是法律在紧急状态下的一个应用情况。但是紧急状况和处理公共事务还是两回事,公共事务达到一种整体性骚乱的程度才称之为紧急状况,一般情况下不涉及这个问题。

改善党的执政方式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

四位发言人从不同的角度谈到党的领导问题。为什么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讲了这么多党的领导内容呢?这就是关于党建的主题——老办法即垂直管理不管用,我们就要用新办法。新办法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办法。我们党执政方式转变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实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说了两个“前所未有”,“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这意味着法治方式不是简单说几句话就能做到,而是一个历史过程。法治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四位发言人使用的例子很好体现了习近平的两个“前所未有”。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即通过全面推进法治来改善。法治国家就是说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我们国家宪法也规定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法治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法行政主要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为什么要全面推进呢?因为我国法治成长模式与西方不同。西方法治是自然生长的道路,它是经过几百年建立以来的,是通过市场主体与国王的不断抗争建立起来。而我们则不同,不能等法治自然生长。现在我们遇到了很好的战略机遇期,现在不搞以后会遇到很多问题。在西方仍然存在很多希望中国发生“颜色革命”的势力。既然不能使法治成长自然生长。那么谁来推进呢?当然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领导推进法治是中国最重要的特色。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领导方式的转变还讲了四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四个“善于”在我看来,是指导我们领导方式转变的非常重要的思想。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7/7929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