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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对钢铁业倒逼力度巨大
2014年12月17日 13:15
新环保法对钢铁行业的倒逼力度空前巨大。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连宝钢这样的标杆企业,也坦率地说在某些指标上有达标的难度。但是宝钢等企业内人士及相关专家认为,
新环保法的巨大震动
“新环保法通过之后,特别是针对钢铁业的8项新标准发布后,钢铁行业内可以说是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宝钢集团副总经理崔健说。
据宝钢研究部门的梳理,新8项标准的严格之处在于:一是扩展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烧结、炼焦、炼铁到轧钢的全工序;
二是污染物种类更加细化全面,钢铁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增加了总氮、总磷等14项污染指标,大气污染物增加了二恶英、氮氧化物等污染指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增加了多环芳烃等15项行业特征污染物。
(图片:河北省泊头市,工作人员为唐山一家钢铁企业生产的烟气脱硫脱硝设备。)
三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幅收紧,如烧结机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标准的每立方米2000毫克到严缩到200毫克,特别严控地区的标准更是严格到180毫克;炼铁原料及其它颗粒物由原标准每立方米120毫克严缩到25毫克,特别严控地区的标准更是严格到10毫克。
“我的钢铁”等国内钢铁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认为,此次的新标准,某些方面可以用“严苛”来形容。钢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保技术改造,这对原本利润微薄、普遍亏损的钢铁企业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具体来说,钢铁企业感到难度最大的是这样几点:一是像二恶英等新型污染物此次已列入排放新标准中,但还缺乏成熟高效的监测和治理手段,攻关需要一个过程;二是颗粒物排放标准的全面提升,几乎要求钢铁厂所有的除尘装置在2015年前完成升级改造,在生产安全、物流调整和资金安排上都有难度;三是焦炉工序的一些大气排放指标缩减幅度较大,达标需要一个过程。
行业调控转型的良机
钢铁行业多年来一直呼吁行业调控要从“行政型”转向“法与市场型”。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宝钢集团董事长徐乐江认为,此次新环保法出台是一个良机,应顺势建立行业调控的“新常态”。建立环保、用工等法的严格“底线”,加上市场的竞争力,不同性质企业在同一标准上“同台竞争”,优胜劣汰。这比单纯用行政力量来淘汰、调整,合理得多,也有效得多。
(图片:北京,雾霾主题环保公益海报展。)
“法与市场”型的调控机制,最根本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发展“合规合法”的新底线。崔健等业内人士说,此次通过的新环保法,有两只“硬拳头”,一是按日连续计罚,违规违法企业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目标,之后就按日连续进行相关的处罚,上不封顶。这加大了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消除污染成本过低的弊端,打开了“处罚污染可以罚得倾家荡产”可能性的口子。二是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故意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可给予企业法人治安拘留等处罚。企业环保违规,不但面临经济损失,而且对法定代表人要追究,企业和法人的社会声誉也会有严重损失。这两只重拳打下去,让企业养成法律新底线的意识,不要再寄望于地方政府的庇护和环保公关手段。
建立新型调控机制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利用市场的力量,探索环境经营的手段和方法。宝钢在行业内已经先行一步,对以往视作废弃物的再生资源、产线上的副产品、二次能源等进行循环再利用,而且还尝试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对环境投入与环境产出进行财务会计上的平衡反映。此外,还利用碳市场的交易机制,使得自己节能减排的成果成为有市场交换价值的碳金融产品。“总之,环保一方面要有法的强制,一方面也要主动而为,要让环保生出效益,有利可图,成为企业自己想做的产业。”崔健等业内人士说。
“时间表”与严格执法最重要
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就要打响“发令枪”。徐乐江认为,在实施过程中,有两点是最为关键的,一是对于行业普遍感到困难的难点,一定要排出明确、可操作的“时间表”;二是执法一定要公平、严格。
(图片:拒绝雾霾全民创意行动周上的“生态智能氧泡”。)
针对行业内的实施难点,行业人士建议,行业协会可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客观、专业的研讨,达成共识提交到国家环保监管部门,理清哪些环节的确还缺乏有效的监测和治理手段,应该组织力量攻关,提出现实可行的管理要求,控制污染影响;同时政府应制订政策鼓励尝试前沿治理技术的单位。排出明确的“时间表”十分重要,否则简单地“一步到位”,大多数钢企在一些指标上都将或多或少存在达标不稳的现象,容易法不责众,难以处理;而一味放宽,又会丧失法律的严肃性。
有了严格的“时间表”,社会到时关心的就是,对于依然不合法的企业行为,到底如何处置,也就是新环保法的执行力问题。坦率地说,旧环保法在执法中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这种负面影响到现在还起着负面作用,社会对环保法的现实“敬畏度”较低。这种状况一定要改变。朱军红等钢铁研究人士认为,像“酒驾入刑”这一条,大家普遍认为是较短时间内起到实打实作用的法律,根本原因就是执法到位。新环保法的执行,应该对之进行借鉴,少讲“例外条件”,一律依法,做到公平,否则“劣币必然驱逐良币”。环保法经不起执法信誉再度受损的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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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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