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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以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
2014年12月19日 10:25
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制度颈瓶,从而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制规则,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重要论断,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揭开了新时代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的新篇章。
以法治思维引领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
法治思维是将法治精神和逻辑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的理性思考范式。在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过程中,需要强化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治思维,树立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全民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形成有利于改革与发展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氛围。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科学改革才能促进科学发展。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契约精神时常遭受漠视,其症结还在于法治思维的缺失。只有大力弘扬法治思维,有效防止行政管制滥用、市场主体失信等问题,才能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才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并要求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步入了“新常态”,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也正在谋求转型。政府过去在经济问题上大包大揽的做法早已不合时宜,必须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守夜人”角色转换。以法治思维来引领改革与发展,才能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倾向。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干预、打破行政垄断;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制度安排,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以打造透明阳光的市场规则,促进各种要素的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主动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公示制度,增强政府公信力。与此同时,在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时,领导干部还必须首先要用法治思维,审度其处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治精神。
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需要对当前利益格局做出深度调整,这也是当下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进程中,各种过去掩盖下的利益矛盾和利益纠纷必将显露端倪,而仅仅依靠传统的方式来解决已经力不从心。因此,必须要破除过去的思维惯性,转换改革与发展的路径,按照法治思维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认识、分析和解决,将群众的利益诉求、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只有以法治思维疏浚改革与发展中的“堰塞湖”,把法治作为化解改革与发展矛盾的一种“新常态”,才能卓有成效地缓解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带来的社会“阵痛”,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远离“中等收入陷阱”。
以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与科学发展
确立了法治思维,我们才能在法治方式上做出正确抉择。在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框架,不搞运动式改革,不搞大跃进式攀比。官员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甚至违法作为。可以断言,只有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才能因势利导,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大量的改革盲点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甚至是突破法律框架。在当时的背景环境下,这种方式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对推进改革、加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一些不规范,甚至是留下隐患的“改革乱象”。时至今日,必须依法做好科学改革的顶层设计。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必须要摈除改革就是突破“法律框框”和允许“良性违法”的传统惯性思维,以科学改革促进科学发展。
首先,坚持立法工作与推进改革相结合。要确保重大改革事项于情有理、于法有据,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为改革指方向、作保障。其次,依法改革,对于实践条件还不完全成熟而需要先行试验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授权。比如,经全国人大授权,上海自贸区暂停和调整了部分法律法规,就是依法改革的典范。此外,对于那些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不再适应形势变化、成为改革障碍的条款,就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最后,在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的过程中,既要强调法治的中国特色,也要尽可能地在资源配置领域与法治的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
经济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法律也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汩汩前行。在立法过程中,应针对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缩短实践需要与制度规则之间的“时间差”,及时完善法律体系,以“现在进行时”和“将来时”立法来深化科学改革,促进科学发展。对那些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就应该以立法的方式将其固化下来,以防止和克服立法滞后现象。在改革与发展中,需要打破诸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藩篱,过去以行政命令为主的推进方式将会很难奏效。因此,对于那些已达成共识,却仍受既得利益阻挠的改革举措,必须要用立法来倒逼改革,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以法治能力保障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
法治能力是人们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进行思考、管理和决策,以及其他活动的能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能力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这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无疑是重中之重。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就是要用法律这个管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而放活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完善社会这只“自治之手”,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一是要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决策机制,用法律的“笼子”管好官员手中的权力。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树立法治意识,摒弃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政治思维”。三是要强化监督部门的职责,防止领导干部违法用权。最后,还要将法治能力纳入官员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任免考察的重要衡量标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做到“法之必行”,首先有法必依是前提,因为“有法不依,莫如无法”。因此,在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能有法外之民,坚决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及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其次,执法必严、司法必公是关键。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搞变通、打折扣,甚至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相关部门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最后,违法必究是保障。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有力后盾。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会使法律失信于民,直接削弱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尤其是在当前,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广大人民群众痛心疾首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在危害民生的问题上要始终保持法治的高压态势。
毋庸讳言,依法治国仅靠提高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公民道德是法治最基本的思想基础和来源,可以在自我约束和舆论监督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深化改革与科学发展离不开法治与德治的并行并施,必须要坚持道德教化与依法治国的有机契合,使二者交相辉映,相得益彰。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责任编辑:赵婧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9/7933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