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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发4条短信被拘5天,警醒了什么

2014年12月19日 15:17

 

【事件介绍】

 

安徽一女商人给人大代表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被拘留

12月5日记者接到安徽亳州商人张静思的举报称,自己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训民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多次向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满处罚决定的张静思向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均无果。经记者多方核实,张静思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她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5天的治安拘留处罚。

今年41岁的张静思原是扬州防腐装饰公司的副总经理。张静思称,自己在2009年时负责金不换大酒店的装饰桑拿及客户业务,装修施工期间与该公司董事长支训民发生分歧。

2009年12月25日,由于金不换大酒店装修无法继续进行,张静思开始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支训民。12天后,支训民向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当天进行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公安局调查后称,“在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7日之间,支训民在工作和休憩期间,张静思多次拨打安徽金不换白酒集团董事长支训民手机并发送短信给支训民。”公安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对其拘留5日。

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7日14天时间里,张静思共计发送4条短信给支训民,分别为:2009年12月25日一条、2009年12月27日两条、2010年1月7日一条。

张静思不满当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亳州市政府申请复议,亳州市政府维持了当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2010年5月14日,她又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告上法庭。

亳州市谯城区法院驳回张静思“撤销拘留处罚”的请求,行政判决书上表述称“原告(张静思)称其与第三人产生纠纷,原告在第三人(支训民)明确拒绝后,仍多次拨打第三人手机和用手机向第三人发送3条以上短信,干扰了第三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随后,张静思被当地公安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天。

安徽金不换白酒集团董事长支训民是安徽省人大代表、亳州市人大代表、谯城区人大常委,连续当选为第十、十一、十二届省人大代表。他对记者表示,对此事的回应均与公司办公室杨主任联系。

杨主任接受采访时表示,张静思和支训民2009年确实有装修业务往来,双方的业务联系是通过中间人谈的。“对于支训民的报警行为,杨主任说,“(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对我们正常人来说都会引起的心理不愉快,何况是一个企业的负责人?因为他要做很多决策,(电话和信息)已经影响了他的思维。”

 

且慢质疑“发4条短信被拘”

一边是普通商人,一边是人大代表,中间还有着强大的行政执法权。这确实容易让公众先入为主,对执法机关作出“有罪推定”。但事实上,我们须慢些作出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多次”在法律上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本案是非纠结的关键在于这位女商人所发短信的内容,是否足以干扰到他人正常生活。显然,拘留是否妥当,需由事实判断。对于当事公安部门来说,需着重说明作出拘留决定和司法裁决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也须及时纠正,给当事者和公众一个交代。

本案引发质疑的另一个关键是,类似事情在人们生活中并不少见,普通民众被骚扰,权利却时常得不到救济,为何人大代表被“骚扰”,执法机关就能够马上做出强有力的反应呢?我们应当尊重法律和事实,但除此之外,不能因身份产生执法力度上的差别,张静思案件,但愿不是如此。

4条短信拘5天这是不是报复

如今三天不学习,违法行为的边界可能你就摸不清了。这可不是吓唬你,移动通信运营商给你乱发垃圾短信,你是不是一点招都没有?但倘若你如法炮制,用这个方式去找人,对不起,你可能就犯错误了。

安徽亳州商人张静思日前举报,其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训民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向对方拨打电话、发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满处罚决定的张静思向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均无果。对此,支训民所在的安徽金不换白酒集团方面负责人回应,“(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对我们正常人来说都会引起心理的不愉快,何况是一个企业负责人?因为他要做很多决策,(电话和信息)已经影响了他的思维。”

张静思到底发了多少条短信给支训民?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共4条,还是分布在14天内。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都远远够不上“多次”,除非这位支代表产生幻觉,总以为张静思在找自己。

如果前述回应属实,坦白说,支训民这样的玻璃心早就不该使用手机了。毕竟,与漫天飞的垃圾短信相比,张静思够客气了。其实别说手机,支训民恐怕闹钟也听不得,虫鸣鸟叫都得赶走,因为都极易扰乱思维。当然,这样的同志是否还适合担任人大代表,也要打个问号——如果群众有诉求想反映给他,到底还能不能愉快地打电话、发短信呢?

明眼人恐怕都看出来了,所谓“干扰正常工作和生活”无非是借口,目的是不让对方联系上自己。作为一起商业纠纷当事人,并非身为人大代表正在履职,这个目的显然不该被保护。对于支训民是否利用了特权报复对方,外人不好臆测,但大家下次再遇到垃圾短信或推销电话,又恰逢正在为到底买不买一瓶打折的酱油做决策,不妨试着向有关部门求助一下。看是来电者先消停,还是求助对象先烦你到不行。

 

“14天发送4条短信”怎会被拘留

“14天发送4条短信”不算多,且短信的内容也没说违法;要说多次拨打电话主动权掌握在接话者手上,高兴可以接,不高兴可以不接,甚至还可以拉入黑名单。举报者既不是直接闯入民宅,也不是发送有害信息,为何就被拘留5天?

诚然,不论是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对方如果不愿看和接,有一次就够烦心的,可是这个烦心得看,如果是传谣造谣或者无缘无故被人骂、被人骚扰,对发送者进行依法处之并不为过。而商业出现纠纷,一方总得找另一方论个明白,要么两人见面,要么通过电话进行联络,不联络怎么解决纠纷?多次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本属正常,有问题就得解决,谈何“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退一步说,即使是双方达成不了协议,解决不了纠纷,“被影响”者也可以上诉到法庭,由法庭进行调解或者判决,如此岂不是也能防止“被影响”。

接话者对自己分内应该解决的问题,说成“被影响”不仅是一种矫情,而是太看重自己的人大代表身份,我是人大代表你怎能随便给我打电话发短信?而更主要的是,有了人大代表这一金字招牌,可以将此种矫情进行强化,有人支持和撑腰,将对方关进拘留所可以办到。

现实中因纠纷问题拨打电话,发送信息者多的是,鲜见有人因此被拘留,而更多的是垃圾短信,什么推销产品、博彩、理财等等,尤其是半夜一次电话及诈骗、敲诈电话等,这些不良短信和电话屡禁不止。而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不该管的却去管,如果接电话、收短信者不是人大代表或者不是圈中人,只是一般的百姓,能这么上心吗?

此事发生时间比较久,已时隔近5年,但其的影响力仍然存在。此案定性究竟是对还是错,应该给公众一个回答,如果是错,必须给当事人予以名誉上的恢复和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还得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究,不能让此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因时间的流逝而免责。

 

【启示与思考】

如果短信内容已经超出了一般商业纠纷的范畴,还带有着人身攻击、侮辱,乃至恐吓、威胁等信息,那么这名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女商人就应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付出法律代价。而反之,如果相关短信仅仅只是为了协商纠纷,哪怕是语气有些过激,只要没有超出一般人容忍范围的侮辱、恐吓或威胁类言语,就不应该被认为是治安处罚上的违法行为,至多只能构成民事侵权。

目前,该事件已经发酵成全国性舆情事件,并且已经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在面对质疑时,均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否则,丢脸的不仅是某个地方,丧失的将是公众对整个法律实施系统的信任。因此,相关部门还须引起高度重视,不能听任舆情进一步发展,向公众依法公开所有的案情,尤其是着重说明作出拘留决定和司法裁决的理由。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也须及时纠正,给当事者和公众一个交代。

还须指出,公众之所以产生了如此普遍质疑,另一个原因恐怕还在于,当地执法机关给了公众“选择性执法”的观感。即使女商人确实存在违法,为什么类似事情在人们生活中并不少见,普通民众被骚扰,权利却时常得不到救济,而为何人大代表被“骚扰”,执法机关就能够马上作出强有力的反应呢?

事实上,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并不是在嫉妒人大代表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实现,而是期望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得到平等的实现,无论他是代表者还是被代表者。权利只应和法律相关,而不应因身份产生执法力度上的差别,如此才能使人们不再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有权阶层”的应有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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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19/7933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