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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西方话语陷阱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12月22日 15:06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然而,当前仍然有一些人迷信西方话语,认为“法治”与“法律至上”、“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紧密联系:法律在全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只能是“一切皆有法”、“一切皆依法”;只要实施西方的多党制或者两党制、和普选制等民主,就能有效地实现法治,也只有实施这些民主,才能有效地保证法治,等等。如果简单地以这些西方话语为基准和依据来推导,人们会得出“坚持法治就不能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实现法治”的结论,进而影响对中国法治道路的信心。
但是,如果立足现实来观察,就会发现,西方所大力推广的法治模式,只存在于西方的话语中而不是法治实践中,而且这种与西方民主绑定的法治道路,已经被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并不是真正有效的。
上述西方话语其实来源于19世纪中期西方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它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理想的积极追求,在对抗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法治的过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这种法治理论越来越难以有效地解释、指导西方的法治实践。此后西方出现的各种法学流派,如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批判、继承和发展。
当前的西方国家,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至上”,社会生活中有很多活动与行为不可能用法律加以规制和调节,或者不需要用法律加以规制和调节。同时,法治离不开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引导和规范。因为人是践行法治的主体,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而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在众多用来塑造我们生活的道德的文化制度中,法律只是其中的一员”。
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的法从来都没有真正地独立于政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论断在当前依然具有指导意义。在西方国家,从立法、到法院的判决,再到司法人员的遴选以及司法组织的构建,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美国学者西格尔和斯皮斯研究美国“最高法院的组成”后指出:“总统提名时需要考虑的意识形态,是总统自己的意识形态、参议院的总体意识形态和最高法院各位大法官意识形态的一个总括”,“总统根据意识形态提名人选,参议院根据意识形态评议人选”。这生动地体现出,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只是一种假想。
那么,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西方并没有真正实践,为什么西方国家还要向发展中国家大力推广、力图使之成为普世模式呢?原因恐怕在于,这种法治理论描绘了一个法治社会的理想图景,对于很多寻求走法治化道路的国家和人民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同时,它与西方的市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捆绑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改变或塑造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性质及政治制度。几十年来西方国家法治输出的实践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这是党的科学理论的必然抉择,更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但同时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逐步实践、发展、完善和提升中国宪法和法律,使之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共同高度自觉遵守的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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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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