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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院里设“假”警察 暴露法治“真”问题

2014年12月23日 14:17

 

【事件介绍】

 

黑龙江佳木斯市政府内设假警察官员称访民多

到政府大楼办事,经常能遇到警容严整的警察对往来人员盘查,很少有人觉得有什么不妥。“新华视点”记者近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采访时却发现,这些着警服、佩警衔的政府机关保卫人员,竟然大多是“冒牌货”,甚至连这里的派出所也是违规私设的。

“穿警服并不合法,但都有领导批示同意”

10月28日,记者来到佳木斯市党政办公中心1号楼,在门厅看到一位身着警服、肩佩警衔的“三级警司”,正神情严肃地对外来人员例行盘查。当记者询问其身份时,这位警号为“051418”的警察说,“这事儿我跟你说不清楚”。在记者追问下,他承认自己并非警察,而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的工作人员。

“我们穿警服上班,是市里很早以前批准的。”他理直气壮地回应记者,自己“警号使用六七年了,三级警司的警衔一直没换过”。

记者发现,这个党政办公中心其他办公楼内,也有假警察在执勤。

据佳木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科长陶利田介绍,保卫科的职责是维护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保证领导安全和机关安全,业务归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指导。2001年,经请示有关领导,保卫人员统一穿着警服,其中36名机关事业编制人员,2006年还获准配发了警衔和警号。

“虽然穿警服并不合法,但都有领导批示同意,警衔、警号也是公安局发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张洪斌说,“这些年上访告状的人员增多,每年硬闯市政府的就有上万人,穿上警服有时还管不住呢。”

记者从佳木斯市政府一份文件中看到,“办公中心统一着警服,发放警衔、警号已执行6年,对维护办公中心正常工作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总结赫然在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未经批准备案,领导口头宣布成立“派出所”

为解决这些“假警察”没有执法权的问题,“派出所”又堂而皇之地进驻了政府大楼。

记者在“机关中心一号楼办公部门分布示意图”的电子显示屏上,看到有公安机构的位置信息。据张洪斌介绍,这个由郊区公安分局所辖的“政府治安派出所”设在一层的0109房间。但记者在办公室门上没有看到任何标识。

“派出所”负责人王兆林说,这个“派出所”已经有8年了,主要任务是维持政府门前的治安秩序,现有4名民警,老所长刚退休不久,现在由他主持工作。当记者问及该所是否经过编办批准、办理过哪些治安案件时,王兆林和在场的保卫科干部说,“搞不清这里究竟是派出所还是治安大队”,“前几年在大楼外面挂着治安大队的牌子,后来没了”。

公安机构为何设在政府大楼里?到底是派出所还是治安大队?这一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支队长李伦坚称,郊区公安分局在政府设立了治安大队,前面几任领导也都有批示,业务指导职能刚刚划归经保支队负责,至于为何不归治安支队则语焉不详。

郊区公安分局局长王鹏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该分局确实设有“政府治安派出所”。从市公安局内部电话本上,记者找到了“政府治安派出所”的登记信息。

设立派出所需要市编办和市公安局审批,还要报到省公安厅备案,市公安局负责机构管理的人事科副科长梁云峰起初表示不确定,查阅档案后他明确表示,市公安局没有“政府治安派出所”这一机构。

记者多次提出向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了解情况,但市公安局政治部和经保支队工作人员均表示联系不上:“电话打不通,指挥中心也找不着人。”

佳木斯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于长海11月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起初否认该“派出所”的存在,其间几经通话核实给出结论:该“派出所”确系2006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口头宣布成立的,没有经过批准和备案。

进行了整改但未提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据佳木斯市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曲家腾回忆,他们曾就违法穿着警服问题,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过一次整改通知,后来有领导在该局的请示报告上批示,也就没有继续追究。

有资料证实,2003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时,佳木斯市委公安值勤室在清理整顿之列,时任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人批示,要求研究一个“既符合公安部整顿通知精神,又保留值勤室的稳妥意见”。

2012年,佳木斯市公安局对非法销售穿着警服问题开展专项整顿行动,机关事务管理局再次向市政府请示,允许保卫人员继续着警服,现任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于长海批示请公安局阅办。

记者调查了解到,从2001年至今,佳木斯市三任公安局长、副局长及时任市委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均对机关保卫人员着警服、发放警衔、警号,甚至办理警用车辆牌照等事宜有过明确支持的批示。一位保卫干部称,每次遇到检查,“我们拿出领导批示,给他们一看就放行了”。

“阅办也是同意的意思。”于长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对这件事负有领导责任,已深刻反思并进行了整改。

在调查过程中,佳木斯市公安局给记者传来了整改意见,要求郊区公安分局对违法穿着警服等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立即收缴,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却没有提及。

 

假警察泛滥,凸显公权“骄纵”

诚然,有了警察的那身行头,谁能怀疑堂堂的政府大院里的警察是假的呢?可佳木斯市政府大院内,偏偏有这样的“冒牌货”存在,而且他们的警衔、警号竟然是公安局发的。

设立假警察的动因,是要对付上访告状的人员,这个方法也确实奏效。据记者调查,佳木斯市政府的一份文件中就这样写道,“办公中心统一着警服,发放警衔、警号已执行6年,对维护办公中心正常工作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维护政府办公秩序,“警察”是怎样“起作用”的?劝说还是暴力?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大院内的保卫人员是不可以随便着警服、佩警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可佳木斯市政府却公然违背法律,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这里变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目无法纪,且发生在市政府里,让人不禁惊出一身冷汗,这样的做法,让群众如何去信赖?

政府大院内设立假警察,主要用来对付上访告状的人员,“这些年上访告状的人员增多,每年硬闯市政府的就有上万人,穿上警服有时还管不住呢。”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么多有冤屈的百姓被拒之门外,假派出所的设立,无疑暴露出当地政府机关不依法执政、不依法行政的弊端。在某些地方,法律抵不上权力、法治拗不过人治。领导高兴了,什么机构都能设;领导不高兴了,什么机构都敢撤。这哪里还有法治可言?公权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民权便无从谈起,民冤便无处伸张。

莫让政府大院的“假警察”伤了老百姓的真心

此则消息一经报道,群众哗然。试想谁会相信,政府大院里穿着警服、佩警衔的政府机关保卫人员居然是“假”的,很多群众表示“很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相信在政府供职的人员,虽然不至于对各项律法倒背如流,但是基本的法律应该是每个人都懂得吧?为什么还会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

笔者认为,“假警察”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政府的“惰政”思维在作怪。“庸官惰政”是全面深化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必须下大力气整治这一现象。政府大院里的“冒牌货”表面上忽悠了所谓的“上访者”,实际上也忽悠了每一位群众,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百姓的真心。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杜绝政府大院里的这些“冒牌货” 呢?

 

杜绝政府大院里的“冒牌货”,首先要强化监督,提高干部工作动力。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拓宽监督渠道,注重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把权力和职责公开在阳光下。

杜绝政府大院里的“冒牌货”,其次要完善竞争机制,提高干部干事活力。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实行能者上、庸者下,使其自觉形成不甘落后的奋进意识。

杜绝政府大院里的“冒牌货”,还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品德和从政技能方法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权力观,真正把“人民满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肃贪”必先“正己”,必须使所有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

杜绝政府大院里的“冒牌货”,最后要健全问责机制。“庸政无责、小过难究”体制痼疾,滋长了“庸官惰政”现象。因此必须要敢于问责,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庸官、懒官、散官。

只要做到以上几点,一定能够让政府大院里的“假警察”之类事件消声灭迹。而没有了“假警察”的政府大院,才不会伤了老百姓的真心。

【启示与思考】

政府门口威风凛凛、仪态端庄的警察、保卫总是让人肃然起敬且心生敬畏,不仅体现出公权部门的严肃、正气,对维护良好的单位形象和秩序确实益处多多,可他们原来是假的。何以“李鬼”充当市政府大院的“门神”,原来是“领导批示同意”的,为的是挡住硬闯“上访告状的人员”。如此一幕看似无奈、颇有喜感的情节让公众惊讶之余,不禁心生忧虑,“领导批示同意”下的“李鬼”警察明显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如此一幕发生在堂堂的市政府大院,让“让法治成为每个人信仰”的国家努力情何以堪?

客观地看,佳木斯市政府保卫科工作人员确实有苦衷,一方面“这些年上访告状的人员增多,每年硬闯市政府的就有上万人”,可见市府大院大门口面临的巨大现实压力。另外一方面,有“领导批示同意”的权力底气作保障,加之警衔、警号一应俱全,不把自个当警察都不行,故而他们还会发出由衷的感叹:“穿上警服有时还管不住呢!”但警察的身份认定、工作开展等均需《人民警察法》予以认定、授权,岂是能由“领导批示同意”所能确定的?

 

政府大院内设立假警察,且主要用来对付上访告状的人员,暴露出政府机关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在某些地方,法律抵不上领导、法治拗不过人治。领导高兴了,什么机构都能设;领导不高兴了,什么机构都敢撤。这哪里还有法治可言?要知道,公权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民权便无从谈起,民冤便无处伸张。

民众上访固然需要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更不能硬闯。但政府部门恐怕更应反思--每年竟然有上万人上访,如此多的人、如此多的矛盾,究竟折射出哪些治理弊端和社会问题?面对汹涌而来的上访人群,不去化解矛盾、维护民众权益、疏导情绪,反而乱用权力给保卫人员穿上警服,企图以警方的威慑力来压人管人。这不仅是舍本逐末、回避问题的不明智之举,根本就是违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干部的法治能力,又集中体现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上。假警察现象的存在,既反映了法治信仰在一些干部那里远未树立,也说明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办事,提升依法治理能力,还面临种种现实阻碍。如何将法治逻辑注入权力运行,让各级干部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是法治建设必须要啃下的一块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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