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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丁书苗案看“官商勾结”该怎么治?
2014年12月24日 13:25
【事件介绍】
丁书苗系其女儿被抓供出 获刑20年被罚25亿元
12月16日上午,继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及亲信张曙光案被宣判后,铁道部高管职务犯罪窝案的另一关键人物被称“高铁一姐”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本名丁羽心)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刑20年,并处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
2013年9月24日,被称“高铁一姐”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非法经营达1858亿余元,非法获利20余亿元,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买官”、“捞人”行贿4900万余元。
法庭宣判
一审获刑20年 罚金25亿元
被告人丁羽心,1955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沁水县,汉族,小学文化, 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丁书苗行贿、非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丁书苗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非法经营
违法所得共计20余亿元
2007年到2010年间,被告人丁羽心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通过胡斌、郑朋、郭英(均另案处理)等人,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丁羽心等人帮助该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
中标后,丁羽心、胡斌、郑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30余亿元,其中丁羽心违法所得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0余亿元。
行贿事实
为刘志军买官、捞人花4900万
2004扯至2011年间,被告人法院查明丁羽心通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为感谢刘志军的帮助,丁羽心采取为刘志军花钱办事的方式行贿490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丁羽心通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
主任范增玉(另案处理)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为感谢范增玉的帮助,自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丁羽心先后38次向范增玉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4388万元,其中范增玉以购房需要用钱或急需要现金办事为由索要人民币880万元。
被告人丁羽心于2010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丁羽心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财产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
案发过程
丁书苗女儿被抓 挖出惊天大案
据媒体报道,这位识字甚少的女商人,20岁时做过小贩卖过鸡蛋,30岁开始搞煤炭运输,40岁时结识刘志军,成为火车运输指标贩子。此后其“生意”进入巅峰。
2010年七八月间,有关部门了解到,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中标铁路项目后,从账外划给了丁书苗的公司约1亿元。当时,国家审计署正在对京沪高铁进行例行跟踪审计,上述国企也参与了京沪高铁项目,有关部门因此将线索提供给审计人员,审计署随后对该企业展开延展审计,这家企业很快承认钱打给了丁书苗,并表示这是招标潜规则。
丁书苗为何有如此惊人的能量,能从第一层的“大总包”中获利?她与刘志军极为密切的关系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在内部立案继续调查。
但办案人员没有立即控制丁书苗,办案人员发现,具体运作中标该项目的是一个名叫侯军霞的人。
起诉书显示,2010年12月24日,北京警方将侯军霞抓获归案。侯军霞被抓后,很快供出其背后“推手”,那就是她的母亲丁书苗。
2011年初,丁书苗被警方抓获归案。丁书苗归案后,又供出幕后真正的“推手”刘志军。
2011年2月,刘志军被双规,至此,这起惊天大案终于案发。
检方指控
行贿扶贫办主任 成中国慈善名人
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缓),为其和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获取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
案发前,丁书苗曾是扶贫名人,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并登上福布斯中国慈善榜。
但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为树立正面形象、逃避有关部门查处,先后38次行贿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涉嫌受贿罪已被公诉),由丁书苗向中心捐款,范增玉安排她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并在有关刊物上刊登她的慈善事迹。
起诉书显示,2007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将掌握的铁路招标项目委托给女儿侯军霞,并伙同郑朋(中盟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胡斌(江西南昌赣鹏集团原董事长)、甘新云(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侯军霞、郭英(北京世纪坛医院经济管理办公室原职员)等人,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运作方式帮助中标。
丁书苗通过铁道部相关人员帮助,先后使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投标公司中标“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站前工程8标段”等57个项目。
起诉书确认,上述项目中标标的额共计1858亿余元。为此,丁书苗等人非法收取“中介费”共计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个人就“抽头”20余亿元。上述“中间人”均已另案处理。
检方认为,丁书苗的行为涉嫌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据了解,丁书苗被控的非法所得中,有数亿元资金已被用于慈善。
近年被判处高额罚金的案件
姓名 罪名 刑期 罚金
黄光裕 非法经营罪、内幕 14年 6亿
交易罪、单位行贿罪
刘汉、刘维 组织、领导、参加黑 死刑 3亿
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汪建中 操纵证券市场罪 7年 1.25亿
田文华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无期 罚三鹿集团
4937万余元
专家解读
为目前个人犯罪
被处的最高罚金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罚金数额的裁量主要依据是犯罪情节,包括违法所得、造成损失大小等因素。当然罚金的数额也要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法院对丁书苗判处非法经营罪,并处罚金25亿元,主要是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的数额都特别巨大。
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这种刑罚的目的在于从金钱上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同时是对非法经营罪这种营利性犯罪的一种惩处。
肖中华说,据他所知,针对个人犯罪并处罚金而言,此案数额是目前国内最高的。
今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公司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30亿元人民币,这是目前对单位犯罪主体最高的罚金。
罚金判决生效后,犯罪人会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确实因为经济能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难以缴纳,可以减免缴纳或者免除。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人逃避缴纳,人民法院只要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如果丁书苗的罚金已经扣押在案,那么罚金就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如果扣押的财产尚不足25亿元,丁书苗还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剩余部分。
肖中华称,对个人犯罪并处罚金上亿的判决已非常罕见。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
铲除“丁书苗们”滋生的现实土壤
从草根出身到腰缠万贯,丁书苗的人生里写满了传奇;而从腰缠万贯到身陷囹圄,丁书苗的人生里又写满了“权力掮客”的人生悲剧。当丁书苗被“一锤定音”,这位曾经的富婆走入了人生的最低谷。
行贿罪被判十五年、非法经营罪被判十五年,再加上25亿的罚金,这样的司法追究不可谓不重。然而,我们反思丁书苗一案,如果仅仅止于判刑与罚金的层面,恐怕丁书苗的发家模式仍然可能会被“复制”。在丁书苗与刘志军等人的来往中,我们看到了“掮客经济”的这样一个特征:官员们利用掮客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套现成金钱,而掮客们对官员的需求可谓有求必应。据了解,刘志军为丁书苗在投资高铁等方面提供帮助,丁书苗向中标企业收取好处费等方式,涉嫌非法获利30亿元,丁书苗向刘志军和范增玉两位高官的行贿数额高达8900万余元。除此之外,有媒体还报道,丁书苗还曾为刘志军亲属被抓一事斥巨资捞人。
然而,虽然以上天文数字触目惊心,以上勾当让人不敢相信,但仍然要说的是,“奸商之奸”与“贪官之贪”这些人性化的东西,都不是“权力掮客”与“掮客经济”能够存在的真正原因。问题很明显,没有刘志军手中那无所约束的权力,也便没有丁书苗的发迹。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握在高官手中的公共权力是不是得到了有效的制约,政府部门是不是正确处理了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权力清单是不是真正建立了,简政放权是不是做到位了。
不可否认,近些年来,政府职能转变并不算彻底,对一些权力不喜欢放手。这也就造成了一个现象,政府权力对经济发展管得过多、过死,许多普通的政府部门甚至都有发改委、国资委、经信部的职能。无论是什么项目,什么工程,都需要权力的过目与把关,大到立项,小到设计施工和监理,权力都喜欢参与其中。这也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大有可为”的空间。因此,现在我们谈反思丁书苗一案,谈消除“掮客经济”,就必须消除这种权力干预过多,管得过多、过死的现象。
值得期待的是,十八大以来,一方面,中央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持续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另一方面,坚持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既要公布“权力清单”,又要设立“负面清单”,不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这些工作,都是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转变政府职能的表现。这无疑对消除“掮客经济”是有帮助的。要知道,只要有一点点的空隙,丁书苗们便会运用赖昌星的那句“就怕官员没爱好”来发展“掮客经济”,而官员们的那些“人性的弱点”在“掮客经济”的攻击下从来都是一溃千里。杜绝再次出现丁书苗式的“权力掮客”,显然,政府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重罚丁书苗25亿的标志意义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某些无良商人为了疯狂赚取十倍、百倍之利的不义之财,首先要在官场寻找有缝的蛋,啖之以利、淫之以色、养之以味、娱之以乐,使贪官乖乖地成为他们的代理人——亿万富豪丁书苗与巨贪大蠹刘志军长达数十年的“友谊”故事,核心和精髓就在于此。丁书苗看中了刘氏手中之权,而刘氏则相中了丁书苗的听话、闷声发大财的行事风格。于是两者一拍即合,共同掀起了中国铁路腐败的惊涛骇浪。
继2013年6月9日刘志军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丁书苗今日亦迎来“人财两空”之结局。刘志军被判,震慑的是大大小小的贪腐老虎及苍蝇,为普天下所有手握权力者敲响了警钟。丁书苗遭此下场,意义和影响同样深远——这对当下某些地方存在的“权力掮客”“权商结盟”现象是一种严厉整肃,对那些投机取巧、爱搭权力便车走权力捷径的厚黑商人更是一记当头棒喝。官场和商界是两个不同价值取向的群体,官员与商人之间要审慎地保持距离,如果某些人继续热衷于“权商结盟”游戏,在官场商界之间大玩卖权捞钱的“双簧”,最终只能像刘志军、丁书苗那样身败名裂权财两空。
反腐进入深水区,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依法重惩贪官的同时,加大对“权力掮客”们的惩处力度,铲除权商勾结的圈子文化、腐败土壤。去年以来山西官场掀起的反腐风暴就是例证,随着一批贪官落马,更多与贪官勾肩搭背共生共荣的涉腐煤老板被依法查处,变质的权力和“血煤”“腐煤”共清理同诊治,官场文化与商界文化同步净化,政治生态、市场生态、商业生态乃至整个社会生态才能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淘汰“权力掮客”须得扎密扎严制度笼子
所谓“权力掮客”,就是靠固有的关系网,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介绍贿赂并从中渔利的人。其实,“权力掮客”的产生并非偶然,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为其提供了载体,“权力掮客”依靠“熟人关系”,实现了人际关系上的资源交换,成为滋生贿赂犯罪的催化剂。而一些干部存在的“官本位”思想,则为“权力掮客”的发展提供了助力,导致其恣意妄为、狐假虎威。
丁书苗被判罚金25亿元,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也暴露了“权力掮客”的巨大“吸金力”和“破坏力”。从覆盖面来说,“权力掮客”的产生,往往对干部造成大面积腐蚀,牵扯到大量单位、部门或个人。从成本上来说,由于“权力掮客”增加了腐败的间接性、隐蔽性,导致贪腐罪行不易被发现,无形中增加了反腐成本。而从社会稳定来说,“权力掮客”的介入,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制造社会不公,留下无数后患。
行贿人需要“捷径”走歪门邪道,一些干部则需要金钱、房车等利益,“权力掮客”就在中间牵线搭桥、提供方便,故而大有市场、屡禁不止。对付这种生命力顽强的“铁三角”式腐败,必须主动出击,依靠制度发力。中国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层面对“权力掮客”的直接威慑,但由于制度不够完善、有关部门重视不够,结果还是无法彻底铲除这颗“毒瘤”。
要彻底淘汰“权力掮客”,必须得扎紧制度的笼子,从制度的“密”和“严”上下功夫才行。一方面要完善相关制度,对干部行使的权力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的惩治明确“尺码”,通过织密制度之网,拴住脱缰的权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对于不断滋生腐败的“权力掮客”,必须严查严打、严防死守,通过建立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制度“放空炮”。而更重要的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干部自身发生“病变”才是“权力掮客”乘虚而入的根源,所以必须从严管理干部,为干部戴上更严密的“紧箍咒”。
只有干部的权力无法出轨,“官本位”没了市场,才能斩断“权力掮客”的生命力,使其无立锥之地!
【启示与思考】
可以说,丁书苗案所展示的,是“官商勾结”的典型样本——官员手中掌握着公共资源,通过行政审批可以让一些人先富起来。商人巴结到了官员,与其形成利益共同体之后,就可以把公共资源变现为真金白银,然后和官员一起“分赃”,还可以充当“权力掮客”,充当招投标企业和具有决定权的官员之间的桥梁,从而捞取好处费。当奸商与贪官联手,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就成了他们换取个人利益的“囊中之物”。
如果相关部门把丁书苗案当成一只“麻雀”进行解剖,就可以找到一些破解官商勾结的良方。比如说,在严惩贪腐官员的同时,对于破坏市场秩序、“勾引”公职人员的行贿者也不能手软;比如说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事前的公示、事后的审计一样都不能放松。
当然,对于丁书苗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但是,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在司法层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当以这一案件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要求各级检察院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行贿犯罪,让这一案例真正成为标杆。其次,在立法层面上,目前在刑法中,对于行贿罪只有没收财产而没有罚金刑,丁书苗是因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才被处罚金25亿元,那么,今后审判行贿犯罪中,如果没有涉及其他犯罪,就不可能处以罚金刑。因此,必须修改法律,在行贿罪中增设罚金刑,目前,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及了对行贿犯罪也适用罚金刑,我们期待这一修正案能尽快通过。
我们期待着刘志军、丁书苗这一对官商勾结的样本成为“教材”,从中收获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未雨绸缪地防范贪官和奸商走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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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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