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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平冤:从个案正义到制度正义

2014年12月25日 11:23

 

【事件介绍】

 

呼格案再审结果公布 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蒙古自治区高院今天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案件回顾: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随后, 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经过对呼格吉勒图案的申诉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再审。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呼格的父母从此开始上访申冤。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并被媒体报道为“内蒙古版聂树斌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呼格案”平冤:从个案正义到制度正义

当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说出那句“对不起”时,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超过了18个年头。非当事人纵然无法体会一位冤案苦主在含冤离世时的悲愤,非当事人也无法体会冤案苦主的近亲属在18年中是如何怀抱些微希望之光坚守至今。平冤纠错为呼格吉勒图案画上了一个句号,但这一迟来的正义远不是终点。

于个案正义上,追责与索赔都是应然的选项。于制度正义上,反思与落实才是预防下一个呼格吉勒图的必需。反思呼格吉勒图案,首在反思错案的发现机制。如果没有疑似真凶赵志红的落网,呼格吉勒图案的最大可能,仍是尘封在日渐发黄的司法档案里,并渐渐被遗忘。

而回顾1979年以来曾在公共舆论场上被聚焦,并最终得以平冤纠错的十余宗重大案件,不难发现,依赖“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方被曝光的占了很高的比例。举凡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广西覃俊虎等抢劫、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海南黄亚全等抢劫案,均为一审法院迫于各方压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死刑,而二审法院认为疑点太多,发回重审,或留有余地而判处死缓。呼格吉勒图是继湖南的滕兴善之后,第二例被冤杀的普通公民。以上所有案件今天之所以还为人所知,都要拜极小概率的偶然事件所赐——所谓“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实是冤案苦主们不幸中的万幸。

而有多少冤案苦主仍在漫无目的地等待下一起“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不得而知。要改变这种平冤纠错模式,就得改变错案的发现机制。从这层意义上说,念斌案的疑罪从无较之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冤纠错就具象征意义。

当然,呼格吉勒图案的纠错似乎也是疑罪从无。从再审判决书所陈述的无罪理由上看,一是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总之,“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为何不需要疑似真凶赵志红的证供,这就是理由。其实仅凭当年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就可看出此案“证据不足”。因再审也是书面审理,所述三项理由中,第二项人尽皆知:仅凭血型鉴定怎会有“排他性”?即便当年DNA鉴定不普及,也不能如此采证并将这一不具“排他性”的血型鉴定作为关键证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基本可从案卷材料的比对中得出答案。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呼格吉勒图案也进行了“疑罪从无”。这一纠错方式是否会给此案的究责带来影响,以及可能带来何种影响,目前尚难预测。但与呼格吉勒图案相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可能也会采取同样的纠错方式。与“聂案”相关联的疑似真凶王书金,目前还在等待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而最高法之所以在王书金案还没有复核结论之前,就指令山东高院来对“聂树斌案”进行异地复查,其中原委最大的可能就是,如果聂案有错,它就一定能单独纠错,而不需要疑似真凶的辅证。

 

由此也就产生了制度性的冤案发现机制:若为错案,就算没有“真凶归来”或“死者复生”等桥段,只要书面复查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应启动纠错程序。但由于在那个还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的年代里,对证据标准的把握远不如今天这样的精细和严格,以今日之证据标准去衡量那个时代的裁判标准,可能发现多少疑似错案,还真不好预断。只是为借助制度正义去促进普遍正义,这一工作虽有难度,但也应勇敢面对。一拖8年的呼格吉勒图案能够在民意的一片认同声中实现平冤,找出那些隐藏的错案也同样会得到多数民意的支持。清理旧账,是为更好地前行。有错必纠之后,方能心无牵绊地给民众一个确定性的答案:制度正义已然可期。

呼格案的教训如何超越命运偶然

案中人也频频出现在公共舆论平台上。萨仁,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参与了2011年3月内蒙古高院开始的内部封闭复查;其后,又参加了2011年年底内蒙古公检法组织的联合调查。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的萨仁熟悉呼格吉勒图案的几乎每一个细节。她以复查亲历者的身份对公众还原了此案的复查经过,并详述了此案得以促发再审的种种疑点,这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此前媒体的众多猜疑。

尤其是萨仁讲到,“呼格吉勒图这个案子,对法律人是一个司法理念的再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控辩平等、正当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等,这些先进的司法理念,不能只停留到口头上,而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每个案子上去。”对“类似呼格案出现了之后怎么办”的疑问,萨仁建言,“应该有一个及时而公开的审查机制。”比如说“最高法直接审查,还可以指定异地法院审查”。这些重述和建议,与民间舆论场上的主流声音既交织又契合。

要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寻找官民最大公约数并在此基础上凝聚共识,协手共进是最可行的路径。民众围观冤案,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对自我的关怀:围观者多在别人的故事里读到了自己的影子。一个简单的替换公式就是,如果那天报案的人是我,将会怎样?我们可以确保自己不犯罪,但却无法确定自己某天不成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许我们只是路过犯罪现场,也许我们只是与被害人存在某种交集,甚至我们只是当天恰好与真凶“撞了衫”……只要我们被警方以“有罪推定”的思维一“锁定”,悲剧就将按冤案的既定规律展开。

正因为普通公民在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时,是那么微不足道,对比悬殊,刑事司法制度才会在程序设计上,特别强调对被指控者合法权利的保障。因为对被指控者的权利保障,就是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障。

好的司法制度,当能让民众免于被冤屈的恐慌。好的纠错机制,当能超越“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的命运偶然。新一轮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于预防和纠正冤纠错案上,已有了不少变化——一些具体且细致的举措正在实践当中,一些校正措施仍在路上。对于既存的冤案,有错必纠是第一步。对于新发的案件,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是关键。若能最大限度挽救更多无辜者的生命并带来更普遍的司法公正,那才是对这些冤案苦主生命代价的最大告慰。

 

锻造一个难产“替罪羊”的铁笼子

早就具备重审条件的重大冤案,时至今天早上,已经死去多年的冤主呼格吉勒图终获无罪,迎来又一个“迟到的正义”。但这并不应该是事件的句号,当年严重错判的追责,自然会成为公众持续关注的焦点。昨晚的广东卫视社会纵横节目现场,观众强烈要求坚决追究当事法官的错判责任,而有的学者却认为,在当前法制环境下,简单追究责任人,被追究的很可能只是“替罪羊”。

“呼格案”与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都因为“真凶归来”而峰回路转,所不同的是,聂树斌案僵持十年,最终由最高法安排进行异地复审,而“呼格案”则经过九年的拉锯,才由当地法院进行书面重审。“久拖才审”和“异地复审”,不管当地官方怎样应对质疑,都无法消除当年审判定案的司法机关和有关官员面对“翻案”的尴尬,在现有司法生态下,不乏存在“权力授意”与“被动执行”的种种复杂关系。

责任追究之难,恐怕是中国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的一道高难题。轰动全国的河南赵作海冤案平反后,也涉及追责,结果被追责的官员,在当年审判赵作海案时,是坚决抵制当时上方执意要判赵作海死刑旨意的,正是他们的坚持,赵作海才没有判死刑,才有了起死回生的机会,但现在却要让他们成为追责的对象,这当然是个严重的悖论。

所以,应该从体制上改革司法审判,真正让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办案,杜绝任何权力对司法特别是审判的干扰,成为公众强大的共识。四中全会提出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如果不杜绝权力干扰和领导介入,权责不对等、边界不清晰,终身责任制要么是句空话,要么会制造成次生冤案。

把权力关进笼子,不能靠简单发发文件,作道义上的宣传与要求,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权力干扰和领导介入要上升到“妨碍司法有罪”的高度。现在所说的领导过问或者介入办案就要签名,仍然会给权力强奸法律以机会。如果领导交待的与办案人员的看法不一致,办案人员究竟该怎么办?知错犯错,知法犯法自然难以避免。如果没有外界干预,办案对错的责任无法外推,追责自然不难。

当然,在法治比较完备的社会,也难以完全避免权力干预司法。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他们又上一道保险,任何执法人员履行公务,你都要清楚你的行为是不违反法律的,如果明知违法而违心地办,你就一定要承当相应的责任。而执行公务时的这份清醒,又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大陪审团通过表决认可。陪审团不相信,一碗水全是你的。在这个规则之下,领导就很难在违法行为中,任意左右自己下属的行动。

 

一头锁住领导权力的滥用,一头切断知法违法的退路,特别是让执行层坚守法律至上的信仰,必然大大减少或者杜绝“替罪羊”的产生。在这两项措施之下,如果还出现“授意者”和“执行人”的“双簧戏”,法律就有理由从重追责,谁也不能推卸,谁也不被放过。惟如此,中国司法独立,办案公正才有可靠保证。

【启示与思考】

我们有太多隐忧,因为我们看到了制度之弊。可以看到,不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还是已经沉冤得雪的佘祥林案等,定性之神速,疑点之重重,无不预示着:预防冤假错案的机制,是不足的。而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反转,无不是偶然因素所致,或者真凶出现,或者所谓的“受害人”活着归来。靠偶然来纠错,无非是在证明:制度化的纠错,也是缺失的。而启动重审,竟然可以长拖九年之久,则更是揭示了一个道理:不能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因为既得利益者带来的阻力重重,更是因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逝者已矣,呼格吉勒图案业已平反,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仍远远没有结束。让办冤案者得到应有的惩戒,让呼格吉勒图父母得到应有的抚慰,这自然是首先要做的。而在此之后,如何用制度革新或者重建,激活司法的良心,让司法人员不至于在案件中,极易丢失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更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铲除了冤案产生的土壤,才会避免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只有重新设计再审程序,才会避免下一个长达九年的泣血申诉。也只有这样,正义才最终抵达了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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