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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让反腐倡廉制度走向完善
2014年12月31日 14:54
【事件介绍】
行贿“黑名单”:近3年2090家单位和2426人受处
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堪称行贿者的“黑名单”。只要登上这个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有需要都可以查到行贿者不光彩的过去。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份名单?登上名单会有怎样的后果?建立这个档案库和反腐有怎样的关系?
这是怎样的“黑名单”?
“黑名单”,也就是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这个库是由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将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相关联的受贿罪等信息整理、存储而建立起来的。
一旦进入这个档案库,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查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自2012年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至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今年9月查询量达到24。6万余次,创单月查询次数历史最高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高云涛介绍,目前绝大多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来自单位,占查询总量的95。9%。同时,单位、个人携有关证明材料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本单位、本人行贿犯罪记录,以自证清白的,共有132万余次,占查询总量的六成以上。
查询主要在哪些领域?
“在项目招投标环节有179万余次查询,所占比重超过九成。”高云涛透露,2014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集中在招投标 、政府采购 、资质审核、信贷管理、人事管理等领域。其中,最主要领域在项目招投标环节。
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由其承担违法、犯罪、失信的代价,使得一向被人们错解“一本万利”的行贿犯罪变成“高风险的作业”。
2012年至今年10月,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2090家和个人2426人进行了处置。
行贿企业更名是否可查?
有些中小企业、个人企业通过行贿揽生意揽业务,被司法机关查处以后改头换面,重新进行企业登记再继续做生意,是否可以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对于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表示,检察机关首先是要准确录入并可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
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从生效之日起,只要不再犯罪,经过10年就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其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对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作出评价,根据其规定时限进行处置,而处置时限都比查询期限要短很多。
“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与打击受贿犯罪并不矛盾。”宋寒松说,查办行贿犯罪不仅能够敦促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主动出证,而且往往能带出一批受贿人,促进受贿犯罪的查办工作。对于配合查办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贿人,检察机关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的建议,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揭发犯罪事实,协助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行贿“黑名单”倒逼政商关系重构
开发商等一些市场主体通常有自己的“行贿名单”,明码标价,逢年过节时进行打点。此谓“矛”。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将行贿者列入“黑名单”,并且几乎无门槛查询,互联互通,此谓“盾”。行贿“魔高一尺”,预防与惩戒行贿必须“道高一丈”。建立与查询行贿者的“黑名单”,旨在压缩行贿者与行贿行为的活动空间,一定程度上起到源头防腐的功效。从查询的数据来看,威慑力量与排除功能都得到体现。
纵观很多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与企业的行贿和官员的受贿有关。“有公章之处,就有滋生灰色成本的可能。”尤其是在不健康的政商关系之下,行贿与受贿这对“孪生兄弟”过得都很滋润。政商关系,本质上讲,是政府及其官员与市场及其商品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有专家曾给政商关系形象化——“中国商人具有一种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这是对旧的政商关系的高度概括。
行贿“黑名单”倒逼政商关系重构。“对于通过目前的行政体制的改革,简政放权,正在根本地改变中国的政商关系,这是一场深刻的革命。”龙永图不久前表示。在龙永图看来,新的政商关系是什么样的一幅图景呢?龙永图描绘,就是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不是一种拉拉扯扯、吃吃喝喝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关系,他们是一个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关系。行贿者“黑名单”会起到鞭策与倒逼作用,让市场主体不仅明白而且付出沉重的行贿代价,从而,在新的政商关系构建中找准自己的坐标、规范自己的行为。
让政商关系早日进入“新常态”。新型健康的政商关系,更能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地维系市场的公平正义,也是预防与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一剂“良药”。经济发展逐步进入“新常态”,政商关系的重构是当务之急,它既是一种保障力量,又具备受益预期。构建新的政商关系,不仅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更需要权力运行的规范,“一个巴掌拍不响”,某种程度上讲,“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更为关键。
“黑名单”是对行贿的有效遏制
事实上,行贿“黑名单”,是一种“隐性刑罚”。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如果上了黑名单,只要不再犯罪,经过10年就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也就是说,一朝行贿,十年担责;等于给行贿者判了10年“隐性有期徒刑”,其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受到限制,为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和后果。
长期以来,各地在查处贪腐案件时,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治,而对于那些行贿者却从轻发落,甚至让他们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给了一些人“行贿无罪”的错觉,从而在行贿犯罪中有恃无恐,也间接助长了受贿者的贪欲。
然而,有了行贿“黑名单”后,即便是一些行贿者被“免除处罚”,也难逃“隐性刑罚”。比如,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由其承担违法、犯罪、失信的代价,使得一向被人们错解“免除处罚”的行贿犯罪,变成了一种“高风险动作”。
可见,行贿“黑名单”,提高了行贿违法成本,也打牢了反腐补丁。特别是,有助于司法部门走出“严惩受贿、轻饶行贿”的执法误区,对于腐败案件,不能止于对受贿者的查处,还要给予那些行贿者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查处结果公开曝光,将行贿者列入“黑名单”;既惩戒了行贿犯罪,又震慑了那些伺机行贿的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
反腐,建起内心“黑名单”
建立“黑名单”诚然可以加强对行贿者约束,减少行贿行为,对贪腐者形成威慑,有力推动反腐工作进展,但反腐,更重要的还需打好自身这块铁,只有在真正在内心形成腐败行为“黑名单”,才能真正杜绝腐败。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从舌尖上的腐败到会所里的歪风,从“大老虎”到“小苍蝇”,我国反腐工作开出大工作面;从严治党、建章立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管根本、管长远,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旨信念体现于此:保持先进性纯洁性,从严治党才能赢得民心。
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积聚改作风强大能量,正是从执政党内部建设开始。正风反腐,是与不良作风的反复较量,也是与贪腐行为的不断角力。面对日见好转的作风,有人抱怨为官不易因而为官不为,有人心怀畏惧侥幸因而等待敷衍。如何将新常态保持下去,让问题不再难以解决、让痼疾不再反复发作,考验着我们的战略定力、执政能力,更决定着我们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
正风反腐开创的新局面,是本届中央领导集体向人民、向历史递上的一张名片。与民更始之际以作风为切入口开启一个崭新时代,治标治本之间以反腐为突破口赢得一个时间窗口,分量何其重,意义何其大!这张名片上写的什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果管一阵放一阵、严一阵松一阵,群众会加倍失望,更无法向历史交账。从这个角度看,改作风、反腐败,只会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力度更大,做到一抓到底、一往无前。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通过思想建党、作风整党、制度治党,一定能把党打造成一个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确保党始终走在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民族复兴中国梦伟大征程的前列。
【启示与思考】
不得不说,提起受贿者,人人恨得牙根痒。提起行贿者,许多人却同情其“苦衷”,这是当前一种奇怪的社会情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错觉。在一般人眼里,受贿者是腐败的根源,害了国家、害了人民,所以必须严惩。而行贿者是被动的参与,很多是要求人办事,是腐败案件中的从犯,可以从轻发落。
然而,这一类“善良”、“宽容”的看法,其实被蒙蔽了双眼,混淆了是非,其实,行贿者对社会、国家和他人的伤害并不比受贿者小,也许,只有对行贿者也加以严惩,才能真正遏制潜在的腐败。
的确,反腐是条漫长的路,要将这条路继续更好的走下去,严厉惩治腐败,还须双管齐下,一手打击受贿者,一手打击行贿者。这样才能真正将反腐倡廉制度走向完善,才能真正地惩治腐败,还广大民众一个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
可以说,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行贿“黑名单”为贪腐装上了“电子眼”。不仅可以防止滥用权力,而且还可以重塑政府形象。笔者认为,这是我们新时期反腐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化的可喜一步,反腐工作靠打,更要靠改革创新,靠制度,最终,要让我们的工作走上规范之路,规范了,就难有腐败机会,难有腐败平台。
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我们的反腐工作必然永远在路上,这个持久战必然取得丰硕成果,一个清廉、清正、清明的政府形象跃然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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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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