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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丰富发展

2015年01月10日 11:33

 

引 论

马克思主义诞生160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同时也经历了严重的曲折。在承继关系上,一般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马克思主义:

一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

二是苏俄化的马克思主义;

三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包括两大理点击查看大理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条件与机制、问题与对策,对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创新,对于政法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捍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次讲座的目的,正是试图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发展成果,总结归纳出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在中国发展的基本脉络、主要观点和重要内容,着力揭示出"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才能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基本规律。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基本历史轨迹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也是如此,它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实现了三次伟大创新。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毛泽东思想法律观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建立前28年)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新中国建立后的前28年)。

第一个时期: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

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在法学理论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毛泽东和董必武。

毛泽东留下的第一篇完整的文章《商鞅徙木立信论》,写于1912年上半年,主题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文中从"良法"论及法的作用,还讨论了民与法的关系。毛泽东青年时期就崇尚法家的变革思想,这为他将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埋下了深深的伏笔。这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提供了很好的视角,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程及方向。

董必武在青年时代曾两次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1917年毕业返回祖国后,又在武昌与人合办过律师事务所。这段特殊的经历,使他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中少有的几个法律专家之一,为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法律篇"贡献了极其珍贵的篇章。

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已具雏形。纵观这一时期的各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第一代法律探索的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六大方面:1.重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法制建设;2.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3.新中国的政体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4."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5.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6.对人民民主专政问题的初步阐明。

这里着重讲其中第2、4两个思想观点。

--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

1937年10月,在延安点击查看延安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发生了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点击查看QQ秀杀革命青年刘茜案件。对于如何处罚凶手黄克功,人们议论纷纷。审判长雷经天当即写信向党中央、毛泽东主席请示,并很快得到了复信。

边区高等法院审判庭经过认真审理后,当庭判处黄克功死刑。

毛泽东致雷经天信,是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工作的光辉文献,确立了抗日民主法制的平等原则,强调革命的法律应体现阶级性和人性的统一。

对黄克功一案的正确处理,极大地提高了边区司法工作在全国人民中的威信。李公朴称赞边区司法工作是"将来的新中国建立法律的好榜样。"在当时,体现了人民民主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早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就曾强调,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加重对共产党员的判罪"乃是起码常识。

董必武同志1940年8月20日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的讲话,集中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党法关系的问题。他首先从党和政府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党员违法应受制裁的根据;然后,又从党和群众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原因。

他认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我们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

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说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

因此,董必武请求党通过一个决议,警告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1941年5月1日,由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采纳了董必武的主张,在第八条中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从而使这一司法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无疑,我们今天仍能从中得到很多启示。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前的法律探索,成为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伟大贡献。

第二个时期:新中国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法律实践中的艰难探索

从理论上来看,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十个方面:关于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要重视司法工作;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开创性提出建立死缓制度;"搞宪法是搞科学";不能废除死刑;处理国际法律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好审判工作。

从实践上来看,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走上法治之路,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一个极为艰难的选择。这种艰难体现在历史代价上,也体现在客观现实中。对此问题,必须进行理性思考与把握。

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实践,大致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4年,新中国政法工作的起步

1949年1月,谢觉哉同志强调:"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得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9月29日,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0年3月3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7月,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否定国民党司法的同时,要"代之以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董必武在开幕式上指出:必须将司法工作提到应有的重要地位。

1951年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建国初期的"三反"运动中,查处了一批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最为典型的是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可以说,这一案件整整教育了一代共产党人。

此外,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水平,董必武强烈呼吁重视法学教育。

第二阶段:1954-1957年,新中国政法工作的奠基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诞生。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和修改了这部宪法。在立宪过程中,毛泽东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举其要者,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必须实行的";"搞宪法是搞科学";制定法律要总结历史经验。

1954-1957年间,年轻的共和国赢来了法制建设的新时代。从1954年9月至1957年上半年,三年时间内共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730多件。

1955年,开始逐步建立律师制度。

1956年9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第一次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第一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也曾专门讲过法制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把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矛盾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指出: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对不同性质的矛盾,应该分别采用专政和民主的方法去解决。

如果一以贯之,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能够一帆风顺地发展,共和国的法治必将及时得以建立和实行。然而,历史的不幸却降临了中国大地。1957年春夏之交开始的"反右"斗争,使新中国法制逐步遭受严重破坏。

第三阶段:1957-1966年,新中国政法工作出现严重偏差

1957年春夏之交,"反右"斗争开始。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法律理念开始出现偏差和错误,并日益严重。一些关于法律、法制和法治的正确主张,都被作为右派言论来批判,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活动。传统的无视法律的社会心理与强大的否定法律的政治潮流相结合,法律虚无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法制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和刘少奇同志作出了"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和"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的讲话,体现出一种错误的法律理念。

这种轻视法制的法律理念,导致了随后取消法制的一系列后果。在法律实践方面,国家立法工作停滞下来,一些既有的立法也得不到实施;司法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律师制度建立不到两年便夭折;1959年4月,司法部被正式撤销。严重的机构残损,整个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都被破坏了。

第四阶段:1966-1976年,新中国政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文革"作为破坏法制的产物,又在更大程度地破坏着法制。

破坏法制秩序的一件大事,就是停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在"文革"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停就是1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停就是8年多!

在司法领域,"砸烂公检法"使得司法机构在受到破坏的同时,司法程序也被彻底否定了。一些非法、专横、残暴的"规定"(如《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等成为关押、杀害无辜者的根据。一些党政机构或群众组织任意抄家、搜查、游斗、刑讯逼供,"逼、供、信"盛行,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75年宪法将1954年宪法中许多民主和法治的规定都予以剔除,并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中的非法与专横。甚至在1976年"文革"结束后,非法状态也并未随之消除。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创新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通过新中国第三部《宪法》,恢复设立人民检察院。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其中在法律观方面,有三点值得我们特别加以重视:一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三是,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78年12月18-22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政法干部应该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会议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

1979年3月30日,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又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观点。

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9月9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9]64号"文件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在党内使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决定重建司法部。1979年底,律师工作恢复。

1980年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依法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表明开始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也表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成熟,步入了新的时代。

1982年12月4日,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正式通过实施,强调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性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大方面: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止动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

但是,在以后的法制建设途程中,又经历了一些曲折。

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别,走了整整二十年!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创新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邓小平理论法律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此,在理论观念上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这意味着中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是中国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为中国在21世纪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从"法制"到"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伟大创新,由此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个里程碑。

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六大方面:

1、 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

2、

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和本质规定,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

3、

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

4、

关于讲法治与讲政治。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5、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二者相辅相成。

6、

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明确提出并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尽管只有一字之别,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反映了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彻底摒弃"人治"传统,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总之,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伟大实践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阐述得更加明确、深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选举胡锦涛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组成。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即充分表明了继续坚持走法治之路,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坚定决心。

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胡锦涛在纪念大会上明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2年12月26日,适逢毛泽东诞辰109周年纪念日。这一天,胡锦涛同志就任总书记后亲自主持的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从学习宪法开始。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化,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

(一)人本法律观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别于历史上的三类法律观:(1)神学法律观;(2)物本法律观或资本法律观;(3)国本法律观(即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第一,人是法律之源;第二,人是法律的主体;第三,人是法律的目的;第四,人是法律的关键;第五,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第六,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二)和谐法治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谐法治观。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很难想象,一个在政治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2005年9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和谐社会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形成了一种和谐法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谐法治的首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和谐统一起来。

第二,和谐法治还表现为法治各环节的和谐。在立法环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环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对司法环节的要求,就是公正、高效和权威;在守法环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用法。另外,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这样,法治的各个环节相互统一,和谐有序,多位一体。

第三,和谐法治表现为政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第四,和谐法治还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和谐。

 

(三)依法执政观

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从1982年我们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

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确立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它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是我党从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执政党的历史性选择,是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现法治化领导的体制性呼唤。

要真正落实依法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第一,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第二,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第三,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四)法治理念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同时,既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2005年11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论述。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进一步提出: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就做好政法工作提出5点具体要求,其中第一点即是:"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2008年3月18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坚持民主法治,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着重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是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110/7959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