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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矿工维权艰难

2015年01月15日 10:45

 

【事件介绍】

 

江西36名尘肺病矿工在官员“协调”后赔偿金缩水70%

查出病之前,52岁的李教保在江西省乐平市浯口镇赵家山煤矿工作了15年。和他一起在同样的矿井下工作的,还有35人。这些矿工大多来自附近的乡镇,却毫无意外地,同样遭遇了尘肺病的命运。

经历了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以及向景德镇市人保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2012年8月,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煤矿方应当根据每个工人尘肺病严重程度,赔付他们几万到二十几万数目不等的赔偿。

但仅仅两个月后,在乐平市政府和煤行办参与调解下,大多数矿工签署了一纸《工伤赔付协议书》,这份协议中明确表示,仅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并注明“乙方在获得甲方赔付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

“我们被骗了,欺负我们不识字。”李教保称。

政府“调解”后赔偿金只剩30%

据了解,由于36名尘肺病矿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23日,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乐平市赵家山煤矿向36名矿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工伤待遇,裁决金额从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不等。2012年9月12日,乐平市赵家山煤矿不服,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程序,乐平市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立案,并通知矿工们应诉。但矿工们表示,并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诉讼文书。

据了解,2012年9月,收到煤矿方的起诉后,乐平市法院并未立案,而是直接将涉及36人的案件汇报至乐平市人民政府,交由政府进行协调,此后一年间,在乐平市煤行办官员的出面“协调”下,有32名矿工从煤矿负责人手中领取了30%的赔偿金额,同时签署了矿方事先准备的《工伤赔付协议书》。

“当时煤矿的人说钱不够,先给我们30%当营养费,剩下的赔偿款再想办法解决,在场的领导也是这么和我们工人说的。”李教保清楚地记得,他和其他浯口镇的工友是在2012年10月30日签署的协议书。

然而,在乐平市政府提供的《工伤赔付协议书》的部分复印内容中,“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乙方在获得甲方赔付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等内容赫然在目。

“我们这群人基本上都是文盲,对于协议上的内容没能力辨认,在场的领导也没给我们宣读内容。”李教保说,当时他和工友一个个排队进屋签名,在政府人员和矿方人员的催促下,根本没有研究协议书内容的时间。

多次起诉,法院始终拒绝受理

很快,矿工们渐渐从矿方和政府人员口中知道了协议里的“陷阱”。2013年4月份开始,矿工们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多次向乐平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赔付协议书》。法院却一直拒绝受理,也不公开告知理由。据该案矿工们的代理律师王飞说,他曾在今年9月获得了乐平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査卫华“侧面”回应,称“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工人,案子就算了结了,不能再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记者多次拨打法院联系电话,乐平市法院始终拒绝对此事进行回应。

 

尘肺病矿工维权映射司法改革困境

尘肺病群体,经由知名媒体人王克勤的“大爱清尘”公益项目,公众对其有了更多了解。据新华社报道,江西省乐平市赵家山煤矿30多名矿工,常年工作在被爆破产生的浓郁烟尘笼罩的环境中,2011年被确诊为尘肺病。经过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后,2012年8月得到一份劳动仲裁裁决,矿方被裁定据尘肺病程度赔付矿工几万到二十几万元数目不等的赔偿。但这笔不算多的救命钱,到现在也没有到矿工的手中。

仲裁裁决作出,要么不服提起诉讼,要么按裁决结果执行。但在这桩事件的后续走向中,却远没有那么简单。被裁决赔付的矿方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却并没有按规定立案。按照新华网报道的表述,乐平市法院将涉及36人的案件“汇报至乐平市人民政府,交由政府进行协调”。令人匪夷所思、却又非常契合当下权力架构逻辑,法院向一级地方政府“汇报”本应立案审理的案件,并在随后的时间保持沉默,任由案件在法律途径之外做所谓“协调”。政府部门介入“协调”的结果,是一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尘肺病矿工多次诉诸法院、主张撤消赔偿协议,法院一直拒绝受理,且不公开告知理由。

一边告知工人“钱不够,先给30%当营养费”,另一边在协议中将这30%赔付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以及“向媒体反映情况”等绑定。在原本正常的法律流程中横插一杠,立不了案,讨不来说法,主导协调的政府部门又从一开始就放弃中立立场,处处拉偏架。在这样一桩极具典型意义的中国公民法律维权事件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角色定位的尴尬所在,核心就是司法缺位与行政越权。

社会纠纷产生,公民寻求司法解决,司法机关却高挂免战牌,对找上门的案件不予受理,这不是个别现象,“立案难”甚至成为“诉讼三难”之一。哪些案件不予受理,在法定案件受理范围之外,司法实务中存在依据地方性的治理难题而人为干预案件立案的情况。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诸多改革措施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由此可见,有些案件没那么容易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决定能否立案的因素,处在法律外、且成为一种非法律的存在。

新华社报道中提及,“当地一位副市长不允许受理执行”是相关诉讼长期无法启动司法程序的原因所在。这一细节同样可以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寻到映照———按照改革思路的描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被全程留痕并通报追责。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位传说中的副市长,此前的干预会否被调查和追究,此后的干预能否被全程记录进而真的追责?

表面看是“立案难”,实质上依然是地方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对司法的干预,干预轻而易举,不仅得不到遏止,而且干预了也不会有惩处。同时,司法机关本身由于长期的行政化浸染,自身也形成某种所谓“大局观念”,自觉不自觉地服务于地方治理、稳定与经济发展。矿工维权、煤矿诉讼,不管哪一方诉诸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想到的不是依法受理,而是及时给地方政府做所谓“汇报”,进而用不立案和保持沉默来配合地方政府的法外动作。

如果说江西尘肺病矿工的维权之路,是此前法院“立案难”、司法被干预的反映,那么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破解“立案难”,如何抵制、进而问责干预司法的诸种行为,成为改革成败、真假的关键。光有制度设计是不够的,制度必须要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实践、产生作用。江西尘肺病矿工的维权个案,能否就作为这样一个样本———去具体解决一下“立案难”问题,去调查和问责一下权力干预的问题。

 

尘肺矿工赔偿金缩水谁来负责?

通过口头承诺和威吓,哄骗尘肺矿工签订不公平的协议,同时堵住矿工们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乐平当地政府和法院的种种作为,令矿工们心寒,与法治背道而驰。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般的劳动仲裁案件,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均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生效。本案中,煤矿一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乐平法院没有依法审理,反而将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交给政府去协调,如此明目张胆地亵渎法定职责的做法,令人吃惊。

所谓的政府协调,不过是对矿工的糊弄和欺骗。据矿工回忆,“当时煤矿的人说钱不够,先给我们30%当营养费,剩下的赔偿款再想办法解决,在场的领导也是这么和我们工人说的。”可乐平市政府提供的《工伤赔付协议书》的部分复印内容中,“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乙方在获得甲方赔付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等内容赫然在目。

煤矿和政府联手欺负尘肺矿工,让不识字的矿工在严重损害自己权益的不平等协议上签字,这本身已经让人怒不可遏,但还是有法律救济途径,因为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而协议一旦撤销,即自始不生效力。可乐平法院硬是将矿工挡在诉讼门外。

个别未在《工伤赔付协议书》上签字的矿工,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说背后有政府授意。本案经过了仲裁裁决,若之后未进入诉讼环节,则意味着仲裁裁决生效。仲裁机构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生效的仲裁文书依法应由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仲裁文书形同废纸一张,法律公信丧失殆尽。

政府、法院和煤矿三者联手,共同欺负弱势的尘肺病矿工,是可忍孰不可忍!人们不禁要问:谁来保护弱势公民的权利,是谁把尘肺矿工逼上了上访之路,相关的问责机制又在哪里?公众期待,这一恶劣事件能尽快得到严处。

 

【启示与思考】

黑心老板追求超额利润,地方追求GDP政绩,而患病矿工的维权之路往往充满坎坷:用工单位不肯承担责任,鉴定机构有意无意地包庇用工单位,法律和政策自我拌蒜,维权者在冷漠的面孔中被推来推去,在绳捆索绑的环境中奔突无路。江西乐平这36名患尘肺病矿工的经历再度证明了这一切。

病患尘肺非一日之伤,而这个过程中有多少老板的黑心和政府监管缺乏、权力放纵、失守,才导致了这些矿工原本是脱离贫困的梦想,最后演变成了与死亡并肩的悲凉。

虽然当地政府后期采取了一系的如低保、减免就医费用等措施,但与前期参与“骗”矿工签不合理协议到拒绝受理患病矿工们的申诉,民众看到的是一个在扮演事后慈善机构的角色,纯属欲盖弥彰的行为。

发展为人,发展靠人,法律应该给予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一味地追求GDP,而忽视了人的健康成本投入,这样的发展虽然看起来很美,其实不要也罢。唯有将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等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头等大事,GDP才会变得有血有肉有份量,才能为更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多撑起一片清新呼吸的空间,这也是一个社会继续前行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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