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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治与改革孰先孰后

2015年01月15日 09:03

 

虽然在中外历史的长河中,也曾出现过法治与改革同步推进的情况,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没有像当今中国这样紧密,同时推进的任务也没有如此紧迫。法治中国需要通过改革来实现,而法治建设同样需要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实现。

变革制度与固守制度,使改革与法治之间出现了矛盾

法治与改革确实存在相互矛盾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同时使用这两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功能的相剋、作用的减弱以及相互掣肘等情形。在国家管理或者治理的自然进化过程中,这两种手段应该是分别使用的,以避免相互功能的抵消。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要同步实行、同时开展,必然会加剧法治与改革之间固有的紧张关系。

关于法治与改革是对立的这一观点,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并且在理论上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只是邓小平的实践智慧化解了理论上的这一矛盾。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法治与改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路。这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是成功的。经济实现了腾飞,法治建设主要是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我们同样要看到,在同一个历史时期既要重点抓法治,又要侧重抓改革。两手都要抓,只能适用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因为,那时的中国既不是法治国家,也没有法治社会,国家管理还无法完全依靠法律,众多领域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政策。在主要是靠政策治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在改革过程中完善法治。那时作为改革的对象,主要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作为治国的各种政策。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建设,也主要是创设能满足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然而,在当今已经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发展“改革优先、法治附随,用法治巩固改革成果”的两手抓思想。必须看到,改革是要改变法律,法治是要捍卫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改革与法治同时发力,会进一步强化两者之间的张力。不顾法律的改革,会破坏法治的权威,过于捍卫法治则可能会以法治的名义阻碍改革的推进。

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看,法治并不适合与改革同步展开。因为改革与法治有不同的思维路径。改革虽然牵涉到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但其显著的特征是要改变现有的法律制度,目标是制度能够促进发展并更接近于公平正义。改革思维的关键是变,是要改变现有的法律与秩序;而法治则是要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的关键,即固守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秩序。法治的最主要功能是能够把社会冲突控制在最低的烈度。变革制度与固守制度,使改革与法治之间出现了矛盾。然而,我们发现当下的中国既需要改革,也需要法治,法治与改革需要同步展开,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社会陷人混乱。不搞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不搞法治社会秩序难以维持。因而,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并行推进难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法治与改革关系的一致性,而且必须注意消除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但我们同样不能把两者之间的冲突、对立绝对化。我们需要在辩证法的指导之下把握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从“改革优先、法治附随”到“法治优先、改革附随”

从法治与改革存在对立的关系来看,需要找到一种协调两者之间矛盾冲突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运用。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所确立的就是“法治优先、改革附随”的指导思想。我们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对立或者说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探索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进行社会治理。我们需要在充分掌握法律方法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消解、化解改革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建立化解两者之间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现在形式法治建设的任务和实质法治建设任务交融,既难以运用传统的实质思维解决问题,也难以照搬西方的形式法治,而必须借鉴中西法治历史中所蕴含的经验与智慧,以法律方法为基础塑造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路径。

经历了几百年的西方法治,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危机处理方式。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改革与法治关系上,无论哪一种方式的单独运用都可能会出现偏差。美国内战之所以爆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改革”过猛造成的。停滞改革或过于猛烈的改革如果不把握时机都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而法治走向僵化不仅会放缓改革的步伐,而且也可能激化固有的矛盾。法国大革命就是因为贵族不肯改革常年累积出大量矛盾而引发的。

一些人认识不到改革与法治的对立、矛盾与冲突,认为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不存在对立,完全是一致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确实,我们必须看到两者之间的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在目的、进程、方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同于西方,从总的方面看,西方法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自然”生长的,而中国法治建设则是靠执政党和政府推进的,而这一推进的过程就是法治与改革必须同步开展,在改革中实现法治,在推进法治过程中深化改革。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时空中,法治与改革建设基本不是同步的。法治指的是相对稳定的秩序,改革就是法律的废立改,只要废立改就意味着打破原有的秩序从头再来。要改革就必须先修法,是在运用法治方式来进行改革。而我国,深化改革与树立法治权威是同一个过程。先修法后改革的法治改革方式需要在改革中来实现。现实社会离法治中国还有很大距离,要想实现法治,必须深化改革,而深化改革也只能把法治中国建设作为目标。这就决定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只能同步进行。

对于改革与法治两种措施,舍弃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国家治理事业出现问题。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偏执于单方面的改革或法治会导致学术的分裂,在实践中则会使社会的人群出现对立。如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即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则可以使我们的决策更加理性,防止因政策的失误而激化社会矛盾。同时,法治方式提供了有效的治官之途,对社会的长期稳定以及对执政党的长期执政意义重大。我们不仅需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而且需要全面深人改革。在这种情况下,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进而全面推进改革的命题,不仅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重新定位,而且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有深远的意义。未来中国需要走向法治,这既是执政党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运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既能够提升法治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是下一步全面改革的指导思想。如何准确地理解法治方式,进而理顿法治与改革关系,跳出改革的“转型陷阱”,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结构紧张”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

 

建构以法治改革观为核心的法治意识形态,把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最低烈度

同时我们也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简单地谈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很多人以西方法治为参照系,要求中国按照西方法的模式进行改革。这样的思路视野过于狭窄,要想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我们在更宽广的范围内界定,这其中可能包含的宽度大体上有六个方面:

第一,把改革、法治与革命放到一起观察,会发现无论是法治还是改革都是为了避免“革命”的爆发,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执政党的长期执政。经过几十年的革命,我们夺取了政权取得了胜利。然而,在革命成功之后就应该进人和平发展的法治时期。虽然在和平时期的重要任务是避免革命,但避免革命不能仅靠法治这样的“防守”措施,我们需要用改革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化解社会矛盾。因而法治与改革都不可缺少。

第二,把法治、改革与社会放到一起研究,可以看到法治与改革是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凝聚改革共识,是用法治的妥协精神,兼顾宽容的原则、理性的论证、长远的思考、超阶级的度量,在不超越法治许可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制度改良;是在建构公平正义社会的大目标下达成的共识;是用法治所奉行的科学和理性精神来满足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诉求。

第三,把法治、改革与国家权力放到一起分析,可以发现实现法治是政治目标,通过改革逐步限制、规范国家权力是核心。我们不仅要注意到法治对外在行为的约束作用,还要注意发挥法治的内部整肃功能,以便与其他社会调控方式形成合力来完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国家治理者确实应该通过法治方式来提升治理能力。我们应该注意到,由法律方法论塑造的法治方式具有了自我纠错的矫正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法治方式不仅可以使法律制度得到尊重,而且可以避免因对制度的机械运用而使制度出现崩溃。

第四,应该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放到推动法治的主体——完善执政党依法执政、提升治理能力的关系中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党建的角度看就是完善执政党的政治方式。

第五,从中国国情出发考察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还包括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梳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想准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要搞清楚中外历史上两者关系的理论;又要从历史实践中观察人们如何解决法治与改革的矛盾与冲突,特别是中外历史上成功实现现代化转型国家的经验与教训。作为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国,中国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构建。并且,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司法现状,我们也不能完全套用欧美的法治建设模式,而是需要执政党认真总结国内外在法治建设与改革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仅仅就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现代”的理解,很容易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当今的改革是历史发展的继续,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是中国现代化继承中的最后冲刺。所以,需要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进行历史的研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把握今天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六,全面理解法治与改革关系还包括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人们首先改变传统的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意识形态,树立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形态。中国社会需要在法治意识形态的指引下进行决策,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确定深化改革的措施,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转型。主要内容是阐明我们需要在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中建构以法治改革观为核心的法治意识形态,从而用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来改变执政方式,实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推进。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法治与改革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会出现一些矛盾,在社会转型期需要认真对待,把其冲突控制在最低的烈度。“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是今后改革的基本思维方式,中国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115/7965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