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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宪法法律实施的山西样本

2015年01月21日 13:50

 

【提要】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制度之王、规则之首,具有基石性、基础性、基本性、基准性、基调性的功能和作用。

●《实施意见》集中凸显了加强法治山西建设的地方特色,明确表达了山西人民特有的法治情怀,具体展示了法治山西建设的务实举措。

●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当务之急要尽快建立“六权治本”配套制度,形成“六大发展”促进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这是每个公民的应有态度、应当举措和应然行动。

宪法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魁首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制度之王、规则之首,具有“五基性”的功能和作用:

一是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具有的“基石性”。宪法是一个国家安全稳定之基石,一个社会井然有序之基石。

二是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各种制度具有的“基础性”。宪法具有无以至上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至高无上的制度魁首,是一个国家每个公民的生活规则之核心。

三是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各种事务具有的“基本性”。国家需要基本的法律以确立各政党、各阶级、各民族以及各种各样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立以有位,动以有序”;社会需要基本的制度以正确引导和公平处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公民需要基本的规则用以自律抑或他律。这些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渊源就是宪法。

四是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各种行为具有的“基准性”。一个国家总是需要各种各样的国家机构,一个社会也总是需要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一个公民更是需要各种各样的人际交往。这些“机构、组织、公民”各自都具有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这种内外关系既需梳理更需平衡,宪法为这种梳理和平衡确定了基本标准,提供了是非评价依据。

五是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各种言论具有的“基调性”。我们崇尚宪法,不仅认为宪法是制度之魁首、治国之重器,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秩序之根基。重要的是宪法给了我们每种国家机关、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力)利和(职责)义务,确定了权(力)利行使和(职责)义务履行的“活动边界和基调”,这使得每种国家机关、每个公民均有了行为评判依据和是非评价标准,有了自由活动的方向感。

宪法的权威正是这样源自每个公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体公民都应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加强宪法法律实施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集中凸显了加强法治山西建设的地方特色,明确表达了山西人民特有的法治情怀,具体展示了法治山西建设的务实举措。《实施意见》是政治生态净化的任务书、弊革风清实现的愿景画、山西形象重塑的时间表、富民强省促进的路线图。

如何写好人民权利的 “保证书”,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呢?一方面,要理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瓶颈是什么?有哪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文件是什么?何时出台?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类规范是什么?谁来制定?这些都需要分门别类地梳理出来。根据职责和权限做好差异性的立法方面工作,诸如省、市、县的“级差性立法”,党委、人大、政府的“类差性立法”,理论与实践的“质差类立法”;先行先试的 “禁止性”规定、“保障性”规定和“促进性”规定,等等。以使鼓励性“立法”上去,禁止性“立法”下来,规范性“立法”跟上。具体来说,国家倡导鼓励的事项应积极创新,比如节能降耗、生态平衡、保障房建设、社会医疗保障、惠农措施等;国家没有禁止的事项应大胆创新,比如政务信息公开、民主科学行政、科技开发等;国家不够明确的事项应谨慎创新,比如户籍制度、小产权房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应禁绝创新,比如商业用地、耕地保护等。

另一方面,要做好以“职权”为主的“细化工作”。一是根据中心任务,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对已有的“法”依其立法目的、宗旨和原则而进行“开拓性执法”。权力主体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开发者、组织实施者以及管理者,应根据现实需要来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社会公共产品”。二是根据工作目标,对已有的“法”进行“细化性执法”。对其“缺漏”进行及时“补充”,对其“粗疏”进行必要及时的“细化”。这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给权力主体“游离”在法律“间隙”中的一种合理裁量行为。诸如发布信息、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咨询答复、指导性计划等认知表示行为,“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公益事业行为,社会公共产品的有效利用、保值增值等行为;等等。说到底,法治建设的各种行为都应当着陆在“事实行为”的“地面”上来。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来看,立法方面的缺漏补充、执法方面的程序细化和司法方面的权利保障,每一环节都有这类 “事实行为”的创新疆域;从内部和外部来看,严格律己行为和严格律他行为,每一方面都有很多这类“事实行为”的创新事项;从抽象和具体来看,抽象的及时立章建制和具体的 “人性化”处罚、许可、强制等,每一种也都有大量这类“事实行为”的创新内容。总而言之,权力主体的所有行为都内含着很多创新机遇,但其本质特征就是要通过不断开拓,以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充实、形式完善、结构补充、程序细化、职责竭尽,对法律效果的圆润、瑕疵的修饰、权威的树立,促进法律行为的既定意图不断地向深度延进和向广度扩展,彰显法律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权力主体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尤其是服务型“事实行为”是一种外显性很强的行为,它是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来实现的,都需要各级党委、人大和司法,尤其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些各类公权力主体提供大量的“服务型”行为。这种行为应是法治山西建设的主流性行为,具有鲜明的山西地方特色,基本价值应当主要体现在以“民”为核心内容的“服务理念”上,民心相融、民权尊重、民意实现、民生保障和民利增强应成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必须注重山西特色

《实施意见》是法治中国的山西蓝图,是法治建设的山西行动。它不回避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这一敏感问题,这是对宪法法律在山西实施方面十分坦诚、真诚、忠诚和精诚的开放态度。从远景上铸就着三晋父老乡亲明天的小康社会之辉煌,在现实上闪烁着三晋父老乡亲今天的厉行法治之精神。

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必须着力解决山西诸多不洁、不法等突出问题。比如,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不强、争权诿责现象;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廉洁现象;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现象;法治规范化程度低、能力素质差和纪律作风不正现象。切实通过执政主体依法执政、立法主体科学民主立法、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司法主体公正司法、社会主体依法管理、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全体公民依法活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富民强省提供充足的法治保障。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六权治本”配套制度,形成“六大发展”促进机制,完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体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以人民期盼为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当然,要解决好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务实的法治行动和高强的法治能力。我们要把领导干部的法治行动和法治能力建设投放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这四个需要妥善解决的社会焦灼问题上来考量。使改革得以深化、发展得到推动、矛盾能够化解和稳定切实实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121/7974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