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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须破除“量化考核”崇拜

2015年01月27日 16:48

中央政法委1月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时值年终岁尾,当各地各部门忙于各种考核评比之时,司法领域一系列考核项目的取消让人眼前一亮。继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之后,中央政法委又取消了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这种大刀阔斧、雷厉风行的改革姿态值得点赞。

鉴于数字简单直观的特性,很多时候我们往往习惯于用量化的数据和指标,去评价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业绩。司法领域引入量化考核的本意,也是为了反映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效果。不过,与其他部门所不同,这些司法考核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司法部门的主观努力,而是受到多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一味追求量化考核,很容易造成对司法工作的人为干扰,滋生不作为、乱作为。

比如,为了提高“年底结案率”,一些基层法院从每年11月份左右就不办理立案,一审法院也不再向二审法院移交上诉案件,导致不少律师和市民怨声载道。再比如,从司法规律而言,有一定的无罪判决率是正常现象。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院频频爆出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100%,显然不符合常理。业内专家指出,盲目追求100%的有罪判决率,必然造成两种负面效果,要么检方起诉过于谨慎,可能放纵犯罪;要么对一些明显无罪的案件,通过各种非正常的途径“勾兑”,给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该不该被批捕、起诉、判刑,必须由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现代法治讲求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而设置有罪判决率等指标的前提却是有罪推定,即认为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就是实际犯罪人,法院的职责就是宣布其有罪。类似这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轻则妨碍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重则酿成冤假错案,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013年,杭州相继曝光张氏叔侄奸杀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两起错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在为冤案平反的基础上,浙江省开始痛定思痛,着力扭转以数字看成绩的传统考核体系。浙江省公安系统当年起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综合考评,不再搞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排名通报,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到优化执法质量考核和强化民警能力素质上来。浙江省检察院则通过建立健全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管理、一类案件分析和执法办案情况通报等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

今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中央政法委取消有罪判决率等不合理考核指标,吹响了深化改革的号角。有破才有立,期待司法部门从重量向重质转变,依据司法规律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切实发挥考评的正确引导功能,保障依法公正办案及办案质量。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127/7998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