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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踪”银行欠公众一个交代
2015年02月02日 14:26
【事件介绍】
杭州42名储户9505万元存款被“盗”凸显监管漏洞
在大多数老百姓心中,把钱存入银行比放入保险箱更安全:贼偷不走,火烧不掉。但发生在浙江杭州的一桩大案,却让许多人大跌眼镜:42名储户存在杭州联合银行总计9505万元的存款“被盗”。
杭州西湖警方近日通报称,目前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落网,8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包括主谋邱某,以及邱在银行的“内应”、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某。
通报称,该案系犯罪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从而收取利益。
来自杭州联合银行的消息称,目前,“被盗”的9505万元存款中,除已追回的5000多万元,剩余4000多万元的差额部分,银行已经先行支付给了储户。
存款不翼而飞
邱某原是一民办学校教师,2008年下海开办投资公司从事民间借贷。前些年,浙江民间借贷问题频发,邱某公司资金也因此出现危机,并欠下多家银行巨款。
此后,为填补巨大的资金空缺,邱某设法结识了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某,并以高额提成请多名资金掮客引诱储户到祝某处进行所谓的“贴息”存款,祝某利用职务便利暗箱操作,将这些储户的钱存入后即转入邱某账户。
据杭州西湖警方调查,这些通过资金掮客存入杭州联合银行的存款,每笔贴息平均高达11%~13%。也就是说,每存入100万元,就能拿到13万元的额外贴息,并且当场支付。
但在领取贴息的同时,储户被要求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一年之内不提前支取、不查询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不对在银行工作的亲人朋友提起等。“与此同时,祝某等还伪造出一份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与储户签订保证书以打消部分储户对‘六不承诺’的疑惑。”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陆海竑说。
2014年年初,储户张先生在该银行存入200余万元,但事后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户头上的200余万元存款竟然只剩几块钱。张先生随即向银行方面投诉,就此案发。
2014年2月14日,接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报案后,西湖警方根据银行反映的近期资金流动异常现象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该案开展立案侦查。
经杭州市西湖区警方查明,从2013年12月到案发,累计发生业务50笔,被盗储户42人,涉及存款总计9505万元。
2014年3月13日,西湖警方抓获嫌疑人邱某等7人。本案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则在2015年1月相继落网。
陆海竑介绍,目前警方正在全力开展剩余赃款追回以及证据增补工作,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杭州市检察院。
密码验证实为转账验证
存入银行的钱如何被“盗”走?祝某怎么利用了职务便利、怎样进行的暗箱操作?
据西湖警方调查,签订相关协议后,资金掮客也就是中间人会要求储户将存款存入指定银行。存好钱后,中间人要求储户到杭州联合银行文二路分理处找祝某打印对账单。
在具体操作中,祝某故意要求储户二次输入密码。在打印对账单首次输入存款验证密码后,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祝某在后台悄悄地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储户再次输入密码,而此时,祝某已实际办理了转账业务,密码验证实为转账验证。
“由于同时办理了打印对账单和转账两笔业务,祝某要求储户分别输入了两次密码,大部分储户都不会觉察到这个异常。”陆海竑说。
因为客户账户发生转账交易,在银行电脑系统均会显示未打印账单提示。对此,祝某把应该打印在存折上的交易记录,打印在白纸上,将本应由储户签字保存的“客户交易单”交由中间人签字,并在事后销毁作为转账凭证的“客户回单联”。“也因此,祝某私自办理的转账交易,既瞒过了储户,也不被银行后台系统察觉。”
警方查明,祝某私自办理的转账交易,将存款直接转入到嫌疑人邱某、朱某和另一中间人祝某三人账户。犯罪嫌疑人收到款项后以不同比例进行分赃,其余款项被邱某用于还债等。
邱某向警方供认,其支付给银行工作人员祝某存款金额3%的好处费,而介绍储户存款的中间人则能拿到存款额18%以上的高额佣金。
银行内部存在监管漏洞
杭州联合银行总部设在杭州,全称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2011年1月5日,整体改制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据其2014年半年报显示,杭州联合银行资产总额1034.8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83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04.51亿元,下辖分支机构146家。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4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该银行位列第488位。2006年,荷兰合作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携手入股,杭州联合银行成为全国第一家引入外资股东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杭州联合银行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起社会犯罪团伙勾结银行内鬼的案件。他承认,在柜面授权时,未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存在监管漏洞。
根据银行规定,涉及一定金额的业务,在柜员操作的同时,必须由另一人进行授权,“但授权的员工未能认真核实业务全部内容并跟储户进行确认”。
“发生在杭州的这起由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盗窃’案,在国内其实并不鲜见。”陆海竑说。储户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事会发生,高息背后往往存在陷阱,而案件也暴露了银行内部监管的漏洞。
保障存款安全,银行义不容辞
从警方披露的犯罪手法来看,并不见有多高明。简要来说,还是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谋取利益。相似个案,近年来虽不多发,但也间或有闻。对于储户存款莫名消失这样的概率虽小但公众关注度高的事件,报道是必要的。一来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应满足公众知情权;二来报道本身可视为一种法治宣传,同时也是给银行敲响警钟,督促其完善制度、加强风控、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而储户对其存款安全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杭州这一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可当场给予储户一次性高达存款额11%~13%不等的回报,这在商业银行的揽储中,还没有哪家能做到。储户如果不贪图短期的小便宜,而多了解、多咨询,还是可以避免损失的。如今,虽然该案中的大部分被盗资金已经追回,剩余缺口部分也已由银行先行垫付,但不合法的高额回报,储户仍要“吐”出。这终归是一场不划算的“储蓄”。
而比较银行和储户对于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无疑银行方面的责任更高。我们不能要求储户都是金融专家或理财高手,都拥有辨识银行工作人员的揽储行为是否合法的能力。在法律上,不管银行工作人员声称的高额回报如何异常,在银行内储蓄、由银行工作人员经手,储户资金也确实存入银行,那么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就应该承担起维护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此类个案备受公众关注,就是因为公众普遍相信在银行储蓄是安全的,银行严密的内部规程在防范储户资金损失上也是靠得住的。而现在,它却被证实存在不少安全漏洞。
在杭州这个案中,涉案银行并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九千多万元的巨额储户资金被往外倒腾,不可能毫无破绽。根据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杭州联合银行是否报告?有关部门是否审核?银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生效?这些都有待进一步追问。
杭州此案为储户提了个醒,储蓄未必百分之百安全,银行也有可能出现内鬼。这种观念的普及不管对储户还是对银行来说,其实都是好事。当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开始动摇,银行方面挽回公信的唯一路径就在于:提升服务品质、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资金安全。
存款安全是对银行的最低要求
银行自认为没有责任,是因为翻遍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他们在储户存款失踪中的责任。谁的钱不翼而飞,谁就自认倒霉,自求多福。如果银行员工参与了相关犯罪活动,他们就推说是员工个人行为,或者员工是临时工,银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在一系列法律诉讼中,法院已支持了银行业的类似主张。
这真是一件怪事。储户将自己的钱交银行保管,银行给弄丢了,结果却被司法判定无责。这种结果,无疑是鼓励银行不负责任,而且很可能也是对存款大盗的某种怂恿。犯罪分子偷走了储户的钱,储户无所措其手足,银行又不承担责任,除了储户伤心,其他相关方则何乐而不为之?
最终结果就是,在中国,存款失踪的案件越来越多,发生越来越频繁,案值越来越逼近天文数字。2013年,上市公司酒鬼酒在农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去年10月,泸州老窖在农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数日前,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其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不知所踪。储户丢钱急坏了,但银行无责一身轻,这真是滑天下之稽。
储户将资金交给银行,银行当然就要确保资金的安全,直到储户与银行解除契约关系。打个比方,张三与李四合伙做生意,张三将自己的出资交李四运用,如果李四将张三的钱弄丢,李四凭什么不负任何责任?银行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乃常情常理,天经地义,不言而喻。
金融业存在和繁荣的前提是信用,然后才是良好的服务、保密责任等。瑞士银行业享誉世界,他们的一个重要卖点,是他们为储户保守秘密。其实他们还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卖点,那就是资金安全。如果存款安全都不能保障,保密还有什么意义?
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银行业的基本功,也是储户、国家对银行的最低要求。现在是一个全球化时代,银行业面临世界性竞争,光有基本功是不行的。随着金融电子化,资金安全问题会更加突出。如果中国的银行继续弄丢存款,就根本没有参与世界竞争的资格。
当然,中国的银行可以这样说,他们找不到承担存款丢失的责任的法律依据,他们不负责任是合法的。很可能的确如此。查一下《中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确没有为银行设定存款安全责任条款。但这只能说是法律上存在安全责任漏洞,并不是说银行就真的没有安全责任。民法上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我们不妨谓之“天理人情”。如果是银行员工参与犯罪,银行业起码也有个连带责任问题。法律上有漏洞,更应立即着手堵上。
老实说,是政府把银行业宠坏了,弄得他们不近人情,乖违常理,比如长期存在的乱收费现象,现在又管不好存款。归根结底是因为银行多数是国有的,政府有庇护国有机构的思维惯性。而造成的最终结果必定是中国银行业的低能,尤其在参与世界竞争时,必定能力不足。改变现状的第一步,就是让他们练好基本功,先过存款安全关。
存款保险,筑起现代金融安全网
上个月闭幕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列入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这项早在1987年即被列入讨论的重大改革,终于迈出了中国通往“星辰大海”征途中的重要一步。
存款保险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给银行上保险”。银行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万一发生银行破产等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来向储户偿付被保险的存款。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相当于使银行有了“兜底”,从而更大胆地去进行高风险业务。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大萧条”。这场经济危机使美国约9000家银行破产,14亿美元存款人间蒸发。为了挽回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目前,这家公司为美国近万家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每户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覆盖全美九成以上的储户。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清理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负债表。二是将存款担保的范围从传统的存款有控制地扩大到账户和债券,使银行机构能够低成本地获取流动性,避免了危机扩大化。三是参与改革重要金融机构,避免了系统性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各种金融合约的中止,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架构中,“为存款提供保险”功能虽然基础,但只占其实际作用非常小的一部分,而由这个基础所带来的其他功能才是主要部分。在高度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只是参与者而非“庄家”,整个金融系统应该被看作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由此,负责金融安全的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绝非官僚体系中的上下级,而是市场上的“工商局”与“商户”。中国的金融体系市场化是大势所趋,监管机构也不可能再延续“上下级关系”的监管方式,建立适应当代金融生态系统的监管方式势在必行。
当代金融体系中,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机构业务模式复杂并与金融体系中其他金融机构高度关联,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其扩散模式主要不是“银行挤兑”模式,而是“传染病暴发”模式。此外,从各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时点看,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者利率市场化加速过程中建立的。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及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必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存款提供保险,而不是国家亲自担任居民存款的管理人。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将与现有监管机构分担不同角色、共同发挥作用。现有监管机构将发挥“警察”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将发挥“消防队”作用,堪称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屏障。
【启示与思考】
“卡在手,存款没了”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公众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然而,最近密集发生的储户存款“失踪”事件却还是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让人非常震惊,非常无奈。原来发生的储户存款被盗事件,所侵犯的客体还主要是银行卡、网银账户等,而在最近发生的储户存款“失踪”事件中,所侵犯的客体包含了传统固定账户和定期存单。按理说,这两种存款方式是最安全、最保险的,如果这两种存款方式也频频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安全系数就跌破了底线,银行就会遭遇信任危机。这么低、这么不稳定的安全系数不仅会让储户的存款处于一种高风险状态,会损害储户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银行自身的权益,严重影响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究竟如何保护这一权利、侵权后如何追责,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在存款失踪的类似案件中,银行往往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推诿;或是在银行监测系统不开放的情况下,要求储户自己“举证”;或是将涉事员工开除了事,撇清干系,将案件变为储户和“前员工”的个人财产纠纷。在双方掌握的资源和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部分貌似合理的法律判决,忽视了银行保障、监管不力的责任,助长了银行继续当“甩手掌柜”的霸道心理。
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权责明晰、监管完善的基础上,无辜的储户不应为银行的过失“埋单”,更不应陷入告诉无门的困境。在存款“失踪”频发的环境下,相关方面是不是该给广大储户一个说法呢?如果公众连基本的存款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的话,大家大可以用脚投票,让那些“甩手掌柜”变成“光杆司令”。
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调整或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倒置,使银行举证责任倒置成为储户存款的安全“防火墙”,这样,就体现出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能够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也能够保护银行的公信力,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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