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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通法治、金融与经济增长新路径
2015年02月12日 15:04
国内外大量的研究发现,金融发展对于长期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有着重要影响。我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面临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艰巨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应是推动金融法治建设,它将对促进金融深化和保障国民经济的长期高质量增长具有历史战略意义。
法治:一国金融发展的关键决定因素
一国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该国的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起到决定性作用。环顾全球,为什么一些国家拥有深厚和发达的金融市场,而另一国家却没有?对此在国际上有几种不同的理论解释,如政治因素决定论、文化因素决定论或自然禀赋决定论。但最有影响力和信服力的解释应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法律和金融理论。
依该理论,在法律制度保护私有财产权、支持私人的契约安排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加愿意向企业投资,金融市场由此繁荣起来。该理论源于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公司金融理论的演变。在公司金融中,股权和债权都是对企业现金流的一种合法请求权。金融在本质上是一套契约。于是,一国的契约法、公司法、破产法和证券法,以及它们的实际执行,在根本上决定了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金融体系的运行。在公司中,内部管理人和控制股东经常处于掠夺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状态,而法治则在决定这种掠夺的程度上起了核心作用。通过法律保护私人投资者是一国金融发展的关键决定因素。
金融:促进一国经济长期增长
一国深厚和发达的金融会极大地促进该国的经济增长。金融的发展能促进事前投资信息的产生和资本的分配。金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发达的资本市场能促进真正有才能的企业家获得资本,从而促进在人力资本上的有效投资,而这对于一国经济的短期和长期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的发展能促进对投资的监督和公司治理的提高。有效的金融中介组织能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最终影响经济的增长;金融的发展能促进对风险的交易、分散和管理。由于存在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金融契约、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组织便会发展起来去使对风险的交易、控制和汇集变得容易,这对资源的配置和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发达的金融体系能够帮助投资者向不同的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分散投资风险,这最终会促进对提高增长的创新活动的投资,从而加速技术的革新和经济的增长;金融的发展能促进对储蓄的聚集和继续将储蓄配置到最具产出率的企业和项目的效率;金融的发展能促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金融的安排能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能促进专业分工、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
我国发展金融和保障经济增长的法治路径
国家对居民金融资产的保护程度将直接决定到我国的金融发展,并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长期高质量增长。我国长期实行的金融政策,目前主要表现为政府规定存款利率的上限,在通货膨胀经常较高的情况下,居民的真实存款利率很低,并常为负值。这实质是对居民储蓄的一种隐性征税,是对居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隐性侵害。为了保护居民的银行存款债权,须进行两项改革:(1)应继续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2)应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增强央行稳定物价和控制通胀的职能和责任。另外,须严格保护作为中小股东的普通居民的股权,让中小股东真正能从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受惠。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提出要“维护契约”。而金融在本质上是一套契约活动,那么为了发展和繁荣金融市场就须严格保护市场中的契约自由和契约的执行力。保护契约自由便意味着保护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独立自由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契约、与谁订立契约、选择何种形式订立契约、订立什么契约内容以及变更或解除契约等方面的自由。契约必信守,故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契约的执行力不仅必须被当事人所遵守,而且必须被国家公权力所保障。
有序放开市场准入和引入自由平等竞争原则。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基本为国家垄断行业,政府拥有主要金融企业的控股权,政府对金融业市场准入限制严格,呈现出很强的金融抑制。国有商业银行如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在实际的经营中存在着政府软预算约束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率、国际竞争力和节省国家的公共资金,则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准入和引入自由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我国《反垄断法》将所有行业、企业原则上都纳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未规定特定行业的整体适用除外。故该法也应适用于金融领域。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212/8024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