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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14年12月01日 14: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治建设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这个文件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文件,发布以后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下面,我谈一下自己的一些学习体会。

一、学习《决定》的几点体会

第一个体会,《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法治建设问题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的纲领性文件。

我深切感到,《决定》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充分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的过程。2014年2月12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起草工作正式启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张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担任副组长,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还有地方的两位领导,都参加了起草工作。从2月至全会召开,中央派出8个调研组分赴各地区进行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对这些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认真梳理后,起草出一个文稿。然后将这个文稿拿去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又提出了很多意见,有2000多条,可见大家对法治建设都有话可说,都有建议可提。通过对几千条意见进行梳理,有的吸收、有的合并、有的采纳,最后经四中全会充分讨论形成了这个文件。这就说明,这个文件的起草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是一个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法治建设智慧的过程,我觉得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优越性的体现。我们看到,西方国家要想在法治上推进一点改革措施,立法机关就吵来吵去,很难推进。但是我们有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共识之后,我们的改革措施就能够得到尽快实施。

同时我也感到,《决定》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习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提到,文件起草组广泛征求意见,不仅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所以说,这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

 

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全会期间经讨论,还对《决定》做了两条实质性的修改。其中一条就是把“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写进《决定》。实际证明这个修改非常好。现在网络上,就连过去批评我们法治的一些人都评价,这两句话写入《决定》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另一个就是把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修改为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范围更广,更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我们协商式民主制度的优越性。西方的立法也好、决策也好,主要是吵出来的,各个党派在议会里面甚至动手打架,而我们决策主要是协商和民主集中制,这样能够更理性、更全面地集中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个体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的建设道路、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格局和重点问题。

四中全会的《决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和规划蓝图。

第一,明确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走西方法治道路或者其他歪路、邪路,我觉得我们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的《决定》首先要把握住这一点。

第二,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第一次提了,但是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认为这是《决定》最大的创新,这是首次提出的概念,也是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研究最深、讨论最多的一个概念。最后形成的表述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创新就是把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范畴,这就解决了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关系,都纳入法治体系,作为子系统,进行一体建设。

第三,明确提出了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所以说,我们这个法治建设的价值理念和指导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受西方国家法治理论、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第四,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基本建设格局,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的布局就是按照这个格局来的,也体现了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一贯性。

第五,明确提出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涉及到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这些改革举措既是法治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还是亮点。比如说,现在媒体特别关注的编纂民法典,我国在2010年就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现在民事方面的法律,民事法典建设还停留在《民法通则》上,虽然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不少,但是还很不健全,也不成体系,所以这次《决定》专门讲要编纂民法典。

第六,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次就法治主题召开的会议,四中全会的《决定》也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法治建设的专题文件。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现在又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两个抓手,对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个体会,《决定》首次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首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为今后的法治建设与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定》特别讲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同时,党的领导也离不开法治,要靠法治来实现、来保障。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四中全会《决定》一个特别重大的贡献是,解决了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在文件中有大量的论述。为什么我们中国搞法治建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什么我们在这样一个文件当中如此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根据现在国内外的形势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确定的。以前,很多人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对立起来。为什么西方国家法治建设可以不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因为我们的党和他们的政党不同,我们的政权和他们的政权不同。从历史形成上看,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国家政权机关都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从政党的性质看,我们的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这和西方政党是完全不同的。我们要坚信,只要在党的领导下,老老实实讲法治,认认真真抓法治,我们的法治建设也会像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一样,走得更快,建得更好。

第二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讲,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们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所以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得到人民的支持,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我们法治建设的成效好不好,要由人民来评价,法治建设的成效应当由人民来共享。所以,我们讲的法治是一个实质的法治,不是那种表面上讲的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我们是看老百姓得没得到好处。昨天,我还看到西方一个长期批评我们的网站说,中国共产党搞的这个法治是一个实质的法治,是跟老百姓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大家可以看到,《决定》里的很多内容都是要解决对老百姓不利的那些方面的问题,都是要规制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权力的条款,有些写得是非常到位的。在法治情况下,我觉得国家机关将来受到的制约会越来越多,官越来越不好当,而老百姓能够享受到很多的自由,老百姓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法治的目的就达到了。

第三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个原则也是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条原则写得比较丰满,就是要解决现在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搞人治、不搞法治,就是针对这样的官员。倡导平等就是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里面有几个概念,我觉得也很重要,到底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什么关系?怎么样发挥作用?《决定》实际上讲了四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层次,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光单打一是不行的,必须两手都要抓,而且两手都要硬。第二个层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就是说要把道德建设好。第三个层次,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第四个层次,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决定》特别强调了道德的作用,所以依法治国并不排除以德治国,不仅不排斥,而且是相互促进的、相互增长的。西方有一个法学家讲过,法治是慢慢生长的,道德也是慢慢生长的。我们现在社会上不仅法治存在问题,德治更存在问题,甚至把很多价值观都颠倒了,把丑恶的东西当作美好的东西,这都是很不正常的。

 

这次在讨论刑法修正案(九)的过程中,我们就主张现在刑法要对促进社会道德建设、促进诚信建设出手,不能再放任不管了。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好几项罪名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会越来越把一些道德的东西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用法律来维护,用法律来巩固,用法律来支撑。西方国家也是如此,有些问题在我们看来是道德问题,而在西方国家可能就是一个违法问题。比如说,在地铁里吃东西,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在新加坡,在地铁里吃东西、喝饮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我们现在很多公德出了问题,是因为我们的法治太软了,没有人管他,也没有办法惩罚他,有些人就越来越嚣张,越来越不把公德当回事。四中全会看到了这样的问题,着手解决这样的问题。

第五条,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我们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有13亿人口,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要从这些实际出发。

第四个体会,《决定》系统总结了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中全会是一个继往开来的会议。四中全会《决定》讲,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了很多重大理论观点。比如,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党在法治建设上有很多创新,四中全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总结。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当前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指这么几个方面:在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老百姓现在强烈呼吁制定的一些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很多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把部门利益掺杂进去,一旦需要担责任,就不管了。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在司法方面,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主要是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决定》对我们现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都进行了总结,我觉得这些问题抓得都是很准的,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很好地加以解决。

第五个体会,《决定》体现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来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是什么关系?在起草《决定》的过程中,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就在这里。有人主张,经过这30多年的发展,我们的经济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二了,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了,但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拜金主义等一系列问题。能不能提出一个观点,就是以法治建设为中心。因为法治建设涉及到所有的领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都要讲法治。关于这个问题,虽然没有用明确的语言来表述,但是在《决定》里面,对法治如何与五大建设,加上党的建设相结合,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比如,在经济建设方面,提出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政治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第六个体会,《决定》体现了强烈的改革意识和锐意创新的精神,提出了正确处理改革与依法的关系。

 在起草《决定》的过程中,我们有一个很深刻的体会,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一定要写有用的话,一定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不要写空话,不要写没有用的话。在起草的过程中,每个人负责的部分到底有多少改革创新的亮点,有多少举措,都是有统计的,少了还是不行的。

《决定》还强调要依法改革,重大的改革一定要于法有据,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采取两个方法,一是立法;二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授权以后才能实施。同时,对立法提出了要求,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只要是看准了的改革、方案成熟的改革,立法应该主动去适应,这就把改革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了。

 

二、《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司法领域的改革是高度重视的,所提出的改革举措有的是对三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深化,有的是在三中全会改革举措基础上提出的新措施、新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四中全会的《决定》是三中全会的《决定》的姊妹篇。

第一个方面,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为了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排除干扰,《决定》在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采取了这么几个举措:

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比我们国家宪法的规定要进了一步,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党的机关和领导干部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实践中,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甚至造成司法腐败、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所以《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给防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划定了红线,这一条非常重要。

其实,现在法院、检察院办案,个人干预在金钱案、人情案中是很容易排除的。只要按照规定,发现法官接触当事人和律师的,马上就处分,就能较好地制止个人干预。现在主要问题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以维护本地经济发展等堂而皇之的理由来过问案件,这些人往往跟院长打招呼,院长跟庭长打招呼,庭长就跟法官打招呼。这些行为虽然不多,但是对法官、检察官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我们要求法官、检察官要公正办案,要刚正不阿,但是书记、市长给院长打电话、给检察长打电话,院长、检察长跟法官、检察官说,要考虑书记、市长打过招呼的案件,这样既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重要的是可能会给法官、检察官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会影响他对法律的信仰。

关于建立这样一个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现在中央改革办已经准备拿出一个举措,联合法院、检察院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写清楚什么情况下怎么记录、怎么通报、怎么追究责任。将来政法委的领导、市委的领导、区委的领导就不能随意过问案件了。 

第二,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点也很重要。我们现在反复强调,要求法官、检察官秉公办案、刚正不阿、坚守法律的底线,但是一旦这个法官、检察官秉公办案以后,得罪了有关方面,得罪了某些领导,把他的饭碗砸了怎么办?或者明升暗降,调离第一线了怎么办?《决定》专门规定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里面本来已经有了,但是没有落实好。将来司法改革以后,法院要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院要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个惩戒委员会由纪委监察人员、法官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以后想把某个法官免职就很困难

改革以后,不仅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要增强,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要增强,对他们的保障机制也要加强。为什么西方国家的法官那么厉害?因为他是终身制的,他不犯法谁都管不了他,谁都别想砸他的饭碗,这样他才会一心一意捍卫法律,死心塌地坚守法律。

第三,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光管法院、检察院以外的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庭长、院长、检察长,一样不可以违法干预案件。

 

关于司法方面的法治建设和改革,目的就是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这个文件考虑的是,怎么能够保障检法两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是公正的一个前提条件。司法独立不是说想干啥就干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而是指在判案的时候能够不受外部的干扰、内部的干扰,完全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就是判案时候内心的自由和环境的自由。司法权是一个判断权,法官、检察官受到的干扰越少越好,只有法官、检察官才最了解案情,他在办案的过程中,跟当事人打交道,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判断他们说的话是真是假。再有,一个案件办得好坏,直接责任人是法官和检察官,不是新闻记者,也不是社会上的其他人。法官、检察官长期办案,他的经验是最丰富的,他对法律的了解也应该是最多的。因为法官、检察官有这些职责、有这些优势,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官、检察官办案。现在我们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好,有些记者把自己当法官、当检察官了,认为自己比他们还了解案情,认为自己比他们更精通法律,更关心司法公正,然后就在媒体上进行炒作,这是不对的。

第二个方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习总书记在讲到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说,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决定》就提出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力度是比较大的。

第一,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原来法律规定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次《决定》写了公、检、法、司,把司法行政机关、把执行权纳进去了。

第二,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现在刑法是多头执行,比较乱。比如说公安机关现在执行的是拘役和余刑;死刑是由法院来执行的;财产刑,比如说罚金、没收财产,也是由法院来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等由监狱来执行。以后要统一执行,这是一项很大的改革。

第三,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里面的审判权指法院,执行权指民商事裁判的执行。我们现在司法当中最难的就是民商事裁判的执行,很多案件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也可以说是想尽了办法,比如说我们跟银行、跟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被执行人的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

我们现在已经做到了执行和审判在法院内的分离,比如说各级法院都成立了执行局,专门负责案件的执行,我们还建立了执行法官制度,就是说这类法官只能执行案件,不能裁判案件。同时,我们建立了执行体制,执行程序,执行平台,执行的司法解释等。

关于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也可以解放思想,做一些探索,比如,从全国范围来讲,有的地方法院的案件比较少,力量比较充足,就可以把一些其他法院判的执行案件交给他,由他来执行,这是一种分离。再比如,有些地方由于基层法院或者案件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受到干扰,就要找其他法院的执行机构去执行,这也是一种分离。

第四,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也是一个很有想象力的改革。三中全会已经规定,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强调了这个方面。

第五,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改革。我们国家的法院和检察院主要都是按照行政区划设计的,除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法院、检察院以外,专门提出来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呢?这是有原因的:改革开放以来,人口大量流动,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一定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个地区的,总要到其中一方所在的基层法院接受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更倾向于维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出现了案件审判办理工作的“主场”,就像足球比赛一样,但是我们审理案件又不能搞主客场,不能把一个案件,在一方当事人所在的这个地方审一遍,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的那个地方再审一遍。这就需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将来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就在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审理。

那么,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呢?这也是有原因的:现在的职务犯罪跟过去不一样了,职务犯罪受到的干扰也很多,职务犯罪在本地的查处可能受到的干扰很大,所以重大职务犯罪都是指定给异地司法机关来管辖,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办案过程中的本地干扰。但是,指定管辖这个制度毕竟不是一个很稳定的制度。有的时候指定的地方也不一定合适,像现在有些法院、检察院叫苦连天,说这样的案子不能再给我们了,我们自己的案件都审理不完,忙不过来。所以,将来这类职务犯罪的案件就由那些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来审理。

现在,原来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纳入到地方了,但原来是按照铁路局来设的,所以是跨行政辖区的,将来就是要以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为基础,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把这部分资源盘活、用好。

此外,我们研究了一下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发现他们很多都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打破了行政区划,有的省比较大,可能设几个法院、检察院;有的省比较小,就好几个省共同设置一个法院、一个检察院;有的设两套系统,地方法院设一个系统,联邦法院设一个系统。所以这也是参考借鉴了国际经验。

 

最后,从理论上来讲,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后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项改革马上就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推动了。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是社会比较关注的,也是一项很重大的改革。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巡回法庭实行巡回审判仅仅局限于基层法院,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实行巡回法庭的巡回审判,这显然有局限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什么要设立巡回法庭?也有几点考虑:

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因为最高法院受理案件都在北京市的东郊民巷27号,当案件需要到最高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就需要到北京来出庭,其诉讼成本之高,诉讼之不便,是不言而喻的。我们要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办案,就地化解矛盾。

二是减轻首都地区涉诉上访的压力,积极维护首都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是减轻最高法院的压力。最高法院这几年案子越来越多,每年审理一万多件案子,法官的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我们的案头上堆的都是案卷材料,办案又有期限,所以每到接近年底的时候,最高法院有的庭每周工作六天都不够,这个压力非常大,严重影响最高法院发挥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功能,严重影响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加强宏观指导的功能。设立巡回法庭以后,可以减轻最高法院本部的一些负担,让最高法院本部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另外,设立巡回法庭的成本也不是很大,因为不需要增加编制,也不需要增加人员,把最高法院的一些法官派下去就行了,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婧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01/8026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