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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

2014年12月01日 14:09

 

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重大举措

中央政法委宣教室主任  查庆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史上,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史上的重大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为过!相信大家对全会《决定》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学习,时间关系,今天我就不做全面讲解。借这个机会,向大家汇报一点感受,讲九个方面的问题。

开篇:谈一点感受

我想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谈学习《决定》的一些体会。

(一)《决定》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坚定决心。我们党的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规律,把握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规律,把握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规律,做出的重大政治决断。习总书记多次就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作出深刻阐述,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

(二)《决定》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重大创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理论阐述和重大举措、新的要求。我觉得,最重要的理论创新有三个方面:第一,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二,提出并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三,阐释清楚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具体地看: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深刻的内涵以及具体的、现实的意义。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推行法治,与我国改革开放时候要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一样,不可能有另外一个国家能给我们找出现成的模式,或者另外一套理论能给我们开出药方。在我国实行法治,只有靠在党的领导下全中国人民去实践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在民主法治建设上,也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我们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已经摸索到了很多规律性的东西,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将其梳理了出来,有“三个质的规定性”和“五条原则”。具体地,“三个质的规定性”,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行动指南和理论支撑。“五条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决定》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了。这次《决定》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阐述清楚了,即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一条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目标,那么,这五个体系就像一座座通向目标的桥梁,把手段和目标连接了起来。

第三,《决定》理直气壮地讲清楚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对于这一关系问题,《决定》里面有两句话,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决定》还用了一整段,阐述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当中有一个核心的命题,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个论断是建立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取得重大成就的执政自信的基础上,也是建立在我们党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来发展道路的神圣使命与责任担当的基础上。

(三)《决定》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从文件起草时的小组调研到具体讨论,一直在找问题、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一条一条地去提解决办法,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并且提出,如果解决的措施想清楚了、想明白了,能写多具体,就写多具体。甚至有的条文,基层拿起来就可以直接去做。比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就是因为一些司法人员在秉公执法的时候,受到不当干扰,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由此《决定》提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对于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是一个强有力的保护制度。

(四)《决定》体现了鲜明的改革取向。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讲,四中全会《决定》是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180多项重大举措,其中许多是改革举措。接下来,我就从问题意识和改革取向的角度,谈谈这次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重大举措。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法治的源头,宪法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和首要任务。宪法是神圣的,我们要崇拜它、信仰它;同时,宪法又是亲切的,它应该是跟我们老百姓、跟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一)宪法实施的三个途径。宪法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的过程就是宪法的实施。一般来说,宪法的实施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立法来实施,这是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宪法是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总的章程,都是一些宣言式的、原则性的条文,要经过具体的立法转化为法律规定,然后由执法和司法机关去执行、去实施。比如说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就是通过制定《选举法》、《义务教育法》来落实的。二是通过司法实施。这主要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施。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我们不实行宪法司法化,也没有这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的土壤。三是通过全民守法来实施。我国宪法专门有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就是说,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精神,对我们国家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直接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我们都有遵守的义务。

(二)我国宪法实施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宪法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具体表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等,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宪法的实施还有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的有的原则和规定还没有具体落实。二是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跟宪法或者基本的宪法性法律相冲突。三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不纯粹是工作的原因,而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很好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制度。由此,造成不同法律之间逻辑上的混乱。

(三)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的实施。怎样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实施呢?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归结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就是由普通法院通过直接适用宪法,经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还有一类是大陆法系,就是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像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这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相符合的。因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当然也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源头。现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决定》提出了两项改革的措施。一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是把解释宪法的权力落到实处。二是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就是说,一切对公民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受到备案审查。为了能够保证这一要求能够得到落实,《决定》提出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此外,《决定》还提出了两项具体制度:一是把12月4日即现行宪法的颁布实施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二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向宪法宣誓。这些都是为了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二、完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就是说部门主导立法,让法律体现或者是固化部门利益;二是立法的地方保护,这在市场领域是非常多见的,一些地方立法往往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之实。为解决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和地方保护化问题,《决定》提出了几条措施。

第一,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特别提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起草。就是不让部门去起草了。一个法律的草案拿出来,要是拿的毛坯不好,会影响后面的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现在,从一开始就是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起草。为了确保人大能够有效主导立法,《决定》给出了两个保障机制:一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二要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为立法部门提供帮助。

第二,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也就是说,以后中央层面的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起草,这就限制了部门起草法律、法规的权限。

第三,建立立法第三方评估制。当一个法律草案因为一个或者是几个问题,几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引入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评估,由第三方说了算,以此防止立法互相扯皮,久拖不决。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的逻辑起点,而且行政决策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在现实中,我们常会碰到这种问题,就是一个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盲目决策、违法决策,给国家利益、给地方、给老百姓造成很大的损失。针对这个问题,《决定》开出了以下药方。

第一,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决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还有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特别提到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者是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这就为行政决策这匹野马套上了法律的缰绳。

第二,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为了保证依法决策能够实现,《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法律论证,防范法律风险。行政机关领导及其成员不是法律专家不要紧,可以通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来帮助把关。

第三,建立违法决策惩戒机制,即: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是跟我们普通百姓、企业等社会组织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会到法院去打官司,但是很难一辈子不跟行政执法机关打交道。

(一)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责脱节。就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及其法律责任之间不平衡。第二,多头执法。比如:在同一个领域多头执法。最明显的就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除了食品药品监管,还有质监、工商、农业等执法队伍都在这儿。第三,选择性执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畸轻畸重,就是尺度掌握的很随意。同样的或者相似的行为,有的处罚很重,有的就轻描淡写。二是以罚代刑,触犯刑律的,该移送不移送。

 

(二)对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五个方面举措。

第一,推进综合执法。《决定》提出,大幅度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的种类,因为执法力量集中在市县的层面上。在一些重要的、跟老百姓关系比较密切的领域,比如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行领域内的综合执法,有条件的要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第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素质、执法水平,防止那些水平和能力比较低的人员去执法,造成执法乱象。

第三,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在执法行为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利益之间建一个隔离带,从源头上克服执法的利益驱动。

第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就是解决执法的随意性,执法畸轻畸重的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由此,解决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

五、司法领域的改革

司法领域改革是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头戏。总体来说,四中全会关于司法领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关键词是规律与科学,即遵循司法规律,科学配置司法职权。《决定》提出了四项措施。

第一,健全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什么这次加进了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在刑事诉讼当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这四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链条。但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司法行政机关刚刚开始恢复重建;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从而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但是刑罚执行权还没有从公安机关转到司法行政部门来。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公检法司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可以说是对我国30多年司法实践和改革成果的确认。

第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即使审执分离。我们常听到的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审执不分。比如说一个案子判的是公正的,但是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完全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这时候,当事人就会把这个不能执行的原因归咎于法院,说是司法不公。国外的法院一般来说就没有这个问题,判决书一出来,责任就结束了。

当然,审执分离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已经进行了审执分离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决定》提出,探索审执分离的试点,就要在现有基础上对审执分离进一步往前推进。这要通过试点来摸索经验和模式。

第三,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目前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分散的状况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的标准,也不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以后,我国的刑罚执行权要逐渐地统一到由一个部门或者机关来行使。

第四,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已经在上海、广东等六个省市进行试点。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分离,其目的还是为了凸显司法职权的专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完善司法管辖体制。关键词是独立和效率,也就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效率。有三项改革措施。

第一,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我国最高法院从2010开始,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都在一万件以上,使最高法院陷于具体案件审理当中,不能够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不利于有效履行最高法院的职能。因此,通过设立巡回法庭,把案件分流,在地方上就近解决,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可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还可以使最高法院能够有效履行最高司法机关的职能。

第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完全重合从而导致司法活动易受地方干预的状况。

第三,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决定》提出,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希望通过这样的调整,克服行政诉讼遇到的不正当干预,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三)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键词是规范和有序,即通过规范司法权力,实现有序运行。《决定》提出五条措施。

第一,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我们现在的民商事案件,不是说你去告,法院就受理,而是有前置审查程序。案件受理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即凡是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从另一方面看,这对人民法院的收案带来了很大压力,要在实践中通过有效的方式来解决。

第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国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决定》提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完善审级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再审。但是,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没有明确的功能区分,这就使得各个审级应该具有的功能没能得到有效发挥。这是我国审判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次《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就是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由此,明确划分了各个审级功能,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第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总结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侦查和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都要经得起审判的检验,都得拿到法庭上来说话,都要用审判的标准来衡量。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

第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在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件当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决定》明确提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护法机关的一个功能,以有效改变一些组织和个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多数不特定公民的个人利益,但是有时候找不到特定当事人或是特定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不明确,因此没有人提起诉讼,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的现状。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键词是严密与有效,即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监督有效。《决定》提出四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以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功能。

第三,完善人民群众监督。《决定》提出了两项措施:其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决定》提出从两方面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是扩大参审范围。让更多公民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这有利于让他们感受法庭的气氛,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活动的神圣性。二是改变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机制。目前,我国陪审员名义上跟法官是一样的权力,既参与事实认定也参与适用法律。但是,陪审员一般都不懂法律或者不是法律专家,这样陪审员就完全成了审判员的陪衬。因此,这次《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有利于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第四,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决定》对这一条写的很多、很具体,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的交往划出了“禁区”和“红线”,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六、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法治社会不可能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或者每个人都是律师,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当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或者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应该说有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律师业,发展得很快。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有25万多律师。2006年,我国才有12万律师。但是,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一个社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呈现橄榄形,是最佳状态。但是,法律业的“橄榄型”就是一个不良的状况。即:高端的、涉外的法律服务业不发达;基层的、直接为老百姓服务的法律服务业也不发达。对此,《决定》提出了四项措施。

第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到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里面,其特点是方便、低廉,满足一般群众的法律需求。

第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这是旨在满足困难群众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第三,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要解决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与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不相适应的短板。

第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巩固2005年以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律的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支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法治专门队伍”的概念。法治专门队伍主要是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等从业人员。我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门槛不一。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是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设定了统一门槛,但对于立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等没有统一的资格要求。二是流动、交流的制度性管道不健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次《决定》提出了三项措施。

第一,畅通法律职业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有这个感觉,就是法治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内部转来转去,封闭循环。而外部的很多综合部门又缺少法治专门人才,这就不利于发挥法治专门人才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畅通交流渠道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一要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共同的职业背景、知识背景、话语体系;二要建立在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制度;三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第三,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决定》提出,以后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要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当中遴选产生。现实中,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大学生、研究生,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就可以直接到最高法院或是高级法院当法官、办案。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能力水平。

 

八、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当中发挥表率作用

我国从古到今有一个传统,就是什么事情都是老百姓看官员,下级看上级。我们今天要实行法治,还是要靠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因此,四中全会《决定》不惜笔墨,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带头学法、用法。《决定》第五部分提出要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要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制度;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

第二,带头守法,依法办事。《决定》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对党政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加强法治干部队伍建设。《决定》强调,要把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班子当中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此外,《决定》提出对于领导干部违法滥权、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

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而且把党内法规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去,是我们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决定》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要求,那就是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其一,把党内法规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一些具体的规定和程序方面相衔接。《决定》要求,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第二,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次《决定》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党纪严于国法,即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强调党纪严于国法,体现了我们党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

第三,把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惩治腐败的一些成果和经验,写进了四中全会《决定》。比如,《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纠正“四风”的长效机制,特别提出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这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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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刘斌)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1201/8026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