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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进入法治新时代的思考
2014年12月01日 14:1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建党93年来,第一次以全会这样的高度专门就法治这个主题的报告、做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65年来,我们党第一次以如此高规格的会议去讨论法治问题。这次四中全会明确了六大方面的任务,规定了很多可行必行的具体措施,是指导我国未来5至10年,甚至30年、50年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指针。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意义
(一)历史意义
就法治建设来说,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分界点,前后可以分为两大时期。
第一个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法治的初创期。当时百废待兴,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在1948年西柏坡的会议上已经被彻底否定了。旧法、旧人员全都要重新进行思想改造,旧的东西不能用,新的东西要立起来。那么,要立哪些?在众多的任务当中,显然类似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的事情还列不到核心的议事日程。那时最核心的事就是,如何保证刚刚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权或者说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能站住脚。于是,1951年率先出台的是《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反特、打击反革命、镇压贪污腐败分子的过程中,这一条例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人民生活当中也有一些核心的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于是就有了很多人印象深刻的1950年《婚姻法》。1954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是一部好宪法。
可见,1949年到1956年,我国的法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毕竟只是新中国法治的初创期,还有很多领域的法律根本就没有。
第二个阶段:1956年到1966年,相对停滞时期。这期间,先是反右,然后,在多个方面国家建设走向了“左”的这样一个错误的路线。虽然,我国从1961年开始“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做了一些把国家发展的方向搬回正确轨道的工作。但是,整体的情况,特别是法治的建设可以说是乏善可陈。这个阶段是相对停滞的时期。我们有“工业70条”、“农业60条”、“商业40条”,这样一些文件还不是正宗的法律文件,这是党来制定的,某种意义上属于党的政策,还不能简单地说是国家法律。
第三个阶段:1966年到1976年“文革十年”,法治彻底破坏时期。这个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砸烂公检法,所谓“造反有理、革命无罪”。那时整个的法治建设都谈不上,公检法机关都没了,相关的工作人员或下放或调离,队伍完全搞散了,搞没了。所以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完全谈不上现代法治建设。
第二个时期: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9年到1996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恢复建设时期。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起点,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我国的法治走上了正轨,也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那个时候我们的领导人在接见外国领导人、侨胞时,最重要的话题就是我们的政策不会变,我们有法律保障,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欢迎你们来投资兴业。就是不断向人们表达,我国现在走在一条可信的、有制度保障的道路上,这就是法治的重要性,它给人们带来稳定的预期。否则,就会处在一个朝令夕改、惶惶然不知终日的恐怖情境下,那肯定不行。经过这样的不断宣示,霍英东的白天鹅宾馆建成了、香山饭店建成了,一个又一个建筑、一个又一个经济项目谈成了。由此,我国逐步摆脱了前一个时期带来的阴影,迈步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1982年宪法是继1954年宪法之后的又一部好宪法。但在这中间还有不好的宪法,就是1975年的宪法、1978年的宪法,那都是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还有一个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很长一个阶段,普通公民能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能不能拥有自己的自留地,这些在今天根本不是问题,在那个阶段就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在农村,人们被捆绑在“人民公社”这样的组织形式当中;在城市,人们被捆绑在一大二公三纯粹的国企、国家公有事业单位当中。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后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了每位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一个普通的公民和其他公民、公民和其他法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样一个平等原则是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次揭示、规定的。
第二个阶段:1997年到2011年,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初步发展的时期。
1997年召开了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我国的法律、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仍然会看到不依法办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也会为此很生气。但是,我相信没有人能够否认在过去的若干年,特别是从1997年以来,我们国家在法治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我国1979年还基本上无法可依,到了2010年,短短30年的时间,我国的法律体系初步就形成了。现代法治的民主、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中开始得到体现。
期间,我们审时度势地连续四次修宪,将一些重要的原则,比如:依法治国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了新的宪法之中。“反革命罪”在新修改后的国家宪法里也没有了。原来宪法当中,写有“反革命罪”,现在把这个罪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又比如,以加入WTO为契机,加快相关立法和法律清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推进中国的法制改革。我们国家上百部法律法规得到了全方位的修改、完善。另外,我国推行了五年普法规划,现在都已经进入六五普法;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推行法学教育改革,繁荣法学研究等。
第三个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阶段。
十八大的文件讲到,中国未来建设和发展的总目标,就是要到205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达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手段、唯一途径。这次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它又起了什么作用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保障。如果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的角度看,两个全会的《决定》就好象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如果站在法治保障的角度看,法治保障本身不是目的,在它的保驾护航下,我们就能成功地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最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
(二)理论意义
《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创新观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2010年已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主要指的是法律规范本身,这个体系在前一阶段基本上形成了,但是,光有规范能行吗?!孟子讲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光把法律白纸黑字写出来,能自我运行吗?不可能的事情。只有把法律从纸面上转化到行动上,转化到实施当中,这样的法律方能得到彻底落实。因此,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治体系既包含了法律规范体系,还包括法律实施体系、法律保障体系、法律监督体系。
第二,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句话是两个意思:一是走法治道路,不走人治道路;二是走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不是资本主义,或者全盘照搬西方的那套。
第三,提出新16字方针——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
第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党对治国理政的整体研究和判断越来越科学了。现在讲的这个国家治理,不仅仅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还包括了党规政策体系、政治协商制度体系和基层自治制度体系等等。
第五,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制约公权力,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英国只是大西洋上的一个岛国,很小的面积、很少的人,但是英国却造就了近代世界的首强,建立了日不落帝国。为什么?关键是法治。英国占领印度时,印度有4、5亿人。如果全靠人,全靠武力的话,得靠多少部队才能把这样一个国家控制住?而事实上,英国没有完全靠军队,而是靠一整套完整的殖民制度或者殖民法律去占领印度。当然,这绝不是说殖民主义好,只是我们要客观地看到,英国确实给新加坡、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和地区留下了法治这一重要的历史遗产。因此,在把殖民主义赶走的同时,没有把法治也泼出去,就像倒洗澡水的时候没有把孩子一起倒掉。但凡是保留了法治的地方或者国家,其社会秩序井然,它的建设有预期、可保障。英国法治的精髓就是两句话:一是制约公权力;二是尊重和保障私权利。
第六,坚持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相结合。
(三)政治意义
最早深入阐述“法治”一词的是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法治就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并得到了全体人民服从。被全体人民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法必须良、治必须善,这才是法治的真谛。那么,如果良法不善治,行不行?有良法无善治,就是空中楼阁,看上去很美,起不了作用。无良法,能善治行不行?那就是希特勒纳粹。希特勒的治理是没有问题的,但那是反人类、种族灭绝的法。这种恶法善治对人类只能是戕害。因此,既要有良法,也要有善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法治化,其实就是要达到良法的效果;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就是要达到善治的效果。
(四)国际战略意义
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当代国与国的竞争、中西方竞争,最终是制度与制度的竞争。中国的国家发展与治理的历史来源和历史轨迹同西方国家差别很大。司马光:“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成一套成熟的、既体现人类民主法治共同价值、又具有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特色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既具有“良法”的品格,又体现“善治”的内涵,能为世界各国信赖、人民向往,具有先进性、文明性和可借鉴性,中国就真正成为世界强国了。
二、中西法律文化与法治模式比较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认识路径与治理方法上的差异。我讲六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是大一统政治,是一元法。形象地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好比是一座金字塔,宪法至高无上,往下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等等,并且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西方的情况不一样,无论是古代,还是当代,都是多元法。在古希腊,有几百个城邦,也就是几百个小城市,每个城市有一套法律,这些法律并行不悖,谁也不比谁高,它是多元的。今天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50个州所拥有的权力一点不比联邦少。
第二,从实现目标来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身份法,就是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也是身份法,但是近现代以来,西方比较看重的是法律的非歧视性,诸如:白人不可以歧视黑人、男人不可以歧视妇女、异性恋者不可以歧视同性恋者、非艾滋病患者不可以歧视艾滋病患者等,这也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潮流。
第三,从终极价值来看。中国人传统上比较重视实质正义,即是结果正义,体现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状态;西方在很早的时候就确定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第四,从认识论基点看。中国传统文化是典型的集体主义思维,那就是“我是长城一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西方的思维一开始就是个人主义思维。
第五,从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看。我国传统上就是德主刑辅,孔子在《论语》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西方则是宗教为主,刑法为辅。
第六,从社会治理或者呈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看。我国主要靠非正式的法。通常是,制定出来的法大家也依照,但是往往会用自己的实践理性、实用主义制造出很多的潜规则,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西方,制定一个法非常的不容易,但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在执行的时候是不容易打折扣的。
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的新书《世界又热又平又挤》有一章的标题竟然是这样的:假如美国能做一天中国。其中充满了对中国的羡慕,中国政府令行禁止,善于纳谏,集中力量办大事。他举例道:“如果需要的话,中国领导人可以改变规章制度、标准、基础设施,以维护国家长期战略发展的利益。这些议题若换在西方国家讨论和执行,恐怕要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但是,说实话,我们自己不敢因此而骄傲。为什么呢?各位,今天回家请到农副市场、杂货店去购买你所需要的东西,然后说,免费给我一个塑料袋。你看看老板会不会免费给?拿出不合格塑料袋的商家会不在少数。而我国法律上是有“限塑令”的。
再比如,1992年,北京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刚制定完禁放规定紧接着的那个春节,可以说鸦雀无声;到了第二年,零星有燃放烟花爆竹的;到了第三年,全城一片烟花爆竹。每年北京要派十几万的联防队员处理这个事。当然,现在禁放的规定已经被改变为限放,我们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里有两个需要反思的问题:一是我国立法很快,决策很快,但执行得不太好,从而导致非正式法横行;二是我们立出来的那个法,究竟有多好,是不是良法?我们不能说我国的法是恶法,但是确实也制定了不少不能实现预期结果的笨法。
(二)英、德、法、美、中五国的法治模式比较。法治作为一个理念是全人类共享、全世界普适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推行法治、反对人治。法治从起源看,是从欧洲逐渐衍生开来的,因此是一个地方性的知识;从各国实践来看,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现实需要不同、历史文化各异,法治道路显然也不会一样。
英国“法律至上”的法治模式。英国把法律看成是至高无上的。尽管法律是由国王或者议会制定的,但国王与议会本身也要遵守其所制定的法律。回顾英国近代史,英国没有一个强权的国王,但是有一把能够保证国家常盛不衰的金钥匙,那就是法律。英国法治堪称世界法治的典范,并对迄今为止的美加澳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概括法治要义包括:(1)正式的法律优位,禁止政府专断性地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法律主体一律平等,一切政府权力与普通公民均服从法律,并同样在法院接受裁判;(3)宪法法律并非抽象的宣言,而是其在法院被适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结果,且权利均能得到救济。英国法治模式的合理成分:将法治理解为抑制专断的权力,保障个人应有的自由权利。
德国“形式法治国”的法治模式。受19世纪后半期法律实证主义潮流的影响,德国确立了“形式法治国”观念,法等同于法律(国家制定法),“法治”等同于“依法行政”(Rule by law)。其内涵是:(1)法律优位原则,公权力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许依照行政法规变更废止法律;(2)唯有法律能创制“权利——义务规范”;(3)法律保留原则,公权力限制公民的权利或使其承担义务,须有法律根据。德国法治模式的合理成分:借助于法治及其技术系统赋予现行统治的合理性,并将统治者自身也纳入到法律约束之中。
法国公选公决的法治模式。“法国”一名跟著名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系。拿坡仑的铁蹄踏遍欧洲,把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民族理念带到了哪里,也把他的“法典”带到了哪里。严复这样一些先贤们在翻译法国的国名的时候正是考虑了这个问题。
法国法治的核心是“合法性”(Legalite)原则。受大革命特别是卢梭思想的影响,将“法律”界定为“公共意志的体现”,共意乃权力之源,公决乃民主之基。个人权利得到国家充分保障,国家权威通过议会立法实现。但是“合法性”原则并不能证明其自身的正当性,也不能证明法律本身是否侵害了基本人权。为此,法国特别创设了行政法院制度,以此确保行政的“合法律性”以及基本人权不受侵害。
法国人谈“法”的时候,特别强调全民公决,也就是说,非常看中每一个个人的意思表示。举例子来说,这些年法国的移民很多,主要的移民来源是北非的阿拉伯国家,诸如: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利比亚等。随着这些阿拉伯或者说伊斯兰教信仰者的到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一些公共机构比如说公立公办学校,有一些小女孩,深受原教旨主义影响,身着黑罩袍,只留眼睛露在外面。对此,法国人就开始议论说,每个女孩都是这个样子,没法辨认出你是谁啊。更重要的是,如果在黑罩袍里面藏着枪、炸药之类的东西怎么办?因此,一些公立学校的老师校长要求,解除黑罩袍才能入校。由此,造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法国前总统萨科齐采取全民公决的办法,这种貌似民主的做法,结果自不待言,因为欧洲裔的人多、阿拉伯裔的人少,那结果一定是解除罩袍。那么,用这种大民主的措施来做,貌似民主了,貌似法治了,但是其中的问题也很明显。
美国宪政分权的法治模式。伴随着20世纪以来“美国霸权”的持续影响,全世界唯美国式法治马首是瞻,像拉丁美洲的各个国家,亚洲地区的菲律宾、日本、韩国,基本上都是学美国。美国宪政分权法治模式的特点是:(1)制宪行宪,努力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2)主权在民,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宗旨;(3)权力分立制衡。纵向上,中央与地方对等分权的联邦制;横向上,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制衡。(4)实行违宪审查制度,通过普通法院,维护公民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美国法治模式的合理成分:将法治理解为保护人权、实现自由、限制权力,诉讼救济的一整套实体与程序兼备的制度和实践体系。
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模式。我国的法治模式在党的十五大中第一次表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更加全面、彻底地进行了表述,即是“三结合”: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就是中国的法治模式。在这次四中全会的文件中,还提出了“五个坚持”,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法治中国的模式性特征
通过上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我国和西方国家在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方方面面都很有区别,因此,没有办法照方抓药、全盘移植。并且,伴随着我国这些年经济的崛起、国力的强大,西方人包括非洲、拉丁美洲这样一些第三世界国家,都非常关注我国的道路到底有什么特点?我国的经验能不能被吸取?因此,我们也需要凝练出一些特征来。对于我国的法治特征,我认为有以下八点。
一是党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
与协商型法治中“协商”相对应的是“选举”。当今世界的民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民主;一种是协商民主。选举民主是看得见的民主,一人一票,公开的民主;协商民主则是有些看得见、有些看不见。对于协商民主中“看不见”的这一部分,西方人的一个观念是说,既然有些东西看不见,那就是密室政治,就是少数人说了算,就是错误的。这个观点不正确。举个例子来说。我们看鸭子在水面上往前游,它上半身是不动的,下半身两只脚在水里不断地拨水。协商型法治就是这个特点。若用选举民主的视角看我国的政治体制,各个部门、各个机关似乎没做什么事,事实上每当遭遇了重大的问题、法律上的冲突,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这是能解决问题的。虽然我们没有动不动因为一件事情搞个全区公决、全民公决,但是我们通过不同机关、不同单位,彼此协商,理性讨论,最终能拿出一个方案。而且,往往这些方案很可靠、很稳妥,这就是协商民主的特点。要发挥这两种民主的长处,避免这两种民主的缺陷,以实现我们的目标。
二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法治。也可以理解为政府推进型。我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动推进的,是权力主导的,尽管我们的社会中也有大量的老百姓自发的改革、自发的法治变动。总的来说,我们以前是“强政府、小社会”;将来的目标是“强政府、大社会”。
三是混合型法治。包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以及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产生的新的法律文化。混合型法治有其好处,就是能够兼收并蓄,既敞开了迎接西方的一些好的东西,又可以全面继承传统的优秀文化。但是,也有问题。在实践当中,我们立法、司法的过程中还存在长官意志、个人崇拜、公权擅断,甚至包括刑讯逼供、严刑拷打那一套。这表明我国的法治文化当中还存在封建元素,这是我们要面对要解决的难题。这些东西杂然纷呈于当下,到底该剔除什么、不该剔除什么,没有严格的界限,这就容易使我们经常被这些混合文化像淤泥淤住一样,弄的我们推不开身、转不开空间。
四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开放型的法治。我们有着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法理念、法律制度规定,其间先是碰撞、摩擦、冲突,然后是慢慢融合,最后达成共识,形成了新中华法系。但是,弊端也由此产生。那就是不同区域的法理念,由于有巨大的不同,常常会导致摩擦出现。现在,内地和台湾、香港以及澳门都制定有《婚姻法》,其内容不完全一样,几个《婚姻法》就打架,《继承法》、《刑法》、《民法》也是如此。
五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我国的法治经常是五年规划、十年规划、年度计划,我们有目标,是一种自上而下,带有明确意图的做法。这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
六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摸着石头过河”,这种探索中的先解决简单的、再解决难的改革策略,容易让改革成功。当然也有弊端,就是有些问题没能及时解决,拖延到后面成为了更大的问题。
七是注重试验、不断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我国有很多法律是试行条例、暂行法规、试点立法,这是个好策略。
八是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愿景与措施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六大任务,体现在六个领域。
第一,科学民主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其中,让我记忆犹新,感觉特别振奋的一句话是,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我前面提到过“良法善治”,关键在法要良,良的关键就是确保立法的质量,要让一个法律是科学的、民主的、经得住历史和实践考验的。那么,怎么才能够制定出这样一个良法呢?在文件中讲的非常详细,比如说专家参与立法,搞试点,如果一部法律整个通过有困难,可以对这个法律单独的某一条款进行表决等。这都属于科学立法的范畴。民主立法的范畴就更是如此了,就是立法并不只限于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应该开门立法,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以及第一线工作同志的意见。此外,还要坚持推进立法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立法效率。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坚持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扬宪法权威。
第二,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成,但还要发展、完善,最典型的就是编撰民法典。过去我们立法,在民法方面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先零售,后批发。我们先有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民法的几大块都齐备了,最后将其整合在一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表现在方方面面,既表现在行政立法,还表现在行政执法,还有就是行政权力的梳理,就是所谓政府权力的清单。一个社会好不好,关键在政府,因为权力在政府,公权力能不能够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目标、为崇高使命,这一点非常重要。换言之,公权力就是要为人民服务的,不能随便滥用。“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就是要堵死政府滥权的可能性,让其依法行政,进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习总书记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重点说了司法,里边有很多的亮点。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崇高的目标。
第五,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各街道、各居委会、社区,在这方面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好的文件出来,要想很好地推行下去,确实需要每一个法律人、政法工作者和法治工作队伍承担起这样一个使命。“职业旋转门制度”,就是原来当法官,现在可以当律师;原来当律师,现在可以当检察官,已经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怎么样依制度、依规范、依程序加强领导,可能是未来考验党的领导是不是科学、是不是民主的一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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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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