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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奢侈品酒会”需权威调查
2015年02月26日 10:50
【事件介绍】
中粮子公司被曝奢侈品酒会 一顿喝数万元红酒
中粮集团进口酒业务部2月9日被曝在云南举办奢侈品酒会,一顿喝掉数万元红酒,且住宿和餐饮严重超标。中粮集团子公司中国食品有限公司隔日回应新京报称,经过公司调查了解,此次活动属正常的商业活动,会议预算12万元,没有发现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粮进口酒业务部在云南办奢侈品酒会,虽然是以向经销商推荐红酒为名,但实际上中粮方面就有20多个人参加,举办地选在了云南大理的一家高尔夫酒店。这次活动不仅一顿喝掉数万元的红酒,而且住宿和餐饮都严重超标。根据报道,有参会者称一顿“喝了20万的酒”;且在一家高尔夫酒店开了12个标准间,21个豪华单间,16个海景单间。
中粮子公司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刻进行调查,了解到此次活动属正常的商业活动,没有发现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应声明称,2014年12月17日至18日,进口酒业务部在云南召开为期两天的“2014年度优秀经销商经验分享及2015年春节促销宣讲会”。
声明表示,会议没有安排旅游、参观、高尔夫等任何与产品推广无关的活动,内容只涉及葡萄酒知识培训及市场推广。会议预算12万元,包括住宿、餐饮、会议室租赁、租车费、酒水等实际发生费用共计100836元,其中包括品鉴进口酒费用20581元。
中粮奢侈品酒会内部调查可信度有多高?
被曝中粮集团进口酒业务部举办奢侈品酒会,然而,经过调查,得出的结果却是截然不同,可公众却对这份调查不太相信,这究竟是为什么?
被曝光的和调查的结果相差实在太远。这边是有参会者称一顿“喝了20万的酒”,且在一家高尔夫酒店开了12个标准间,21个豪华单间,16个海景单间;那边调查表示,会议没有安排旅游、参观、高尔夫等任何与产品推广无关的活动,内容只涉及葡萄酒知识培训及市场推广。会议预算12万元,包括住宿、餐饮、会议室租赁、租车费、酒水等实际发生费用共计100836元,其中包括品鉴进口酒费用20581元。应该说,曝光的未必都是事实,极有可能被个别人“利用”,当然,也有可能是调查不足信,因为是“老子调查儿子”,这种调查出现包庇和护牍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在这方面的例子在现实中可以说是一抓一大把。
今年首轮中央巡视“问题清单”近期密集曝光。根据中纪委公布巡视组对河南、辽宁、复旦大学和中粮集团的反馈意见,其中中粮集团“公款支付打高尔夫球费用等奢侈浪费问题突出”。网民认为,中粮公款打高尔夫甩不开“腐败”的嫌疑,同时暴露出央企公司治理黑洞和监管的缺位。既然中粮有“前科”,现在出现中粮酒会一顿喝掉数万元红酒,自然会受到公众质疑。
一次正常的商业活动,本不应该受到质疑,但如果借着商业活动,举办奢侈品酒会却是不允许的。虽然这事看起来属于“内部事件”,也该由中粮集团内部调查,可毕竟这事涉及的影响面极广,且逐渐形成为公共事件,最重要的是此事很是敏感,涉及到“八项规定”,也涉及到规定和制度的严肃性,如果调查不够权威,必然影响到事件的定性问题,更会影响到对此事件的处理。
中粮酒会的真相要想获得公众的信任,就要避免“老子调查儿子”这种方式,应该寻求第三方调查,应该公开调查,应该让网友介入。当调查变得权威,那么处理起来就会公正。否则,一句“没有发现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根本不可能获得公众认同,其公信力也在不断下降。
国企“奢侈品酒会”该如何定性
中粮子公司对云南酒会的解释并没有消除社会议论,反而引起更多人的不依不饶。正常的商业活动是个过于有弹性的解释角度,外界无从了解和判断其合理程度。真要说清楚事情,仅仅拿出详尽的单子证明是不够的,而应从理论上对国企行政公务行为与商业公务行为进行界定,这自然引起我们对国企商业行为的法律思考。
国企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兼有行政公务行为与商业公务行为。学术界观点认为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国企行政公务应该参照行政公务人员来确定。而国企的商业公务行为是指商业人员代表商业主体行使商业职权和履行商业职责的行为。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国企的行政公务行为与商业公务行为分类,是国企改革与反腐败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企员工经法定方式成为国有企业员工后,又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即“国有资产经营者”,具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特殊的义务。但是,国企员工也并不因此丧失作为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他仍然具有其自身独立的法律人格——市场人人格,这种市场人人格意味着国企员工应该依照市场的意志行使其经营的权利,履行其作为市场经营者的义务。这样,就产生了对于国企员工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即:是实现其市场权利的经营行为,还是体现行政主体意志的公务行为,这是产生国企员工行为冲突的根本原因。
“国企员工行为”这一概念在法律条款中并没有体现,它只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存在。而现在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就在于对国企员工行为进行区分,确定国企员工不同行为的法纪效力、法纪后果以及法纪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探讨国企员工行为的界定问题上,应当以一个原则为依据,即要看行为本身与行政行为和商业行为的相关程度。由此来判断中粮子公司的会议,性质上是“促销宣讲会议”,是一个酒业经销商的会议,品酒自然是商业行为。承担商业行为的主体是进口酒业务部,品尝的是进口酒,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所以,只能用“经营监管”标准来“监管”经销行为,而不能用“八项规定”来简单地衡量经销行为。
根据国企行政公务行为与商业公务行为的界定,衡量商业公务行为的标准自然是经济效益与质量,当界定为商业公务行为后,就需要对活动结果进行统计调查。如果效益明显,自当别论;如果效益不好,建议其上级单位从监管角度从严查处。譬如招待费问题,便存在行政招待费与商业招待费的界定问题。把商业招待费当做行政招待费来衡量,就会造成标准的混乱。因为商业招待费开支是列入成本的,而行政招待费是开支的利润,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如中粮所说,虽然除了鉴酒这一场内活动之外,确实没有安排旅游、参观、打高尔夫等任何与产品推广无关的活动,内部员工也没有参加酒宴,这是没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依据,但却难免有教条理解“八项规定”之嫌。假如真的奢侈了,即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也不代表理所应当。从国企管理提升角度看,这也在监管之列。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列入成本的商业公务支出,不应在行政监管范围内,而作为行政接待支出,自然应视为行政监管范围。“八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行政公务行为的,简单地用“八项规定”套企业的商业行为,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容易造成法律错位,也容易伤害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
尽管我们对中粮子公司奢侈品酒会定性是商业行为,但不可否认中粮子公司的国企性质。如果这发生在民企,是不容置喙的。这场品酒会之所以引起近几日的舆论大波,正是因为中粮集团的国企身份。确有一些国有企业顶风违规,特别是种种权钱交易的胆大妄为挑衅“八项规定”,试图继续享受“公款不花白不花”的腐败乐趣。对于这种丑行,社会舆论必然会高度警惕。作为国有企业,即便是正常的商业活动,本着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在花费上也应该有所克制。“八项规定”中指出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要“厉行勤俭节约”,对于经营活动也是适用的。这不仅对中粮子公司是个警醒,对所有国企也是个警醒。
随着国企改革的全面深化与反腐败的深入,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都暴露出来。国企分类任务加重,不仅要对企业功能进行分类,还要对企业行为进行分类。
中粮酒会应有更权威结论
相对于不理睬不解释,中粮能对这一问题及时作出回应,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作风建设带来的成果。但仅有一个好态度还不行,更重要的是,回应要让人信服。可现在浏览一下网友的评论,几乎是质疑声一片。由此说明中粮的回应,还需要进行一番补写。
不要轻易给质疑贴上“老不信”的标签,这不是对待舆论监督应有态度,而且容易消融争议的积极性和正义性。学会在监督下工作,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学会正视质疑,穷究质疑有没有道理。本着这样的原则出发,进行具体地分析,中粮对酒会的回应,还是存在两大疑点的。
一方面,出入情况较大。此前有参会者声称一顿“喝了20万元的酒”,且在一家高尔夫酒店开了12个标准间,21个豪华单间,16个海景单间。而现在中粮声称,会议没有安排旅游、参观、高尔夫等任何与产品推广无关的活动,内容只涉及葡萄酒知识培训及市场推广,会议预算12万元。两个版本的差距十分明显。如果说前面的爆料存在事实性出入,考虑到爆料带来的形象危机,以及产生的重大影响,中粮为什么不按图索骥努力寻找参会者,为什么不让当事人现身说法?
另一方面,想象空间比较大。中粮声称,会议花掉的费用,包括住宿、餐饮、会议室租赁、租车费、酒水等实际发生费用共计100836元,其中包括品鉴进口酒费用20581元。说到这里,不禁想到了“学酒哥”。2013年1月15日,网曝珠海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总经理周少强等人,在当地一家豪华会所公款消费,一顿饭仅红酒就喝了12瓶。珠海市国资委调查后称,当晚只喝了6瓶,另6个空瓶是“学习红酒知识的道具”。此论一出,舆论哗然。而后珠海市纪委核查称:国资委此前调查结果不实,周少强一顿晚餐共计消费人民币37517元,其中消费红酒12瓶,红酒共计23706元。有此先例在前,舆论怀疑又有什么奇怪的?
没有说服不了的民众,只有没有说服力的证据。既然现在舆论的怀疑还是满天飞,那就有必要进行一番深入调查。调查的方式自然不是自查自纠,应该由纪委这样的权威部门出面,进行权威的调查,公布更有公信力的结果。有人担心会影响企业经营,这纯粹是无稽之谈。既然是正当的经营活动,又有什么不能调查不能公布的?如果存在担心,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又凭什么不能调查?权威的调查,不仅是对民众的负责,也是对企业的负责。
【启示与思考】
商业活动确实讲究一定“档次”。比如,在小饭馆搞大推介就不太合适。既然是让经销商买酒,也不能只拿低端酒“试喝”。所以,中粮方面的解释并不是完全站不住脚,但还不足以让外界释疑。
首先,酒会经费未超预算不代表不奢侈。预算该怎么定才合理,是个过于有弹性的解释角度,外界无从了解和判断其合理程度。而从业内人士的说法看,品酒费用应该远远高于中粮给出的数额。
其次,虽然是“正常商业活动”,但是否有必要选择在大理的高尔夫豪华酒店举办,是否需要支出高昂的住宿和餐饮费用,也缺乏应有说明。
再次,品酒会邀请众多公司员工鉴酒,是否是商业活动必须的程序?如果是市场推广,何必需要这么多内部员工品鉴?时逢春节临近,众多员工一起品鉴,难免公款消费举办变相年会之嫌。
第四,如中粮所说,虽然除了鉴酒这一场内活动外,确实没有安排旅游、参观、打高尔夫等任何与产品推广无关的活动,这是没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依据,但难免有教条理解八项规定之嫌。假如真的奢侈了,即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也不代表理所应当。
公正透明的调查比辩解式说明更有力量。假如中粮内部有自查能力,自己调查也无不可。而当自我调查没有说服公众之时,为“奢侈品酒会”定性的权力就该交由纪检部门或者第三方。这才是最恰当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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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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