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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医生实在太任性,执法者违法何时休

2015年03月03日 11:07

 

【事件介绍】

湖北“法官殴打女医生”追踪:涉事书记员被行政拘留

近日,湖北十堰“法官殴打女医生”事件备受社会关注。2月24日,湖北十堰茅箭区法院公开回应称,给予涉事法院书记员秦某承记大过处分。同时,当地警方也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中国网事”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调查。

打人者是什么身份?“殴打”还是“冲突”?

“法官殴打女医生”这一刺眼话题,持续引发舆论关注。涉事法院连夜回应舆论质疑:23日凌晨,湖北十堰茅箭区法院公开回应,“我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某承之妻生病入院治疗五天后,抢救无效,于2月21日15:40许死亡。当时,秦某承情绪失控,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

通过“书记员”的身份表述,茅箭区法院侧面否定了打人者秦某承的“法官”身份。

然而,针对茅箭区法院“秦某承情绪失控,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的回应,网友们并不认可。“中国网事”记者发现,众多网友纷纷在茅箭区法院官方微博下留言“吐槽”,认为“法院回应避重就轻,措辞欠妥”。

“究竟是冲突还是殴打?”十堰警方向“中国网事”记者介绍,秦某承曾向到场处理的民警承认了自己打人事实。警方在第一时间掌握了秦某承基本情况之后,考虑其妻子后事需处理等客观原因才没给予当场拘留处理。

面对网友们的质疑,“中国网事”记者发现,24日,茅箭区法院再次公开回应称,“秦某承对抢救过程不满,情绪激动之下,殴打了参与抢救的医生许某和护士石某。”

法院书记员为何也“医闹”?

“情绪失控”“情绪激动”的说法,仍无法化解公众的疑虑。面对这一极端事件,人们不禁想问:理应懂法守法的法院书记员为何也“医闹”?

“中国网事”记者从湖北十堰市人民医院了解到,29岁的被打女医生许某目前处于休息状态,具体伤情还在等待医院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法医鉴定结果。

“当前初步可以鉴定其眼睛挫伤,视力受影响。同时,脸部左颜面软组织受损等。对她来讲,更大的伤害可能在于心理上,目前还在接受治疗。”该院团委书记卢家强告诉记者。

事情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记者向十堰市公安局核实了解到,21日15时49分,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在市人民医院外科楼有医生、护士被打”。接到出警指令后,朝阳路派出所民警赴现场处理。

据十堰警方介绍,经查,秦某承的妻子因病在人民医院外科ICU抢救无效死亡,秦某承对抢救过程不满,情绪激动之下,殴打了参与抢救的医生许某和护士石某。

从十堰市人民医院了解到,事发突然,涉事被打的女医生,抢救时的手套还来不及脱掉。现场的办公座椅也被打砸得七零八落,具体损失尚未估算。

记者发现,一些网友发声质疑:医院是否存在因春节假期而医生人手不足,导致抢救不力的情况?卢家强对记者表示,病人年仅40岁左右,脑梗死去世,的确令人遗憾。但作为一所国家综合性的三甲医院,在秦某承的妻子入院抢救的5天时间内,院方多次组织抢救,已经尽力。

在面对妻子的突然离世,做出一些不理性行为是否情有可原?警方表示,情绪激动之下殴打他人,也绝非法律所允许。23日,茅箭区公安分局决定,依法对殴打他人的秦某承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与此同时,24日,茅箭区法院称,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了秦某承记大过处分。

 

情绪激动便“重拳出手”?法律不容轻慢

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罗教讲表示,法院书记员即使不是专业法官,但作为执法队伍中的一员,见证诉讼审判,也理该懂法守法。秦某承面对妻子因病不治的事实,情绪激动,便“重拳出手”,这与法院书记员的身份不相符。

专家认为,患者家属殴打医护人员的新闻不断爆出,“法院工作人员殴打女医生”这一极端事件折射出医患矛盾问题十分严峻,亟待缓和。

一些网友也表示,殴打医务人员现象时有发生,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恶劣,“法律不该缺位”。

专家分析,懂法的法院书记员重拳砸向医护人员,暴露了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的轻慢。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者涉嫌殴打医护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不良情绪蔓延。有鉴于此,专家认为,法院书记员殴打女医生事件处理应公开透明,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威严。

法官打医生实在太任性了

法官打女医生,确实太猖狂任性了。在大家都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的时候,医生却能坚守岗位治病救人,她们就是人间的白衣天使,让人尊敬。抢救病人是医生的职责,可病情严重医生也无力回天。之前发生过官员打医生的,法官打人实在令人诧异。因为毕竟法官不是平常人,他们熟知法律条文,对打人后果也该比我们平常人更清楚。从某种程度上看,法官本身就意味着权势,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打保安就有依权压法的嫌疑。

法官要严于律己,知法守法,哪怕是在生活细节上,因为在公众的心目中,法官代表着公正正义,代表除暴安良。否则,若法官明火执仗地做违法的事,他们一定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这一点自不必说,再者,也会影响到法官的整体形象。显然,法官是法律尊严的守护者,自觉守法是他们的职业底线。

从本案来说,死者因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医生对死者生前做过多次复苏,说明医生已尽职尽责,最终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医生是没有过错的。作为死者家属秦明承,还是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应当有高水平的法律素养,痛失亲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也应该理性对待,即使有啥疑问,也应该按法律程序办理,而“情绪失控”就殴打参与抢救的女医生,如此的飞扬跋扈,说明了什么问题?这恐怕不是其性格暴躁就能阐明的,这至少表明了本该谨遵法律的他,在日常生活中却无视法律,对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耍威风。这样的法官,自然是的损于国家执法队伍形象,又何以让民众信任其执法的公正公平?

书记员打医生怎么成了“冲突”

事发后媒体报道称,身高180cm的秦明承将身高只有155cm的女医生打得口鼻出血,眼部肿胀。后经急诊检查证实,为眼眶骨折,伴有视力及听力下降,颜面部严重挫伤。同时被打的还有一位实习护士,所幸没有骨折等严重损伤。目前被打医生和实习护士均在住院治疗。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那么被殴打的医生可能已构成轻伤,秦明承的行为则涉嫌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书记员殴打女医生,已经令人发指;而茅箭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事件的回应,则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当时秦明承情绪失控,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法官情绪失控就打人,暴露的是权力戾气的失控。

 

明明是公德、法治意识缺失,飞扬跋扈,权力戾气失控,却“淡化”成“情绪失控”;明明殴打毫无还手之力的弱小者,却“稀释”为“发生冲突”,而只字不提特权、霸气、殴打等“关键词”。

如此回应,不但难以平息受害人和公众的愤怒,反而让人怀疑:这样做,是不是意在为接下来的轻描淡写的处理作铺垫?尽管法院表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将依法、依纪公正处理”,但也不能消除公众和舆论的质疑。

法院书记员身在司法系统,与一般公民不同,应具有更高的行为标准,理当做守法表率。医疗救治从来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秦明承如果对医护人员的救治行为有异议,理当通过合法途径去表达。打医生,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标准,更是已经违纪违规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严的纪律铁的规矩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希望在这起事件的处理上,体现“严纪铁规”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如此,才能还被打医生和护士以公道。

法官打医生护士既无知又违法

我们真的不敢想象,如果一个法官随时随地就能使自己的情绪失控,那么他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会带着情绪去肆意践踏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如果一个法官随时随地就可以失去理智,并将法律置之度外,那么他在审理案件中又怎能做到不偏不向、客观公正,而且始终以法律为准绳?

这说明,秦某不是因为智商低而犯了法,而是他目无法纪所致;这说明,秦某不是不懂法,而是不懂医学知识与医学科学;这说明,秦某面对其妻子的死亡,他只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不相信医院和医生,而且殴打医生和护士也没有获得对方在抢救过程中的过错证据;这说明,秦某的个人主观判断超越了党纪国法。

事发当时,医生护士对患者家属解释称,患者病情危重,已经尽全力抢救。其间,患者丈夫突然动手,殴打参与抢救的许医生,许医生当即口鼻出血、眼部肿胀。后经急诊检查证实,为眼眶骨折,伴有视力及听力下降,颜面部严重挫伤,许医生目前仍在十堰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

由此可见,秦某的行为已经给医生和护士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此可见,秦某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某种程度的犯罪。所以,公安部门仅仅对秦某实施行政拘留10日,以及法院的行政记大过处分,均存在着避重就轻之嫌疑;所以,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必须秉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治鼻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更应当依法从严发落,绝不能因为他的妻子因病抢救无效去世,违反司法公正的原则,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是治国的重要保证,而执法的人又对法的效用起重要作用。执法者能有力地保证法的执行,就能使国家安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执法不力,就不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国家就会混乱、衰败。这个道理,相信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分局和人民法院应该懂的,绝不能让法律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因此,对于秦某的违法问题应当如何依法公正处罚,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分局和人民法院在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千万不要犯糊涂。而且,更不应当低估公众的民主监督权利。

 

书记员打医生,处理别一笔带过

这起法院书记员殴打女医生的处理结果一出,公众舆论立即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形,大家普遍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纵容法院人员知法犯法”等等。

出现这样的舆论倾向并不让人意外。从先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当时被打的女医生“口鼻出血、眼部肿胀,后经急诊检查证实,为眼眶骨折,伴有视力及听力下降,颜面部严重挫伤,仍在住院治疗”,而涉事法院以及当地警方的回应以及处理结果却缺少了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事件的责任认定以及划分。这起医疗纠纷究竟是涉事法院回应的那样仅仅是双方“发生冲突”,还是由法院书记员单方面寻衅滋事,对女医生进行殴打――有句话说“精确就是法律的生命线”,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精确、规范、严谨,对于这起事件来说,两种不同的表述认定将完全扭转事件的性质,然而涉事法院的回应却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这自然会引起舆论的不满和质疑。

其次,被打女医生的伤情鉴定:如果被打女医生仅仅是轻微伤,那么这样的处理结果尚属合理,如果被打的女医生伤情已经构成轻伤,那么这名法院书记员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法律是讲证据的,如果有伤情鉴定,当地法院和警方可以公布伤情鉴定,到时自然可以解开公众对于事件“处罚过轻”的怀疑;如果没有伤情鉴定,那么无论轻重,这样“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都是轻率和站不住脚的。

最后,法院书记员身在司法系统,与一般公民不同,应具有更高的行为标准,理当做守法表率。这位书记员中年丧妻其情可悯,然而这却不是其“情绪失控”殴打医务工作者的理由。医疗救治从来没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秦明承如果对医护人员的救治行为有异议,理当通过合法途径去表达,然而他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却知法犯法,甚至带头违法,这已经不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失当,更为当地法院甚至整个司法系统带来极坏的影响。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98条规定,“以殴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秦明承殴打医务人员在社会上造成极恶劣影响,这样的行为难道还算不上“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难道仅仅只“记大过”就可以一笔带过?

【启示与思考】

遭遇亲人去世,正常人都会感到悲痛,有些人甚至会因为悲伤过度而出现情绪失控。但是,因为亲人去世情绪失控,可能嚎啕大哭,可能做出捶打自己、以头撞墙等过激举动,而决不能成为任意殴打他人的理由。湖北十堰茅箭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殴打相关医护人员,实际上并不是因为其亲人去世“情绪失控”,而是将其亲人医治无效迁怒于医护人员,并殴打以泄愤。

任何人都有天赋之人权,哪怕是身陷囹圄的作奸犯科者也概莫能外,身为法律界人士的秦明承不可能不知道。可他在冲动之中,忘记了法律,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社会上的医闹毫无二致,公然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如此好冲动,如此不计后果,怎能在司法岗位上当好人民利益的守护神?

即便医护人员有错,甚至酿成了医疗事故,秦明承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而不是“铁匠打铁——打向前”。秦明承之所以会如此冲动,除了爱妻心切,关键还有两点:一是其自身素质不高,遇事好冲动,完全不考虑后果;二是自恃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手握公权,不担心张狂而付出代价。近些年来,参与医闹的不乏公职人员,他们以极其自私的言行,向社会传递着负能量,对此现象,党纪国法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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