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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禁穿囚服” 体现法治进步

2015年03月03日 16:35

 

【事件介绍】

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意见》共有65条,涉及法院组织体系、法官履职保障等多方面,力求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的氛围。

因此,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意见》指出,将力求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提出7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其中由人民法院牵头推进的有29项、配合参加的有65项。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和试点工作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中全会之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再次对“四五改革纲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历时4个月,经过深入论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法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

《意见》要求,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刑事庭审当中,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和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称,目前正在和公安部协调,推进这项制度的改革。这项制度的改革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将在近期推出这项制度。

贺小荣称,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

建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平台

《意见》中规定,将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贺小荣坦言,过去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由于司法的各个环节不同,公安、检察和法院,各个环节当中有可能涉案财物会发生变化,有权处置涉案财物的可能是不同部门,导致最后判决之后涉案财物得不到统一的管理或者统一上缴国库等等,会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中央在总结前几年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公安、检察、法院各个环节,只要涉及到涉案财物的,统一进入一个管理平台解决,这样能够保证一些非法财物能够统一上缴国库,避免在涉案财物中存在管理上的混乱。

 

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贺小荣表示,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针对过去社会上有人疑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中会存在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判决在起草或者成立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层层审批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当中,我们把权力交给法官、交给合议庭,因为法官和合议庭才是亲自主持庭审,亲自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人,他对当事人的诉求最有感受,所以我们的判决是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做出来,这是我们这次改革一个重要的变化。”贺小荣称。

而有人担心,如果把所有的权力仅仅交给了一个法官,特别是独任程序当中,独任法官主持庭审作出判决,会不会导致司法权的专断?对此,贺小荣表示,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可能导致腐败的。因此,对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的同时,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所有的裁判文书全部都要上网,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当讲道理。当然,简易程序、小额案件的文书除外,普通程序的案件和二审案件等等,复杂的案件应当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失职要担责,监督要留痕,所有的院长、庭长在监督案件当中要留下痕迹,留下书面的器材,如果监督制约侵犯了独立的审判权,那这个监督是要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改革时间表

2015年底

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2016年底

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2017年底

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2018年底

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

贺小荣称,过去社会上普遍流传着“立案难”,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立案环节存在障碍和问题。在这次改革当中,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因为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

具体而言,将在立案环节上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比如人民群众一个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他带着诉讼材料,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一些老百姓,可能一些材料带得不是很全,可能一次还没有交齐。因为诉讼、打官司必须是有条件的,首先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其次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你要告什么。此外,还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你和这个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这一系列的材料可能当事人一下子带不全。

“这次改革之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我们必须先收下,人民群众跑那么远来,非常不容易,有材料先收下,需要补充的耐心告诉当事人再补充什么材料,等材料收齐以后,当即能立案的就当即立案,实在是当即不能立案的,最长也是七天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样的话立案难的问题有望在这个制度推进之后大大解决。”贺小荣强调。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意见》指出,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

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此外,在保障机制上,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此外,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用,加强人权保障,是现代诉讼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没有充分体现,人权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为此,《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同时,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落实审判责任制

让裁判者负责

李少平介绍,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

《意见》紧紧抓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这个关键,明确提出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

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全国法院统一平台统一公开。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建不适任法官退出机制

在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官的选任、管理、考核、待遇均没有体现法官职业特点,也不符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

对此,《意见》提出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意见》提出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具体而言,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把法官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要求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确保优秀法官能留在审判一线。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

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

此外,《意见》还就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在职培训机制和工资制度提出了要求,并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

 

“甩掉号服”是消除公平焦虑之举

十八大以来,一批高官被审判,审判情况也曾在各种媒体上刊载和播放。人们看到,无论是被告人是谁都没有穿囚服、剃光头。除却这些高官,普通犯罪嫌疑人无一避免地都被贴上了“犯罪化”标签,笔者就曾疑惑,为什么普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主选择出庭的服装?难道他们都坚决要求剃光头、穿囚服?所以我相信,高官出庭不穿囚服、不剃光头,是他们的另类司法特权。

现如今,最高院发布《意见》,决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让我们看到不穿囚服、不剃光头将不再是官员,尤其是高官的特权了。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官员还是普通人,都不穿“囚服”出庭,一视同仁,既尊重了犯罪嫌疑人,也消除了公众的公平焦虑。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未经审判定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还不是待罪之身,不能就认为其是罪犯,即便是罪犯,在未判决前,也应该给予基本的法律尊重。因此,过早给嫌犯穿着“囚服”是不合适的。

再有就是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未受到指控的人一样,享受相同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一些权利,诸如人身自由等受到限制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受的权利与正常人无别。

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禁让嫌犯穿“囚服”受审,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迈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值得肯定。

“被告禁穿囚服”是对无罪推定的落实

一个重复提及的法理常识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以此来论,让被告穿上“囚服”,很容易给人造成被告便是“罪犯”的错觉,这般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干扰司法工作者的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一定的伏笔。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今最高法出台“意见”,其中明确禁止被告穿“囚服”,无疑是对现实的一种积极回应。毕竟,此前被告剃光头、穿“囚服”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的。

之前,无论是坊间的说法,还是专家学者的建议,都对“被告穿囚服”的不成文规定颇有意见,并提出了改正之策。如今,这些声音终于从梦想照进现实,无疑是令人感到欣慰的。毕竟,每一个人都有必要的公民权利与人格尊严,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此来说,“被告禁穿囚服”的规定,彰显了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这样的规定出台,一方面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另一方面,也让公众看到其给被告去犯罪标签化的努力。

事实上,最高法如今出台这样的意见,并非偶然事件,而是水到渠成的。众所周知,去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而如今颁布的“意见”,显然是对“决定”的一次落实,其中“被告禁穿囚服”的细节,无疑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写照。这样的努力,不仅可以给被告去犯罪标签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从国际惯例来看,“被告禁穿囚服”也是通行做法。在很多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庭,可以自由着装,所以很多被告人都是西装革履出庭,有时候开庭前,人们根本就无法分辨谁是被告人。这般做法,便是为了避免“犯罪形象”的先入之见,以便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而事实上,在国外一些国家,许多被告人出庭前,也往往会精心打扮一番,以便以最“体面”的形象出现在陪审团面前,争取必要的“形象分”,这样的做法,才是对被告权利的充分尊重。

可以说,“被告禁穿囚服”的措施,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这是司法观念的一种转变。这般做法的最大目的,仍然是树立起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有效地实现控辩平衡,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就此来说,“被告禁穿囚服”只是对无罪推定的一种落实。可以说,在任何的司法活动中,充分剔除“罪犯标签”,致力于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理应成为一种充分的信仰,如此,冤假错案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避免。

 

禁穿囚服受审是法治的体现

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穿囚服、剃光头、编号是各地看守所通用的管理措施。这样做虽然方便了管理,但在看管人员眼里,似乎在暗示这个人就是一个罪犯。特别是让犯罪嫌疑人身穿“号服”、剃着光头、带着手铐出庭,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有罪”的主观印象,已经给他们贴上了“有罪”的标签。甚至在辩护人的心里,也会产生微妙的作用,认为自己是在为一个罪犯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意味着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但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司法部门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因此,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标志着中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为公诉人同样属于公权力机关而享有更高的权利,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无视其正当权益。从形式上来看,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笼里、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去掉被告人的铁笼子、脱去囚服、不再剃光头,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关涉到法律的权威,更彰显了司法制度对于个体权益的尊重,可以体现法庭对相关各方一视同仁的公正性。

当然,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能让犯罪嫌疑人跟律师坐在一起参加庭审,可能更有利于行使他们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随时就案情信息与辩护策略进行交流和调整,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彻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进步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诉讼功能。被告人实现辩护权及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客观上能够促进防范冤假错案,可以说,它会有间接的促进作用。

怎样对待在押被告人这样的特殊群体,不穿囚服在法庭上受审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表面上看,禁穿囚服受审是件小事,但它却是法治的体现,表明司法机关办案更加文明和人性化。

【启示与思考】

服装有御寒和修饰两种功能,修饰功能尤其重要。它用以遮羞,这是一种修饰;用以标明自我,或者呈现群体属性,也是一种修饰。如果说标明自我是一种自主的修饰,显示群属则经常是“被修饰”。囚服就是一种特殊的修饰性装束,它标示人的被押状态,外观上固定了相应人“作奸犯科”的特性,它是被强制穿着的。

最高法院将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出庭作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措施,表明被告人的着装权是一种人权。法庭是公断之所,以无罪推定为原则。刑事法庭上,法官、公诉人、被告人都身着可识别服装,在中国是惯例。他们的服装都是隐含权力的,只不过法官和公诉人服装属于国家法律执行者,被告人的服装表明他是国家法律的执行对象。这样一来,不仅各方在穿着上就高下立判,而且法官和公诉人着装上就处同一阵营,这也大失公断之意。

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在很多细节方面都需要重视权益保护,体现出司法的本义。如此做法,并不是宽宥罪恶,也不会怂恿犯罪行为,不过是法律价值的正常归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就需要体现出更多的文明和进步,彰显出人性化的色彩和暖意。法治社会并不是冷酷无情的,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因子,让法律体现出最大的价值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被告人不穿囚服的举措,契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应了公众的心理需求。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将司法改革不断引向纵深,在宏观和微观上都能力求做到完美。在法律框架内,更应该将人性化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真正让公民权利保障与法治社会构建结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法治社会的价值,彰显出法治思维中的人性光辉。当然,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只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小步,仍然需要在保障人权方面继续敢于创新和突破。

说到底,最高院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的规定,已经体现出了更多的制度善意,而未来的司法改革成效则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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