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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用群众工作法创新社会治理

2015年03月06日 10:01

 

联系群众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无数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深刻指出,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这些重要论述把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高度,为我们党在新形势下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供了理论指南。

根深才能叶茂。社会治理创新只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持之以恒。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始终牢记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更加自觉地维护群众利益,更加主动地凝聚群众智慧。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需求、愿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其集中系统化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决定的依据。要坚持“到群众中去”,在深入群众中更密切地联系群众,在融入群众中更好地服务群众,在引导群众中更有效地发动群众,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向心力、凝聚力、感召力。要将群众意见化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决定,再通过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并在实践中检验决策,不断完善决策。要注重创新载体联系群众。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解决机制,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提问、投诉、建言新渠道,如网上留言板、热线电话等,推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依靠群众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主体支撑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这些要求突出了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觉。

社会治理涉及的是社会,社会的基础是群众。只有充分吸纳群众的智慧,才能做好社会治理这篇大文章。因此,社会治理必须依靠群众的坚实力量。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在社会管理领域,因征地拆迁、劳动纠纷、社会保障、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相对集中。一些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都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树立依靠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观念,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正如毛泽东同志在上世纪50年代就指出的,“老百姓百分之八十的事都由他们自己来办,我们只包百分之二十就好办了”。发展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改革的动力归根结底来自人民群众,创新社会治理,同样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依靠群众,就要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依靠群众,就要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催生培育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矛盾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不断发展壮大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依靠群众,就要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作用,把走访调研与网络对话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民生、民心、民情QQ群等建设,开通政务微博、政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微博、领导干部微博,开辟网络时代与群众沟通的新渠道,使网络成为了解民意的气象站、体察民情的谈心室、化解民忧的直通车。

 

发动群众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活力源泉

群众是智慧的源泉。人民群众的经验和知识是最丰富的、最宝贵的,是一切科学理论的基石。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我们把群众引导好、发动好,我们的事业就一往无前、一帆风顺;什么时候疏远群众、脱离群众,我们的工作就困难重重、处处碰壁。

发动群众既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途径。社会治理领域事务纷繁复杂,群众参与能最大程度地通过走群众路线、吸收民意、广纳贤言,为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有利于政府在掌握全面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同时,群众参与还有助于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激发出民众的创造力,增强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活力。事实证明,只有更好地发挥群众的力量,通过发动群众参与,引导群众自治,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才能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在激发群众热情中发动群众。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开拓创新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从源头上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决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化的需求。要深入基层、贴近百姓,通过调研走访、发放传单、社区讲坛等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动员,激发群众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增强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愿参与、乐参与。比如“公交车安全”,要群防群治,发动群众人人都当安全员。这既是公众安全的需要,也是公民个人的需要。要完善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利益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公众热情要呵护并大力宣传,让这些公众充分感受到被尊重,个人价值得到肯定。

在保护群众利益中发动群众。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不论什么组织,只要背离了人民利益,就会被人民所抛弃。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协调好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提供更多优质均等的公共服务产品,打造“民意网”、“连心活动”、“帮万家”等服务品牌,让人民群众的生活越过越好。这既是社会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搞好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

在尊重群众感受中发动群众。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把选择权和决策权交给人民。大力推广民生热线、绿色邮政、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等,积累群众信任,赢得群众支持。比如城市规划,政府要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让群众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出来,再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去制定政策,这样政策才更科学、民主,才会受群众欢迎。只有人人发动起来、人人参与进来,社会治理创新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规范群众组织中发动群众。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并不是说党委、政府简单地撒手不管或者简单地还权于民,而是要在确保群众参与的基础上规范群众参与。要在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能和协调事项。党委要加强顶层设计,把多年来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群防群治、人民调解等先进经验总结好、推广好,发挥好把关定向作用;政府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建立更多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发挥好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社会有序运转方面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政研室)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306/8046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