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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将有更公平透明可预期环境
2015年03月12日 08:52
简化准入程序 释放改革红利
“减少外资在华投资限制是大势所趋,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说。他表示,通过开放吸引外资,可以带来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更好的人才,对推进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中国现行的外资管理体制侧重于准入环节监管,管理外资一直采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鼓励、限制、禁止企业进入的行业进行严格的逐案审批。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去年11月就《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大幅缩减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条目,从原来的79条减少到35条。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煤化工设备、汽车电子和名优白酒等项目对外资的限制;同时,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将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把外商投资限制类条目缩减一半;全面推行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管理制度,大幅下放鼓励类项目核准权,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以清单方式列明不对外资开放和对外资限制的行业及经济领域,除此之外的原则上企业均可做。中美投资协定(BIT)谈判即采用这一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在上海自贸区推行,清单内容逐步减少,有效提高了对外资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今后还将在全国其他自贸区复制推广。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认为,取消外资限制的领域,将集中在需要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和一些新兴产业,以推动本国经济转型升级,外资在这些领域将获得更大经营自由和更多市场机会。
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的管理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实现。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外资三法已逐渐不适应当前对外资管理的需要,业界对其修订的呼声和期待很高。
今年1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此,各界反映总体积极,认为三法合一符合外资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凸显出政府职能和定位转变,也体现了我国在外资立法方面的重大进步。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说,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的基本思路是放宽外资准入、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他还透露,将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以及国内外相关人士和企业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上报,履行相关的立法程序,推动这部法律尽早出台。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卢进勇指出,我国外资立法将经历三个阶段,包括:三法并存、三法合一和外法入内。外国投资法的制定,为未来进一步过渡到内外资全面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
健全安全审查与监管体系
随着逐案审批制的取消,需要大幅改革现行外资管理体制,通过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强化准入后监管等创新方式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各项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说,如何有效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到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和产业,以保护我国产业和国家安全,将变得尤为重要。
201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机制的通知》,商务部也于同年8月印发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对安全审查的受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但法律层级较低,相关体系脉络尚不清晰。目前亟待完善外资安审制度,并将相关制度规定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提高法律层级和制度透明性,也为未来依法行政,加强制度执行规范性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对外资安审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若能最终出台,将提高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效力。
除安审之外,国际上通常还通过反垄断审查、商业网点和城市布局规划、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金融审慎监管、技术法规和标准等保护性措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强,反垄断作为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竞争政策,将对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更加突出的作用。发展改革委今年2月宣布,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处以61亿元的罚款。高通接受处罚后表示,将继续加大在中国投资,谋求更好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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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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