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 理论观点荟萃
以问责制推动责任社会建设
2015年03月17日 14: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终身问责制、倒查问责制、纠错问责制、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在行政、司法领域全面铺开,打开了行政、司法强势权力职能部门问责落实的大门,责任社会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当前,我国问责的法理依据尚不够充分,追责程序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可操作程序。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客体、问责范围模糊、狭窄;问责仅限于党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没有实现异体、对上级的全权问责;问责范围一般仅停留于人命关天的大事,且大多限于安全责任事故领域;问责事由只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及经济上的重大过失,不针对“不作为”及其他领域的过失;问责环节多局限于执行环节,很少涉及决策、监督环节;追责启动还取决于主要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偏好,问责对上级负责很具体,对公众负责较空乏;问责管理缺乏连续性、长期性,没有实现常态化,没有系统的问责档案,追责文化尚未形成。只有构建权责统一,失职、渎职、失误、错误、不作为追责的问责制,才能以问责制推动责任社会建设,构建责任型社会。
完善问责法制是推动责任社会建设的前提
推动责任社会建设,全面实施问责制,实现连续、持续、终身问责,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问责法律化、制度化,规范、明示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客体及其责任、问责事由和问责程序。
目前,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党政问责则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内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虽有一定约束力,但只能算是党政文件、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约束效力有限。
完善现有问责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问责法》,以法律形式规范问责程序,授权统一受理、管理问责主体审查、检举、投诉和控告的机构,法定受理、处理、复议期限,确定问责事项,明确什么情况启动问责程序,谁来启动问责程序,如何确定问责对象,如何核查、追究,如何回避,如何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以程序确保问责公开、公正,保证问责的科学性。
在法制基础上,细化问责制度,明确问责对象、范围、内容、条件,把责任细化到每个从业人员,具体到主要责任人、主管、分管负责人、直接当事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明确、公开问责参与的具体路径和操作程序;建立问责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考察社会信用的重要依据,实现“事故型事后问责”向“日常型问责”转变,达到从说起来谁都有责任、查起来谁都没责任、谁都不负责到责任明确、不得不负责、必须负好责的转变。
确保问责到位是推动责任社会建设的保证
当前,问责主要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行政系统对其行政人员的自上而下的同体问责,其有利于发挥对渎职、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直接追责,但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难以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
构建多元、异体问责主体。人大、政协、参政党、媒体、公民个体等异体问责、倒查问责,能确保问责到位,是推动责任社会建设的保证。为此,应落实人大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特定的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的监督问责权利;落实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落实媒体及时曝光、揭露问题,产生巨大社会效应,形成强大舆论压力;落实参政党监督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工作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实现决策、执行、廉政监督;落实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只有这样多位一体,才能实现对公职机关、公职人员的异体监督。
在同体和异体问责中,“问人”的同时应 “问制”,进行制度层面的问责,进而进行制度改进。同体、异体问责相辅相成,“问人”“问制”同时进行,方能推进责任社会建设。
营造问责文化才能长效推动责任社会建设
当前,民众的问责参与意识大大增强,但还停留于民意表达层面,问责文化氛围尚未形成。
问责启动长官意志性极强,往往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才会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即使问责也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的应急型问责,而行政“不作为”还没有系统纳入问责体系,导致生成公职人员为避免“做多错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不顾其政治、道德责任的不良现象。
营造问责文化,破除权力崇拜和思维定势。为什么要问责、为谁问责、以什么样的态度观念对待问责,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意识到权力问责不是和被问责的人过不去,而是社会和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其职责,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社会文明措施。问责的常态化是政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只要将一切权力纳入问责范围,没有不问责的权力,才能形成全社会人人负责,不负责就会被问责、追责的文化氛围。
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向“不作为”深化,细化有错责任行为。实施“不作为”问责,制定“不作为”问责标准,对各种“不作为”进行科学有效界定并将其纳入问责体系,从而培育“不作为”问责的文化土壤。
营造问责的先进文化,从追究“有错”向“不作为”深化,从即时应急权力问责向长效常态制度问责转变,从以行政、法律责任为追责主体转向同时追究政治、道德责任,从而培育问责文化的深厚土壤。
作者: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党的建设与政治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田甜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317/8060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