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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2015年03月17日 10:4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形成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合作共治的格局,但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可或缺和弱化。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首要前提。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实现社会从稳定到有序,再到有序与活力兼备的动态转变。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政府对于社会领域的活动仍然担负着管理和调节的责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一个社会治理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社会治理职能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在我国,在党的领导下,政府拥有强大的社会治理能力,社会发展框架的设定,发展内容的规划以及发展支撑资源的供给都与政府社会职能密不可分。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系统的介入也是全方位的。在未来,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途径,应是强化政府研判社会发展趋势,编制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社会政策法规,统筹社会治理制度性设计、全局性事务管理等职能。以此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就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精神。

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由问题倒逼而提出,其必将在不断深化改革和解决问题中推进。当前,社会治理任务的日趋繁重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叠、缺失是现实社会发展面临的关键难题。而政府对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诸多问题准备不充分,导致现阶段社会治理被动滞后、缺乏系统性和时效性,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被提上议事日程的重要原因。为此,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应首先从化解这一矛盾入手。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薄弱,尚不具备用纯粹社会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化强有力的政府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中的主导作用是不可取的。只有通过政府自身治理职能、运作模式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完善,将社会成员的行为张力保持到可控限度内,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既要注重发挥传统优势,挤压社会问题生成的空间,又要调整政府的逻辑,通过让规则更加公正来培育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共同维护社会安定有序。要坚持立足实际、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以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突破口,以促进社会和谐有序、服务人民群众为落脚点。要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把坚持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相统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的主线,把民生工程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把强化基层基础作为社会治理的突出内容,把整合各类社会治理资源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办法,把信息化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把项目化推动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

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体制创新是根本。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不仅是尊重社会运行规律的观念维护和表达,也是对相应社会秩序的价值判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从政府内部讲是调整权力与职能的划分,体现为政府运用资源与权力的合理、均衡程度。政府必须聚焦深层次体制性问题,注重体制设计和规范,分层级、分阶段设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方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向纵深发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方法、体制作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变革,建立覆盖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多支点、多层面的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办法,将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打造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下沉结合起来,从“消极反应型”社会管理向“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转变,把“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信访稳定”等相应的社会治理要素纳入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总框架通盘考虑,实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各单项改革的整体推进。要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健全扁平式工作体制,在纵向上体现出层级联动,在横向上注重基层基础作用,对多元治理主体力量充分整合,全面排查应急响应事项以及影响社会安定有序的因素。要着眼于社会治理方法创新,注重共享共治逻辑,切实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以畅通群众诉求利益表达渠道为着眼点,统筹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公共安全机制。巩固和发展创新成果,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治理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性问题,使政府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增强。

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主体创新是重点。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良性互动,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最终形成政府与社会携手创造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合作共治模式。社会力量能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政府对其的承认,更取决于社会力量是否承载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及参与治理的责任与能力。鉴于社会组织化程度低和社会的自我生长时间的长效性,政府肩负起培育社会组织的责任也就成为必然。为此,理顺政社关系,优化社会治理主体格局,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扩大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是政府主导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政府不仅要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更要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应重点以“政府放权”和“社会自治”为引擎,提升能力与发挥作用并举,发挥社区及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动员社会资本的优势和提供多类型公共物品的能力,以及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群众与企业之间建立桥梁纽带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317/8061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