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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坟”钉住了法律的软肋

2015年03月25日 15:17

 

【事件介绍】

湖北一单位院内现“钉子坟”

据报道,3月18日,因与坟墓家属就搬迁补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湖北远安一事业单位办公楼院内出现一处“钉子坟”。当日,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回应,称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司法程序。

“钉子坟”位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下辖单位盘古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站办公楼院内,由于其四周是硬化完成的水泥地面,这处坟墓颇为吸引眼球。“钉子坟”一事经媒体报道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18日通报了调查情况。

通报称,2013年5月,为加强磷矿资源管理,远安县国土资源局改扩建盘古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站,征收了嫘祖镇(原荷花镇)青峰村六组郑某某土地3.54亩。征地时,该宗地未见明显坟墓。

通报表示,征地结束后,该镇青峰村五组村民范某某(现年65岁)提出其爷爷坟墓在该宗地范围内,并提出十多万补偿要求,征地专班多次与范某某商谈未果。在后来的建站过程中,范某某不断培土扩坟至现规模。

目前,远安县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司法程序。

为何屡现“钉子坟”?

一边是修砌一新的办公楼,一边是矗立在事业单位大院内凄凉孤坟,此番抢地好似又一出旧风景。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到一座坟墓伫立在事业单位办公楼院内都是很难让人释怀。但它已不是因拆迁补偿问题出现的第一座“钉子坟”:早在2012年,“赫赫有名”的太原最牛“钉子坟”耸立在高楼之间,一座孤坟伫立在占地数十平方米,约10米高的土堆上,成为大海中的一叶孤舟。如今湖北远安的“被钉子”坟墓再现,根本不能怪纸媒和网民们把小事炒成大事,把谎言炒成真理,把问题炒成难题。得怪是谁让“钉子坟”就范?

其实,近年来“钉子车”“钉子房”“钉子户”、“钉子坟”的频频出现,已然是新闻中的旧闻,它的每次出现,都与拆迁相关,与补偿相关,争议依然存在于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问题是映射出苦苦挣扎的公权力,还是潜在的软暴力?笔者不好妄下论断,可能还是要看,是谁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条例作为必须严格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因为利益而逃避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还是因为利益必须臣服于这一法规,那么又是谁破了这规矩?

 

谁应该当“和事佬”?

按照以往惯例,“钉子户”的出现,往往让人联想起暴力、上访、抗争等词语,其中也不乏因拒拆引发的血腥事件。而事件中的湖北远安“钉子坟”,虽然曝光、格外醒目,但也有可喜之处,它没有因为修建单位和“钉子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非常的手段逼迫事主就范。平心而论,这样的“被钉子”显得十分难能可贵,不仅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显示了尊重人权的法治意识,更是一次“物权法”的教育。但话又说回来,这样的利益博弈,如果始终僵持不下,总有“理由”或者“特殊情况”横亘中间,于公于私都得不偿失。

毋庸讳言,近年来各地因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合理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其中都包含着一个和“钉子坟”共同的费用补偿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更高的土地收益,高价出让土地给开发商,并把拆迁难题推给开发商;开发商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极力压低开发补偿标准,抬高房价,补偿金根本不能买到相似地段、面积的商品房;拆迁户如若不从,就动用各种手段甚至搞暴力拆迁,当地政府则睁一眼闭一眼,暗中纵容支持开发商。为此发生恶性冲突在所难免,严重威胁群众安居、社会和谐。如果梳理整个问题形成和发生的过程,我们也不难发现,是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才使得事态扩大化。如今,“钉子坟”与办公楼抢地虽没有暴力冲突,但同样需要法治手段做“和事佬”。

别忽视了“钉子坟”背后的“钉子楼”

此新闻一经传播,立马引来了两个姓“围”的人,一个叫“围观”,一个叫“围攻”。围观的人在看笑话,他们也不知道是在看谁的笑话?政府的?公众的?围攻的人则基本上是在围攻“钉子坟”,说这坟头的主人也真是任性,竟然让一座坟头在机关单位的大院内钉子一样矗立着。

我们看一个问题,不能只看最后的景象。正如我们看一部电视剧一样,必须从第一集开始欣赏,从第一集看到最后一集,你才能是明白的。假如你只是看到了最后一集,却没有看前面的剧情,感受的结果未必就是正义的。“钉子坟”就是这样的,你看到的“钉子坟”只是暂时的结局,只是目前剧情的最后一集。于是,你也就会认为这个坟头是个钉子了。

我们应该试着反过来看问题,我们用目前的最后一集来推算第一集的场景。这牵涉的话题是,究竟是先有了坟头,还是先有了办公楼?这接下来,需要理论的就是,其实“钉子坟”的背后站着一个“钉子楼”。不是先有了“钉子坟”而是先有了“钉子楼”。坟头原本不是钉子,自从有了这栋楼房之后,才成为了钉子。

虽然,移风易俗是我们所提倡的,但是,所有问题都不应该一刀切。坟头的存在是传统民俗,想必当初有坟头的时候,机关单位的楼房还没有存在。既然在盖楼之前,民政部门没有取消,就说明是默认的。这也就足以证明坟头的存在当初并没有问题。成了“钉子坟”,是因为在补偿方面没有达成共识。

我国对于征用土地有着严格的规定,坚持先补偿后建设的标准,要求在施工之前必须将问题解决。然而,奇怪的是,为什么拆迁方和被拆迁对象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这栋大楼就建起来了?为什么机关单位还能把坟头圈在自己的大院里?

说白了,这个现象的出现,还是权力无边造成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看到很多钉子现象:公民的“钉子楼”、“钉子林”、“钉子棚”、“钉子井”,他们被统称为“钉子户”。然而,究竟谁才是真正的钉子?这个问题值得探究。

此次“钉子坟”的出现,笔者认为,还是一种进步,最起码我们看到了机关单位对“钉子坟”小小的尊重。

 

【启示与思考】

“钉子”与办公楼同时存在,坟这相对强拆强迁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进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曾经的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来形容物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钉子坟”的存在正是《物权法》得到彰显的证据;其二,人都有一死,中国的文化里谁也不愿意被挖祖坟,活着之人理应对逝去之人抱持尊重的心态,坟墓一直“被钉子”至今,在某种程度上,也正好体现了宽容和谐的社会心态。

法治社会、文明社会,事业单位办公楼与“钉子坟”和谐相处,本不应该成为新闻,现在之所以成了新闻,恰恰说明这种现象还没有成为常态,而这也正好凸显了物权保护的示范意义。“钉子户”并非我国特有,美国西雅图梅斯菲尔德的老屋,房主不肯接受百万美元补偿金而“被钉子”了半个世纪,多次开发方案中都不得不为此修改设计。正因为如此,梅斯菲尔德的老屋一方面被称为“美国最牛钉子户”,另一方面又被称为“地标式建筑”,成为了尊重物权的象征,现在广获广告商的亲睐,因为它成了各国游客必不可少的参观景点。

至于坟墓,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太一样,但总体理念是“人死即他界,从此阴阳两相隔”,对墓地本身一般都没有什么特别的忌讳。由于土地私有,只要获得政府发放的墓地安葬许可证,就可以安葬,就一样获得物权法律的保护。所以,无论是美国,还是我们的近邻日本,由于城市发展的原因,以前在住宅区之外的坟墓,现在在闹市或住宅区内、甚至校园旁边或内部,也都并不鲜见。生活在那里的人们,也几乎感觉不到活人和死人的隔阂。 

就事业单位办公楼院内的“钉子坟”来说,补偿费用谈不拢或许是真实的原因,但或许也是因为坟主的后人不愿意被挪祖坟。从逻辑顺序来说,也是先有坟墓,后才有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所以也就不一定非要是搬迁坟墓,事业单位理应另选他址,或者就如现在一样与坟墓和谐共处。只要放下心中的魔,坟墓的存在也并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只是,无论是从尊重物权的角度,还是从尊重已逝之人的角度,最好都别给其冠以“钉子坟”的歧视性称呼;尤其是在我国法律还没有得到普遍自觉遵守的当下,还不如称其为“地标式建筑”。

但是,于情于理,政府部门的办公楼院内出现一座“钉子坟”都是说不过去的,我们不能不考虑这座“钉子坟”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与模仿效应。“钉子坟”不仅是在消费着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极有可能导致更多的恶性漫天要价。对于“钉子坟”,是应该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解决,但如若遭遇对方恶性的要价,完全可以诉诸法律渠道,申请强制迁坟。依法治国,不仅仅只是限制政府部门的行为,对合法行为同样也是予以支持与保护的。政府部门在约束自身权力、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应该利用好法律的武器为开展正当职务行为做后盾。

“钉子坟”矗立于政府部门办公楼院内,表面上看是“有权不可任性”的现实践行,但其实质是逃避责任、规避风险的不作为。给了涉事家属、媒体、民众一个“好脸色”看,但事情却压根没有办好。一个合格的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寻求解决“钉子坟”问题的方式,而不是任由“钉子坟”一直“被钉子”至今,沦为笑柄,自己却沽名钓誉,博得了“有权不任性”的美名。因而在尽快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钉子坟”问题的同时,也应该对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不作为予以问责,以消除这种慵懒散的消极态度与作风。

当然,新闻背后凸显的我国法律漏洞,也应该引起关注与思考。其一,坟墓物权性质的法律确认问题,坟墓的身份特定性、期限不确定性、权利受限制性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不明确;其二,坟墓搬迁、拆迁的问题,现在全国也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实践中,有的是比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有的是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加以规定,以至于强迁坟墓导致的社会不和谐事件多发,像湖北这样宽容“钉子坟”的存在,已经是万幸了。所以,我国关于坟墓的相关立法工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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