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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调研报告(三)
2015年03月27日 16:39
(五)财产损失情况
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发动的侵略战争是一场政治战和军事战,也是一场经济战。日本帝国主义发动战争的目的之一是攫取经济利益。侵华日军在北京采用公开或隐蔽的手段使北京人民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自然资源、社会财富、公私财产被有组织、有计划地大量掠夺,其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可以法币(亦称为国币,下同)百亿元计算。
战后,国民政府进行的抗战损失调查,将财产损失分为公营、民营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公营财产损失即为市营财产,如电车、自来水、学校、机关等。民营事业财产直接损失包括房屋、土地、树木、家具、现款、运输工具、服装、书籍、行李、铁器、铜器、零用物品。间接损失包括拆迁、防空、救济、抚恤等方面。
据1946年7月上旬北平市警察局上报市政府的呈文统计(北京原辖区):北平市民营事业财产损失直接损失为4655037944元,间接损失为2752389044元。北京市营事业财产中,北平市电车公司直接损失为530391元。市立及私立学校财产直接损失为5895499元,间接损失为6732012元。市警察局及所属机关财产损失共计106706564元[0]。
据2005年—2009年北京现辖18个区县抗战损失调查所得资料统计:北京市居民损失5370952575.25元法币[1],另有法币5733万元③,被侵占土地30792.94亩,被烧毁、侵占房屋106851间(含郊区瓦房、草木房等),被毁、掠夺树木234489棵,被掠夺粮食188016564公斤,被毁夺服饰726625件,被毁生产工具106906件,被毁生活用品1085件。
表13 北京抗战时期社会财产损失统计表
日军对北京财产的掠夺方式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金融掠夺
北京沦陷后,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对北京金融强行“统制”,建立了伪中央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随后排挤中国法币,发行“联银券”以统一华北的货币市场。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后,又“整顿”北京的金融机构,实行严密的金融垄断。日本统治者还通过发行公债、强制储蓄等手段搜刮北京民众的大量资金,以此支付日本侵略战争的军费开支、开办各种掠夺性经济开发公司和伪政权的行政开销。日本侵略者侵占北京的八年间,通过中联银行使用700亿联银券用来掠夺物资、支付军费[2]。此外,日军对北京银行、银号公开、直接掠夺事件有数起,列举如下:
(1)抢夺华北巨额白银
1935年11月,中国实行币值改革,废两改元,国家对白银实行统管,要求各地将白银集中于中央银行。当时华北白银未能集中到南京,暂存于北京、天津租界的银行中。根据1936年7月7日《益世报》报道,北京、天津租界内保存的白银如下:天津市现银保存在中国银行的有 18349981 元,保存在交通银行的有20612599元,共38962580元。保存在河北省银行的有221000元。1936年7月13日北平市现银保存在中国银行的有6592359元,保存在交通银行的有8865867元,保存在中央银行的有100315元,共15558541元。两市合计保存的白银有54742121元。1937年7月7日,国民政府设立的发行准备委员会天津分会发表京津两市库存白银共56572000元的消息[3]。北京沦陷后,日方通过保管权和谈判方式来谋取但未得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白银被日军查封。1942年10月27日、28日,在日伪当局参与下,中联银行强行夺取1250万元白银充作其银行股本;其他现银交给华北政务委员会。白银总重量连同包装共约1094吨,约5700万元之巨[4]。这笔巨款被日军鲸吞后,极大地增强了伪政权的财力,支持了日军在华北的军政开支,这是对中国人民财富赤裸裸的掠夺。
上述掠夺,既强占占领地区的物质财富,又可为日军扩大侵略战争提供金融支持,把近代列强和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掠夺手段推向极致。
(2)抢夺公营和私营银号的黄金、白银及存款
北京市崇文区是商业发达区域,在八年期间,日军外城宪兵队曾到27家银号进行抢劫。例如,1937年11月到12月,日军没收前门外聚义银号中国守军第29军抗日将士寄存的黄金1200两,银元211000元,存款726574.9元。在日军特务部成田少佐、武田确忠、余村实的刑逼下,银号经理王振亭从东郊民巷聚义银号的库房中将21万银元提出,宪兵队用卡车将银元直接拉入日军控制的朝鲜银行中。该行临时行址亦在东郊民巷内[5]。类似的事件有几十起之多。日本宪兵队为了掠夺银号的钱财,甚至追索银号经理到天津毙杀[6]。事实上,当时北京由日本控制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有很多是从中国金融机构中直接抢掠而来的。
(3)掠夺西藏班禅驻北平办事处财产
北京沦陷后,班禅驻京办事处主要人员均被日军惨杀,财产目录册被日军抢去,其财产全部被日军所掠。这些损失的物品是:
表14 班禅驻北平办事处财产损失报告单[7]
填送日期:1947年8月 损失时间:1939年 地点:北平
2.烧毁房屋、强占民宅
5.破坏教育
对日本侵略者暴行的揭露和谴责,是胜利了的中国人民铭记历史的正义事业。同时,对日本侵略者在北京造成的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又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课题。
中国国民政府的抗战损失调查明确规定敌人罪行的种类为:1.谋害与屠
杀——有系统之恐怖行为;2.将人质处死;3.对平民施以酷行;4.故意饿毙平民;5.强奸;6.拐劫妇女强迫为娼;7.流放平民;8.拘留人民予以不人道之待遇;9.强迫平民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10.军事占领期间有夺主权之行为;11.对占领区居民强迫征募兵役;12.企图奴化占领区居民或剥夺其公民特权;13.抢劫;14.没收财产;15.勒索非法或过度之捐款与征发;16.贬抑货币与发行伪钞;17.施行集体刑罚;18.肆意破坏财产;19.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20.毁坏宗教慈善教育历史建筑物及纪念物;21.未发警告且不顾乘客与水手之安全而击毁商船与客船;22.击毁渔船与救济船;23.故意轰炸医院;24.攻击与击毁病员船;25.破坏其他有关红十字之规则;26.使用毒气;27.使用爆裂弹及其他非人道之武器;28.发布尽杀无赦之命令;29.虐待俘虏与病伤人员;30.征用俘虏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31.滥用休战旗;32.井中置毒。据我们现在已经掌握的数据和事例,日军在北京几乎触犯了所有上述所列罪行,日本侵略者对北京的殖民统治在历史上留下了黑暗的一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对北京城区和郊区的统治方式不同,但都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人口伤亡。
作为华北日伪政权的政治、军事和文化中心,日军为维持北京的所谓治安与繁荣,在城内大规模、公开的屠杀不多,但日军在城内军事机关林立,军队、警察、宪兵和汉奸新民会一起对城内人民进行着高压统治。在日军监狱中、在细菌实验场仍有大量平民伤亡。在平郊抗日根据地,因为日军制造“无人区”、挖掘“防共壕”,反复“扫荡”,疯狂野蛮,滥杀无辜,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而且手段十分残忍,令人发指。经常采用诸如刺刀挑、铡刀铡、锯子锯、军马拖、打活人靶、灌凉水、开水烫、毒气熏、吊绞、砍头、挖心、剜眼、剥皮、肢解、活埋、奸淫妇女、割乳房、喂狼狗等法西斯手段杀害折磨无辜百姓。
抗战胜利后,在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三种战争罪行,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其中违反人道罪是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的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道德行为。日军在北京的暴行显然是违反人道的。
除直接死亡的百姓,因战争因素导致的间接死亡很多是无法统计的。但人口的大量减少是确凿的事实,我们运用人口统计学的原理,可以测算出抗战时期北京地区因战争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口损失数额,作为本次调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京市域(含当时城区及近郊)人口统计相对完整。1928年—1936年9年间,北京现辖市域无重大战争和灾害等非正常情况发生,因此,可以此9年人口数据为依据。1928年,市域人口为1340199人,1936年人口为1533083人[43],由上可知,这一时期北京市域常态下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5.05‰。若以北京1936年人口为基数,1945年,北京市域人口值应接近1753689人。然而,以1937年—1945年历年实际的人口统计数字[44]测算,抗战期间,北京市域人口年均增长率降为8.25‰,1945年北京市域的实际人口为1650695人,人口比正常预计值1753689人减少约102994人。
北京远郊区情况相对复杂。今北京郊区当时分属河北省大兴、宛平、良乡、房山、昌平、顺义、通县、平谷、怀柔、密云、延庆11县以及河北省蓟县、察哈尔省赤城县(原沽源县)、热河省滦平县各一部。由于这些地区民国时期人口统计资料的相对缺乏,仅以1917年、1935年作为民国时期各县常态人口取值年份。1917年人口为1491514人,1935年人口为1911920人。以此计算1917
年—1935年间北京郊区常态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3.89‰,并以1935年为基数,1937年估测人口约为1965402人,1945年估测人口约为2194714人。然而,我们现在看到1948年北京郊区人口统计数字仅为1879695人。以此为基数按照常态下年均增长率13.89‰进行逆测,1945年实际人口约为1803495人。以此计算,1937年—1945年北京郊区实际年均增长率为-7.99‰。两相比较,1937年—1945年北京郊区人口增额减少约391219人。
综合以上分析,北京地区1936年实际总人口为3471559人,1945年实际总人口约为3454190人。1937年—1945年,北京地区总人口实际年均增长率约为-5.57‰,北京地区人口因战争等非常因素增长比常态下增长减少约49万人。人口损失程度依城区、近郊、远郊呈上升态势。显然,这样巨量的人口缺失,若非大规模、长时段的战争是无法解释的。
第二,日军对北京财富、资源的掠夺和破坏,阻遏了城市现代化的进程。
掠夺是侵略者的本性。为支撑、扩大侵略战争的需要,这种掠夺更加直接、露骨和残忍。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几乎遭受了世界上所有帝国主义的侵略,国家、民族积贫积弱,人民的生活十分困苦。日本侵略者对北京的八年统治,霸占了土地、矿山,搜刮各种自然资源;挤垮了北京的民族工业;掠取北京的公私资金;强掳北京大量劳动力;挖壕沟筑碉堡,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遭到巨大破坏。日军对北京百姓的房屋、土地、牲畜、庄稼、财物的抢夺,剥夺了百姓基本的生存条件。人民没有房屋居住,没有食物充饥,没有衣物遮寒,没有工具生产,没有种子播种,致使人民生活陷于极度贫困之中。在城里,1942年,北京月人均粮食不足4斤。1943年1月1日,日军实行全部粮食配给制度。7月24日,日军对北京居民配给“混合面”。初时,混合面尚有谷子、高粱、玉米、豆类等,售价为一元二角一斤。后来混合面大部分是发霉变质陈粮、囤底土粮、玉米芯、橡子、糠秕,其中掺入者为土粉、土末、炉灰,种种不一。在配给小米之中,稗子、谷壳、土块、草籽,不一而足,拣不胜拣,筛不胜筛,“视之则五色具备,食之则六味齐全”。百姓吃后或腹泻、腹痛,或几天排不出便,苦不堪言,不少孩子因吃混合面而痛苦死去。大米只准日本人吃,白面到年关才有极少的配售。汉奸王荫泰也被迫承认:北平市民在吃草根树皮。市内中等人家的生活赶不上抗日根据地的贫民。12月初,北平市每日都有因冻饿倒毙街头者。
即使战后,经济的恢复也异常困难,需要逐步修复战争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创伤,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北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阻遏了北京走向现代化的步伐。
第三,日军对北京历史文化和文物的破坏是对中华文明乃至世界文明的践踏。
北京是闻名于世的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遍布北京城内外。这些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物质体现。日军对中国历史文物的破坏从根本上说,是基于日本种族优越和侵略有理的观念,如土肥原贤二曾著文广为宣扬:“日本是摄取现代世界文化最完全的国家,并且对于代表东方文化的印度的佛教文化和中国的儒教文化,是最能保存的。而国民生活的重大要素,印度所没有的,中国所没有的,日本实在都是具有的。” [45]因此,对被占领国家人民民族精神的摧残和破坏成为必然。在文物损失方面,北京这座文化古城受毁尤甚。抗战时期,北京的文化机关和文物古迹遭到空前浩劫,世界闻名的众多文化遗存被无情毁坏,这不仅是对中华文明的践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和挑战。文化或文明是一个民族历经数千年的积累,历代传承的精华,一旦破坏,是无法复制或重建的。因此,北京在文化方面的损失是无法以资产数量或货币来衡量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全民族抗战爆发至今已70余年,加上侵略者蓄意破坏证据,造成资料搜集的巨大困难。尽管我们做了很大努力,目前掌握、利用的资料还不系统、不完整。可以肯定,还有许多书证和物证散失各处。因此,我们在本次调查中得出的北京市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基本数据,还是限于目前资料和研究水平的尚不完整的数据,并不是最终结果。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本课题调研工作,以期在掌握更多资料和研究新成果的基础上对有关数据再做出修订和补充。我们认为,不管对于一个国家或一个个体,“不患不知其过,既知之,不能改,是无勇也”。日本右翼分子至今仍拒绝承认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因此,对其侵略罪行的揭露和罪证的搜集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北平市警察局:《为奉令调查抗战损失经过情形分别列表填报的呈文》,1946年7月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181—14—685。以上货币单位均为法币即国币。因物价变动原因,当年国民政府要求,以法币报告各年损失价值时,要按1937年7月的法币价值进行折算。此处统计数字是否进行了折算,情况不详。
[1]③这是各年损失相加汇总而成的统计数字,汇总之前未按1937年7月法币价值进行折算。
[2]欧阳载祥、王声扬:《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与汪时憬》,载寿充一、寿乐英编:《中央银行史话》,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
[3]李文治译:《华北新通货工作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北京金融志》编委会办公室编:《北京金融史料》银行篇(十),1995年内部版,第378页。
[4]《日敌现银移管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北京金融志》编委会办公室编:《北京金融史料》银行篇(十),1995年内部版,第195页。张昭:《京津两市现银查封及解除之经过》,载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调查室:《中联银行月刊》第4卷第5期,1942年11月。
[5]北平市警察局:《聚义银号被劫物表》,1947年7月1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305—189。
[6]北平市警察局外一分局:《关于日本宪兵过去曾有罪行的呈》,1945年12月12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184—2—8600;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部、市府《关于日本宪兵罪恶的有关文件》,1945年12月21日—1946年8月22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181—17—841。
[7]《市民、财政局、大觉寺、金城银行、中国银行、成城中学、西藏班禅驻京办事处财产损失报告单》,1947年7月1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305—504—2。表中财产损失货币单位应为元,币种为法币亦称国币——编者注。
[8]北平市警察局:《关于调查军事损失暨将士损失有关资料的文件》,1945年9月26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181—10—215。
[9]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建设总署等:《关于调查和发放南郊丰台军用地价的咨文和收买地亩、补偿费、地契清册》194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1—6—662。
[10]北平市警察局:《财产损失报告单》,1946年3月,台北“国史馆”藏,档号303—004。
[11]北平市警察局:《沦陷地区、克复地区损失情形报告表》,1946年,台北“国史馆”藏,档号303—026。
[12]刘新三、董兴:《我们所知道的通州土膏店、白面儿房》,载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日伪统治下的北平郊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320页。
[13]孙福林:《从华北禁毒总局看日本帝国主义毒化政策》,载北京市档案馆:《北京档案史料》1995年第4期。李恩涵:《本世纪30年代前后日本在华北的毒化政策》,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4期。
[14]房建昌:《日文档案所反映的1927—1945年间朝鲜侨民在北平状况》,载北京市档案馆:《北京档案史料》2000年第3期。
[15]北平市政府:《西藏班禅驻京办事处财产损失报告单》,1947年7月15日,台北“国史馆”藏,档号305—504—2。
[16]北支那制铁株式会社编:《北支那制铁株式会社资产目录调查书》,1945年11月16日,第11、58、102页,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61—2—19。
[17]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北京西山炭田调查资料》,1935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Q22—4—91。
[18]日军对“军管理”的企业,由日本派遣军总司令部指定委托日本企业经营,少数由日军自行经营,并给予各种特权,让其获取暴利,而且任意取用、运走、破坏工厂的机器设备。
[19]根据孙刚选编:《日伪统治后期北京市办理铜品献纳运动史料》,载北京档案馆:《北京档案史料》1999年第2期。从文中统计而得。
[20]解学诗:《华北经济掠夺史》,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47页。
[21]徐国利:《关于“抗战时期高校内迁”的几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主办:《抗日战争研究》1998年第2期。
[22]李铁虎:《抗战时期北平高等院校的兴衰》,载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北京党史研究》1995年第4期。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1957年8月翻印的《抗战中的中国文化教育》中认为北平有高校14所。
[23]北平市教育局:《北平市教育局报送本局及所属各校抗战损失调查表的呈》,1946年6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4—1—806。
[24]国立北京大学校产保管委员会:《北大校产保管委员会向教育部平津区特派员办公处呈报校具、文物、图书、仪器损失的公函》,1946年3月,北京大学档案馆校史馆藏,档号1—BD1946141(2)。
[25]以1937年度法币价值为标准统计。朱育和、陈兆玲主编:《日军铁蹄下的清华园》,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6]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日伪统治下的北平》,北京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伪华北综合研究所:《华北综合研究所所报》1943年11月第一号,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档号46920J。
[27]以1937年度法币价值为标准统计。
[28]燕京大学:《燕京大学关于追究日军占据本校时期盗卖器物事件之材料》,1946年,北京大学档案馆藏,档号YJ1946016。
[29]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编:《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文化侵略》,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30]燕京大学:《燕京大学关于追究日军占据本校时期盗卖器物事件材料》,1948年,北京大学档案馆藏,档号YJ1948025。
[31]习五一:《近代北京庙会文化演变的轨迹》,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
[32]房山区政协文史工作委员会:《房山文史选辑》第三辑,1990年印行,第86—87页。
[33]黄春和:《北京名寺丛书——云居寺》,华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7页。
[34]黄春和:《北京名寺丛书——云居寺》,华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7页。
[35]白天:《古北口往事》,1997年印行,第143—149页。
[36]孙义口述、蒙冠贤整理:《日军掠走古北口长城砖》,载中共北京市密云县委党史办公室、密云县档案局编:《密云地区抗日斗争史料选编》(内部资料),2005年印行,第706页。
[37]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北京志·世界文化遗产卷·故宫志》,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687页。
[38]日赔会:《归还北京人化石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号32— 00—277。
[39]日赔会:《归还北京人化石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号32—00—277。
[40]国立北京大学校产保管委员会:《北大校产保管委员会向教育部平津区特派员办公处呈报校具、文物、图书、仪器损失的公函》,1946年3月,北京大学档案馆校史馆藏,档号1—BD1946141(2)。
[41]日赔会:《归还北京大觉寺宝物》,1947年7月7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号32—00—282。
[42]日赔会:《归还北京大觉寺宝物》,1947年7月7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号32—00—282。
[43]北京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44]北京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北京志·综合卷·人口志》,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45]土肥原贤二:《中日事变的真正意义》,载北京市档案馆:《北京档案史料》1995年第2期,第19页。
责任编辑:覃磊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327/8075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