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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照进聂树斌案卷宗

2015年04月02日 14:40

 

【事件介绍】

律师首次阅卷宗提聂树斌案疑点

3月17日8时30分,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进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并被允许拍摄和复印聂树斌案及与该案有关的全部原始案卷材料,共计17本。

律师李树亭认为,依据阅卷内容,可以初步判断“聂案程序存在严重错误”。

卷宗内容不得外泄

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自当日起,聂案律师可以查阅相关卷宗材料。

17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及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一早进入山东高院阅卷。

进入阅卷室后,两位律师先向负责复查工作的合议庭法官转达了委托人张焕枝的意见: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仅限李树亭律师和陈光武律师两人查阅、使用且内容不得对外透露,若有律师外泄材料,张焕枝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合议庭法官也重申了这一说法,称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阅卷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有意无意将卷宗材料外泄。

同时律师被山东高院告知,由于聂案卷宗是上世纪90年代形成的,已经过去20多年了,时间比较长,希望律师在阅卷的过程中仔细一些,保护它的完整性。

阅卷范围广超出预期

李树亭对记者说,上午9时签收完阅卷通知书、进入正式阅卷程序后,两位律师向山东高院提出要求,希望阅卷方式是拍照一套,复印一套。

李树亭解释,这是因为卷宗的有些细节方面,比如有涂改、签字等,复印可能看不清楚,还得拍照。此外,律师还提出,要查看王书金案的相关卷宗。

山东高院当场答复称,拍照也是一种法律允许的阅卷方式,并尽量保证律师有充分的时间阅卷,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卷宗都可以阅。

随后,山东高院方面给出此次阅卷范围,包括聂树斌案侦查卷一本,聂树斌中院一审卷、高院二审卷各一本,以及王书金侦查卷5本、王书金一审卷一本、二审卷两本,另有河北高院、河北公安复查等6本相关卷宗,总计17本。

李树亭称,这次阅卷范围之广,远远超出他们的预期。陈光武也称,这最后6本卷宗完全可以不给律师阅,仅作为法院内部资料处理,没想到这次能够列入阅卷范围。

参与阅卷的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也称,在负责复查工作的合议庭法官告知申诉代理律师阅卷范围后,她与律师均认为阅卷范围之广超出预期,对此做法表示满意。

136页侦查卷没有删改痕迹

尽管连夜从石家庄赶到济南,但张焕枝看起来仍然要比往常精神许多。等待10年后终于能阅卷,张焕枝说她心里挺高兴,她希望法院给聂案的律师们充足的时间阅卷,将聂卷和王卷比对验照。

陈光武称,他仔细观察了这136页聂树斌案侦查卷,尽管纸张发黄开裂、有磨损,但其中没有任何删、改或变动编号的痕迹,作为聂案复查的关键性材料,能保存得这样好,很珍贵,“除136页侦查卷外,个别卷有瑕疵或缺陷,现在还不便做具体说明”。

关于此前媒体多次报道过的案件关键疑点和重要物品,诸如“花上衣”和“钥匙”,李树亭与陈光武均称,目前只是粗略浏览了卷宗,还未来得及细看,至于聂树斌供述中是否涉及花上衣和钥匙,还需等到仔细阅读卷宗后,再解答疑问,形成辩护意见后递交给山东高院。

两位律师均称,若阅卷进展顺利,10天之内他们将形成一个完整的申诉代理词,递交给山东高院。陈光武推测,本月月底前聂案复查将有一个初步结果,看是否会进入再审程序。

■ 阅卷疑点

1.仅凭口供和证人证词就定罪?

目前,从已经公布的有关聂树斌的判决书来看,聂案的证据基本是靠聂树斌口供和其他人的证词。

除此之外,原始案卷中是否还有其他有力证据,不得而知。

17日阅卷后,陈光武律师披露,聂树斌案136页侦查卷里,确实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并没有精斑、DNA检验等客观证据。

“一旦口供拿掉,就什么都没有了,连最基本的证据要求都没有达到。按现在的证据要求来说,根本过不了关。”陈光武说,这证实了此前关于聂案证据不完整的推测。

李树亭律师介绍,17日上午,他一共拍摄了聂树斌案原始卷宗3本共228页。

从阅卷状况来看,他的初步判断是,聂案是站不住脚的,存在严重程序问题,是哪些具体问题还需详细阅卷后做出辩护意见递交法院。

 

2.之前的“假供述”在哪里?

李树亭律师发现,这136页卷宗虽然保存完整,但作为一个大案,卷宗页数还是太少,证据页才有几十页。

陈光武律师称,从聂案136页侦查卷内容来看,聂树斌是当年的9月23日被采取强制措施,10月1日开始转刑拘,聂案卷宗的第一份材料是“预审询问笔录”也是出现在10月1日,也就是聂树斌被抓后的第7天。而按照规定,预审阶段前的破案阶段就应该有被告人笔录材料,目前这部分材料是缺失的。

另外,陈光武还说,在后来的笔录中,聂树斌称“之前说了假话”“我检讨”“认罪”等。

“那之前说的‘假供述’在哪里?怎么没有出现在卷宗里?”陈光武提出疑问。

■ 聂树斌案历程

● 1994年

聂树斌因被怀疑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而被抓

● 1995年

聂树斌被判死刑,后被枪决

● 2005年1月

涉多起奸杀命案的王书金被抓,一审中其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 2005年3月

媒体对于聂案的报道刊出后,河北省高院表态对该案进行复查

● 2007年4月

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 2007年7月

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王书金继续对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

● 2013年9月

河北省高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

● 2014年12月

最高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

● 2015年3月16日

山东高院通知聂案律师可以阅卷

正义就从“允许律师阅卷”发端

对于一起杀人案判决进行重新复核,需要20年吗?听起来有些漫长。而如果说,这20年仅仅是律师为争取天经地义的“阅卷权”而空耗的时间,那等待“翻案”的家人还有必要再等待下去吗?幸好,聂案纳入复审纳入程序了。聂母张焕枝也终于释然:“山东高院按法律程序办事,非常好。”

这句话听起来是种宽慰,是不是也有些苍凉,“为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不停奔走20年,只是盼到了相关部门“按程序办事”,程序在这里多像一个奢侈品。

3月18日,辩护律师之一陈光武也说:“无论结果如何,山东高院对我们阅卷程序的保障是充分的。”按说,阅卷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至关重要环节,而且这是被写入了法律的权利——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显然,如此规定可以保障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充分时间了解案情,发现其中的事实和逻辑不足,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但是,在聂案后续审查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被打了折扣。自聂树斌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后,提出阅卷申请的律师换了几茬,但都被司法部门以“与本案无关”“只能看庭审材料”为由搪塞过去,有的甚至是直接拒绝。昨天,“20年来首次获准查阅完整卷宗”竟然成了一个新闻点,貌似已经游离于案情之外,无疑却更发人深省。

 

一起疑点重重的杀人案判决,除却案件本身审理程序的合理与否不谈,单就不让律师阅卷,就足以看到该案的公正保障,在程序的“入口处”就已经被剥离了。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律师是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来确保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设施”。但是,一个不被允许阅卷的律师,一个失去了辩护支点的律师,和形同虚设还有区别吗?

律师的权利尚且如此,审判环节的公正又当如何保障呢!昨天,聂树斌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李树亭表示,根据当日上午阅卷的初步判断,从程序方面看,“聂树斌案是站不住脚的”,目前已发现至少8处签名造假。这些程序上的疑点究竟怎样处理,有待于法庭审查给出答案。

在这里,有必要重申一下那个老生常谈的程序正义——它源自一句深入人心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在程序正义的要义中,司法审判不会天然地以正义示人,司法公正不能依赖法官的“良知”和“智识”,而是需要仰仗严密的程序设计,通过环环相扣的技术性屏障,一步一步将审判导向正义的终点。所以,法治社会对于正义的追逐,一般要体现为对程序的信仰。

反观近几年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无不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而从聂树斌案的判决书来看,其所谓证据基本都是口供,现成物证根本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当初的证据筛查和采信机能哪儿去了?是被法官“自由裁量”了吗?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正义做出了呼应,其中尤其提到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那么,实现正义不妨就从允许律师阅卷发端吧。

聂案复查:要让司法正义看得见

“聂案程序存在严重错误”,虽然还仅是申诉代理律师的初步判断,且属于单方之辞,究竟是否存在严重程序问题还有待法院最终的复查结论,但轰动舆论,引起巨大社会关注的聂案之所以进入并久久占据公众视野,就在于其中有太多的蹊跷不解,尤其“一案二凶”,予人强烈的冤案印象,而司法史上所有的冤假错案,往往都伴有严重的程序错误和不公,正是程序正义的缺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不断发生。

但“聂案程序存在严重错误”的判断,并非等同于一般公众的简单感性认知,而是基于律师初步阅卷后的分析推断。正是其中存在诸多疑问,包括关键证据收集不完整、侦查笔录及“假口供”材料缺失等方面的问题,而形成上述判断。

比如律师披露,聂案136页侦查卷里,确实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并没有精斑、DNA检验等客观证据,证实了在这起重大存疑的强奸凶杀案中,有关证据链不完整的推测。

聂案进展、演变的漫长过程,可谓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申诉代理律师曾经因故长期遭遇“阅卷难”,无法行使正当权利,司法公信也因此遭受质疑、拷问。此次最高法院将该案指令由山东高院进行异地复查,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一定会保证律师的阅卷权,而复查结果两会后即见分晓,打消了律师能否阅卷的疑虑,清晰了再审复查路线图,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姿态。

而此次律师阅卷过程的顺利,案卷材料公开的数量,以及允许拍照复印的范围等,司法公开化程度前所未有,远超家属及代理律师的预期。客观的说,这是聂案申诉复查曲折过程中,展现的可喜变化与进步,预示着聂案有望得到真正的再审,司法正义因为司法的公开,因为“保障律师阅卷权”而更近了一步。

但针对律师阅卷发现的问题,比如侦查笔录、“假口供”的缺失等,不能无解。而随着律师阅卷的深入,这起二十年前的旧案,十数本尘封已久的案卷,相信还会浮出更多的疑问待解。只有让司法阳光化,充分满足知情权,解开合理疑问,代理律师才会写出更加客观、完整、有利的申诉代理词,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期间,法院已经表态给予律师充裕的阅卷时间,但针对律师阅卷中发现并提出的问题,本着对聂案严格认真复查的态度,也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情况、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起诉侦查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以积极回应每一项疑点、诉求。事实上,聂案的申诉复查工作,饱含了世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不仅仅是要给聂树斌及其家属一个交待,也是给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交待。

错案是世界难题,不可避免,但贵在有自我修正的勇气。这其中,公检法各部门都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不回避、不遮掩、不推脱、不袒护,坚持有疑必查、有错必纠,让司法公开再加码,让司法正义看得见,以彻底打消家属与舆论焦虑,解除公众困惑,而勿再留遗憾。如果经审查发现原审程序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或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重审。要以回应社会关切的最大诚意,促进司法公开的最大化展现,确保司法正义的最大化实现,重拾司法公信权威,树立人们对法律正义和依法治国的长久信心。

 

聂树斌案:有效阅卷只是第一步

延宕十余年的聂树斌案再审有了新进展。17份尘封的案卷借助律师的阅卷终于透出了些许光亮。律师阅卷,本是基本诉讼权利。但在聂案中,却来之不易。

参与阅卷的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和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在完成阅卷后感叹称,“阅卷范围之广超出预期”。或许之前的“预期”仍是不太乐观。这种从骨子里传递出的不信任感,在公共舆论中蔓延,也笼罩了被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山东高院。面对争议性案件,山东高院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充分尊重正当程序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和围观群众看见司法运送正义的全过程。

实现正义,是法院的责任,而不是法院给当事人的恩赐。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同样是法院的责任,而非额外开恩。对于聂母和两位申诉代理律师来说,完成阅卷只是走完了查清聂案的第一步。

律师们无需为“超出预期”的阅卷而感恩戴德,但却有必要在庭审之前谨言微行。“除136页侦查卷外,个别卷有瑕疵或缺陷,现在还不便做具体说明”。这是律师在字斟句酌后的回应。事实证明,给律师阅卷、包括给律师以充分的时间开展有效的阅卷,天塌不下来。

也有法院人士抱怨律师在阅卷后常常行为不当,比如将阅卷过程中所知悉的案情对外公布,以争取舆论同情,进而影响法官的裁判。这一论调听似有理,实则无力。

聂案的两位代理律师在阅卷后披露,聂树斌案136页侦查卷里,“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并没有精斑、DNA检验等客观证据。”这样的披露会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威胁吗?答案是否定的。律师只不过陈述了一个事实,而不是在向公众推销一个司法判断或量刑建议。

而即使是根据聂树斌案发时的法律,光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也不能定案。控方若是对律师所披露的案件信息不服,大可给出回应进行辩驳。这种舆论交锋,并不鲜见,也未必就是对审判的干扰。在一些事实不清的个案中,舆论热议恰恰成为促进真相浮现的关键因素。

当然,并不是所有关乎案情的信息都可以在庭审前公布。山东高院在给予律师阅卷时也特别提醒了,此案涉及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应不公开审理。法律规定连庭审都不公开,若还未进行的不公开庭审搬到公共舆论平台上,实是不妥,也有违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让阳光照进聂树斌案申诉的进程,对于这宗有重大冤案嫌疑的影响性诉讼来说,格外重要。维系正当舆论监督与保障被害人隐私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它只是对法院和律师等诉讼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在全民围观之下,聂树斌案的律师有效阅卷还只是个良好的启幕。山东高院有义务也有责任,用司法正义来终结这一争议多年的陈年旧案。

【启示与思考】

律师阅卷“挑刺”、推动案件往前走的效果,十分明显,这也说明最高法异地复查、引进律师阅卷的决策是正确的,跳出了10年来都没有跳出的河北法院系统,充分发挥了“鲇鱼效应”。

中国法治大环境在悄然变化。前不久刚闭幕的“两会”上,最高法、最高检的报告中都谈到了去年昭雪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包括与聂案堪称姊妹案的“呼格案”;甚至最高法院长周强罕见地使用了“自责”一词。同时,“两高”报告中也不约而同地大篇幅谈到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制定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律师意见的办法,保障律师查询立案信息、查阅相关材料等权利,律师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从之前律师屡次向河北高法申请阅卷被驳回,到如今最高法指令山东高法让律师敞开阅卷,可以说,司法机关对于平反冤案的态度正在“脱敏”,也在积极利用律师的鲇鱼效应,打破司法僵局。

让阳光照进聂树斌案申诉的进程,对于这宗有重大冤案嫌疑的影响性诉讼来说,格外重要。维系正当舆论监督与保障被害人隐私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它只是对法院和律师等诉讼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在全民围观之下,聂树斌案的律师有效阅卷还只是个良好的启幕。山东高院有义务也有责任,用司法正义来终结这一争议多年的陈年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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