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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酒驾缘于权力壮胆

2015年04月03日 13:53

 

【事件介绍】

三门审计局局长酒驾撞死人后欲私了 为县人大代表

"徐伟晖肇事后离开现场,虽然8个小时后自首,但其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因为有逃逸的行为且后果严重,警方在调查时不会把59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案件定性的主要标准。"3月11日,浙江三门县公安局局长王建勇向记者表示。

3月8日晚上,浙江三门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肇事司机为三门县审计局局长徐伟晖。他在事故发生后逃逸,8小时后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酒驾,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3月9日早上开始,关于三门县审计局局长徐伟晖酒驾致人死亡的消息在网上传开,上午10点,记者拨打了徐伟晖的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该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林函蓬透露,已听说此事,正在核实当中。三门县公安局也证实,当地确实有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系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徐伟晖(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车祸中死者俞某的姐姐表示,"我们看过视频监控,徐伟晖下车后看了下现场便离开了。"

据当地警方通报,3月8日晚,徐伟晖(男,1964年出生,三门海游人)在三门城关某酒店参加朋友婚宴。19时50分许,他酒后驾驶浙Jk0025私家车沿湫水大道方向行驶;20时许,行至湫水大道与广场路红绿灯处,造成电动车上母女两人一死一伤(死者:俞某,51岁;伤者:陈某,30岁)。

事故发生后,母女俩被赶来的亲属送到医院救治。母亲俞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女儿陈某虽然性命无碍,但也有多处外伤和轻微脑震荡。

警方还透露,徐伟晖在肇事后即离开现场,期间民警一直试图与其联系,但对方一直关机,中间开机后还是别人接的电话。隔天凌晨4点左右,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8小时,他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徐伟晖血液酒精含量为59mg/100ml。3月9日下午,三门县公安局向三门县人大报请对徐伟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9日晚,经三门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徐伟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三门审计局局长酒驾“私了”绝不是万能的

法律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实体体现,是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国家秩序、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基本的制度规范。法律是一种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特权的社会制度。刑法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里面规定的都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必须要承担刑罚处罚法律后果的刑事违法行为。

当“酒驾”“逃逸”这两个行为出现在同一个事件中时,就已然可以认定肇事司机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上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为都是让量刑加重的行为,是会产生严重后果的。

“私了”在刑法中是绝对不被允许存在的。根据刑法的特殊地位可知,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应,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其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因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尤其是交通肇事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便可知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并且已经造成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涉及到的就不只是事故双方了,还应该有代表国家的“公诉”方的事情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这位肇事司机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综合素质应该高于一般的群众,带头遵守法律也是其职责所在,在犯错后,勇于承担责任,面对处罚,才是一名领导干部应有的作为。

全民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社会行为是国家应做的。遵守法律秩序,承担法律责任则是我们每一个人该做的。“规避”的行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民众所不答应的。

官员酒驾屡禁不止岂非监管失察?

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被我国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每年引发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一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驾造成的危害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但是酒驾却屡禁不止,通过近期被曝出的相关新闻可以看出,酒驾肇事者中有很多是政府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却知法犯法,屡屡触犯国家法律,一方面源于本身存在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是特权思想在作祟,这种特权之所以会存在,恐怕还是源于有关部门一路给亮起的绿灯。

 

在这则新闻里的肇事司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领导干部,之所以如此猖狂,酒驾、肇事、逃逸、私了……激起民怒滔天。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如果徐伟晖在肇事后心存善念,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救人,或许就不会出现人员死亡的悲剧;如果徐伟晖能够对法律、制度心存敬畏,或许就不会出现酒驾一事。但是徐伟晖不仅酒驾、肇事逃逸,甚至是关闭手机试图逃脱法律追究的情形,岂非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此官员,确须严惩。

身为政府官员,无视党纪国法,自认为手中握有权力,就可以高高在上,为所欲为,就可以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道德通通抛诸脑后。再加之,官场上“官官相护”的“潜规则”的影响,有关部门对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现象通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存在较多的“灰色执法”,而正是如此的包庇、纵容进一步助长了公职人员为所欲为、知法犯法的气焰。

笔者认为,若想杜绝公职人员酒驾,既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惩处力度。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管好下属和自己的“坐骑”,更不能包庇护短;还要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一切违法违规官员,并点名道姓进行通报,让其“露丑”;更要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坚决不用有违纪违法的“污点官员”,让其失去其恣意妄为的资本。如此,才能形成有力的震慑效用,从而有效遏制官员洒驾事件的再次上演。

官员酒驾逃逸,岂能逃过法网?

肇事司机徐伟晖系台州三门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悲剧发生后,徐局长没有主动地站出来承担责任,而是来了一招走为上计,在时隔8小时后,方才“良心发现”向警方投案自首。作为一名官员,8小时后才去投案自首,这段时间到底是去“醒酒”了,还是说“畏罪潜逃”,或者是走后门想找关系呢?笔者不禁感叹,官员酒驾逃逸,岂能逃过法网?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知法犯法,明知酒驾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仍然在饮酒后驾驶,这是对法律的无视,事故发生后逃逸,更是对他人生命权的践踏。徐伟8小时后才去投案自首,以为身上酒精已经分解,才敢冠冕堂皇“自首”,显然是打着逃避法律责任的“把戏”,根本没有自首之心和悔过之心。俗话说的好,跑得了和尚跑不得了庙。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官位有多高,只要是交通肇事逃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年来,官员酒驾肇事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官员们酒后不仅开车,在肇事后还骂人、殴打交警,甚至见死不救、疯狂逃逸。领导干部也是普通人,驾车发生交通意外在所难免,然而,让人心寒的是,有的干部在驾车撞人后,不是想着如何尽快营救伤者,而是一门心思想着逃逸,这无论有千百种理由,都是说不过去的。这种做法丧失了基本的做人准则和社会道德品质,更是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

对于此次官员酒驾肇事事件,必须对醉驾者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同时相关部门应对公职人员酒驾采取“零容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建议还要开除公职。同时,还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更要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坚决不用有违纪违法的“污点官员”,让其失去其恣意妄为的资本。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有力的震慑效用,从而有效遏制官员洒驾事件的再次上演。

 

官员肇事逃逸是无知还是无畏?

据调查,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禁令,但仍有不少人心存侥幸。就拿新闻“主人公”来说,更是让车祸事故贴上了另类标签—官员肇事逃逸。在引起公众和舆论一片哗然的同时,更让干部形象大大降低。

作为此次车祸事故的肇事者—三门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不仅是公务员还是国家干部,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干部作风建设的同时,公然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更可气的是事后还找到受害者提出私了请求。笔者不禁要问这位局长,将这种无知和无畏演绎到极度疯狂,无视国家法律,不尊重群众生命的你,如何为民服务呢?

身为国家干部,本应以为民服务为已任,真正做到为民想事、为民干事,时时刻刻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三门县审计局长的所作所为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好在,三门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申请,警方目前已经对徐伟晖执行了刑事拘留。

签于此,相关法规必须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必须从一开始就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打掉他们的侥幸心,对于明知故犯者、特别是身为表率的党员干部违反法规的更要加大惩处,让这些官员不敢犯、不会犯、也犯不起。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彻查此事,一定要查出真象,严肃处理,给民众一个说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启示与思考】

众所周知,酒驾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酒后驾车撞死人实际上已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因为,驾车人“撞死人”虽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甚至可能剥夺他人生命,但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因此,对于酒驾尤其是官员酒驾应该严肃处理。

在全国依法打击酒驾的今天,理应成为遵纪守法带头人的官员,为何屡屡因酒驾引发悲剧呢?究其原因,一是官本位思想严重,一些官员认为自己高高在上,手握特权,若是碰到交警查车也能通过自己的人脉摆平,背后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成为一些官员为所欲为的通行证;二是官员知法犯法,其实是丢失了官德,知法犯法,如此作为,就是不把别人放在眼里,缺乏责任心。

试问一个特权思想严重、官德缺失的干部,如何期盼他能在岗位上心里装着百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何相信他能慎用手中的权力,权为民所用?此类事件的发生是惊醒各位为官者,要严于律己,遵章守法,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的自身素质,慎言慎行,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让自己的一次错误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给干部队伍抹黑。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面对过错,作为领导应当拿出敢于正视、承认的态度和勇气,这是为官者应有的担当。当今社会,官员们社会活动应酬多,喝酒实乃无奈之举,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么一个小孩儿都知道的道理官员们为何不懂?既然犯了事,就该勇敢承认错误,主动接受惩罚,起码也能对得住自己的良心,才有可能得到公众的谅解,若是想着有权、有钱就能任性借着“私了”不了了之,终究是痴人说梦。希望公安机关尽快查明真相,让肇事之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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