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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2015年04月07日 09:29

 

当代中国,身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正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四中全会《决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邓小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开拓者

邓小平是新时期也是历史上党的领导人中最先提出“法治”的领导人。1986年9月3日,在会见日本友人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提出“法治”意味深长:其一,任何人,包括具有最高行政权力的人,或者制定、执行法律的人,都必须接受“法”的“治理”,不能置身于法外,更不能凌驾于法之上;其二,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法治”,表明“法”具有至上性。邓小平要求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仅要由人来制定,同时还由人来贯彻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治”是离不开“人治”的。法治是需要许许多多的“法制”即法律、制度来付诸实践的。新时期,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具体体现在他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上。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中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79年6月在会见日本友人时说:“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在1980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强调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会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习近平依法治国继往开来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都有自己的贡献。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还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政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讲话特别强调法制建设。他在讲到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时说: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习近平强调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他还提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纪检工作中的制度建设问题。他说,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切实执行组织纪律,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四中全会是走向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提出始于党的十五大。其后,党领导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向这一目标前进。在走向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一座里程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虽然“依法治国”提出已近二十年,但是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实践层面来看,四中全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四中全会就是一次法制建设的会议。其要者有:

第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全会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此举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第二,完善立法体制方面。提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第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第四,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除了提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四大基本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外,还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制度。

第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行政府法治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其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贡献,奠定其在党的历史上的地位。

(作者为山西大学教授 徐久刚)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407/8085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