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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基本法治观念

2015年04月17日 14:23

 

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基本的法治观念,对担负起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极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这给领导干部树立什么样的法治观念指明了方向。

一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法律对所有人具有刚性的规范作用,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宪法法律。我国以最高法——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观念、制度的基础。同时,基于宪法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执政党特殊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也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宪法是大法、根本法、母法。我国宪法从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上全面规范了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这是宪法至上的根本所在。同时,因为宪法是根据法、母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触,则无效。因此,树立宪法的权威,也就树立了其他法律的权威,宪法至上了,其他法律才能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是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

宪法法律至上是必须遵守的制度安排。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正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社会上形形色色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违宪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制止。

二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包括领导干部(不管职务有多高)在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在法律实施中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三要牢固树立权由法定观念。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必须弄清法律规定权力是什么,边界在哪里,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法治社会要求权力应该是明晰、有限、受监督的。必须清晰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让民众都知晓权力的“家底”。即权力只能在某个部门、岗位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和边界之内活动。某个权力岗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一目了然。这样有利于解决为官不为和懒政庸政现象,也有利于把政府置于公众和社会监督之下。必须依法优化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致力于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以便切实有效地解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监管缺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权力边界清楚了,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也就清楚了,一旦有人越界,便可依法问责。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规范化,便于权力可运转、可执行、可问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削减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让公权力更清晰、更透明。

用权力清单划定政府权力边界。一张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的权力清单,有利于更好地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既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又释放市场潜能和发展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所掌握的权力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要进行认真清理。中央一再推动简政放权,就是要将政府手中不必要的权力削减掉。政府不是万能的,不能包办一切事务。过多的权力集中于政府,也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清权、确权,到晒权、制权,权力清单旨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晾晒到阳光下。此举既告诉群众政府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也告诉群众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为公权立规,为市场松绑,为企业助力。

四要牢固树立权依法使观念。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解决法治不彰,严格执法要求党务部门依党章党纪严格管党治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用权、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关键看能否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要依法履职。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个人的而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党纪国法约束的。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把握好“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份内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用权、按照法定界限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利用权力设租、寻租。要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责任和价值所在。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做到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坚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要自觉接受监督。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因此,建立领导干部权力监督机制,也是对领导干部生命的尊重和爱护。领导干部使用权力,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必须坚决克服不想接受监督、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不良心态,坚决纠正设障逃避监督的行为,坚决防止人为暗箱操作的现象。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公共权力,理应都在强制公开之列,接受民众监督。

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基本法治观念,就会更好地发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作用,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417/8103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