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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官辞职潮 如何解读法院规定
2015年04月21日 14:07
【事件介绍】
法官辞职潮?北京法院出招:延长服务期限
4月8日,财经网报道称,一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近日在网上流传,多名法院人士向记者证实了文件的真实性,并称类似文件并不只是在西城区法院下发,此前顺义法院也下发了类似通知,还有法院人员也听说即将下发类似通知的“风声”。该文件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3日,内容详细规定了法院相关人员有通过单位解决子女入学问题、配偶进京落户、享受住房分配、公费求学深造等情况,不管是否满五年服务期,均延长服务期五年,并且需要本人签署承诺书留底备案。服务期满的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由法院党组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辞职申请。因辞去公职事宜出现违反纪律情形的视情形给予开除等处分。
该篇《北京法院应对法官辞职:享受住房配偶落户者须再签五年》的报道,直指近段时间出现的“法官辞职潮”现象,很快获得了新华网、环球网、凤凰网等重点媒体网站的关注,转载量超过20次。
与此同时,该消息在微博中引发了更广范围的讨论,微博大V“@何兵”、“@范剑平”等人的转载,引发了网友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从网友讨论来看,观点分化明显:身份为基层公务员的网友多持否定态度,认为“基层法院工资低、压力大是工作常态,法院的规定让人心寒”。与之相反的是,不少网友对法院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在当公务员享受到福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也有网友对法院该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质疑。
网友观点
1.支持 29.1%
@葫芦脖:如果享受了分房,家人户口入京等含金量极高的福利,为单位多服务几年也是应当的吧。
@栋子空谈误国:在法院积累了人脉关系,辞职干律师赚钱,两头好处都要,这种事多了。司法独立可以防别人,但防他们防不了。
@Sasha_Yang:反腐深入了现离职潮,说明了什么?媒体也别搞得那么悲情,如果法院公开招聘条件:分配住房,配偶落户,要求签约至少10年,我估计应聘者还是趋之若鹜。
2.反对 21.5%
@我們詩酒趁年華:请问西法:住房在哪?户籍在哪?子女入托入学的时候,西法去哪了?在京月薪五千不足,干二十年都不够付首付,衣食住行最基本的都解决不了,凭什么让基层法官卖命?
@淡梦就是爱吐槽:基层人才因为难以承担生活成本、又得不到应有的物质和精神鼓励而离职怎么办:精神上反复强调奉献精神,物质上让他们签卖身契。
3.担心 18.3%
@苏东彪律师:强制留人,留住人难留住心。让无心办案的法官办案,案件质量会是一个什么结果?
4.质疑 16.7%
@燕霞朝晖:法院都没契约精神,单方加价。被迫害的法官们竟然不适用劳动法?有法律可以保护他们么?
5.调侃9.2%
@法前小卒:我早就知道高层一定会高度重视解决法官流失问题,这不,大招出来了。大家不要误解高层的好意,为了让大家享受司法改革的红利,高层也是拼了
6.其他 5.2%
@灋治中国:在司法改革的大好形势下,法院采取不得已的办法限制辞职,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值得深思!是改革不配套还是对改革没有真正理解,还是对未来没有信心?!
法官辞职,强扭的瓜不甜
法官,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从事着神圣而庄严的职业,人民群众对法官寄予很高的期待,但近年来,基层法院出现法官辞职现象却越演越烈,让人痛心。据报道,近5年,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调动离开法院,年流失人员数量还有增加趋势;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的法官人数超过1600名。法官流失了,工作如何来做?法官都不够,司法公正就让人怀疑了。
法官本是个体面的工作,为何留不住人?有人总结,法官辞职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工作压力超负荷。案多人少,一线办案法官加班加点成常态。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法院审判人员的每年人均结案数为160.2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7倍,一线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已接近极限;二是职级偏低、待遇较差;三是职业风险加大,法官的职业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不仅待遇低、压力大,法官还普遍遭遇晋升“天花板”。从各地情况看,不少一线办案法官干了几十年,到退休时还只是个科员。
其实,法官的待遇比起其它职业来说,也不是最差。现在所谓的“卖身契”,多是在给予丰厚条件的情形下,比如享受住房分配、公费求学深造,试问,有多少单位能够提供如此条件,但却依然留不住法官,毕竟法官的眼界太高,看到的年薪都是几十万上百万的。
为了留住法官,各地各显神通,但多是用“拉”的方式。2014年5月,山东菏泽在招录初任法官、检察官时明确提出,根据省有关精神,“录用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含试用期)。”有的地方还要求,试用期不包含在五年服务期内。强扭的瓜不甜,但法官流失太多,工作无法开展,显然不行。可以说,各地法院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出于无奈,是被逼而为之,似乎可以理解。
法官辞职潮是不能任其蔓延下去,问题的症结已经找到了,该是“下药”的时候了。一方面提高职业保障,另一方面是多给予法院编制,换言之,就是多招些人。可事实上,法官工资制度的改革近来虽然呼之欲出,但一直不见真容。最近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官工资制度,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不过,何时能实现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目前还不得而知。更重要的是,要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转变法院形象,让更多法律人才热爱法院事业,不断充实到法院队伍中。基层法官辞职,靠强拉是不行的。唯有提高职业的吸引力,让更多的人涌向法院队伍,法官有序流动,才不会出现强拉的怪象。
法官辞职规定,莫让误读成误伤
首先,该规定的第一个被质疑点是“在我院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而目前多数法院的事业编制人员也均参照公务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可见,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本是法定事由,也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所独有,因此不能孤立来看,也不能成为批评的靶子。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依据相关文件,该院工作人员并非不能辞职,只是在辞职之前有些许约束。那些需要延长服务期五年的人员,一言以蔽之,就是在享受政策福利待遇之后不能随便跳槽。得到国家待遇之后,马上另谋高就,一来显得不懂感恩,不通情理,二来会对后来者造成不良示范,也对别的干警不公平,三来不利于政法队伍的稳定。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应和企业员工一样享有辞职的自由,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又说明二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而基层法院工作更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案件审理存在连续性、专业性。文件要求,“提出辞职申请的人员在服务期内应勤勉敬业,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这也意味着法官在辞职之前要把手头的工作办好办完,而不是丢下一个烂尾工程,站在群众的角度,并无不妥,反而有利于司法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落实。
此外,中层离职后获得的收入是普通干警的两倍左右,如果不进行限制,竞争中层将成为离职跳板,也给法院留下了一大摊烂尾工作,并给其他人带来恶性示范效应,让法院晋升附带不良因素。因此对中层职位辞职进行必要约束也是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内在因素。凡此种种,该规定貌似无理,却不乏合理的根基。
法官离职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业现象,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辞职权益和维持司法工作正常运行同样重要。我们须审视文件背后被口水与板砖掩蔽的无奈与合理,切实解决基层法院留人难、法官职业保障不足等实际困难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前提。一事当前,质疑精神是必要的,然而不能“只见一点,不及其余”。
理性看待法官辞职限制
自由选择就业,包括辞职,是劳动就业权的应有之义,当以维护权益、公平为天职的法官也遭遇“辞职难”,蒙受“不公”待遇时,自然广受社会关注与吐槽。可是,真实情况真是如此吗?
事实上,关于公职人员辞职限制问题,相关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可见,要求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也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这种特殊岗位任职的职业化要求。何况,当初当事双方进行入职“双向选择”时,就已经明确了五年最低服务期限,奉诚信为旨归的法官,更应是信守“承诺”的表率。
至于要求延长五年服务期的问题,则也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众所周知,法院待遇普遍有限,尤其是待遇普遍不高、资源紧缺的基层法院,更需将合理分配优质资源做到最大化,应将享受政策待遇的机会留给那些爱岗敬业、愿意在法院长期工作的人。可以说,这些相对优厚的职业待遇,也属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是对那些愿意长期献身司法事业的法官们的职业回报和勉励,也是在法官职业待遇普遍不高的现实下,无奈开出的一种入职吸引与条件,让职业的“坚守”成为法官就业的“附随义务”。现实语境下,如果一些人享受了法院配置的稀缺资源,却拍拍屁股走路,未免有失厚道,对其他敬业法官来说,更为不公。
本是一份普通的法院内部文件,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身值得我们深思。舆论对法官“辞职限令”的争议、吐槽,不管是公允、理性还是偏颇、误解,都反映了对法院管理体制和法官职业境遇的关心乃至焦虑。
长期以来,法院,尤其基层法院的各项资源、设施普遍落后于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法官偏低的职业待遇始终得不到有效改善。以至于各地都出现了法官“辞职潮”,让司法工作青黄不接。该法院“辞职限令”的无奈与遭遇的“辞职吐槽”,不过是法官职业保障不善、基层法院“留人难”尴尬现状的一种生动写照。
如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重中之重,从人财物上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职业待遇,也再次点燃了社会关注的热情。相信,随着司法改革大业的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待遇能够有效提高,法官职业尊荣能够切实建立,司法会真正成为广受社会尊崇羡慕的职业,也会有更多法官无怨无悔投身司法事业,那时,自然不会出现法官“辞职潮”,也就不会有法官“辞职限令”的尴尬。
【启示与思考】
对于这样一则文件,立足于不同的视角,必然衍生出迥异的观点。在某些人看来,这是提高法官离职门槛,限制法官个人权利,不足可取。其实,该文件与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并不冲突,只不过是结合法院实际,进而作出的具体安排。如果仔细审视基层法院的现状,该文件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不过是一种正常现象。
就目前来看,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其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非同一般。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激化,很多基层法官的年均结案甚至达到数百件。有人戏称法官“上班是机器人,下班是植物人”。巨大的工作压力面前,基层法官并没有获得与工作强度相当的职级和福利待遇,薪酬不高、晋升空间狭窄等成为基层法院的常态。
面对现实,部分基层法官选择离开,试图逃离“僧多粥少”的现实掣肘。从这个方面而言,选择离开或者坚守,都是个人权利选择,这种意愿应该得到尊重。不过,出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即便是选择离开法院,也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并不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比如,每个法官手中还有大量案件需要处理,擅自离职必然会造成案件堆积,甚至超过审限,法官就可能出现违纪情形。再比如,在“僧多粥少”的现实下,少数法官获得某些福利待遇后,挤占了本就捉襟见肘的资源,延长服务年限,目的就是与所获得的福利待遇相匹配。
从整体与个体间利益权衡的角度、从客观因素难以改变的角度而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千方百计留住法官应该被社会充分理解与认同的,而不是以简单地质疑抨击了之。透过现象看本质,限制法官辞职并非法院的刻意刁难,而是站在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的决策,社会舆论的着眼点不应该是质疑该项内部制度,而是要从如何提升法官待遇、如何保障法官职业尊荣、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视角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及建议,帮助法院建设留住法官的大环境,而不是纠结法院的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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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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