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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和化解农村基层矛盾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5年04月22日 14:22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人的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深层次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显现,如:土地征收、拆迁、新农村建设、村级财务、历史遗留问题和民间纠纷等,为此建设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着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对维护基层农村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对象、范围场所、规律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不同的手段措施及时排查及时化解,及时疏导引导,及时平息事态,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演变为刑案,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甚至发展为大规模暴力冲突事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异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规律和特点:
从时间上看,农闲季节,传统节日,耕种收获季节多发各类矛盾纠纷。从对象上看,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村从事各种涉农行业人群中,易发各类矛盾纠纷。从起因上看,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界限不清,权责不明,引发矛盾纠纷。邻里之间,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之间,日常生产、生活中动态发生的各类小摩擦、小矛盾解决不及时,不公道,都能引发大的矛盾纠纷。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家庭内部矛盾, 家庭成员相处不和谐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在农村地区亦占较大比例。官僚主义作风,行政不作为,部门间推诿扯皮,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等现象存在,是新时期引发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又一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效率低下,执行能力不强,农村干部对各类矛盾纠纷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加剧了各类矛盾滋生演化,矛盾双方不会依法维权,怕打官司麻烦,法律知识匮乏,种种原因交织一起,加之好事者推波促澜,是激化矛盾纠纷的又一重要诱因。
二、建议和对策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应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健全完善领导责任机制。一是各级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要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同时要落实社会治安综治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二是要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发挥好。要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协调好基层两委的关系,提高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要稳步推进村(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落实好各项政策,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要大力提高各级干部队伍的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新形势下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从乡级层面讲,由于矛盾纠纷类型较多、复杂,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可由乡调委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由公安派出所和法院法庭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可由乡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从村(社区)层面讲,各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村民小组调解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
(三)健全制度运作机制。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要定期召开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前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各辖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二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对本辖区各社区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报告;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三要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要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定期报告,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
(四)健全综合治理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的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各级都必须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乡级应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通过加强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遇到相关纠纷及时反馈给归口部门,形成联动调处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六进”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一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到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受理登记薄。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搞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抓好这项工作,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调解补助经费充足、稳定,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后勤保障。
责任编辑:周艳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5/0422/8109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