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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虐童”带给收养制度的反思
2015年04月29日 14:58
【事件介绍】
南京虐童案养母涉故意伤害罪被批捕 律师:或被判刑
4月初,有网友反映南京某学校学生疑遭其养母殴打,警方很快就介入调查。13日,从南京检方传来消息,孩子的养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被警方提请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13日上午10点,“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在#周一发布#中公布,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1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同时,江苏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江苏”也发布消息,4月3日,网友反映南京某学校学生疑遭其养母殴打,南京警方随即迅速展开调查,4月5日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
记者调查:为什么不是以涉嫌虐待罪提请批捕?
专家分析:养母虐待孩子行为肯定不是偶然一次,故意伤害罪量刑比虐待罪更重
“这次为什么不是虐待罪?”“案情应该不只媒体说的那么简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与未成年人保护部负责人朱敏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虐待罪提请批捕,意味着涉案养母对孩子的虐待不是偶然发生,也并非一次,而是有长期虐待的行为,并且主观上有期望达到伤害孩子的目的。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比虐待罪更重。
何为故意伤害罪?
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行为
“如果按媒体上的报道,养母构成的应该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纯钢采访中认为,据此前媒体报道,受害男童洋洋只是因未完成养母李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男童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洋洋受害构成轻伤。依照媒体的报道内容看,养母构成的是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如果只是因为孩子淘气说谎,养母一次或几次偶然的打骂,就只能以虐待罪定罪。”曹纯钢律师表示,因为都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如果养母仅仅出于对被害男童说谎及学习的管教要求而对他进行肉体精神上摧残和折磨,造成被害男童轻伤的,其行为只能构成虐待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除非养母在主观上有伤害孩子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孩子的行为,其行为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虐待罪的,司法部门一般‘告诉的才处理’。”曹律师解释称,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给虐待者定罪量刑。司法部门要考虑被虐待者的意见。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不应主动干预,这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但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向法院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但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以故意伤害罪批捕,意味着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律师分析:虐待不止偶然一次,具有长期虐待行为
“儿童受到家暴虐待,带给孩子身心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虽然我国没有‘虐童罪’,但比较接近的两个罪名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朱敏认为,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养母李某刑事责任,而不是以虐待罪追究,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虐童案的案情没有被司法机关正式公开前,网民不要随意给“南京虐童案”贴标签,应通过法律进步的视角来审视问题才能保持客观。
“如果行为人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期望达到伤害的目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按虐待罪处理。”朱敏律师表示,“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混淆。但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犯,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至少在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而虐待罪并不必然造成轻伤的后果,只要求情节恶劣即可,且必须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
对于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在法律上的区别,朱律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量刑处罚有何区别?
更重,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从量刑上看,故意伤害罪比虐待罪更重。”对于两种罪名的量刑区别,朱敏和曹纯钢律师给出同样的答案:肯定故意伤害罪量刑更重。
“如果是虐待罪,最多判七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的话,就重了,最高可判死刑。”曹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虐待罪,最高刑期不超过七年。而故意伤害罪比虐待罪要重,根据《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至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判死刑。
网友三大疑问追踪:养母领养孩子手续是否合法?
13日,记者在网上发现,有网友对养母李某“领养孩子的手续是否合法?”提出质疑,认为如果李某如媒体所说的曾生育过孩子,那么,她收养的男童就是属于非法收养。
对此,朱敏律师表示,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但《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也就是说,李某因与受害男童家人有血亲关系,并到民政部门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那么,他们的收养关系是符合《收养法》的。
养母被判刑了,谁来抚养小孩?
可能性一:养父来抚养
如果养母被判刑了,谁来抚养小孩?这也是网友关心的一个问题。
对此,曹纯钢律师认为,从法律上看,养父母和男童收养关系是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除非收养关系解除,否则,法律上不能剥夺养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养母被判缓刑,那可以和养父一起继续抚养男童。如果养母被判实刑,那只有养父可以抚养孩子了。”曹律师认为,只要收养手续合法,养父是自由的,法律上讲,孩子还应该回到养父母家。因为他被养父母收养后,抚养关系就从亲生父母手中转移到养父母那里。
可能性二:亲生父母抚养
“如果亲生父母经与养父母协商,抚养权也可以再次转移到亲生父母手中。”曹律师表示,如果养母李某被判刑,养父不愿抚养孩子,那么,双方家庭可以协商,在征得养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再交给亲生父母抚养。但前提是,养父母都要同意。
可能性三:民政部门起诉,撤销养父母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2015年2月4日,江苏出现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受虐待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此案明确规定了父母“可被剥夺监护权”的可能。
也就是说,如果民政部门到法院起诉养父母,养父母的监护权就有撤销的可能,法院也可能在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外,再另行为受害男童指定监护人。
养父正在为妻子申请精神鉴定?
13日,有网民发帖称,传闻养父为妻子李某向司法机关申请精神鉴定,希望能从轻处理。
13日下午,记者与养父施某某取得联系。施某某表示,此案发生后,因不停有记者找他了解情况,严重影响到了他的生活和工作,他一直都没有出门,也没有为妻子做任何事情。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他知道此时自己不该做什么,也不想对案情作出任何回应。所以,网上的传闻都不是事实。
对于妻子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请批捕,施某某也表示,不便发表任何看法。
养母虐童事件,当反思惩戒教育
当儿童被虐打的时候,人们会问,孩子是打人者亲生的吗?打人者是其养母,养母就可以虐待养子吗?没有爱心的人还有资格收养孩子吗?适当地惩戒孩子未尝不可,但如果发展为虐打孩子,家长就需要好好反思一下了。
老百姓常说,“惯养忤逆儿,棒打出孝子”,不少家长把棍棒教育当成重要的教育方式。棍棒教育其实是惩戒教育的一种,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体现,相关法律已经严令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但在实际生活中,家长们教育观念的转变还需要一段时间。当养子没能完成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时,这个养母就虐打起了自己的孩子。即便再有原因,也不该虐打孩子。孩子是自己的养子,养母虐打孩子,只会给孩子留下阴影,无法促进问题的解决。打伤了孩子,还得给孩子看病,这不是自找麻烦吗?
孩子没有完成作业,可以问问没有完成的原因。是自己布置的作业太难了、孩子不会做呢,还是孩子真的没有用心去做作业呢?如果是前者,养母是否该思考一下给孩子布置作业的针对性?如果是后者,应该对孩子进行劝说,而不是动辄虐打孩子。孩子即便再淘气,大多数孩子都能听从家长的教导。孩子做得不对的地方,作为孩子最好老师的家长,要对孩子谆谆教导、循循善诱。孩子是一张白纸,动辄虐打孩子,凸显的是教育方式的缺乏。如今,生活条件好起来了,大多数孩子成为父母的掌中宝,孩子走路怕摔着、孩子吃饭怕噎着。为什么南京的这位养母怎么就能对孩子下狠手呢?
养母虐童事件,呼唤法律亮剑。虐童,而且是养母虐童,涉嫌对养子人身权益的侵犯,法律不能熟视无睹。警方对养母依法刑事拘留,这是在告诉全社会,绝不能让虐童的势头继续滋长,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家长也该从这起事件中思考,自己如何以更为科学的方式对孩子展开教育。孩子是自己生命的延续,但他毕竟是他自己。家长们要多观察孩子,以朋友的角度给孩子提供意见、建议,尽可能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如果孩子犯了错,要及时对其进行开导、教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圣贤都有可能犯错,何况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的孩子呢?家长们切不可认为棍棒教育能解决一切问题,惩戒教育如果不适度只会走向硬币的反面。
养母虐童事件,呼唤法律亮剑,广大家长也该思考针对孩子的教育方式。
若解除收养关系,被虐男童何去何从?
南京虐待男童的养母李某被刑拘后,在警方的协调下,童童(化名)回到了安徽的亲生父母身边。记者来到安徽来安县一个小村庄,找到了孩子的老家。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当地的农民,靠种地为生。“我们当初把孩子过继给他们,主要是希望孩子能在那边上学,学习条件好一点,将来能有出息。”父亲老桂说起孩子的事,眉头紧锁,因为他担心,出了这样的事,童童再也不能回到南京,不能回到他喜欢的学校上课了。
如果此案的处理结果之一,是解除李某与童童的收养关系,那么,童童就无法再在南京求学,必须回到安徽农村。而当初他之所以被过继收养,是父母希望他能到南京读书。出现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很多关注此案者料想不到的。保障儿童的权利,我国有必要探索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否则还会有更多类似事件发生。
这和多年前解救凉山童工出现的被解救的孩子不愿意回老家,宁愿在广东打工何其相似——据报道,童童也想回到养母身边,回南京上学,并说是自己撒谎惹养母生气。孩子宁愿忍气吞声寄人篱下,也不想回到以前的环境,这只能说明,以前的环境更加糟糕。这是这一案件更应引起社会关注的部分。
孩子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家庭,有不同的生活环境,是正常的,但遗憾的是,给儿童提供平等的社会福利和权利保障,至今仍然无法实现。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低,一些家庭因贫困,孩子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造成有些贫困地区的孩子辍学外出打工,一些家庭则把孩子送给条件更好的家庭收养。
从监护人角度看,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似乎没有问题,但他们有监护能力吗?愿意履行监护责任吗?把孩子交给他们监护,也有可能让孩子面临风险。解决这一问题,也许要依靠国家监护制度。
以加拿大为例,如果父母被举报侵犯学生的权益,并通过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孩子将由政府接管监护。简单地说,孩子就是寄养在家庭里的未成年公民。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政府就会接收监护。
像南京虐童案,涉嫌虐待男童的养母已不适合再收养,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男童就将回到原来的家庭。考虑到这一问题,其亲生父母并不愿意解除收养,很多人也从孩子的现实处境出发,为养父母说好话,希望不要解除收养关系。可是,这虽解决了孩子后续的求学问题,却会把孩子置于继续被虐待的风险之中。合适的办法,是在根据调查、审理结果解除收养关系后,探明其亲生父母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如果亲生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是否可以实行国家监护,让孩子在原来学校的求学和生活不受影响。
别忽略了“虐童案”孩子的心灵创伤
且不论孩子由亲生父母带回安徽老家是否恰当,至少在人之常情下,这个孩子对其养母一定是深恶痛绝,不愿再次进这个家门了。令人意外的是,当被打孩子小虎见到记者时,第一句话就是“我要找妈妈(养母),我妈妈现在在哪里?”本来一脸不开心躺在沙发上的小虎,兴冲冲地跳起来询问记者,知不知道妈妈在哪里,自己什么时候能见到妈妈。这是怎么回事?
对此,不妨做两种推测:其一,可能是小虎的亲生父母觉得其养母家条件优越,怕因此失去机会而教小虎这样说的。但是,一个9岁孩子本来是任性的,在受了这么大的痛苦后,还愿意回去吗?即使迫于亲生父母的压力,会“表演”的那么逼真吗?其二,是小虎对两个家庭的比较,明显感到养母家的待遇比亲生父母家好。那么,亲生父母家的待遇要差到什么程度呢?
因此,在确定小虎今后的抚养权之前,必须了解小虎内心的真实想法,而不能逼迫他作出次优选择。也就是说,治愈小虎的心灵创伤比肉体伤痛更重要。
尽管在“有图有真相”下,小虎养母的行径确实太歹毒。但将其视作“虐童案”,有些相关事实也有必要厘清:是小虎的养母一贯如此对待他,或者这次特别厉害了一点,还是因特殊原因的一次失手?因为,小孩是最怕肉体惩罚的,按照相关照片上的打法,哪个孩子受得了?但小虎对此的描述是“也就打了四五下”。如果说小虎想为养母开脱,那么,他就是在报恩;如果说小虎因为对这样的毒打不以为然,那么,他是以什么更大的痛苦与之相比的?假如是前者,说明养母一家平时对他很好;若是后者,这“更大的痛苦”来自哪里?
话分两头,再来看看小虎的亲生父亲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小虎的亲生父亲桂师傅称,他们夫妻二人看了小虎受伤的照片,当时确实很吃惊。他自己也不知道表姐为何把孩子打成这样。但是联想到表姐一向对自己的孩子疼爱有加,应该也不是故意为之。假如这仅仅是出于厚道的谅解,但桂师傅之后的态度更说明了他也希望小虎继续留在养母家。他认为,在南京有利于孩子成长,有利于孩子开拓眼界,他们愿意相信李某某是爱小虎,并真心对小虎好的。
然而,在小虎今后何去何从的问题上,亲生父子的态度虽然一致,但可能包含着不同的动机。对桂师傅而言,自己的亲生儿子被其养母打成这样,还希望他留在养母家,或看在小虎的发展前途上,或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但无论如何他对亲生儿子的疼爱已经丧失殆尽了;对9岁的小虎来说,不可能有前途和理想的考虑,只是亲身体验到的感受而已。那么,小虎究竟是对养母家优越的生活条件的恋恋不舍,还是与自己亲生父母家对比后的次优选择?这就需要让孩子说出心里话。
因此,在还没有掌握进一步详情,且小虎出现这种十分反常的表现时,无论相关部门以以什么方式决定小虎今后的抚养权,都可能造成对孩子的二次伤害。
【启示与思考】
知情者称,受伤男童曾跟老师说,身上的伤是父母用水管或树枝条抽打的,脚上的伤是被蒸汽烫的,脸上的伤是被钢笔戳的。孩子有过错固然应惩罚,但把这些毒辣的手段都倾泻在孩子柔嫩的身体上,这早已脱离正常教育的范畴,必须严厉追究其父母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事件中,生母之所以将孩子交由养母照料,主要是因为养母可为养子提供优越的物质环境与教育环境,而这显然是家住安徽小山村的生母所无法提供的。对孩子来说,这些现实的物质条件与教育条件甚至可以决定其将来的命运。可以想象,在南京学习的孩子与在老家小山村学习的孩子将来的人生差异何其大。而这种差异,与其说是自然的,不如说是人为的,根本上乃是教育以及社会资源在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极不公平的配置所导致的。
南京这位男童长时间遭受虐待却一度不为人知,就连老师和学校发现也无可奈何,这在许多国家也不可想象。因为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收养孩子获批后,会有儿童保护团体和部门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工作人员会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同时也会通过社区、学校等途径,掌握孩子的真实状况。一旦发现对孩子造成虐待甚至冷遇、委屈,收养就会暂时停止。
南京这位受虐男童的命运需要我们持续关注,但要看到的是,类似收养人虐童问题,能够通过舆论曝光的只是少数,在宽松的收养审查之下,更多被收养孩童的生存境遇令人担忧。孩童与收养人的地位是严重不对等的,而人性又是复杂的,如果被收养孩童的幸福只寄托于收养人的道德自觉,那无异于拿孩子的命运冒险。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收养法律与政策进行细化,建立起对收养人的心理评估以及事后跟踪机制。这才是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也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虐童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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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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