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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疯狂卖官凸显干部选任监督之殇

2015年04月30日 14:37

 

【事件介绍】

山东菏泽官员41次卖官 5年收下属739万

4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潍坊中院官方微博直播了刘贞坚受贿案庭审过程。15日上午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根据潍坊中院官方微博信息,刘贞坚到庭后,公诉机关又提供了新的补充证据,因此恢复了法庭调查。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在休庭后对新证据进行评议。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开始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宜民、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位调整、工程承揽、项目运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

公开消息显示,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贞坚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贞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3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525.1579万元继续追缴。

10点25分左右,宣判完毕,审判长宣布闭庭。刘贞坚当庭未提出上诉。

 

“疯狂卖官”是权力任性了极点

作为基层最大的父母官——县委书记,刘贞坚没有将权力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而是将之变成了大肆卖官敛财的工具。其受贿次数之多,涉及部门和行贿人员范围之广,受贿数额特别之大,让人震惊和愤怒。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更带坏了当地的社会风气,最后使自己“名声大噪”,成为买官卖官案件的典型教材。

作为一名党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在层层党纪国法面前,刘贞坚的卖官行径是如何得逞的?

一是源于手中过于集中的权力。据了解,每逢巨野县任用调整干部时,刘贞坚也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会上也会有其他县委常委们提出不同意见,但终究是胳膊拗不过大腿,绝大多数时候还是刘贞坚的个人意见占了上风。也正是下属对权力争先恐后的附和和无原则的盲从,助长了刘贞坚卖官的嚣张,常委会自然而然便成了走过场、走形式。

二是源于“贤内助”的鼎力相助。“要升官,找大嫂”这句话在巨野县官场悄然流传。据多名行贿人交待,刘贞坚在巨野主政后期,其妻子江某某俨然成了地下“组织部长”,为刘志坚大肆卖官敛财“放风”、“把门”。一个点头办事,一个在家收钱,刘贞坚和江某某的“卖官夫妻店”,完全将党纪国法抛在脑后,最后把自己栽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是源于另类的干部提拔“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一切靠“钱”说事儿,用刘贞坚的话来说,“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表面上看还是有点良心发现的,何为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是群众认可了的,还是经过组织考察过的,亦或是自己拍脑门决定的?答案不言而喻,这种毫无根据、苍白无力的辩解,非但没有减轻自己的判罚,反而落得个被判无期的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

刘贞坚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客观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一把手”过于集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接下来需要纪委监察机关做的就是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真正把“一把手”的权力运用纳入监督视野,从制度上扼制腐败犯罪。同时,对于那些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来说,应引以为戒,切记有权不可任性。

遏制权力任性需要明确权力边界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有权不可任性”。现实中,权力任性的背后,是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错位,这就导致了一些人的“不作为”、“手痒痒”、“管不住”。遏制权力任性,需要政府正确履行职能,需要政府相关人员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明确权力边界,将手中职权用到位而又不逾矩。

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不缺位。一些人在政府该出手的地方“不作为”,原因在于缺乏“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情怀,缺乏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勇气和智慧。因而在群众民生利益面前态度冷漠,在改革发展难题面前畏首畏尾,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精神面貌浑浑噩噩,为政状态庸懒散软,创新创业创优毫无活力。因此,要以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时不我待的进取意识、干事创业的如火热情、善做善成的处事态度,将手中有限的权力用到改革发展的大业中去,优化服务,主动担责,切实干好事干成事。

 

遵规守纪,权为公用,确保不越位。为什么有些人在政府不该出手的地方总是“手痒痒”呢?还是在于权利“任性”的诱惑。毋庸讳言,一些地方或部门在履行政府职能的时候,存在选择性,有利于个人或部门利益的争相插手,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变成“闲不住的手”,新常态下,政府部门及履职人员要进一步厘清权力的边界,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做到权为公用、权为民用,彻底摒弃以权谋私的陈腐观念,树立“大道至简”的改革观念,积极推动简政放权,坦坦荡荡为人,清清白白为官,兢兢业业用权,干干净净干事,为改革添活力。

转变职能,放管结合,确保不错位。中央大力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只放不管”。在中央转变职能的“上篇”加快书写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也要尽快写好职能转变的“下篇”,做好“接、放、管”的文章。把该放的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决不能“明放暗不放,虚放实不放”;把该管的管起来、管到位,规范监管行为,杜绝“任性而为”。这样,“放权”与“管事”各安其位,“权力任性”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政府职能也不会错位。

【启示与思考】

刘贞坚在担任菏泽市巨野县委书记期间,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41名下属为了职务调整向刘贞坚行贿,据了解,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如此大面积长时间的“买官卖官”行为,在当时的巨野官场,一定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然而纪委监察部门却对此毫无作为,这确实凸显了我们干部监督管理之殇。

无论是前不久买官卖官大行其道,造成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组织处理的茂名窝案,还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原书记朱渭平买官卖官案,还是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买官卖官案等,都既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到了极点,也暴露出在干部监督上的漏洞,正是我们津津乐道的权力机关监督,上下级相互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党内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全面沦陷,干部选任的政治制度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这才造成一些目无法纪的领导干部长时间地大面积地“卖官”畅通无阻。

一些世界观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妄想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利,不惜铤而走险“卖官”是有可能的,但我们的监督制度不但需要健全,更需要监督落实,才能不给这些“卖官书记”以机会,让他们成功地将“官帽”换成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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