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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虎:如何推进国有经济改革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2015年05月04日 17:42
洪虎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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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现就如何推进国有经济改革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我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关于国有经济改革
(一)澄清几个基本概念
对于基本概念的澄清,对我们下一步明确国有经济改革的任务是有指导意义的。
1.国有经济发展的任务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确定了国有经济的地位,要巩固国有经济的地位,同时还要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这就是《宪法》确定的国家对待国有经济的态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决定》里提到的国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实际上涉及到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技术创新,又涉及到国有经济的体制改革。可以看出国有经济发展包含的内涵是很丰富的。
2.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
我们把国有经济涉及到的属于生产力方面的东西,放在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创新的领域去研究;属于国有经济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我们叫做国有经济体制改革。
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创新两个大的部分。我们一般讲经济体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叫做经济管理体制,一部分叫做所有制结构及实现形式。那么,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也包括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创新。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解决国家怎么管理国有经济,包括国家如何选择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创新,重点是解决国家如何掌控不同形式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经济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的障碍。解决这些障碍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国有经济体制性机制性障碍集中地体现在国家出资企业的身上。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这一段话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提到的企业改革层面对企业的一些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但是,只推进企业层面的改革是不能解决所有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的,必须兼顾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创新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在谈国有经济改革的时候,不能简单划一个等号就等于是国有企业的改革,然后理解为就是改国有企业,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所以,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要改革国家管理国有经济的体制,然后才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的创新。
3.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到底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涉及到什么方面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有几个认识问题需要理清楚。
第一,明晰现阶段的国有经济不是全民人人有份的经济。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个含义是什么呢?就是说,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我们在谈全民所有的时候,往往忘了前面有个定语,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想当然地认为国有经济就是全体人民人人有份的经济。不是这样的。你们注意,《宪法》的表述实际是改了一个字,原来的表述叫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不仅把“国营”改成了“国有”,还把“是”改成了“即”。这就明确的指出,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两个(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完全等同的意思。如果这个“即”是个“是”的话,只能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不是还包含有其他的经济,那没有讲。而这个“即”一改,就是完全等同于,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全民所有制前头有个社会主义,这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讲的共产主义阶段是不一样的,社会主义还不是真正的自由人联合体,还做不到全民人人有份。现在社会上很多人顾名思义,看到了个全民所有,就按字面上理解就是人人都有,实际上它前面有一个限制词,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是有不同的发展阶段的。在我们目前这个阶段,它就是一种选择国家所有的形式。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你谈经济体制改革,如果你认为它的方向就是一个人人有份的经济,那你自然就要向那个方向去迈进了,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它不是。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你们注意,《物权法》里提出了国家的物权,而不是全民物权。国家物权,这个概念就和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的含义是一致的。所以,物权主体是什么?是国家、集体。
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资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经济,而不是资本属于全民都有份的经济。目前,在国家还存在的情况下,首先是把统治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所有,这是《共产党宣言》里头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那么这个国家首先是把旧社会的统治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是这样一个概念。
第二,明晰政府的两重身份、两种职能和两种履职方式。
政府的两重身份是不同的身份。第一种身份,国务院是中央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国家机构的身份。这种身份叫做什么呢?叫国家机构的身份,而国家机构是《宪法》确定的,就是有哪些国家机构,《宪法》里非常明确。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的常务委员会,这算是国家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这算是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这是国家机构,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是国家机构,最高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也是属于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实际上是由《宪法》确定的。
另一种身份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者的身份。你们注意,是所有权的行使者,不是所有权的主体,这是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国有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是谁呢?是国家,所以国有财产不能认为是属于政府财产。这个概念是不对的。但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谁来行使呢?《物权法》明确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那么国务院在行使这个所有权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个国有资本的投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就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所以他的另一重身份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者。前面那个身份叫做国家机构,后面这个身份叫做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者。这是两种不同的身份。
两种职能。由于它的身份不同,职能也不一样。第一种职能是,执行各级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政府机构定位是两句话,比如说国务院是全国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又是同级的行政机构,履行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能,要贯彻执行各级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又依法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是政府的一种职能。另外还有一种是依法维护国有财产所有权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因为你是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你就要依法维护国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这两种职能是不同的职能。
履职方式应该有两种。执行行政管理职能,履职方式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大家注意,这个行政权力的力是个力量的力,不是利益的利。为什么用力量的力?因为它有一定的强制性,是经济社会的管理者。被管理者就要服从这种管理,当然这种管理是依法的,权力是依法设定的,所以是力量的力。第二种职能是依法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人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利益的利,不是力量的力。所以两种履职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
什么叫民事权利,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的前提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有资产的管理实际上涉及到两种关系,一个是行政权力的履行;一个是当你真正成了一个国有资本的出资人的时候,你和其他的出资人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你和被出资的企业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你不是居于它之上的领导,所以这两种履职方式是不一样的。
每一个规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的依据就是《宪法》、《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因为政府的职能是法定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因为限于时间关系我不给大家从头到尾展开来说。
第三,明晰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与劳动力的劳动者所有的差别。
这一点可能比较少有人谈到,因为我过去在国家体改委就研究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讲,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劳动力不属于生产资料,所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当然不应该包括劳动力在内,劳动力不是一种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不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劳动力不属于国家所有,属于谁所有呢?劳动力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者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剥离。我们说的劳动力是依附在劳动者之上的,所以劳动力的流动必须得依靠劳动者的流动,劳动者不能流动的话,劳动力是不能流动的。所以,劳动力和劳动者是不能剥离的,劳动力是属于劳动者所有。因而,在各种形式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并非属国家所有,但我们往往把这个劳动力也打上了所有制的印记。这是我们国有企业改革一个很重要的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的理念认为,一进企业门,就是国家人。也就是说,你被国有企业录用了,跟和别的企业录用是不一样的,你的社会身份完全转成属于国家的了,劳动力也打上了国家所有的标记。所以,要真正想实行市场配置劳动资源、配置劳动力的话,你必须得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劳动力流动不起来。劳动力在管理的体制上还有很多现实的障碍,虽然我们早就提出了国有企业的员工能进能出,但不破除这样的理念认识,没有回归到劳动力是属于劳动者所有的认识,就很难去实现劳动力的市场配置。
第四,明晰国家出资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
我们现在谈国有经济改革的时候,往往就用国有企业涵盖了整个国有经济,实际上不是的。国有企业是因由国有经济而命名的。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国营经济情况下,国营企业就是国营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因为当时我们界定的经济成分叫做国营经济,所以对应它的企业实现形式就是国营企业。所以,企业在那儿经营,实际上是接受政府的指令在那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家都知道,有指令性计划,主要是靠计划来配置资源。那么,国营经济改成国有经济了。在国有经济情况下,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不仅只有一种了,不能简单地用国有企业代表整个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如果把多种形式的企业统称为国有企业,往往就会忽视国有经济不同实现形式之间的差别。所以,准确地讲是国有资本的概念,因为我们还不是讲那些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类型的财产,是注入到企业里的资本类型的财产我们叫国有资本。那么,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联系在一起,而国有资本注入企业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把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统称为叫“国家出资企业”,这个概括比较准确。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管控国家出资企业的一部根本性的法律。这个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种类型。这就明确地指明国有经济目前有四种实现形式。根据国有资本在企业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国有经济可以选择四种不同的实现形式。在谈国有企业改革时,要区别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形式,细化不同的要求,切不可以一刀切。所以,我个人认为,国家出资企业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国有经济的特点,希望大家能够经常用国家出资企业来代替原来的国有企业的概念,国家出资企业包含的范围更宽、可供选择的形式更多。另外你们注意一下法律的表述: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以,如果一定要用国有企业的话,我理解它实际上是指在逗号前面的那两种,指的一定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这才是我们讲的国有企业的概念。你们注意,后面提法和我们传统的认识不一样。大家可能过去通常采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概念。但是这部法律把它明确了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就这个公司是控股的,但属于国有,那个公司是参股的,但属于国有。现在这个法律明确指出是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这是我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组织修订的一个法,是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做的立法说明,就是为什么要讲国有资本,而不说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实际上,这个企业仅仅是那个资本属于国家、国家去控股,而不是说整个企业是属于国有,所以大家一定要把这个区别清楚。这样,我们在谈国有企业改革时,要区别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形式,细化不同的要求,切不可一刀切。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经历了以下的变革。改革开放的初期我们叫国营工厂或者是国营商店。那个时候,连企业的地位都不具备,就是国营工厂、国营商店。那个时候叫厂长(经理)负责制,经理是针对商业企业的,过去商业企业不叫厂长,叫经理,但是我们说那个商业企业是什么,叫商店,不是我们现在说的独立法人的企业的概念。然后我们就变成国营企业,提出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这个时候恢复它企业的这种身份,但仍然是国营工厂变成国营企业。后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一个理论,就是国家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可以分离。在这个基础上,后来就产生了国有企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特别是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概念之后,国有企业又进一步地发展成国家出资的企业。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因而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才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才需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企业在实现公司制改革前,不应作为公司制企业对待,对这一类企业谈不上要建立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什么它单独作为一个类型,叫国有独资企业?它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所以这个我们需要加以区别。
第五,明晰公司制改造与建立国家出资人制度的关系。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个权力机构行使的权力是属于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中的权利。因为在一个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里,它是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身份,所以它做的决定对下面的机构有强制的执行力,所以他用了这个“力”,但是本质上这些都是属于民事权利里头的。股东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按一股一票原则执行,因而持有出资额或股份多的股东或股东群可以左右公司的决策。公司有控股股东,他们是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同时,公司还存在着实际控制人。大家注意,《公司法》里特别提出来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及公司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所以,这里需要明确公司出资人与公司的股东并不是同一语。有的人认为出资人就是公司的股东。如果要是同一语的话,用三个字来代表那两个字不是啰嗦吗?如果他们都是一样的,何必提出这个呢?出资人是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能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什么意思呢?你们看,出资人是参与公司的决策、选择公司的负责人。实际上股东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好多小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对负责人的选择根本起不到多大的作用。上市公司,为了赚取股票差,经常买进买出的好多散户,起不到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影响,他赚的是小钱。但是出资人不限于股东,包含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名册上查不到,所以用股东代替他代替不了;然后不是全体股东,而是强调控股股东,是能对这个公司的行为施加影响的股东。所以大家要从这个上去理解,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这个出资人不能理解为仅仅就是资本的提供者,就是投资人,就是股东。不是的,他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以,国有经济怎么扩大自己的资本影响力?得从出资人的角度去考虑,不是从简单的股东的角度去考虑,这样在选择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形式的时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国家出资的企业需要设立国家出资人制度,要明确由什么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出资人应该履行什么职能,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出资人与公司是什么关系,政府怎么管理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所以,要建立一个国家出资人制度。
第六,明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容和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不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混合经济。
大家注意,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不是同样的含义。
混合经济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种观点,认为任何国家的实际经济形态都不可能做到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者是纯粹的计划经济(指令经济),都是市场经济和指令经济相混合的,只不过是比重不一样、程度不一样。也有的人把这个叫私营经济和国营经济的混合。就是任何实质存在的国家的经济形态都不是纯粹的、理想的、单纯的,不是说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所以小平同志讲,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他是从计划、市场配置资源的要素角度谈的叫混合经济。
我们现在谈的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决定》里很明确地讲到,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决定》特别提到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形态。那么,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一段话是《决定》里面讲的,就是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容是什么,发展它的意义是什么?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都是什么呢?股份制的公司,即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有代表国有经济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他们要依法维护国有经济的权益,因而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就更加必要和重要。所以,国资委系统实际上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一个组织形式。
(二)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
从实践来看,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是三个去行政化的改革。
第一个难点是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机构的去行政化。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明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同样,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是同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前面已经分析过,这个机构行使的是民事权利,不是行政权力,因而它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而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的一个特设机构。现在,这个特设机构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监督管理职能是属于行政职能的。很多人就认为它是政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一个部门,是行使行政权力又履行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者的民事权利,集两种权力(利)于一身,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部门。这是政资不分的表现。
我们前面分析政府有两重身份、两种职能、两种履职方式。那么,作为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应该体现的是政府的另外一种身份、另外一种职能和另外一种履职方式。但是,当前,政府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赋予了这样一个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很多行政权力,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职能。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应该要对这些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要去行政化。这个难度现在看来是很大的。
我国国有企业(我用了个国有企业,就是历史上一直说的国有企业,因为国家出资企业在过去的文件里没有出现)改革方向一直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决不是把过去隶属于各个部门的国有企业改为集中于一个部门管理就是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了,这种做法是有违国有企业改革的初衷的。也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里讲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履行出资人的职能要分开。
改革的办法是将此类特设机构的名称改为各级政府的国有资本营运委员会,专司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能,将现在承担的政府行政职能转给政府相关部门去行使,实行去行政化管理的改革。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说要坚持依法治国,其中就包括把这个机构定位为行使民事权利的机构,它的地位才能够和其他出资人平等,它才能和投资的公司处在一种平等的地位。否则,你有行政管理的权力,你怎么能跟其他出资人平等呢?你有行政管理的权力,你怎么能让公司或者其他出资人提起民事诉讼呢?那就成了行政诉讼了。它只有跟你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它才能相关地提起民事诉讼。比如说,股东之间的权益依法要合理地维护,大股东有没有侵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如果侵害了,小股东要告你,它是把你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去告呢,还是把你作为一个行政管理的机构去告呢?为什么要搞这么个特设机构?就是要把政府的这两重身份、两种职能、两种履职的方式区分开。比如说,咱们现在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敢去告国资委吗?恐怕通常不敢。为什么?因为国资委是企业的管理者、领导者,如果国资委和企业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公司是可以告股东的,那是什么呢?是个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如果完全不分,你说人家告你,怎么告,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啊?所以,管理体制不解决,实际上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很难做到。
第二个难点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去行政化改革。
现在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企业都实际定有行政级别。这是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障碍。过去中央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多次强调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但这项改革进展十分艰难。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入手,国家出资企业要准确界定不同的社会功能,选择不同的国有资本的出资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与政府保持一定程度的行政纽带关系,与政府之间不单纯是出资人和被出资企业的关系,它们应该由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管理,可以保留行政级别。至于今后改革怎么做,可以进一步的研究。我们过去有一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那个是针对原来两权分离以后的国有企业,现在看来那个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不行了,因为它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来自于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我们当时总结了十四条权力。哪来的呢?它的本源是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所以经营管理资产的权力也是授予的,是有限的。那么,我们现在讲的国有独资企业还不是完全那个意义上的。但是我们现在国家缺少一部《国有独资企业法》,完全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来代替它还有很多地方不适应,这是我们立法工作的一个缺欠。但是国有独资企业这种形式,国家是明确了,它是法定的形式,是可以选择的。那么,公司制的国家出资企业,原则上应该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只要你完成了公司制的改造,都应该取消。
第三个难点是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身份的去行政化。
前面我讲的是企业的去行政化,这个是企业负责人身份的去行政化。国家出资企业现在事实上也存在着行政级别,同样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事实上也存在着行政身份,即:相当于某一级别的国家干部。这种行政身份极大地妨碍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
改革的出路在于区别不同出资企业、不同类别的负责人,采取不同的身份。这是一条原则。
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可以采取政府公务员或政府雇员身份,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保留其行政身份。这个在世界各国也是这样的。当然,在整个数量上他应该是少数,不可能是多数都采取这个。其薪酬标准由政府部门制定。
公司制的企业要分一分。国有独资公司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出资人利益的负责人(这是指董事、监事)可以由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从国家公务人员或政府雇员中选派(就是原来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保留其行政身份,但他进入公司实际是以政府雇员的身份,取消其行政级别,委派到公司任职)。其薪酬标准由出资机构确定,从公司可分配的利润中列支。我们现在对从企业员工中选的董事代表,实际上还是执行他原来的薪酬,然后给一定的补贴,这个仍然纳入用工成本里去。如果把员工选成了公司董事,他的列支应该在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列,不再进入到成本的费用里。也就是作为出资人机构聘请维护你的利益的人,就是董事、监事(出资人利益的代表),他们的薪酬标准是由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来定的。这就像《公司法》里讲的,董事、监事的报酬是由股东会决定的,而经理的报酬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他要分层次,身份不一样。主要承担实现国家出资人利益任务的负责人,这是指公司的高管人员,他不是你利益的代表,而是实现你利益的负责人。这个定位很重要,就是一定要和董事、监事区别开来,这叫高管人员。那么由公司董事会从市场聘任不确定其行政级别,其薪酬标准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从公司员工成本中列支。所以,这是因企制宜的,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不论什么情况都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家就都得按这个执行。另外,他们也不是完全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的多少倍计算。要看这样的人在市场上的价值是什么,你要遵循这个标准。不要认为现在企业员工薪酬水平就是合理的,然后就按照具体多少倍,比如说8倍,去选择你的领导人,不是这样的。
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公司的区别,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当然国家出资机构可以推荐职业董事和职业监事,并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其薪酬标准;公司高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从市场上聘任,并根据市场价格决定其薪酬标准。按对公司资本的不同控制程度,在这些过程中,分别发挥国有资本出资机构的作用。这是国有资本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一定要依据《公司法》。但是你们要想到,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是我们《公司法》里专门提到的。所以,出资人不是完全等同于股东,国家出资人机构是利用协议,利用其他的,可以发挥你的作用,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光是国有资本的出资机构,其他公司也有实际控制人。有些公司的家族背景体现在哪?那个股东不一定是就是他家族的人,但是他那个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时候要受制于那个家族的意见。现在股东名册上有的登记的是老太太的名字,她是个大股东,实际你让她对公司发展表达意见,她都说不清楚。但是,你说她有意见没有?她有意见,就是要反映实际控制人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个意思讲清楚了没有,就是我们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不要简单认为出资人就是等于股东,还得把出资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名册里没有出现的)考虑进去。
总之,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围绕三个去行政化的要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四种不同形式,有区别地因地制宜地推进。三个去行政化,说到底,与我们国务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定位有关,地方政府往往都是跟他对口。现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三定方案”赋予其很多属于履行政府行政权力、行政职能的任务。这里我顺带再说一下,国有资本从哪里来的?实际上是财政资金投入到资本项目就转化成国有资本了。所以,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他的行政职能,而作为出资人不是监督管理,是个维权的概念,你要防备别人侵害你的权益,但你不是企业的行政主管、不是公司的行政主管,你不能去监督管理它,所以他是个维权,一定要把这个东西弄清楚,采取适合你维权的方式,履行你的职责。
(三)国有经济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出资企业员工身份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这就需要解决企业员工的身份问题。解决员工能上能下的问题,要解决员工的干部与工人身份的问题,实际上是要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型人员的身份差异问题。过去传统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身份是严格分明的,职工要转为干部要有转干的指标,要获得批准,否则干部身份是不被承认的,有好多企业就搞了好多以工代干的,他身份是工人,他干的活是干部应该干的活,就叫以工代干,然后得争取转干指标来解决以工代干的一部分人,你想全部解决还不行,要不断去向上级主管部门要这个指标。这种传统思维,现在实际上还是这样,比如说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我们往往认为他们就是属于干部、属于职员,不是属于职工的那个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也往往认为他们是属于知识分子,是属于干部,因为过去认为知识分子就是属于干部;技能型人员往往就把他当成是工人。所以,要能上能下,得解决他们之间的关系,而我们现在的管理制度有好多不利于突破界限的规定,当前政府的人事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沿用的人事制度都还不适应这种能上能下的要求。
解决员工能进能出的问题,也面临着一系列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的障碍。企业员工身份与社会成员身份还没有平滑的衔接。所以,当一个员工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以后,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着眼于稳定劳动关系,没有考虑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根据竞争上岗的原则,需要不断更新他的员工。一方面要促使劳动关系稳定,一方面又要有利企业的劳动力流动,这叫新陈代谢,要拿捏这个度。第二就是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里对此也做了特别多的限制,一个基本的立论是同工同酬,就是认为现在的劳动派遣工和同样岗位的固定工待遇不一样。我觉得同工同酬指的是同一种劳动制度下的同一种岗位的比较。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他们之间的派遣工之间是不是能够做到同工同酬。我们原来感到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那些人就失业了,但是你要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他失业的岗位会被一些新的人得到,那不是新的人就业了吗?当然,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一定要依法进行。为了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现在看来还有很多体制机制性的障碍,我们都要研究,如何去解决,我说的是这个意思。
解决收入能增能减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企业员工收入的水平是由什么决定的,然后再说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又是由劳动力供求的稀缺程度决定的,而劳动力在市场上可以充分流动,市场价格反映才比较准确。流动不充分,市场价格就会扭曲,在这种不断流动中才体现出他的价值。你说几根针换几斤盐、换多少羊毛,要不是大量的社会交换很难确定那个价格。过去有人就说针怎么做的,是用铁棍磨出来的,一个铁棍要磨成那么细的针我得花多大工夫啊,那太费事了,所以它的价格就高。后来针不是用铁棍去磨出来的,自然它价格就下来了。所以,具体的薪酬标准要因职位不同,确定标准的主体也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员工流出企业比较困难,与传统的“一进企业门便是国家人”的观念有关,更多的是由企业员工身份转为社会成员身份还存在着很多实际困难有关,也就是进门容易出门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从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才能给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关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提出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把社会职业与企业经理人相联系的一种制度设计。这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的《决定》中提出把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力资源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改革。这是《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一章、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一节中提出的改革任务,表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任务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与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紧密相关。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从字面上看,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是有联系的,但又是有区别的。只有建立了职业经理人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家的作用。现在企业家的作用也在发挥着,但没有这种制度安排,它的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了这样一种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要建立这样的制度,我们首先要解决一些认识问题。
(一)什么是职业经理人
关于职业经理人,社会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需要理清楚的是,企业经理与职业经理人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把经理前面加上职业两个字。
现在社会上对职业经理的理解主要有十个方面。
一是,认为职业经理与企业经理含义相同或相近,只是称职业经理更为时髦新潮。
二是,认为职业经理是特指企业首席执行官的称谓。首席执行官叫CEO。我们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国外那个叫CEO的就是职业经理,我们没有叫CEO,所以我们不是职业经理;第二种,国内公司看名片,如果你就印了个经理,那你不是职业经理,如果那个名片上写上首席执行官,甚至于用英文的缩写CEO,那他是职业经理。
三是,认为职业经理是指具有工商管理专业或类似专业学历学位,又担任了企业经理人的称谓。就是你是科班出身,又担任了经理,这个就是职业经理。
四是,认为职业经理是指获得各种认证机构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人员的一种称谓,或者是取得认证资格又担任了企业经理人员的称谓。
五是,认为职业经理是被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评比机构授予职业经理人荣誉称号的经理人的称谓。
六是,认为职业经理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职业化了的职位称谓。也就是说,企业经营管理达到了一定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然后企业中的职位就可以加以职业经理的称谓了。
七是,认为职业经理是指企业的经理职务任职时间很长、工作胜任并取得显著业绩的经理人的称谓。这个是泛指的,没有社会公认或者是业内公认,也没有固定的什么标准。
八是,把职业经理人等同于独立经理人。我在后面会专门解释一下什么是独立经理人。
九是,职业经理就是从市场上选择的经理人的称谓,认为职业经理就是企业聘任的雇员经理。
十是,职业经理就是职场经理。这个含义宽了,不限于企业了。
此外,还有把职业经理的称谓扩大到整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那么,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把社会职业与担任企业经理职务联系起来的一种人力资源治理的制度安排。职业经理人是把社会职业的选择与担任企业经理职务的追求结合起来的一种从业人群。职业经理是这个从业人群的社会职业称谓,所以职业经理不是一个职务的称谓,不是一个职位的称谓,而是一个职业的称谓。
具体来理解职业经理人。
第一,职业经理是一个新的社会职业称谓。目前我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尚无此社会职业,中职协正在积极争取将职业经理纳入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之中,因为它是个新生事物。
第二,职业经理是特指企业中的经理,不包括非企业组织形式中的经理,有的人把医院的院长、大学的校长都概括为职业经理人。我们说那个不是,因为我们谈的职业经理人是特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的高端人才。
第三,职业经理不是指企业中的职务或职位称谓。
第四,职业经理也不是描述企业经理工作表现和状态的荣誉称谓。
职业经理是指企业中一部分核心高管人员所从事的社会职业。我国《公司法》界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职协认为,公司的核心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他们中与出资人没有关联的人所从事的社会职业称为职业经理。
那么我们可以把企业经理人做一个分类。企业经理人可以分两类,一个叫独立经理人,一个叫非独立经理人。
什么叫做独立经理人?就是没有业主或出资人背景的经理人。那么,非独立经理人就是有业主和出资人背景的经理人。非独立经理人有这么四类。第一类就是业主兼经理的人,或者再把它普及一点,就是股东兼经理;第二类就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兼经理;第三类就是企业以外的机构委派到企业的经理人;第四类是其他有业主和出资人背景担任经理的人。什么意思呢,比如说他不是股东,但是他是一个股东的亲戚,这也不是独立经理人。
独立经理人和独立董事是一样的。什么叫独立董事?就是和股东没有关联的那种董事。那么独立经理人就是和出资人、股东没有关联的那个经理人,而这样的经理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把担任经理职务作为工作选择的人,这部分人称为工作经理人;再一部分就是把担任经理职务作为职业选择的人,这部分人才能够称为职业经理人。
我们来看看经理人发展的历程。
企业从一开始都是私人业主制的企业,就是出资人本身是业主同时又兼任企业的经理,就叫做业主兼经理。
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管理科学不断的细化出来了,那么业主兼经理的人把他兼的那个职务让出来了,在企业里就形成了专职经理人。如果说这个业主兼的经理划给另外一个业主,他不兼了,让另外一个业主兼,那仍然是业主兼经理,只有所有的业主都不兼了,才出现专职经理这样一个职务。这个职务的划分有三重意义。
第一,从兼职变成了专职的单设,这是一种工作分工的划分,有利于发挥社会化的优势,更专业的人去从事这个工作。第二,身份分离。业主把经理职务分离出来了,经理职务可以由非业主来担任,雇员经理才能产生。如果业主兼经理始终不分,雇员就没有办法去担任经理。私人业主制企业下面的人都是他雇的,部门经理、业务经理、项目经理全是他雇的,唯独经理是他兼的。现在他把经理独立出来,才有可能使实现由雇员担任经理。第三,把财产的继承和事业的发展分离了。因为业主兼经理的这种企业实。际上是他的家业,财产的继承和事业的发展是统一的,把二者分开以后,业主就可以专门去继承财产,而这个事业则委托雇员来替他发展,享受收益权。这个东西很有意义的。
现在大家都在争,最早分离产生于什么时候教科书里头多数都说,最早产生于美国,1841年10月5号,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当时的铁路是单行线,有两列客车迎头相撞,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的损失,引起了社会舆论大哗。其中就有一种舆论说,有钱的业主可以去投资兴建铁路,但是你不懂,你能不能找懂的人来替你管铁路。但是大家都知道,自己的财产由自己来管理那是最放心的,所以这已经形成了历史传统,这种历史传统很难突破。但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议会介入了这个事情,就提出来可以由不是业主的人来担任私人业主制企业的经理,从此实现了分离。现在教科书都这么说,第一位职业经理人就产生于美国。实际上我们说,那个时候美国有职业经理这个职业吗?根本就没有。另外,业主让出那个职位,担任经理的人到底是作为工作选择还是作为职业选择的,根本说不清楚。
但是,如果说这种业主兼经理职位的分离,中国的历史更早。早在1790年,在浙江金华兰溪有个祝裕隆布店,是由浙江人(祝丹山)于1760年出资办立的,营运了30年都是业主兼经理在管理,到了1790年他聘请了徽商来担任经理,实现了业主和经理的分离。这个布店后来经营得一直很不错,前后延续了七代。从1790年一直到公私合营,都是由徽商替业主经营管理,出资人是浙商。这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要从这个历史讲,比1841年早多了,我们现在不争这个。回来看这个历史就是从业主兼经理,然后就到了专职经理人。
随着专职经理人的出现,一开始选择就是谁懂不懂、会不会,后来就更加关注他的专业背景(受教育的背景),因为管理科学逐步发展了。这个光荣也戴到美国人头上,认为美国第一所商学院——霍顿商学院的建立,标志着管理学的发展,那么以后要求就是专业经理人,要在那个学院学过的。还有人把这个归结到美国哈佛大学的管理学院的建立,这有争论。这样才出现了专业经理人。
那么后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股权的分散化,然后经理人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这个时候就强调要有职业操守的经理人,光有职业背景不行,这就是叫专门的经理人。专门的经理人就是把担任经理职务作为职业追求的人,他们才是职业经理人。按照这个认识,专业经理人发展的更高阶段才是职业经理人。我们现在很多的评价,实际是在评价专业经理人的,他的素质还没有进入到专门经理人的职业资质的评价。
(二)怎么识别职业经理人
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的职业经理人。为什么呢?因为在职业分类大典里没有职业经理这一个职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国家还没有职业经理人。
但是客观实际上,有没有职业经理人呢?有没有人把当经理作一种职业选择呢?应该说这还是有的。只不过我们弄不清楚,现在所谓的独立经理人(先把非独立经理人排除掉)谁是把经理当工作对待,谁是把经理当职业对待的呢?
职业经理人是一个新的社会职业的从业人群。那么,谁是这个新的从业人群呢?通过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职业资质评价制度,将以担任经理职务作为工作选择的人群与以担任经理职务作为社会职业选择的人群区分和识别出来。
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资质评价不是其接受培训程度的评价,也不是为其获得一种社会荣誉而进行的评价,而是为帮助他们满足求职愿望、实现追求而进行的社会评价。职业经理人主要通过人才市场来实现其求职愿望的,所以要获得人才市场对其职业资质的认可。职业经理人最后获取企业经理职务的资格,是要得到企业出资人认可的,这是企业出资人用人权的体现。也就是说,你当不当经理,最后的决定权是在企业出资人手里。他认为你能当,那你就能当;他认为你不能当,你就不能当。那么,他的用人权只限于本企业,他需要选择人,那么他认为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他认为你不行,行也不行。所以,中央文件强调评价要重在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而我们国家三支人才主体队伍:一个是党政人才,中央强调的他的评价要重在群众认可;第二支人才主体队伍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其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第三支人才主体队伍是专业技术人员,强调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这个社会应该是指同行,业内实际是指专家。我们过去都把企业经理简单地视同为专业技术人才,因为搞企业管理不懂怎么行,那叫专业化的要求,我们把专业化的要求等同于职业化了,然后评价也是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是靠同行专家为他们设定一个标准。这个同行专家是谁?是讲授那些专业的教授,是专门搞人力资源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靠他们去出题,然后设定你是否符合要求。实际上,这是一种学科建设,是看你掌握了他们讲的工商管理专业涉及到的内容了吗。如果他认为你掌握了,那么你就符合这个专业要求,就是职业经理人了。而中央文件强调,一定要重在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就是你最后能不能当经理,不是这些专业人员说的算,他们最多给你一个本本,企业取你不取你那是另外一码事。现在为什么企业选老总不唯学历、不唯文凭?有些高学历的、高文凭的,拿到企业里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有时选职业经理人也找了很多“空降部队”,国外人才到中国来水土不服,就不行了。这不就是马云的经历吗?他的“空降部队”全军覆没。他起家的时有“十八罗汉”,最后随着企业越做越大,他说你们这些人只能当团长、营长,而军长、师长还得请那些所谓的职业经理人,上哪找啊?国外!然后评价在国外某某公司有过什么业绩、担任过什么职务,就把这些人都请来了。结果请来了以后,他们对中国的网络商业营销没有感觉,对中国的消费习惯、网民的心理也不了解,业绩大受打击。最后,这些从国外引进的“空降部队”全军覆没,后来又转过来要靠他的“十八罗汉”。当然,这里也有水土不服的问题、有文化的差异,他们不了解国情。另外,他们认为一种专门的知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学了工商管理,不管到什么类型的企业,去了就能当经理,这种认识是有片面性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所以,职业经理人关键是要评价他的职业资质,这里最重要的给大家说说三方面的新的内容。
一方面是把职业素养引进来了,特别强调诚信评价。现在有很多的职业经理人专业知识够用,但职业操守不行。有的时候他到那个公司去,就把原来业主的财产挖到自己这来;为了获取更高的报酬,他就频繁地跳槽,然后到跟原来所在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当负责人,甚至把技术团队、客户资源都带走。就他个人来讲,他实现了他的利益追求,但是就社会来讲,这是一种恶性竞争,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竞争。所以要特别强调职业操守。职业经理人的操守里有一条叫竞业避止。我们国家《公司法》里没这个规定,这个是不行的。你跳槽可以,但是你不能跳到和原来就职企业有同样竞争关系的企业去,马上就去当他的经理,要有一段冷藏期。你到别的企业去当经理可以,但是你不能跟我有同业竞争关系。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必须要有一定的冷藏。咱们现在专业资质评价有这个内容吗?没有。所以我们的一个新的亮点就是补充了职业素养。职业素养主要是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职业作风,而这里头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就是职业诚信,这是一个新的亮点,就是原来没有的。
第二方面是补充了知识和能力,特别是本企业所在行业特殊需要的知识和能力。现在的评价都没有这个,为什么呢?他们就是认为学了工商管理专业,其他知识都不必要。我们认为,比如化工企业经理,除了那些通用的知识以外还有专门需要的知识。我是学化工的,我知道化工生产安全性、连续性的特点,高温、高压、腐蚀、有毒等这些特点你不了解,到那都能当个经理?那不是的。
第三个是最主要的是那些知识能力更接近实际,而不是书本,因为最终要体现的是出资人的认可。所以,不要把那个知识弄得很全、很系统,最主要是管用。你们看看现在成功的民营企业的企业家有哪些是科班专业学校学习出来以后才成功的。但是他为什么就成功呢?就是抓住了企业生产经营中核心的、关键的环节,体现了他的特殊能力,他就做成了。所以,不是让教授、老师去出题,而是更多地听取出资人的要求,然后去分层次建立。
刚才说了,职业经理人大多数是应该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但并非所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都能称为职业经理人。只有承诺把担任企业经理职务作为社会职业选择,自愿接受职业资质评价和持续管理,并通过职业资质认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才能称为职业经理的求职人员。
通过职业资质认证的并担任了企业经理职务,或者已经担任了企业经理职务又通过了职业资质认证的,这两部分人都称为职业经理的从职人员。职业经理的从职人员往往又是更高层级企业经理职务的求职人员。这里,诚信的评价有一个问题,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所以个人的诚信记录分散在不同部门掌握。所以,你就要想办法分别从不同部门取得他的信息。而诚信的评价不是一劳永逸的。诚信的评价,姑且说是很准确很客观的,也仅仅只能反映他的过去,不能够保证他的未来。所以,为什么要进行资质的持续管理,而不是像现在社会上所谓那个评价发一个证就完了。诚信评价就不能采取这个办法,而是要持续追踪。为什么要持续追踪?你不是要把他当成职业选择吗,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就得不断坚守职业操守,很重要的就是诚信。
(三)什么是职业经理人制度
我们对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理解是,该制度是一个涉及企业独立经理人如何实现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企业人力资源的社会治理制度。它不单是企业层面的人力资源的配置制度,也不单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也不单是企业从人才市场选择经理人的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是一个有关职业经理人建设的制度体系,它包含了很多具体的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创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制度、服务于求职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公平的职业资质评价制度、统一的职业资质认证制度、专门的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服务制度等。究竟包括哪些制度,尚待深入研究。但是,从层次上来说,既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企业制度三个层面,但它的主体是一种人力资源的社会治理制度。不管怎么分类,其中必然包含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是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一个基础性的制度。
(四)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围绕着解决什么是职业经理人、谁是职业经理人、怎样成为职业经理人、到哪里去找职业经理人、企业及出资人能否放心地让找到的职业经理人担任企业经理职务、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资质如何持续提高和管理等问题,着力进行推进企业经理人选的社会分工、新职业的设立、从业人员新的分群、从业人群新职业特质的养成、从业人员对自身职业身份的认同和坚守、具有新职业特点的人才市场的培育、新的职业特质的成熟与稳定、企业经理职务通过新机制的获取、社会对新职业的认可、新职业阶层的形成等一系列工作组成的一个系统的新的制度建设工程。
所以,这个制度建设不是一个单项制度,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这个制度就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就是解决怎么从市场上扩大选取企业负责人的比例,解决薪酬确定问题。为什么不是简单扩大从市场上选人呢?你从市场上选人有两种人,一种是职业经理人,一种是工作经理人。你选的那个人是职业经理人吗?他是把你这个经理当作工作做还是当作职业做?所以我们说,职业经理人是让你通过市场去选择确认要把这个当成职业干的人,这样他干起来才能遵守职业操守;当工作干的人,往往不顾及这些东西。所以,有些成功的职业经理人实际上不是我们说的职业经理人,他就是一个能干的或者杰出的经理人,但是谈职业谈不上,职业操守有的不行。我就接触过一个人,他八年换了六个企业,在这六个企业都担任过经理,他去了以后企业都改变面貌,他自己就说我是个成功的职业经理人。后来我就跟他谈,我说你是一个成功的企业经理人,但要是从职业经理人来看,你八年换了六个地方,违反了竞业避止的原则,你就是频繁跳槽的人。所以,如果说把企业搞得很成功,那你就是成功的经理人。我们说,业主兼经理可能把企业管得很好,那我们就说这个业主在经营管理方面有独到的水平,我们不排斥他,但是他绝对不是职业经理人。为什么呢?他不能去给别的企业当经理,他只能在自己出资的企业里当经理,所以他不是独立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必须是独立经理人,而且是他要以担任经理职务为职业追求的人,所以他才能遵守职业操守,这样一部分人将来才能形成社会阶层,在市场上他们才具有社会尊敬,自然他的薪酬水平就高。既实现了他个人的价值,又满足了社会的需求,我们是要创造这样一种人。
责任编辑:张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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