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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禁用剧毒农药
2015年05月07日 10:22
【事件介绍】
新食安法新增规定: 蔬果茶叶等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起施行,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发现,新食安法特别新增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
关键词:农药
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针对农药管理,新食安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新食安法新增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
关键词:婴幼儿配方食品
禁止分装生产
自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多年来婴幼儿奶粉安全问题一直深受外界关注。此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法律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由于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为杜绝这一问题,新食安法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关键词:网购食品
食品经营者须实名登记
网购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新版食品安全法也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限保留剧毒农药要“限”得住
今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食品安全,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曾指出:威胁到中国食品安全的一个很大因素是污染物导致的化学污染、农药杀虫剂、畜牧业的兽药残留等。不久前,十余位青岛市民食用海南的农残超标西瓜中毒入院,随后在青岛发生了“全民砸西瓜”事件,尽管事件本身充满争议,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可见一斑。
实际上,“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算不得什么新规——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令人倍感无奈的是,虽然禁用名单在不断扩大,但一些久已被禁的剧毒农药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多数农民因受知识水平的限制,未必知道自己使用的是什么农药;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农民知道农药有毒,但却难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替代品。
同时,在剧毒、高毒农药大行其道的背景中,农民其实是最大的受害者——当市民为农药残留而惴惴不安的时候,农民在调配、喷洒农药的过程中,保护措施简陋的农民几乎完全不设防。抛开少数了解农药毒性的农民,多数对剧毒农药恋恋不舍的农民,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找不到合适的替代品。药效只是一方面,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来说,成本更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屡禁不止的背后,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博弈——剧毒、高毒农药技术早已普及,价格优势明显,相比之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因覆盖面小,所以价格相对较高。在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的背景中,国家层面对低残留农药的鼓励和支持不可或缺,有限保留剧毒、高毒农药的前提是,必须为这些农药的购买使用设定规范。早在2011年,农业部就要求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做到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实际情况是,剧毒农药在不少地区仍可轻易买到。
即使剧毒农药有理由有限保留,但绝不应该无限使用,重申“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的同时,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制度问责显得尤为重要。在推动新技术研发推广的同时,通过优惠措施培植市场,为有限保留的剧毒、高毒农药严格设限,如此多方发力,当有助于真正维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最严食品安全法,还需最强执行力
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我们的负面标签。从“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毒韭菜”、“病死猪”……数不胜数,一些国外的食品品牌甚至以“该产品未包含任何来自中国的原料”为广告词到中国来推介。食品问题早已成为“以食为天”的国人心头抹之不去的伤痕。
食品行业存在两个怪圈。第一个怪圈是“易粪相食”。每种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都清楚自己制作的食品有安全问题,因此从来不吃,但实际上却不可能不吃别人制造的问题食品。虽然掏泔水的肯定是不会吃自己做的地沟油,但他会喝到问题牛奶;菜农果农虽然不会吃自己生产的喷了剧毒农药的蔬菜水果,但他有可能吃到地沟油……无论愿意与否,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
第二个怪圈是“鸡先生蛋还是蛋先孵鸡”。问题食品生产者的说辞是,我旁边的人都在违规生产,也没见怎么被处罚,或者罚了也很轻,我如果老老实实生产是不是吃亏了?所以问题食品屡禁不绝。而监管者的说辞是,如今违规生产的人这么多,管都管不过来,这才是失控的原因。
既是怪圈,那么依靠它本身的力量是无法实现自我修复和良性循环的,需要外部的力量强力地打破它。这个强力力量就是强大的法律执行力。如果每个问题食品生产者在刚露头时,就被严厉处理,那么还有易粪相食的基础吗?同理,不仅问题食品生产者要严加处理,即便监管者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也被以渎职或玩忽职守之罪加以惩罚,那还有人再狡辩是鸡生蛋还是蛋孵鸡吗?
我们不缺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文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已经有几十部之多,这其中既有专门法律,也有各种条例法规,还包括十多个部门规章。卫生部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甚至超乎国际水准。但关键在于执行力。
近日看到一则新闻,讲广西合浦采石场违法挖矿,将海岸挖出巨坑 红树林被掩埋,靠近碎石场的农作物被粉尘包裹枯萎死亡。当记者质疑监管部门时,当地环保局的答复是:“环保局不可能时刻安排人在现场,也拿这些污染企业没有办法。”而国土资源局干脆就回答:我们“没有执法能力”。真没办法吗还是执行力不够?处罚污染企业需要时刻安排人在现场吗?只要抓到一次就按现行法律从重处罚,估计这些企业就没第二次的胆了。我想这种类似的说辞在食品监督行业也并不鲜见。
无论是严刑,还是宽法,关键在于执行,如果没有执行,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食品安全法不仅需要写在纸上,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法律不是“纸老虎”,更非“稻草人”,要让监管的力量跑得过“病死猪”、镇得住“毒大米”。
【启示与思考】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农科院小麦研究所所长许为钢,曾经抛出一组数字:我国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目前一年使用175万吨左右的各种农药,其中七成进入土壤、空气和水域中,只有三成直接作用于目标生物体。而在化肥使用上,实际用量平均超过440公斤/公顷,单位耕地面积化肥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
千万不要忽视农药残留的危害。农药残留在人体内,对健康造成了危害;残留在土壤和水体中,对环境造成了重大污染。如果我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用于自身健康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又放纵农药残留的存在,岂不是在往反方向做无用功?从这里可以看出,蔬菜瓜果禁用剧毒农药,这是一种必要的限制,农业生产面临着新的调整。
其实,这对农业生产而言,又何尝不是一种保护?常到农贸市场买菜的人,都有一套自己的“买菜经”,其中一个就是买菜要买带虫眼的菜。特别是买叶菜,如果没有虫眼,品相越好越不能买。原因是如果菜被虫子咬过了,说明农药用得少;反之,没有虫眼,把虫子都毒死了,说明农药用得多。曾经的害虫,一不小心“废物利用”成了农药残留的标尺,这个冷笑话从一个侧面表明,当前在市场上,农药残留问题比较严重,人们十分关切。
消费行为是受消费心理驱使的。不要忽视这种消费心理的变化,特别是对农药残留的恐惧。随着更多的人重视农药残留,以及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后人们进农贸市场,很可能左手拿秤,防止短斤少两;右手拿试管,防止农药残留。而且,现在监管层对农药残留也越来越重视。农业部在2012年曾经公布一项数据,我国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较之2012年之前有大幅度增加。这也意味着,农产品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农药残留,将越来越没有市场,也很难进入市场。
由此说来,瓜果蔬菜禁用剧毒农药,是限制也是保护。当然“好事”要想办好,注定是“好事多磨”。“禁止”蔬菜瓜果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绝不仅是“立法”这么简单。事实上,什么样的农药禁用在什么范围的作物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中有关使用农药的“标准”规定早已有之。以山西某县的一份“红头文件”为例,在蔬菜瓜果上禁止销售和使用的明确规定有“六六六”等36种,限制使用的农药名称为19种,并且当地政府推荐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8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在农药使用上,本质上是“有令不行”而不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在农药生产者和广大农户的旧习惯不改变,执法者思维不改变的情况下,再高规格的法律仍有“执行难”之虞。广大农药生产厂家、经营者等利益群体,在逐利之下仍会想方设法投机钻营,在辐射无数乡村、街镇的农药销售点的规范,仍将面临监管难、查处难的现实。
我国蔬菜瓜果等农产品使用各类农药的数量极为庞大,要想“精确”到“亩”、精确到作物“品种”,禁止某些农药用到蔬菜瓜果上,将是一个极为浩大的工程,不可能是短期解决的事情。一言以蔽之,对食品安全法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列入条款,对落实效果不宜高估,国家有关方面和各级各地执法部门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并且尽快辅助以配套性制度举措,真正让“价廉物美又无毒、低毒”的替代性农药产品早日进入市场,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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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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